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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5 年聲字第 893 號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893號聲 請 人 呂思嫺被 告選任辯護人 張仕融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115年度訴字第744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已坦承犯行,家中尚有房貸、車貸待處理,目前車輛即將被法拍,但車內放有存摺、金融卡、印章等個人重要物品,若隨同法拍交與第三人,恐淪為不法用途;若房子不盡快出售,一旦進入法拍,擔心與車輛有相同後果,請求交保等語。

二、經查,本件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理,應予羈押,而於民國115年3月22裁定羈押。嗣經本院於115年4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於115年5月13日宣示判決在案。

三、被告前開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要與本院前開羈押原因及必要無涉,是其具保之聲請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5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怡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趙佳瑜

裁判日期:2026-06-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