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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5 年聲字第 899 號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899號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黄瑞棋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5年度執聲字第6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黄瑞棋犯如附表所示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理 由

一、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黄瑞棋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罪刑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書、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是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理由。另經本院函詢受刑人對本件聲請定執行刑案件表示意見,而未獲回覆等情,有本院民國115年6月4日函、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茲審酌受刑人犯罪情節不同,罪質相異等一切情狀,爰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宋庭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秀香附表:

編 號 1 2 罪 名 家庭暴力防治法 妨害自由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3月 犯 罪 日 期 114年10月4日 114年4月間至同年6月間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49340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21878號 最 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案 號 114年度易字第3303號 115年度簡字第262號 判決日期 114年12月19日 115年2月10日 確 定判 決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案 號 114年度易字第3303號 115年度簡字第262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5年1月27日 115年3月19日 備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5年度執字第2387號(已執行完畢)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5年度執字第3699號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裁判日期:2026-06-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