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807號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黃崇豪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黃崇豪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罰金新臺幣貳拾萬壹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崇豪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茲檢察官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罰金刑部分,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審酌受刑人附表所犯各罪之罪質、犯罪類型及行為態樣均不相同,並斟酌受刑人實行各犯行之不法內涵、犯罪時間差距、受刑人之年紀等情,為整體非難評價後,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執行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款、第42條第3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王素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王心怡附表:
編 號 一 二 罪 名 洗錢防制法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宣 告 刑 併科罰金新臺幣2,000元 併科罰金新臺幣200,000元 犯 罪 日 期 112年5月24日 113年2月11日 偵 查 機 關年 度 案 號 彰化地檢113年度偵字第62號 彰化地檢113年度偵字第3353號等 最 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案號 113年金簡字第132號 113年度重訴字第11號、113年度訴字第888號 判決日期 113年5月27日 114年2月27日 確 定判 決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案號 113年度金簡字第132號 113年度重訴字第11號、113年度訴字第888號 確定日期 113年6月28日 114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