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聲字第826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吳丞維上列聲請人因詐欺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吳丞維於提出新臺幣10萬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在屏東縣○○鄉○○村○○街000號。
理 由
一、被告吳丞維前因詐欺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23日裁定羈押。茲因本件業於5月13日宣判,爰依其聲請,裁定如主文。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2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梁義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文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