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830號聲 請 人 許育瑋上列聲請人聲請暫停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許育瑋另案受羈押,因罹患疾病須醫治,業經另案法官准予裁定交保,聲請人如交保後將返家治療疾病,故希望暫緩執行觀察勒戒等語。
二、按執行裁判由為裁判法院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指揮之。刑事訴訟法第457條第1項定有明文。故受刑人執行之時間、執行之方式係由檢察官指揮之,非由法院指揮決定。查本件聲請人輔經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30日裁定准予觀察勒戒,且尚無送執行之繫屬等情,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可查,可知檢察官尚未就聲請人何時執行觀察勒戒處分為執行命令。故本件聲請人如欲聲請暫緩執行,應向檢察署檢察官為聲請,而非向本院聲請,是聲請人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2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怡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許雅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