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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5 年聲字第 834 號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834號聲 請 人 王馨嫻即被告之母被 告 王揚霖選任辯護人 吳奕麟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5年度訴字第1050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案被告在偵查中已坦承犯行,並供出及指認毒品來源,且被告並無逃亡之虞,請求准以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以代替羈押等語。

二、經查,本件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又被告所為販賣第二級毒品,屬於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日後勢必將接受高刑度之制裁,恐伴隨高度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理,應予羈押,而於民國115年5月15日裁定羈押。

三、被告前開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要與本院前開羈押原因及必要無涉,是其具保之聲請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7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余仕明

法 官 許家偉法 官 林怡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趙佳瑜

裁判日期:2026-05-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