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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5 年聲字第 836 號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836號聲請人 即指定辯護人 凃國慶律師(義務辯護律師)被 告 林國明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加重詐欺案件(115年度原訴字第50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為被告林國明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經查,被告因加重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經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7日起羈押在案,嗣被告所涉前揭案件,經本院於115年6月8日以115年度原訴字第50號為判決,嗣該案經合法提起上訴,本院並將該案函送上訴,於115年7月20日繫屬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5年度原上訴字第42號),被告並由該案承辦法官予以羈押,此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是被告已非本院羈押中,則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3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亦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蔡忻彤

裁判日期:2026-07-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