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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5 年聲字第 940 號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940號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陳玟凱具 保 人 羅宇辰上列受刑人因犯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15年度執聲沒字第1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羅宇辰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拾伍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玟凱前因犯詐欺等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15萬元,由具保人羅宇辰繳納現金後,將其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逃匿,並已合法通知具保人而無著,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陳玟凱前因犯詐欺等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15萬元,由具保人羅宇辰以現金繳納後,已將受刑人釋放,此有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收受刑事保證金、罰金通知單及國庫存款收款書影本各1紙在卷可稽。嗣受刑人經傳拘無著,經通知具保人應帶同受刑人到案執行亦未果,此亦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5年5月14日中檢原東115執更助209字第1159065419號無法代執行函、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送達證書、通知函、檢察官拘票、臺中市警察局第六分局西屯派出所報告書、臺中市警察局大雅分局潭北派出所報告書等在卷足憑,此外,復查無受刑人有受羈押或在監執行等未能到案之正當理由,並有法院前案紀錄表、法院在監在押簡列表在卷可按,足認受刑人顯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聲請裁定沒入前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9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王義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林儀姍

裁判日期:2026-06-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