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944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吳丞維上列聲請人因詐欺案件,聲請變更限制住居處所,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吳丞維限制住居在屏東縣○○鎮○○里○○路00○0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下稱被告)吳丞維前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15年度聲字第826號裁定於提出新臺幣10萬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在屏東縣○○鄉○○村○○街000號,茲因該處已經退租,並返回屏東縣○○鎮○○里○○路00○0號父親吳壽宗住處同住及工作,爰聲請改定限制住居處等語。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梁義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文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