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96號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張志龍具 保 人 何健嘉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檢察官聲請裁定沒入保證金(115年度執聲沒字第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何健嘉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志龍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下稱彰化地檢署)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5萬元,具保人何建嘉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逃匿,並已合法通知具保人而無著,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彰化地檢署指定保證金5萬元,具保人繳納保證金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受刑人所犯上開案件,經本院以113年度訴字第102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復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14年度上訴字第883號判決上訴駁回,並於114年10月17日確定,嗣經移送執行,受刑人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案執行,而具保人經檢察官函知應通知或帶同受刑人到案執行未見履行,有彰化地檢署受刑人及具保人之送達證書、彰化地檢署察官拘票、報告書、法院前案紀錄表、受刑人在監在押全國查詢結果、個人基本資料在卷可稽(見執聲卷第3至9頁;本院卷第7至15頁),堪認受刑人業已逃匿。是聲請人聲請裁定沒入具保人已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6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明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張莉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