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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5 年聲字第 965 號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965號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速股被 告 游雅筑指定辯護人 馬惠怡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暫行安置,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游雅筑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六月六日起,令入司法精神醫院、醫院、精神醫療機構或其他適當處所,施以暫行安置貳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

二、按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為刑法第19條第1項、第2項之原因可能存在,而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並有緊急必要者,得於偵查中依檢察官聲請,或於審判中依檢察官聲請或依職權,先裁定諭知六月以下期間,令入司法精神醫院、醫院、精神醫療機構或其他適當處所,施以暫行安置,刑事訴訟法第121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經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6日訊問被告,被告坦承有聲請書所載

客觀事實行為,核與卷內相關證據資料相符,足認被告涉犯恐嚇危害安全罪、恐嚇公眾罪之嫌疑重大。

㈡被告於115年6月5日凌晨反覆撥打無聲電話至員榮醫院及原生

醫院,又於同日凌晨1時許至17時間陸續傳送「我砸爆醫院」、「我會丟雞蛋燒醫院」、「我會進行文化部 學校醫院犯罪我的大屠殺」、「頭顱被我砍掉」等恐嚇威脅言語之訊息至員榮醫院之LINE官方帳號,及於同日115年6月5日2時59分寫信至彰化縣政府為民服務中心陳情,稱要蛋洗員林火車站周遭警察局內停車場等行為,嗣警方於同日18時10分許逮捕被告,被告機車上放有生雞蛋2顆,經警方於115年6月5日22時34分將被告戒護至衛生福利部彰化醫院就診,知悉被告其患有嚴重之壓力反應及焦慮症等情,有事實足認被告可能有刑法第19條第1項、第2項之原因,而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

㈢另考量檢察官及辯護人之意見,並斟酌被告之母親甲〇〇陳述

關於被告近年病況及就醫情形,兼衡被告被告於偵查中情緒激動,有傷害自己之行為,有可能因其病症而實施更危險、激烈之舉動,而危及員榮醫院員工、其他前往員榮醫院就診民眾之人身安全,故有暫行安置之緊急必要性。從而,檢察官之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6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熊霈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楊蕎甄附件:檢察官暫行安置聲請書

裁判案由:暫行安置
裁判日期:2026-06-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