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聲字第970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張定棋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詐欺案件(115年度訴字第967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人即被告張定棋前因詐欺案件,經本院執行羈押,並於民國115年6月9日以115年度訴字第967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1月在案,嗣經被告提起上訴,現該案繫屬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並經該院執行羈押,此有法院前案紀錄表、法院在監在押簡列表在卷可參。是被告之身分既已非屬本院羈押之被告,本院自無從准許具保停止羈押,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4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宋庭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秀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