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928號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具 保 人 莊桂豪受 刑 人 莊家凱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15年度執聲沒字第1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莊桂豪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所實收之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莊桂豪因受刑人莊家凱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萬元,具保人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受刑人逃匿,並已合法通知具保人而無著,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1萬元,由具保人於民國114年1月14日繳納保證金後,將受刑人釋放。受刑人上開案件判決確定後,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合法傳喚,受刑人無正當理由未遵期於115年4月17日到案執行,而具保人收受執行通知後,亦未督促受刑人遵期到案接受執行,嗣受刑人經拘提未獲,且查受刑人並無在押或在監之情事,有國庫存款收款書、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送達證書、115年4月1日執行通知、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115年5月21日函暨所附拘票、拘提報告書、本院114年度訴字第851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4年度上訴字第1325號刑事判決書、法院前案紀錄表、法院在監在押簡列表在卷可稽,足認受刑人已逃匿。依上述規定,聲請人聲請沒入具保人已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王素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王心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