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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5 年訴緝字第 34 號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訴緝字第34號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許峻育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3445號、第5291號、110年度少連偵字第1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案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案被告許峻育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5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陵萍

法 官 李欣恩法 官 林慧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曾靖雯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等
裁判日期:2026-04-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