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訴緝字第34號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許峻育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3445號、第5291號、110年度少連偵字第1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案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案被告許峻育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5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陵萍
法 官 李欣恩法 官 林慧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曾靖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