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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5 年訴緝字第 57 號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5年度訴緝字第57號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姜世鴻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4781號),因被告於準備程序中為有罪之陳述,本院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姜世鴻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2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1萬7,415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其餘被訴附表二部分,均公訴不受理。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姜世鴻於民國112年12月間某日,經由臉書「偏門社團」訊息加入Telegram暱稱「台中賺大錢」之詐騙集團群組,擔任「領款車手」工作(參與犯罪組織犯行部分,不在起訴範圍),接受群組內暱稱「董事長」、「阿姆斯特丁」、「後悔」等人監督指揮,收受暱稱「後悔」之人交付之人頭帳戶提款卡並依指示提領被害人匯入該詐騙集團掌控人頭帳戶內之贓款,並交給暱稱「後悔」之人之上手上繳該集團成員。其與「董事長」、「阿姆斯特丁」、「後悔」等人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先由詐欺集團成員以附表一所示方式,向附表一所示之人施用詐術,致其等均陷於錯誤,於附表一所示時間,存款、匯款或轉帳至附表一所示人頭帳戶;再由暱稱「董事長」之人指示暱稱「後悔」之人將附表一所示人頭帳戶提款卡交給姜世鴻,由姜世鴻於附表一所示時間、地點,駕駛郭善琳名下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持附表一所示人頭帳戶提款卡,操作ATM提領附表一所示款項,旋即在提款地點附近將提領款項與人頭帳戶提款卡交給暱稱「後悔」之人,再由其轉交給暱稱「阿姆斯特丁」之人,以此方式隱匿掩飾詐欺犯罪所得之來源、去向,並由暱稱「阿姆斯特丁」、「後悔」之人交付姜世鴻當日提領金額1%作為報酬。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姜世鴻於警詢、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均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附表一所示被害人、郭善琳於警詢之證述相符,並有蒐證畫面(含監視器與ATM畫面)、提領畫面截圖、本案所涉之人頭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第一商業銀行總行114年6月30日函暨函附之附件、附表一所示之證據在卷可參,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均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㈠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於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於113年

8月2日施行。被告所為,係犯一般洗錢罪,其洗錢財物未達1億元,於偵查、本院審理時均坦承犯行,惟未繳回犯罪所得,整體比較適用後,被告符合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之減輕其刑規定,而無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前段所定減輕其刑規定之適用,若適用修正前洗錢防制法論以一般洗錢罪,其處斷刑範圍為有期徒刑1月至6年11月;倘適用修正後洗錢防制法之規定,其處斷刑範圍則為有期徒刑6月至5年,綜合比較結果,應認修正後洗錢防制法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應適用修正後洗錢防制法之規定論處。㈡核被告就附表一各編號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

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罪。被告均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各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又被告就附表一各編號分別係侵害不同人之財產法益,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㈢被告與所屬詐欺集團成員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㈣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明知詐欺集團橫行,竟

加入詐欺集團,擔任出面提款之車手角色,參與詐欺集團成員詐欺、洗錢之犯罪分工,負責提領詐欺贓款,其所為不僅漠視他人財產權,更製造金流斷點,影響財產交易秩序,所生危害非輕,應予懲處。併斟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參與犯罪之程度及角色分工、有如法院前案紀錄表所示之前科素行、犯後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於本院審理中自陳之智識程度與家庭生活狀況(見本院卷第219頁)等一切情狀,爰分別量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再斟酌被告所犯各罪之態樣相同、各次犯行之時間相近等情,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另就被告犯行所侵害法益之類型與程度、被告之個人情況,本案所宣告之自由刑對其致生之儆戒作用等情予以斟酌,認對其為徒刑之宣告已足以充分評價其行為之不法及罪責內涵,爰參酌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977號判決意旨,均不併予宣告輕罪之罰金刑,附此敘明。

四、沒收㈠被告獲取提領款項之1%作為報酬,業據被告供陳在案,堪認

被告本案各次犯行之犯罪所得應分別如附表一「犯罪所得」欄所示(若被告提領之款項高於被害人遭詐騙而匯款之金額,而應以被害人遭詐騙之匯款金額作為計算基礎外,其餘部分均應以被告提領金額作為計算基礎),被告因本案獲取之報酬共計新臺幣(下同)1萬7,415元,屬被告之犯罪所得,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㈡被告就附表一所示被害人匯入之款項,被告已依詐欺集團成

員指示提領並交付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依卷內復無其他證據足認被告有保留相關款項或對該款項有事實上處分權,倘就該款項仍依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之規定予以沒收,實屬過苛,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

五、公訴不受理部分㈠公訴意旨另以:被告提領附表二所示之人因受詐欺集團成員

詐騙而匯之款項。因認被告就該等部分亦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等罪嫌等語。㈡按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應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2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㈢經查,被告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提領提領附表二所示被害人陳禹任、張絜閔以及李莉璟因受詐欺集團成員詐騙而匯之款項,而被訴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等犯行,前分別經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13年5月9日以113年度偵字第2588號提起公訴,於113年6月21日繫屬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並由該院以113年度金訴256號案件審理中以及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13年8月21日以113年度偵字第6382、7304、8986、10011、10549號提起公訴,於113年9月4日繫屬本院,並由本院以113年訴字727號案件審理中等情,有法前案紀錄表、上開起訴書在卷可稽,而本案係於114年6月10日始繫屬本院,此有臺灣彰化地檢署114年6月6日彰檢名敏114偵4781字第1149031155號函暨其上之本院收狀戳章附卷足稽(見本院卷第5頁),被告就附表二部分,雖有多次提領同一被害人所匯之詐欺款項之行為,然均係分別基於提領同一被害人遭騙所匯款項之單一目的所為之數個舉動,因其侵害之法益同一,且數行為均係在密切接近之時間、地點進行,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各為包括之一罪,故檢察官就已經起訴在先之同一犯罪事實重複起訴,且本案繫屬在後,揆諸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3條第2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朱健福提起公訴,檢察官許程崴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建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

書 記 官 林明俊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9條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1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時間(民國)與方式 詐騙金額(新臺幣,下同) 提款時間、金額(不含手續費) 被告所獲得之報酬 (小數點後四捨五入) 證據出處 主文 1 潘為欣 112年12月底起,集團成員向潘為欣佯稱:我是網路賣家、銀行客服,你要操作網銀進行帳戶驗證,才能購物等語,致潘為欣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於112年12月31日14時0分、10分、30分許,誤將4萬9,985元、4萬9,985元、4萬9,985元轉入郵局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12月31日14時3分28秒、14時15分9秒、14時34分39秒,提領4萬9000元、5萬元、5萬元。 1,490元 ⒈潘為欣於警詢之證述(偵4781偵卷一第94至95頁) ⒉潘為欣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交易成功截圖(偵4781偵卷一第96至104頁) ⒊左列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偵4781偵4781偵卷三第159至161頁) 姜世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3月。 2 吳峻豪 112年12月31日,集團成員向吳峻豪佯稱:你要操作網銀轉帳,完成帳戶驗證,我才能向你購物等語,致吳峻豪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於112年12月31日21時21分、25分許,誤將4萬9,998元、4萬9,998元網路轉帳至第一銀行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12月31日21時27分19秒、21時28分2秒、21時28分39秒、21時29分24秒、21時30分4秒,提領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1萬9000元。 990元 ⒈吳峻豪於警詢之證述(偵4781偵卷一第115至118頁) ⒉吳峻豪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對話紀錄截圖、轉帳成功截圖(偵4781偵卷一第111至113、119至139頁) ⒊左列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偵4781偵卷三第163至165頁) 姜世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 3 胡芷薰 112年12月31日,集團成員向胡芷薰佯稱:你中獎了,你先支付運費,我就把獎品寄出等語,致胡芷薰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於112年12月31日13時58分、14時01分許,誤將5萬元、5萬元網路轉帳至郵局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12月31日14時4分39秒、14時6分14秒,提領6萬元、3萬9,000元。 990元 ⒈胡芷薰於警詢之證述(偵4781偵卷一第147至148頁) ⒉胡芷薰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對話紀錄截圖、轉帳成功截圖(偵4781偵卷一第143、149至170頁) ⒊左列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偵4781偵卷三第167至169頁) 姜世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 4 顏芷姍 112年12月31日,集團成員向顏芷珊佯稱:你先轉帳完成金流服務驗證,我才能向你買手機等語,致顏芷珊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於112年12月31日14時33分、14時01分許,誤將1萬5,022元網路轉帳至郵局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12月31日14時36分56秒,提領1萬5,000元。 150元 ⒈顏芷姍於警詢之證述(偵4781偵卷一第177至180頁) ⒉顏芷姍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被害人轉帳紀錄(華南銀行)及與買家、銀行專員對話紀錄翻拍、蝦皮賣場與刊登販賣之商品、蝦皮客服對話畫面翻拍(偵4781偵卷一第173至175、181至193頁) ⒊左列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偵4781偵卷三第167至169頁) 姜世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5 李汮曄 112年12月25日起,集團成員向李汮曄佯稱:你先轉帳支付訂金,我才帶你去看房等語,致李汮曄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於112年12月31日15時11分許,誤將1萬元網路轉帳至郵局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12月31日15時14分13秒,提領1萬6,000元。 100元 ⒈李汮曄於警詢之證述(偵4781偵卷一第203至205頁) ⒉李汮曄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提供之臉書租屋廣告、LINE對話、匯款交易明細截圖及與L的聊天記錄文字檔(偵4781偵卷一第199至201、207至216頁) ⒊左列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偵4781偵卷三第167至169頁) 姜世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6 張家薰 113年1月2日16時許,集團成員向張家薰佯稱:你先網路轉帳完成網銀金流服務驗證,我才能向你買衣服等語,致張家薰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於113年1月2日19時13分許,誤將1萬9,985元存入第一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1月2日18時49分26秒、18時49分59秒、18時50分53秒、19時20分1秒,提領2萬元、2萬元、1萬元、2萬元。 200元 ⒈張家薰於警詢之證述(偵4781偵卷一第257至259頁) ⒉張家薰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郵局存簿封面影本、交易明細、對話紀錄截圖(內含轉帳成功、ATM交易明細照片)(偵4781偵卷一第245至255、261至273頁) ⒊左列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偵4781偵卷三第171至173頁) 姜世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7 張家齊 113年1月4日17時許起,集團成員向張家齊佯稱:你先操作網路銀行完成網銀金流服務驗證,我才能向你買衣服等語,致張家齊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於113年1月4日19時55分、57分、59分許,誤將4萬9,985元、4萬9,995元、4萬9,985元網路轉帳至郵局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1月4日19時59分47秒、19時00分47秒、20時2分2秒,提領6萬元、3萬9000元、5萬元。 1,490元 ⒈張家齊於警詢之證述(偵4781偵卷一第301至304頁) ⒉張家齊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提供之網路匯款明細、對話紀錄截圖(偵4781偵卷一第288至296、299、305至316頁) ⒊左列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偵4781偵卷三第175至177、179至181頁) 姜世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5月。 於113年1月4日20時02分、10分、12分許,誤將3萬8,123、4萬9,985元、3萬0,012元元網路轉帳至土地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1月4日20時9分1秒、20時10分6秒、20時16分58秒、20時17分26秒、20時17分55秒、20時18分24秒,提領2萬元、1萬8,000元、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 1,180元 8 張銘楚 113年1月7日11時許起,集團成員向張銘楚佯稱:你先操作網路銀行完成網銀金流服務驗證,我才能向你買鞋子等語,致張銘楚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於113年1月7日16時17分許,誤將4萬9,988元網路轉帳至彰化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1月7日16時19分34秒、16時20分14秒、16時20分58秒,提領2萬元、2萬元、9,000元。 490 ⒈張銘楚於警詢之證述(偵4781偵卷一第331至333頁) ⒉張銘楚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轉帳交易明細、對話紀錄(偵4781偵卷一第327至329、335至347頁) ⒊左列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偵4781偵卷三第183至185頁) 姜世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9 謝宜真 113年1月6日起,集團成員向謝宜真佯稱:你先操作網路銀行完成網銀金流服務驗證,我才能向你買露營用品等語,致謝宜真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於113年1月7日16時30分許,誤將3萬1,985元網路轉帳至彰化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1月7日16時36分00秒、16時49分01秒,提領2萬元、2萬元。 320元 ⒈謝宜真於警詢之證述(偵4781偵卷一第353至354頁) ⒉謝宜真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對話紀錄截圖、交易明細截圖(偵4781偵卷一第352、355至363頁) ⒊左列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偵4781偵卷三第183至185頁) 姜世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10 郭夢涵 113年1月7日,集團成員向郭夢涵佯稱:你中獎了,你先支付核實費,我就把獎品寄出等語,致郭夢涵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於113年1月7日16時39分許,誤將1萬9,985元匯入彰化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1月7日16時36分38秒,提領1萬2,000元。 200元 ⒈郭夢涵於警詢之證述(偵4781偵卷一第366至369頁) ⒉郭夢涵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ATM交易明細(偵4781偵卷一第365、370至376頁) ⒊左列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偵4781偵卷三第183至185頁) 姜世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11 王奕臻 113年1月7日15時許,集團成員向王奕臻佯稱:你中獎了,你先支付核實費,我就把獎品寄出等語,致王奕臻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於113年1月7日16時44分許,誤將3萬1,049元匯入彰化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1月7日16時49分49秒、16時50分24秒,提領2萬元、1萬6,000元。 310元 ⒈王奕臻於警詢之證述(偵4781偵卷一第380至384頁) ⒉王奕臻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對話紀錄、交易明細(偵4781偵卷一第379、385至397頁) ⒊左列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偵4781偵卷三第183至185頁) 姜世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12 林宇華 113年1月2日起,集團成員向林宇華佯稱:你先操作網路銀行完成網銀金流服務驗證,我才能向你買露營用品等語,致林宇華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於113年1月2日18時29分、31分、32分許,誤將9,985元、9,984元、9,983元匯入台中商銀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1月2日18時31分51秒、18時36分19秒,提領1萬元、2萬元。 300元 ⒈林宇華於警詢之證述(偵4781偵卷一第413至415頁) ⒉林宇華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對話紀錄、交易明細、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4781偵卷一第409至411、417至424頁) ⒊左列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偵4781偵卷三第187至189頁) 姜世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13 郭芷榕 112年11月12日起,集團成員向郭芷榕佯稱:你先操作網路銀行完成網銀金流服務驗證,我才能向你買香水等語,致郭芷榕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於113年1月2日18時35分許,誤將3萬7,126元匯入台中商銀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1月2日18時37分13秒、18時38分1秒,提領2萬元、1萬7,000元。 370元 ⒈郭芷榕於警詢之證述(偵4781偵卷一第429至431頁) ⒉郭芷榕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對話紀錄、轉帳成功明細截圖(偵4781偵卷一第425至427、433至457頁) ⒊左列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偵4781偵卷三第187至189頁) 姜世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14 劉靜雯 113年1月3日起,集團成員向劉靜雯佯稱:你要操作網銀功能進行實名認證,我才能向你買吉他等語,致劉靜雯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於113年1月4日22時01分、08分許,誤將4萬9,986元、1萬5,678元匯入永豐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1月4日22時12分57秒、22時13分27秒、22時13分53秒、22時14分19秒,提領2萬元、2萬元、2萬元、5,000元。 650元 ⒈劉靜雯於警詢之證述(偵4781偵卷二第52至54頁) ⒉劉靜雯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對話紀錄截圖、轉帳交易成功畫面截圖、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4781偵卷二第55至65頁) ⒊左列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偵4781偵卷三第195至197頁) 姜世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15 單師舜 113年1月4日起,集團成員向單師舜佯稱:你要繳納材料費,我才能放款給你等語,致單師舜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於113年1月4日23時28分許,誤將9,034元匯入永豐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1月4日23時32分34秒,提領9,000元。 90元 ⒈單師舜於警詢之證述(偵4781偵卷二第69至70頁) ⒉單師舜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4781偵卷二第68至77頁) ⒊左列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偵4781偵卷三第195至197頁) 姜世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16 林姿妤 113年1月7日起,集團成員向林姿妤佯稱:你要依指示操作網銀功能解除帳戶設定,客人才能向你買口紅等語,致林姿妤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於113年1月7日23時28分、41分許,誤將4萬9,987元、4萬9,972元匯入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1月7日23時32分31秒、23時32分58秒、23時33分23秒、23時41分47秒、23時42分11秒、23時42分35秒,提領2萬元、2萬元、1萬元、2萬元、2萬元、1萬元。 1000元 ⒈林姿妤於警詢之證述(偵4781偵卷二第93至95頁) ⒉林姿妤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4781偵卷二第86至92頁) ⒊左列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偵4781偵卷三第199至201頁) 姜世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 17 吳心樸 113年1月7日22時許起,集團成員向吳心樸佯稱:你要依指示操作網銀功能進行網路商場認證,客人才能向你買商品等語,致吳心樸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於113年1月7日22時47分、23時38分許,誤將3萬2,123元、3萬0,203元分別匯入郵局0000000-0000000號、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1月7日22時50分7秒、22時50分37秒、23時40分47秒、23時41分10秒,提領2萬元、2萬元(含編號24被害人匯款項)、2萬元、1萬元。 623元 ⒈吳心樸於警詢之證述(偵4781偵卷二第244至245頁) ⒉吳心樸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轉帳及對話紀錄、吳心樸郵局存簿封面影本(偵4781偵卷二第98至99、102至109頁) ⒊左列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偵4781偵卷三第199至201、207ㄓ頁) 姜世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 18 楊子翎 113年1月7日19時許起,集團成員向楊子翎佯稱:你害客戶帳戶被凍結,你要依指示操作網銀功能進行網路商場認證,客人才能向你買商品,你才不會被罰錢等語,致楊子翎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於113年1月7日20時31分、32分、50分許,誤將4萬9,989元、4萬5,123元、1萬3,013元匯入郵局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1月7日20時37分30秒、20時38分11秒、20時54分55秒,提領6萬元、3萬5,000元、1萬3,000元。 1080元 ⒈楊子翎於警詢之證述(偵4781偵卷二第121至122頁) ⒉楊子翎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轉帳明細截圖、對話紀錄(偵4781偵卷二第118至119、123至130頁) ⒊左列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偵4781偵卷三第203至205頁) 姜世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 19 許晏維 113年1月7日21時許起,集團成員向許晏維佯稱:你匯款到指定帳戶,我就把你買的電視寄送給你等語,致許晏維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於113年1月7日21時11分許,誤將1萬6,000元匯入郵局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1月7日21時20分12秒,提領1萬6,000元。 160元 ⒈許晏維於警詢之證述(偵4781偵卷二第132至133頁) ⒉許晏維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臉書社團及貼文、對話紀錄、交易成功截圖(偵4781偵卷二第134至143頁) ⒊左列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偵4781偵卷三第203至205頁) 姜世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20 劉和謙 113年1月7日18時許起,集團成員向劉和謙佯稱:你要支付代辦費,我就會把貸款20萬元匯給你等語,致劉和謙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於113年1月7日21時24分許,誤將1萬5,000元匯入郵局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1月7日21時29分49秒,提領1萬5,000元。 150元 ⒈劉和謙於警詢之證述(偵4781偵卷二第150至154頁) ⒉劉和謙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對話紀錄、atm交易明細、轉帳交易明細、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4781偵卷二第146至149、156至214頁) ⒊左列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偵4781偵卷三第203至205頁) 姜世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21 楊育昇 113年1月7日13時許起,集團成員向楊育昇佯稱:你要支付代辦費並申請貸款,我就會把貸款20萬元匯給你等語,致劉和謙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於113年1月7日22時22分許,誤將1萬5,000元匯入郵局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1月7日22時26分53秒,提領2萬元。 150元 ⒈楊育昇於警詢之證述(偵4781偵卷二第223至224頁) ⒉楊育昇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交易成功截圖、atm交易明細、對話翻拍(偵4781偵卷二第222、225至240頁) ⒊左列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偵4781偵卷三第207至209頁) 姜世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22 郭如容 113年1月7日21時許起,集團成員向郭如容佯稱:你要到交易平台申請帳號並支付解凍金,我才能向你購買遊戲帳號,你才能向交易平台拿到我的價金等語,致郭如容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於113年1月7日22時48分、23時22分許,誤將1萬元、5萬元匯入郵局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113年1月7日22時50分37秒、22時51分7秒、23時27分56秒,提領2萬(含編號19被害人所匯款項)、3,000、1萬7,000元。 ②113年1月8日0時1分50秒,提領3萬6,000元。 560元 ⒈郭如容於警詢之證述(偵4781偵卷二第262至263頁) ⒉郭如容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交易成功截圖、對話紀錄(偵4781偵卷二第257至261、264至275頁) ⒊左列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偵4781偵卷三第207至209頁) 姜世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 23 胡家榮 113年1月15日16時許起,集團成員向胡家榮佯稱:你被升級會員,會被扣款升級費用12,000元,除非你操作網銀匯款解除設定等語,致胡家榮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於113年1月15日18時52分許,誤將2萬0,123元轉入第一銀行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1月15日19時1分3秒,提款2萬元。 200元 ⒈胡家榮於警詢之證述(偵4781偵卷二第287至288頁) ⒉胡家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郵局存簿封面及內頁、atm交易明細(偵4781偵卷二第283至284、291至315頁) ⒊左列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偵4781偵卷三第211至217頁) 姜世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24 王笙如 113年1月6日21時許起,集團成員向王笙如佯稱:你購買商品並匯款後,就可以參加抽獎活動等語,致王笙如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於113年1月16日0時08分許,誤將10萬元轉入第一銀行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1月16日0時11分52秒、0時12分19秒、0時12分45秒、0時13分9秒、0時13分34秒,提款5筆,每筆2萬元。 700元 ⒈王笙如於警詢之證述(偵4781偵卷二第346至347) ⒉王笙如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對話紀錄、匯款紀錄、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4781偵卷二第344至345、348至372頁) ⒊左列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偵4781偵卷三第211至217頁) 姜世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 25 史胤辰 113年1月15日起,集團成員向史胤辰佯稱:你要操作ATM轉帳進行帳戶驗證,客戶才能向你購買積木等語,致史胤辰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於113年1月15日14時54分、57分許,誤將4萬9,985元、4萬9,997元轉入彰化銀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1月15日14時59分13秒、14時59分58秒、15時00分23秒、15時01分49秒,提款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1萬900元。 1,000元 ⒈史胤辰於警詢之證述(偵4781偵卷二第481至482頁) ⒉史胤辰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提出其名下郵局交易明細、轉帳成功截圖、對話紀錄、購買賣場之截圖(偵4781偵卷二第475至477、485至491、495至516頁) ⒊左列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偵4781偵卷三第183至185頁) 姜世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 26 楊媚清 113年1月15日起,集團成員向楊媚清佯稱:你要操作網銀轉帳進行帳戶驗證,我才能向你購買娃娃等語,致楊媚清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於113年1月15日15時22分許,誤將1萬4,145元轉入彰化銀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1月15日15時23分50秒,提款2萬元。 141元 ⒈楊媚清於警詢之證述(偵4781偵卷二第519至521頁) ⒉楊媚清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交易明細截圖、對話紀錄、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4781偵卷二第518、522至533頁) ⒊左列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偵4781偵卷三第183至185頁) 姜世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27 周美君 113年1月15日起,集團成員向周美君佯稱:你要操作ATM轉帳進行帳戶驗證,我才能向你購買裙子等語,致周美君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於113年1月15日15時19分許,誤將2萬9,985元轉入彰化銀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1月15日15時24分18秒、15時24分49秒,提款2萬元、5,000元。 250元 ⒈周美君於警詢之證述(偵4781偵卷二第537至539頁) ⒉周美君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atm交易明細、對話及來電紀錄(偵4781偵卷二第539至567頁) ⒊左列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偵4781偵卷三第183至185頁) 姜世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28 林國詠 113年1月15日起,集團成員向林國詠佯稱:我是你朋友楊朝凱,我要向你借款3萬元等語,致林國詠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於113年1月15日19時07分許,誤將3萬元轉入郵局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1月15日19時14分25秒,提款3萬元。 300元 ⒈林國詠於警詢之證述(偵4781偵卷三第11至14頁) ⒉林國詠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轉帳明細畫面截圖、對話紀錄截圖(偵4781偵卷三第9至10、16至22頁) ⒊左列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偵4781偵卷三第219至225頁) 姜世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29 張竣博 113年1月14日起,集團成員向張竣博佯稱:你先付23,000元,就可以看房子等語,致張竣博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於113年1月15日19時19分許,誤將2萬3,000元轉入郵局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1月15日19時25分47秒,提款2萬3,000元。 230元 ⒈張竣博於警詢之證述(偵4781偵卷三第24-25頁) ⒉張竣博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轉帳明細畫面截圖、租屋刊登資訊、匯款QR CODE畫面截圖、對話紀錄截圖(偵4781偵卷三第26至33頁) ⒊左列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偵4781偵卷三第219至225頁) 姜世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30 張明通 113年1月15日起,集團成員向張明通佯稱:我是你朋友楊朝凱,我要向你借款3萬元等語,致張明通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於113年1月15日19時11分許,誤將3萬元轉入郵局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1月15日19時26分57秒,提款3萬元。 300元 ⒈張明通於警詢之證述(偵4781偵卷三第39至40頁) ⒉張明通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對話紀錄截圖及詐欺集團成員LINE首頁、匯款明細(偵4781偵卷三第41至52頁) ⒊左列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偵4781偵卷三第219至225頁) 姜世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31 林卿香 113年1月15日起,集團成員向林卿香佯稱:你要操作ATM轉帳進行帳戶驗證,我才能向你購買皮包等語,致林卿香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於113年1月15日19時30分許,誤將3萬0,123元匯入第一銀行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1月15日20時00分34秒、20時01分34秒,提款2萬元、2萬元(含編號35被害人所匯款項)。 301元 ⒈林卿香於警詢之證述(偵4781偵卷三第71-74頁) ⒉林卿香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ATM交易明細(偵4781偵卷三第59至69、75頁) ⒊左列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偵4781偵卷三第227至233頁) 姜世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32 鄭裕華 113年1月14日起,集團成員向鄭裕華佯稱:你的貸款申請案過了,你要支付包裝服務費、風險保證金等語,致鄭裕華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於113年1月15日19時53分許,誤將1萬元匯入第一銀行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1月15日20時01分34秒,提款2萬元(含編號34被害人所匯款項)、1萬4000元。 100元 ⒈鄭裕華於警詢之證述(偵4781偵卷三第82至84頁) ⒉鄭裕華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對話紀錄、詐欺集團LINE首頁個人資料截圖、轉帳結果、帳戶明細截圖(偵4781偵卷三第80至81、85至94頁) ⒊左列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偵4781偵卷三第227至233頁) 姜世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33 賴冠霖 113年1月15日起,集團成員向賴冠霖佯稱:買家購買遊戲帳號的價金被凍結,你要登入遊戲平台並匯款至指定帳戶,才能讓你領款等語,致賴冠霖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於113年1月15日20時11分許,誤將1萬6,000元匯入第一銀行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1月15日20時19分47秒,提款2萬元。 160元 ⒈賴冠霖於警詢之證述(偵4781偵卷三第97至98頁) ⒉賴冠霖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轉帳交易結果、購買遊戲點數之簡訊通知、詐騙平台網址、轉帳紀錄、詐欺成員臉書帳號(偵4781偵卷三第96、99至105頁) ⒊左列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偵4781偵卷三第227至233頁) 姜世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34 廖婕妤 113年1月6日21時許起,集團成員向廖婕妤佯稱:你要匯款到指定帳戶,才能完成全家賣貨便的申請,買家才能向你買服飾等語,致廖婕妤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於113年1月6日22時許,誤將9,982元、9,984元、6,015元、9,985元、8,062元匯入臺灣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1月6日22時3分29秒、22時4分11秒、22時13分45秒、22時16分20秒,提款1萬元、1萬元、1萬元、8,000元。 380元 ⒈廖婕妤於警詢之證述(偵4781偵卷三第114至115頁) ⒉廖婕妤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轉帳紀錄(偵4781偵卷三第112至113、116至121頁) ⒊左列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偵4781偵卷三第235至237頁) 姜世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35 林承慧 113年1月2日起,集團成員向林承慧佯稱:你有中獎,但要匯核實金到指定帳戶,才能領獎等語,致林承慧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於113年1月6日22時06分許,誤將3萬1,050元匯入臺灣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1月6日22時12分15秒、22時13分3秒,提款2萬元、1萬7,000元。 311元 ⒈林承慧於警詢之證述(偵4781偵卷三第124至125頁) ⒉林承慧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網路轉帳紀錄、對話紀錄截圖、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4781偵卷三第126至157頁) ⒊左列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偵4781偵卷三第235至237頁) 姜世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被告總報酬 1萬7,415元

附表二編號 被害人 詐騙時間(民國)與方式 詐騙金額(新臺幣) 提款時間、金額(不含手續費) 1 陳禹任 113年1月1日18時許起,集團成員向陳禹任佯稱:你要操作網銀轉帳,完成帳戶金流服務驗證,我才能向你購物等語,致陳禹任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於113年1月2日18時11分、18時12分許,誤將5萬元、5萬元網路轉帳至第一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1月2日18時17分16秒、18時17分51秒、18時18分44秒、18時19分19秒、18時20分01秒,提領5筆,每筆2萬元。 2 張絜閔 113年1月4日起,集團成員向張絜閔佯稱:你先匯款到指定帳戶,我們核對帳戶系統數據後,才能退款給你等語,致張絜閔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於113年1月4日19時01分、19時26分、1月5日0時16分與34分許,誤將113,138元、3萬元、3萬元、3萬元匯入郵局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1月4日19時7分4秒、19時7分48秒、19時31分41秒、113年1月5日00時24分32秒、00時45分55秒、00時46分37秒,提領6萬元、5萬3000元、3萬元、6萬元、2萬元、1萬元。 3 李莉瑾 112年12月20日起,集團成員向李莉瑾佯稱:你提供的帳戶變成警示帳戶,你匯款給我老闆,他能幫你解除帳戶警示等語,致李莉瑾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於113年1月14日18時29分、39分許、113年1月15日16時18分許,誤將3萬元、3萬元、4萬、5萬元轉入第一銀行00000000000號帳戶。 起訴書附件未記載被 告提領時間、數額

裁判案由:加重詐欺等
裁判日期:2026-07-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