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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5 年訴字第 1516 號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1516號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蘇吉元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5年度少連偵字第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蘇吉元停止羈押,限制住居於雲林縣○○鎮○○里○○路000巷0弄00號及自停止羈押之日起限制出境、出海捌月。

理 由

一、被告蘇吉元因加重詐欺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本案犯罪嫌疑重大,被告因缺錢而為本案行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可能性,本件尚未進行準備程序,審酌被告所犯犯行與追訴審判之進行、人身自由之保障,本院認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規定自115年7月3日起羈押3月,不禁止接見通信及受授物件。

二、而本案已於民國115年8月25日宣判,審酌本案被告羈押原因雖仍存在,然被告年歲尚輕,於審理期間已羈押將近3個月,歷經偵審程序,被告應已有所警惕,是以依目前案件進行程度、現有卷證資料、被告犯罪情節及身心健康狀況等情,認以限制住居之方式對被告應有相當程度之心理約束力,被告反覆實施詐欺犯罪疑慮降低,本院認已無繼續羈押之必要,爰裁定被告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於如主文所示地點,以及自停止羈押之日起限制出境、出海8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93條之3第2項、第93條之6、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4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高郁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鍾宜津

裁判案由:加重詐欺等
裁判日期:2026-09-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