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1655號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TAN CHEE SIANG(中文姓名:陳智翔)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5年度偵緝字第5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TAN CHEE SIANG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十月十三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被告TAN CHEE SIANG因詐欺等案件,前為檢察官提起公訴,經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13日訊問被告後,認其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嫌、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嫌及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罪嫌,嫌疑重大;又被告係馬來西亞籍,在臺無固定住居所,加之前曾因案遭通緝,有事實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且有羈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規定,於同日裁定羈押在案。
二、茲因上開羈押期限即將屆滿,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認被告前揭羈押原因猶仍存在。又本案雖已於115年10月4日判決確定,然現尚待移送執行,仍有確保刑罰執行程序順利進行之必要。是綜合考量被告本案犯罪對社會治安造成之危害程度非輕,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本院認被告前經本院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迄未消滅,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裁定自115年10月13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7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簡仲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李盈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