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174號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宋瑩珠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合議庭裁定改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宋瑩珠自民國115年2月10日起撤銷羈押。
理 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宋瑩珠前因加重詐欺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反覆實施詐欺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故予以羈押在案。茲因被告於民國115年2月7日經送急診救治,醫師診斷為:「敗血症併發燒」,符合羈押法第11條第1項第2款所定「現罹疾病,因羈押而不能保其生命」之要件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看守所115年2月10日彰所衛字第11513000260號函暨所附衛生福利部彰化醫院診斷證明書在卷可憑。考量被告目前之身心狀況,顯無反覆實施加重詐欺取財犯罪之可能,足認被告羈押之原因業已消滅,爰依前揭規定予以撤銷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0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欣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吳育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