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5年度訴字第1007號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柏蒼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25209號),本院改以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陳柏蒼犯公司負責人以詐術逃漏稅捐罪,共三罪,各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萬元。
壹、有罪部分: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下列補充被告陳柏蒼於本院之自白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被告就上述犯行,各是以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各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各從一重以詐術逃漏稅捐罪論處。又被告上述所為3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以偽造商業發票、虛報貨物價值等方式逃漏稅捐,破壞稅捐公平、社會秩序及社會成員間之互信基礎,復考量被告之智識程度、及其犯罪動機、手段、所生損害、犯後坦承全部犯行、日常生活及經濟家庭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並審酌被告所犯各罪之行為態樣、手段,並斟酌實行各次犯行之犯罪時間、不法內涵、時間差距,並考量各罪之法律目的、就被告所犯之罪整體評價其應受非難及矯治之程度,並兼衡刑罰經濟與公平、比例等原則,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證,因一時貪念失慮,致罹刑典,經此偵審程序與論罪科刑之教訓後,當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故本院認其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併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款之規定宣告緩刑4年,及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20萬元,以啟自新。
五、沒收:本案被告已繳納稅款、押金各645,615元、820,000元、910,000元,共計2,375,615元,有稅費繳納證、收款書、退還保證金通知書等件附卷可證(本院卷第45至57頁),已超過其逃漏稅捐等之金額1,235,817元,其犯罪所得已經剝奪,爰不再為宣告沒收追徵。
六、應適用之法條: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2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院)提出上訴。本案經檢察官吳皓偉提起公訴,檢察官張嘉宏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余仕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心怡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罪)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稅捐稽徵法第41條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 1 千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個人逃漏稅額在新臺幣 1 千萬元以上,營利事業逃漏稅額在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 1 千萬元以上 1 億元以下罰金。
稅捐稽徵法第47條本法關於納稅義務人、扣繳義務人及代徵人應處刑罰之規定,於下列之人適用之:
一、公司法規定之公司負責人。
二、有限合夥法規定之有限合夥負責人。
三、民法或其他法律規定對外代表法人之董事或理事。
四、商業登記法規定之商業負責人。
五、其他非法人團體之代表人或管理人。前項規定之人與實際負責業務之人不同時,以實際負責業務之人為準。
商業會計法第71條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60 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附件: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4年度偵字第25209號被 告 陳柏蒼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柏蒼為址設彰化縣○○鎮○○路000巷00號○○國際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下稱○○公司)之登記及實質負責人,明知○○公司於民國113年4月24日、同年8月8日及同年9月18日,分別向日本「GINPEI GLOBAL CORPORATION」(下稱日本公司)訂購如附表一、二、三所示之貨品,然為逃漏稅捐與推廣貿易服務費,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基於詐欺得利、行使變造私文書等犯意,分別於113年5月3日前某時、同年8月20日前某時及同年10月14日前某時,在不詳地點,以電腦將前開日本公司所開立載有貨品名稱、價格及數量之商業發票,分別修改貨品價格為附表一、二、三所示的虛偽價格,而變造前開三份商業發票,完成後再交由不知情之新紘興業公司分別轉交東益報關股份有限公司及銘洋報關行人員,據以製作報單編號DA/13/168/Z1595號、DA/13/133/R3189號及DA/13/133/R3793號之三張進口報單,進而先後分別於113年5月3日、同年8月20日及同年10月14日持向財政部關務署臺中關報關進口,以此不正方法,虛報貨物價值及繳驗偽造發票,短繳進口稅費共計新臺幣(下同)1,235,817元(含進口稅、營業稅、推廣貿易服務費及貨物稅,詳細漏稅金額如附表四),同時獲取短繳推廣貿易服務費與關稅之不法利益,並足以生損害於財政部關務署關對於進口報關文件審核及核課稅額之正確性。嗣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執行稽核,經駐日本代表處經濟組提供原始發票後,始悉上情。
二、案經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詢據被告陳柏蒼對上開情節坦承不諱,復有進口報單3份、東益報關股份有限公司及銘洋報關行為○○公司報關之商業發票3張、駐日本代表處經濟組113年10月7日日經組財字第1130000682號函及函附發票影本、113年11月11日日經組財字第1130000765號函及函附發票影本、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113年11月12日基機字第1131034517號函、中央銀行外匯局113年12月3日台央外捌字第1130042680號函及函附○○公司外匯支出明細表、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114年2月27日基機字第1141006312號函、財政部關務署臺中關中普督字第1151003735號函及臺中關承辦人回覆○○國際有限公司預估漏稅額電子郵局回文在卷可考,被告犯行,應堪認定。
二、查稅捐稽徵法第2條規定:「本法所稱稅捐,指一切法定之國、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市)稅捐。但不包括關稅。」,被告在報運進口貨物時,以變造商業發票之手法高價低報,結果依財政部關務署臺中關核算,共計逃漏稅額1,235,817元(含進口稅959,868元、營業稅243,081元、推廣貿易服務費1,547 元及貨物稅31,321元),其中推廣貿易服務費與進口稅中的關稅並非前述稅捐,故此部分僅能依詐欺得利論罪(獲取免繳或短繳稅捐的不法利益)。又被告為○○公司之負責人,變造取自日本公司之本案3份原始商業發票,依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項第1款規定,適用該法應處刑罰之規定,至於前開商業發票為商業會計法第15條、第16條所稱之會計憑證,被告已係該公司之商業負責人,故被告變造前開發票,應以商業會計法第71條處罰規定相繩。因此核被告所為,因認被告涉嫌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及刑法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違反稅捐稽徵法第41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1款及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等罪嫌。被告利用東益報關股份有限公司及銘洋報關行之不知情職員持不實商業發票、不實進口報單向財政部關務署臺中關行使之,而取得短繳進口關稅及推廣貿易服務費等稅費之不正利益,為間接正犯。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數罪名,請依想像競合犯規定,從一重處斷。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 致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
檢 察 官 吳皓偉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7 日
書 記 官 高子惟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罪)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稅捐稽徵法第41條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 1 千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個人逃漏稅額在新臺幣 1 千萬元以上,營利事業逃漏稅額在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 1 千萬元以上 1 億元以下罰金。
稅捐稽徵法第47條本法關於納稅義務人、扣繳義務人及代徵人應處刑罰之規定,於下列之人適用之:
一、公司法規定之公司負責人。
二、有限合夥法規定之有限合夥負責人。
三、民法或其他法律規定對外代表法人之董事或理事。
四、商業登記法規定之商業負責人。
五、其他非法人團體之代表人或管理人。前項規定之人與實際負責業務之人不同時,以實際負責業務之人為準。
商業會計法第71條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60 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附表一:報單編號DA/13/168/Z1595號編號 貨品名稱 數量 貨品真實單價(日幣) 貨品真實總價(日幣) 貨品虛偽單價(日幣) 貨品虛偽總價(日幣) 1 Tohato Chocolate Biscuit Chocolate Flavor 25g 6432 92元 591,744元 40元 257,280元 2 Hachi Food Seasoned Salt with Pepper 250g 4800 190元 912,000元 150元 720,000元 3 Orihiro Plump Konjac Jelly Pouch Ume + Lychee 20g × 12 pieces 4800 163元 782,400元 80元 384,000元 4 Orihiro Plump Konjac Jelly Pouch Apple + Grape 20g × 12 pieces 4800 163元 782,400元 80元 384,000元 5 Orihiro Plump Konjac Jelly Pouch Mango + White Peach 20g × 12 pieces 4800 163元 782,400元 80元 384,000元 6 Kanda Seika Honpo Yose no Hana 72g 4800 84元 403,200元 45元 216,000元 7 Alps Winery Special Grape Juice 1L Bottle 600 450元 270,000元 160元 96,000元 8 Fujisawa Shoji Almond Fish 7g * 40 3000 830元 2,490,000元 330元 990,000元 9 Ako Aranami Rock Salt 350g 1000 160元 160,000元 350元 350,000元 10 Momoya Minced Garlic 125g 3600 232元 835,200元 120元 432,000元 11 Adachi Refreshing Milk Sherbet 8 pieces 6400 96元 614,400元 29元 185,600元 12 Showa Sangyo Showa Pancake Mix 600g 3980 186元 740,280元 50元 199,000元 13 Ito En Fragrant Barley Tea Tea Bags 54 bags 1990 193元 384,070元 50元 99,500元 真實總價格:9,748,094元 虛偽總價格:4,697,830元附表二:報單編號DA/13/133/R3189號編號 貨品名稱 數量 貨品真實單價(日幣) 貨品真實總價(日幣) 貨品虛偽單價(日幣) 貨品虛偽總價(日幣) 1 杏仁小魚乾 FUJISAWA SHOJI ALMOND FISH 7G*40 4000 830元 3,320,000元 280元 1,120,000元 2 森永牛奶糖(焦糖鹽花風味) MORINAGA SEIKA SALTED CARAMEL BAG 83G 5040 148元 745,920元 60元 302,400元 3 三河屋七色綜合米菓 MIKAWAYA NANASHIKI KAISEN ALIGNMENT 125G 3600 234元 842,400元 90元 324,000元 4 抹茶粉 UME-NO-EN GREEN TEA SUGAR FREE 200G 2400 380元 912,000元 100元 240,000元 5 日式無糖綠茶 SANGARIA YOUR TEA 500ML 7200 58元 417,600元 19元 136,800元 6 大麥茶茶包 ITO EN AROMATIC MUGI-CHA 54BAGS 7.5*54 1990 193元 384,070元 60元 119,400元 7 龜田10種綜合米菓 KAMEDA SEIKA KAMEDA NO TSUMAME SEEDS 120G 4800 201元 964,800元 80元 384,000元 8 日東紅茶 皇家奶茶(濃厚) NITTO KOCHIRA ROYAL MILK TEA 1BAG (8 TEABAGS) 12000 235元 2,820,000元 60元 720,000元 9 紅帽子 12枚法蘭酥禮盒 RED HAT CUCCIA CUTTLE (4 KINGS, 12 PIECES) 93.6G 2000 344元 688,000元 100元 200,000元 真實總價格:11,094,790元 虛偽總價格:3,546,600元附表三:報單編號DA/13/133/R3793號編號 貨品名稱 數量 貨品真實單價(日幣) 貨品真實總價(日幣) 貨品虛偽單價(日幣) 貨品虛偽總價(日幣) 1 野村美樂圓餅 NOMURA SERIOUS OKASHI SUPER BIG MILLET BISCUITS 30GX16 3000 568元 1,704,000元 260元 780,000元 2 馬鈴薯澱粉 KING FOODS HOKKAIDO POTATO STARCH 180G 4000 105元 420,000元 60元 240,000元 3 芥末香鬆 MINARI WASABI FURIKAKE 85G 1200 345元 414,000元 165元 198,000元 4 鮭魚香鬆 MINARI SALMON FURIKAKE 85G 3000 345元 1,035,000元 165元 495,000元 5 濾掛咖啡 AGF "CHOTTO GURAGE NA COFFEE SHOP" REGULAR COFFEE PREMIUM DRIP KAORUURU DEEP ROASTED KILIMANJARO BLEND 14BAGS 4200 405元 1,701,000元 330元 1,386,000元 6 高野乾燥豆腐 MISUZU KOUYA TOFU 4 PIECES POLY 66G 6000 131元 786,000元 50元 300,000元 7 北海道鹽昆布 KURAKON SALTED KELP 21G 12000 92元 1,104,000元 50元 600,000元 8 三得利梅酒 SUNTORY UMESHU 2L 600 855元 513,000元 420元 252,000元 9 萬上金箔梅酒 BANJO PLUM WINE KINPAKU 500ML 1200 1,100元 1,320,000元 400元 480,000元 10 紅帽子12枚法蘭酥禮盒 RED HAT CUCCIA CUTTLE (4KINDS, 12PIECES) 800 321元 256,800元 144元 115,200元 11 AGF抹茶歐蕾 AGF "BLENDY" STICK GREEN TEA ORE 6PCS 4800 152元 729,600元 75元 360,000元 真實總價格:9,983,400元 虛偽總價格:5,206,200元附表四:逃漏稅額初估一欄表(單位:新臺幣)編號 原申報稅費1 核定稅費 預估漏稅額 原申報稅費2 核定稅費 預估漏稅額 原申報稅費3 核定稅費 預估漏稅額 進口稅 202,943元 637,158元 434,215元 211,644元 488,818元 277,174元 196,870元 445,349元 248,479元 推廣貿易服務費 325元 1,019元 694元 397元 824元 427元 465元 891元 426元 營業稅 51,103元 160,144元 109,041元 60,557元 128,835元 68,278元 74,060元 139,822元 65,762元 貨物稅 5,180元 15,836元 10,656元 6,473元 27,138元 20,665元 121,800元 121,800元 0元 合計 259,551元 814,157元 554,606元 279,071元 645,615元 366,544元 393,195元 707,862元 314,66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