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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5 年訴字第 1050 號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1050號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王揚霖

住雲林縣○○鎮○○里○○○路00巷0弄 00號選任辯護人 張崇哲律師

吳奕麟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5年度偵字第6436號、第8775號、第8776號、第89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王揚霖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八月十五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於訊問被告後,認為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被告所為販賣第二級毒品犯行,屬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勢必將接受高刑度之制裁,恐伴隨高度逃亡之虞,有羈押之原因及羈押之必要,而裁定自民國115年5月15日起執行羈押在案。

二、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被告承認部分犯行,並有卷內各證據可以佐證,足認被告犯罪嫌疑確屬重大;又被告所涉犯係屬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日後恐面臨高刑度之制裁,而有保全被告接受審判之必要,自已符合前開伴隨重罪羈押考量逃亡之虞之要件。再者,上開逃亡之虞之情事,尚無法因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而得以確保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是足認前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15年8月15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5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余仕明

法 官 許家偉法 官 林怡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趙佳瑜

裁判日期:2026-08-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