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1050號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王揚霖選任辯護人 張崇哲律師
吳奕麟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王揚霖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十月十五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被告王揚霖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訊問後,認為被告犯罪嫌疑重大,認為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被告所為販賣第二級毒品犯行,屬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勢必將接受高刑度之制裁,恐伴隨高度逃亡之虞,有羈押之原因及羈押之必要,而裁定自民國115年5月15日起執行羈押,於同年8月15日延長羈押2月在案。
二、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被告承認犯行,並有卷內各證據可以佐證,足認被告所為犯行明確;又本案雖已於115年9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於同年10月6日宣判,然宣判後,仍有確保上訴審判程序之進行或判決確定後執行刑罰之必要性存在。而本案為最輕本刑有期徒刑10年以上之重罪,被告在即將面臨本案判決結果,為規避罪責之逃亡可能性更非同以往,無從以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確保審判程序或刑罰執行之順利進行,而有羈押之必要,應自同年10月15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6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蘇品樺
法 官 許家偉法 官 林怡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趙佳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