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1053號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林煒峻指定辯護人 鄭謙瀚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5年度偵字第67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林煒峻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八月十五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款、第3 款之情形,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15年5月15日執行羈押在案。
二、經核被告所為販賣毒品犯行,已經本院於115年7月21日判決處有期徒刑6年在案,上開刑度非輕,衡以趨吉避凶、脫免刑責、不甘受罰之基本人性,被告於此情形下,可能具備逃亡或逃亡危險之可能性及冒險誘因亦較大。再者,上開逃亡之虞之情事,尚無法因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而得以確保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是足認前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非予羈押,顯難確保後續程序之正確進行,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15年8月15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5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余仕明
法 官 許家偉法 官 林怡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5 日
書 記 官 趙佳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