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116號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俊豪選任辯護人 桂子雅律師
詹右辰律師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陳俊豪應予撤銷羈押。
理 由
一、「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㈠本案被告前經本院裁定自民國115年6月13日起裁定延長羈押在案。
㈡被告另案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自115年7月27日起,
送往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監獄彰化分監執行有期徒刑3月之刑期(見執行指揮書),被告既已另因他案執行在監,應認原羈押原因已消滅,應予撤銷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5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德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陳立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