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1160號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春木選任辯護人 黃德聖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5年度偵字第97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被告被訴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雖前經本院於民國115年9月29日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5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淑惠
法 官 簡鈺昕法 官 黃英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鄭蕉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