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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5 年訴字第 1311 號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5年度訴字第1311號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珈宏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陳志忠上列被告因加重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5年度偵字第5053、5407、7050、7051、7052、7053、7734、7744、7745、8417、9071、9536、9823、9824、9953、11207、11343號、115年度調偵字第346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合議庭裁定改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陳珈宏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及沒收。所處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所處有期徒刑不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事 實

一、陳珈宏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加重竊盜之犯意,分別於附表編號㈠至編號所示時間、地點,以如附表編號㈠至編號所示之方式,為附表編號㈠至編號所示之竊盜行為。

二、陳珈宏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搶奪之犯意,於民國115年4月14日11時52分許,走進白啓昌位於彰化縣○○鎮○○路000巷000號住處內,假意詢問里長家在哪裡,乘白啓昌不及抗拒之際,搶奪白啓昌放置在桌上之現金新臺幣(下同)7萬5500元得手。

三、陳珈宏於114年12月16日9時31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重型機車,行經彰化縣和美鎮德美路與和頭路交岔路口時,違規闖紅燈,而與陳百勝騎乘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重型機車發生碰撞,致陳百勝受有右前胸壁挫傷、右手肘擦挫傷等傷害(過失傷害罪嫌業據撤回告訴,另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詎陳珈宏見肇事後,竟未下車察看並救護、反基於肇事逃逸之犯意,騎車離去。

四、案經王俐凱、葉元成、黃寶鳳、游慶源、林黃桂鶯、蔡金山、葉婉君、葉浚羽、游慶源、張慧貞、陳奕璇、白啓昌、葉紹男、陳百勝訴由彰化縣警察局和美分局報告;張慧貞、高榮坤訴由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報告;粘鴻偉、莊許金、吳春梅訴由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報告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事項被告陳珈宏所犯者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其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被告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之規定,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又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同法第159條第2項之規定,簡式審判程序不適用傳聞法則有關限制證據能力之相關規定,合先敘明。

貳、實體事項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坦承不諱(本院卷第152頁、第156頁),並有附表所示證據可參,足認被告任意性自白與各次事實相符,堪予採信。又起訴書就附表編號所載被告竊取金額未記載明確,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該次行竊,竊得紅包數個,對內容物無印象,但對告訴人葉浚羽所述遭竊物品無意見等語(偵9071卷第133至138頁、第305至306頁),告訴人葉浚羽於警詢中則無法明確遭竊物品數量,卷內監視器畫面截圖亦無法具體看出被告行竊款項金額,是以此部分無其餘證據可資認定遭竊物品種類及實際數量,基於罪疑有利被告原則,僅認定被告附表竊取現金3萬元,附此說明。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均應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一)論罪

1.核被告就附表編號㈠㈡,係犯侵入住宅竊盜未遂罪;就附表編號,係犯竊盜罪;就附表編號,係犯竊盜未遂罪;就附表編號㈢至㈩、、、、、、,係犯侵入住宅竊盜罪;就附表編號,係犯攜帶兇器毀越門窗侵入住宅竊盜罪;就附表編號,係犯毀越門窗侵入住宅竊盜罪;就附表編號,係犯係犯毀越門窗侵入住宅竊盜未遂罪;就犯罪事實二所為,係犯刑法第325條之搶奪罪;就犯罪事實三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4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受傷而逃逸罪。

2.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之侵入住宅竊盜罪,係刑法第306

條無故侵入住宅罪與普通竊盜罪之結合犯,其無故侵入住宅,係犯普通竊盜罪之加重情形,已結合於所犯加重竊盜之罪質中,自不能於論以加重竊盜罪外,更行論以無故侵入住宅罪(最高法院92年度台非字第6號判決意旨參照)。被告就就附表編號所犯侵入住宅竊盜之行為,自不另論以刑法第306條之侵入住宅罪,公訴意旨認被告就上開部分另成立侵入住宅罪,並與前開加重竊盜犯行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云云,容有誤會,附此敘明。

3.按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款之毀越門窗竊盜罪,關於「毀越」指毀損與踰越而言,且該罪乃同法第354條之毀損罪與普通竊盜罪之結合犯。故毀損門窗竊盜,係犯普通竊盜罪之加重情形,已結合於所犯加重竊盜之罪質中,自不能於論以加重竊盜罪外,更行論以毀損罪(最高法院103年度台非字第82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被告就附表編號所犯毀越門窗竊盜之行為,自不另論以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公訴意旨認被告就上開部分另成立毀損罪,並與前開加重竊盜犯行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云云,容有誤會,附此敘明。

(二)罪數

1.被告就附表編號雖同時該當數款加重事由,惟竊盜行為只有1個,仍僅論以一加重竊盜罪。

2.被告就附表編號㈠至、犯罪事實二、犯罪事實三,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三)刑之加重減輕

1.被告就附表編號㈠㈡,均已著手於竊盜行為之實行,但未得手財物,為未遂,故依刑法第25條第2項規定,按既遂犯之刑度減輕之。

2.被告固罹患有○○○○○,有彰化基督教醫療財團法人彰化基督教醫院診斷書及身心障礙證明在卷可查,然被告本案各次犯行經過,分別利用被害人未及注意而入內行竊,或利用被害人不及反抗而強取財物,且被告亦能自行駕車上路,難認被告於本案各次犯行時有受其精神症狀之影響,是以被告於本案各次行為時之精神狀態應不符合刑法第19條第2項所稱「行為時因精神障礙,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之情況,自無刑法第19條第2項規定適用。

(四)爰審酌被告不思以己力獲取財物,隨意竊取、搶奪他人物品,又未注意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之相關規定以維護行車安全,肇致本件車禍,並於肇事致人受傷後,逕行離去,所為均不足取;被告犯後均坦認犯行,態度尚可,與肇事逃逸之告訴人陳百勝達成調解;暨審酌告訴人之意見,被告自陳高職肄業,入所前打零工,日薪約一千多元,身體體力無法負荷,無法每天做工,家中需要照顧姑姑,患有肝腫瘤、身心科疾病、癲癇,都有固定在吃藥,也要固定回診拿藥之生活狀況(本院卷第182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就得易科罰金部分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暨審酌被告所犯各罪犯罪手段、保護法益等因素,就被告所涉得易科罰金及不得易科金部分,分別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並就得易科罰金部分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沒收

(一)被告就附表編號㈢㈣、㈦至㈩、、、、至所竊取、犯罪事實二搶奪之財物,均係被告上開犯行犯罪所得,未據扣案,均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二)被告就附表編號㈤㈥所竊取之財物,除已返還該告訴人之部分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不予以宣告沒收外,其餘部分仍係被告上開犯行犯罪所得,未據扣案,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被告就附表編號至、所竊取之財物,除就身分證件、金融卡片部分審酌該等物品純屬個人信用、身分、資格之用而無本身價值,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外,其餘部分仍係被告上開犯行犯罪所得,未據扣案,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劉欣雅提起公訴,檢察官林家瑜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6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高郁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鍾宜津附表編號 犯罪時間 犯罪地點 被害人 犯罪行為 證據資料 刑之宣告及沒收 ㈠ 114年12月16日15時36分許 彰化縣○○鎮○○路000巷00號 王俐凱 (提告) 陳珈宏見王俐凱之住處大門未上鎖,遂開門進入東張西望搜尋財物,惟未能得手即離去。 1.告訴人王俐凱於警詢時之證述(偵5053卷第49至53頁) 2.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偵5053卷第55頁) 3.車輛詳細資料報表【000-0000,陳珈宏】(偵5053卷第61頁) 陳珈宏犯侵入住宅竊盜未遂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㈡ 114年12月28日11時40分許 1.告訴人王俐凱於警詢時之證述(偵5053卷第49至53頁) 2.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偵5053卷第56至60頁) 3.車輛詳細資料報表【000-0000,陳珈宏】(偵5053卷第61頁) 陳珈宏犯侵入住宅竊盜未遂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㈢ 114年12月16日8時許 彰化縣○○鎮○○路00號 葉元成 (提告) 陳珈宏見葉元成之住處大門未上鎖遂開門進入,竊取葉元成所有之金牌2面得手。 1.告訴人葉元成於警詢時之證述(偵5407卷第53至55頁) 2.證人黃美美於警詢時之證述(偵5407卷第57至60頁) 3.監視器影像翻拍照片(偵5407卷第81至85頁)、現場照片(偵5407卷第87頁) 4.竊盜路線圖(偵5407卷第81頁、第83頁) 5.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車號:000-0000,車主:陳珈宏】(偵5407卷第89頁) 陳珈宏犯侵入住宅竊盜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金牌貳面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㈣ 114年12月28日11時55分許 陳珈宏見葉元成之住處大門未上鎖遂開門進入,竊取葉元成所有之金牌1面得手後,即離開現場。 1.告訴人葉元成於警詢時之證述(偵5407卷第53至55頁) 2.證人黃美美於警詢時之證述(偵5407卷第57至60頁) 3.監視器影像翻拍照片(偵5407卷第67至73頁)、現場照片(偵5407卷第75至79頁) 4.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車號:000-0000,車主:陳珈宏】(偵5407卷第89頁) 陳珈宏犯侵入住宅竊盜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金牌壹面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㈤ 115年2月19日9時31分許 彰化縣○○鎮○○路000巷0○0號 黃寶鳳 (提告) 陳珈宏見黃寶鳳之住處未上鎖遂開門進入,竊取黃寶鳳所有之現金5,450元得手(已發還2000元)。 1.告訴人黃寶鳳於警詢時之證述(偵7050卷第45至48頁、第49至50頁) 2.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偵7080卷第51至53頁、第57頁) 3.監視器影像翻拍照片(偵7050卷第59至67頁) 4.扣案物品照片(偵7050卷第69頁) 5.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車號:000-0000,車主:陳珈宏】(偵7050卷第83頁) 陳珈宏犯侵入住宅竊盜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肆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㈥ 115年2月19日10時34分許 彰化縣○○鎮○○路0段000號 嚴庭鐵 (未提告) 陳珈宏見嚴庭鐵之宿舍大門未上鎖遂開門進入,竊取嚴庭鐵所有之現金600元得手(已發還450元)。 1.被害人嚴庭鐵於警詢時證述(偵7051卷第43至45頁) 2.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偵7051卷第51至54頁、第57頁、第59頁) 3.監視器影像畫面翻拍照片、現場照片(偵7051卷第61至63頁) 4.扣案物品照片(偵7051卷第64頁) 5.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車號:000-0000,車主:陳珈宏】(偵7050卷第83頁) 陳珈宏犯侵入住宅竊盜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㈦ 115年2月25日10時許 彰化縣○○鎮○○路00巷00號 葉信昌 (未提告) 陳珈宏見葉信昌住處未上鎖遂開門進入,竊取葉信昌所有之現金1,000元得手。 1.被害人葉信昌於警詢時之證述(偵7052卷第39至41頁) 2.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偵7052卷第43至49頁) 3.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車號:000-0000,車主:陳珈宏】(偵7050卷第83頁) 陳珈宏犯侵入住宅竊盜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㈧ 115年2月18日10時39分許 彰化縣○○鎮○○路0段000巷00號 游慶源 (提告) 陳珈宏見游慶源之住處未上鎖遂開門進入,竊取游慶源所有之現金8萬元得手。 1.告訴人游慶源於警詢時之證述(偵7053卷第41至44頁) 2.監視器影像畫面、現場照片(偵7053卷第45至55頁、第57至69頁) 3.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車號:000-0000,車主:陳珈宏】(偵7050卷第83頁) 陳珈宏犯侵入住宅竊盜罪,處有期徒刑 柒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捌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㈨ 115年2月25日11時6分許 彰化縣○○市○○○路000號 張慧貞 (提告) 陳珈宏見張慧貞娘家住處大門未上鎖遂開門進入,竊取張慧貞所管領之現金1萬5,800元得手。 1.告訴人張慧貞於警詢時之證述(偵7734卷第45至48頁) 2.監視器影像畫面、現場照片(偵7734卷第53至55頁、第55至59頁) 3.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車號:000-0000,車主:陳珈宏】(偵7050卷第83頁) 陳珈宏犯侵入住宅竊盜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伍仟捌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㈩ 115年2月17日15時56分許 彰化縣○○市○○街000號 謝汝 (未提告) 陳珈宏見謝滄滿之住處大門未上鎖遂開門進入,竊取謝滄滿之母謝汝所有之現金6萬3,000元得手。 1.證人謝滄滿於警詢時之證述(偵7744卷第47至49頁) 2.監視器影像畫面、現場照片(偵7744卷第53至58頁、第59至60頁) 3.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車號:000-0000,車主:陳珈宏】(偵7050卷第83頁) 陳珈宏犯侵入住宅竊盜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陸萬參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115年2月25日10時46分許 彰化縣○○市○○○路00巷0弄00號 蔡長明 (未提告) 陳珈宏見蔡長明之公司辦公室大門未上鎖,遂開門進入翻找、搜尋財物,惟未能得手即離去。 1.被害人蔡長明於警詢時之證述(偵7745卷第53至55頁) 2.監視器影像畫面(偵7745卷第57至65頁) 3.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車號:000-0000,車主:陳珈宏】(偵7050卷第83頁) 陳珈宏犯竊盜未遂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115年04月11日20時28分許 彰化縣○○鎮○○路00號 林黃桂鶯(提告) 陳珈宏以美工刀破壞林黃桂鶯住處紗門紗網後伸手進去開啟門鎖,再侵入其內竊取林黃桂鶯所有之長夾1個(內含證件、提款卡、現金7000元)得手。 1.告訴人林黃桂鶯於警詢時之證述(偵9953卷第43至46頁) 2.監視器影像畫面、現場照片(偵9953卷第47至52頁、第53至56頁) 3.車行記錄匯出文字資料(偵9953卷第59至60頁) 4.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車號:000-0000,車主:陳珈宏】(偵7050卷第83頁) 陳珈宏犯攜帶兇器毀越門窗侵入住宅竊盜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未扣案犯罪所得長夾壹個、新臺幣柒仟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115年4月18日10時許 彰化縣○○鎮○○路0段000巷00號 蔡金山 (提告) 陳珈宏徒手破壞蔡金山住處紗門紗網後伸手進去開啟門鎖,再侵入其內竊取蔡金山所有之側背包1個(內含現金7000元、身分證)得手。 1.告訴人蔡金山於警詢時之證述(偵9071卷第55至57頁) 2.監視器影像畫面、現場照片(偵9071卷第59至61頁、第62至64頁) 3.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車號:000-0000,車主:陳珈宏】(偵7050卷第83頁) 陳珈宏犯毀越門窗侵入住宅竊盜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未扣案犯罪所得背包壹個、新臺幣柒仟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115年04月11日10時25分許 彰化縣○○鎮○○路0段00巷00弄0號 葉婉君 (提告) 陳珈宏見葉婉君住處大門未上鎖遂開門進入,竊取葉婉君所有之皮夾2個(內含證件、信用卡、金融卡)及現金300元得手。 1.告訴人葉婉君於警詢時之證述(偵9071卷第79至81頁) 2.監視器影像畫面、現場照片(偵9071卷第83至86頁、第87至92頁) 3.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車號:000-0000,車主:陳珈宏】(偵7050卷第83頁) 陳珈宏犯侵入住宅竊盜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皮夾貳個、新臺幣參佰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於115年4月12日14時56分許 彰化縣○○鎮○○路0段000巷00號 施阿珠 (未提告) 陳珈宏見施阿珠之住處大門未上鎖,遂開門進入欲竊取財物,因遭施阿珠及時發現而未能得逞。 1.被害人施阿珠於警詢時之證述(偵9071卷第103至105頁) 2.監視器影像畫面(偵9071卷第107至110頁) 3.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車號:000-0000,車主:陳珈宏】(偵7050卷第83頁) 陳珈宏犯侵入住宅竊盜未遂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115年4月13日9時20分許 彰化縣○○鎮○○路0段000號之0 莊木季 (未提告) 陳珈宏見莊木季之住處未上鎖遂開門進入,竊取莊木季所有之手提袋1個(內含證件、健保卡、金融卡、現金4千元)得手。 1.被害人莊木季於警詢時之證述(偵9071卷第119至121頁) 2.監視器影像畫面、現場照片(偵9071卷第123至124頁、第125頁) 3.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車號:000-0000,車主:陳珈宏】(偵7050卷第83頁) 陳珈宏犯侵入住宅竊盜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手提袋壹個、新臺幣肆仟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115年4月13日16時12分許 彰化縣○○鎮○○路000巷0號 葉浚羽 (提告) 陳珈宏見葉浚羽之住處未上鎖遂開門進入,竊取葉浚羽所有之紅包壹個(內含現金3萬元)得手。 1.告訴人葉浚羽於警詢時之證述(偵9071卷第139至141頁) 2.監視器影像畫面、現場照片(偵9071卷第143頁、第144至149頁) 3.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車號:000-0000,車主:陳珈宏】(偵7050卷第83頁) 陳珈宏犯侵入住宅竊盜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115年4月18日10時2分許 彰化縣○○鎮○○路0號 葉紹男 (提告) 陳珈宏徒手破壞葉紹男住處紗門紗網後伸手進去開啟門鎖,欲侵入其內竊取財物,旋遭屋內人員發現制止,而未能得逞。 1.告訴人葉紹男於警詢時之證述(偵9071卷第199至201頁) 2.監視器影像畫面(偵9071卷第203至211頁) 3.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車號:000-0000,車主:陳珈宏】(偵7050卷第83頁) 陳珈宏犯毀越門窗侵入住宅竊盜未遂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115年4月18日10時15分許 彰化縣○○鎮○○路000巷00號 陳曾阿敬(提告) 陳珈宏徒手破壞陳曾阿敬住處紗門紗網後伸手進去開啟門鎖,再侵入其內竊取陳曾阿敬所有之皮包1個(內含現金900元)得手。 1.告訴代理人李勝裕於警詢時之證述(偵9071卷第221至223頁) 2.監視器影像畫面、現場照片(偵9071卷第225至228頁、第228至236頁) 3.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車號:000-0000,車主:陳珈宏】(偵7050卷第83頁) 4.員警職務報告(偵9071卷第215頁) 陳珈宏犯毀越門窗侵入住宅竊盜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未扣案犯罪所得皮包壹個、新臺幣玖佰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115年2月15日8時53分許 彰化縣○○鄉○○村○○路 00○0號 陳奕璇 (提告) 陳珈宏見陳奕璇之住處未上鎖遂進入竊取陳奕璇所有之仕高利達威士忌2箱及酒類2瓶得手。 1.告訴人陳奕璇於警詢時之證述(偵8417卷第45至47頁) 2.監視器影像畫面、現場照片(偵8417卷第49至52頁、第53至56頁) 陳珈宏犯侵入住宅竊盜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高利達威士忌貳箱、酒類貳瓶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115年4月4日8時59分許 彰化縣○○鎮○○路0段000巷00號 粘鴻偉 (提告) 陳珈宏徒手破壞粘鴻偉住處紗門紗網後伸手進去開啟門鎖,侵入其內欲竊取財物,然未得手。 1.告訴人粘鴻偉於警詢時之證述(偵9536卷第49至50頁) 2.監視器影像畫面、現場照片(偵9536卷第51至56頁、第57至63頁) 3.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車號:000-0000,車主:陳珈宏】(偵7050卷第83頁) 陳珈宏犯毀越門窗侵入住宅竊盜未遂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115年4月5日8時33分許 彰化縣○○鎮○○街000號 莊許金 (提告) 陳珈宏見莊許金之住處未上鎖遂進入竊取莊許金所有之金牌1枚得手。 1.告訴人莊許金於警詢時之證述(偵9823卷第53至55頁、第57至59頁) 2.監視器影像畫面、現場照片(偵9823卷第61至65頁、第66至69頁、第71至74頁) 陳珈宏犯侵入住宅竊盜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金牌壹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115年4月5日9時52分許 彰化縣○○鎮○○巷000號前庭院 吳春梅 (提告) 陳珈宏徒手竊取吳春梅所有之背包1個(內有一條價值8000元媽祖圖案的玉石項鍊)1個得手。 1.告訴人吳春梅於警詢時之證述(偵9824卷第45至46頁) 2.監視器影像畫面、現場照片(偵9824卷第55至57頁、第59頁) 陳珈宏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背包壹個、玉石項鍊壹條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115年4月13日17時許 彰化縣○○市○○路000巷00弄0號 高榮坤 (提告) 陳珈宏見高榮坤之住處未上鎖遂進入竊取高榮坤所有之手錶1支及500元硬幣得手。 1.告訴人高榮坤於警詢時之證述(偵11343卷第49至51頁、第53至54頁) 2.監視器影像畫面、現場照片(偵11343卷第55至57頁、第58至59頁) 陳珈宏犯侵入住宅竊盜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手錶壹支、新臺幣伍佰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115年4月5日9時40分許 彰化縣○○鎮○○里○○巷00號 呂健富 (未提告) 陳珈宏見呂健富住處未上鎖,擅自侵入其內翻找抽屜欲竊取財物,旋遭屋內人員發現制止,而未能得逞。 1.被害人呂健富於警詢時之證述(偵11207卷第51至55頁) 2.監視器影像畫面、現場照片(偵11207卷第65頁 、第67至69頁) 3.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車號:000-0000,車主:陳珈宏】(偵7050卷第83頁) 陳珈宏犯侵入住宅竊盜未遂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如犯罪事實欄二 如犯罪事實欄二 白啓昌 如犯罪事實欄二 1.告訴人白啓昌於警詢時之證述(偵9071卷第155至157頁) 2.監視器影像畫面、現場照片(偵9071卷第169至179頁、第179至181頁、第187頁) 3.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車號:000-0000,車主:陳珈宏】(偵7050卷第83頁) 陳珈宏犯搶奪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柒萬伍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如犯罪事實欄三 如犯罪事實欄三 陳百勝 如犯罪事實欄三 1.告訴人陳百勝於警詢時之證述(偵2714卷第45至48頁) 2.告訴人診斷證明書(偵2714卷第49頁) 3.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偵2714卷第53頁、第55頁、第57頁) 4.車輛詳細資料報表、駕籍資料(偵2714卷第81頁、第83頁、第85頁、第87頁) 5.現場及車損照片(偵2714卷第83頁) 6.監視器影像照片(偵2714卷第93至96頁) 7.彰化縣和美鎮調解委員會調解書(調偵346卷第5頁) 8.聲請撤回告訴狀(調偵346卷第7頁) 9.彰化地檢115調偵346號不起訴處分書【告訴人陳百勝、被告陳珈宏】(調偵346卷第41頁) 陳珈宏犯肇事逃逸致人受傷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4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或重傷而逃逸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項之罪,駕駛人於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死傷係無過失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21條犯前條第 1 項、第 2 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50 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

二、毀越門窗、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

六、在車站、港埠、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內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25條(普通搶奪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搶奪他人之動產者,處 6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 7 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1 項之未遂犯罰之。

裁判案由:加重竊盜等
裁判日期:2026-08-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