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5年度訴字第2486號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RICHARD LAU LIK CHAI (下稱其中文名:劉立才)000000000000000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5年度偵字第14121、1558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劉立才被訴對黃以欣、葉子軒加重詐欺取財之部分,均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劉立才(參與犯罪組織罪嫌部分,業經檢察官以114年度偵字第19451號等案提起公訴,非本案起訴範圍)於民國114年6月29日,經姓名年籍不詳、通訊軟體Telegram(下稱飛機)匿稱「逍遙法外」之人招募,加入飛機匿稱「勝彥」、「高」等人所屬3人以上,以實施詐術為手段、具有持續性、牟利性、結構性之詐欺集團犯罪組織,擔任提領贓款車手之工作,並約定報酬為提領金額之1%。劉立才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由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附表所示時間、方式,向附表所示之人施用詐術(附表編號直接援引自起訴書),致渠等均陷於錯誤,而於附表所示匯款時間,分別匯款如附表所示金額(幣別新臺幣,下同)至如附表所示之帳戶內,被告劉立才依照「勝彥」之指示,與「高」至附表所示地點之自動櫃員機(ATM),於附表所示之時間,提領附表所示之贓款,再將金融卡及提得之款項當場交予「高」,藉此製造金流追查斷點,掩飾、隱匿詐欺贓款去向,被告劉立才並因此取得4,000元報酬。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等罪嫌。
二、按已經提起公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又不受理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2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就告訴人黃以欣、葉子軒之部分,前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4年度偵字第19451號等提起公訴,於114年10月21日繫屬於本院,經本院以114年度訴字第1672號等判決審結,現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15年度上訴字第2044號等案件審理中(下稱前案),有上開起訴書、本院114年度訴字第1672號等判決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本案經檢察官偵結起訴,於115年9月17日繫屬於本院,此有本案起訴書及起訴函文上本院收案章戳日期可憑。本案起訴書犯罪事實欄附表編號2之告訴人黃以欣、編號7之告訴人葉子軒之部分,比對前案及本案,告訴人人別及受詐匯款緣由均完全相同,其中就告訴人黃以欣受詐後,匯款數次,旋由被告提領受詐款項乙節,前案因偵查卷證未及整合ATM監視器錄影畫面,致前案未能一窺告訴人黃以欣受詐後由被告提領之完整金流,從而稍有不全,惟仍無礙判斷同一性。前案與本案就告訴人黃以欣、葉子軒之部分,核屬同一案件無誤。故而,檢察官本案起訴被告對告訴人黃以欣、葉子軒加重詐欺取財等部分,屬重行起訴,依上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就此部分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至於被告本案被訴對其他告訴人或被害人加重詐欺取財等部分,另行審結,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2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鄭安宇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祥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蕭亦倫附表編號 告訴人 詐欺時間及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匯入帳戶 提領時間 提領地點 提領金額 2 黃以欣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7月3日17時32分許前某時,在社群軟體FACEBOOK(俗稱臉書)刊登租屋資訊,嗣黃以欣聯繫有意租屋後,向黃以欣佯稱看房需要先支付訂金云云,致黃以欣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4年7月3日17時32分 11,000元 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7月3日17時39分 彰化縣○○市○○路00號第一銀行員林分行 11,000元 114年7月3日21時8分 18,978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7月3日21時20分 彰化縣○○市○○路0段000號三橋郵局 35,000元 7 葉子軒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7月2日14時2分許,透過臉書佯為買家,向葉子軒佯稱欲購買商品,要用「Wallapop」交易云云,詐欺集團成員又假冒為「Wallapop」客服人員,向葉子軒誆稱須依指示操作以進行認證才能交易等語,致葉子軒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內。 114年7月3日21時4分 16,00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