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2719號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林震霼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5年度調偵字第6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案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與該院一一五年度金訴字第一0五號刑事案件合併審判。
理 由
一、按一人犯數罪者,為相牽連之案件,刑事訴訟法第7條第1款規定甚明;再數同級法院管轄之案件相牽連者,得合併由其中一法院管轄;前項情形,如各案件已繫屬於數法院者,經各該法院之同意,得以裁定將其案件移送於一法院合併審判之,同法第6條第1項、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林震霼因另涉詐欺等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4年度偵字第39685、40744、43144號提起公訴,現繫屬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案號:115年度金訴字第105號),迄今尚未審結等情,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上開案件與本案係同一被告所犯數罪,屬刑事訴訟法第7條第1款所定相牽連之案件,經本院徵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意見,該院已同意本案移送合併審判,且無須另行備函等情,有本院電話洽辦公務紀錄單在卷可憑。本院審酌兩案既屬相牽連案件,且被告於本案偵查中業與被害人調解成立,合併審判有助於法院整體審酌被告所涉各案犯罪情節、犯後態度及損害填補情形,並兼顧訴訟經濟及被告之程序、實體利益,爰依前揭規定,將本案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合併審判。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6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9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明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張莉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