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5年度訴字第290號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LY VAN DUNG(中文名:李文勇,越南籍)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24916、25710號、115年度偵字第205、1673號),本院依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LY VAN DUNG(中文名:李文勇)犯如附表二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所示之刑及保安處分。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
一、LY VAN DUNG(中文名:李文勇,下稱中文名)與其所屬由臉書暱稱「MINH NHAT」、通訊軟體Telegram暱稱「Captain」、「Joker」等成年人所組成之詐欺集團犯罪組織(無證據證明該集團成員有未滿18歲之人,下稱本案詐欺集團,李文勇所涉參與犯罪組織部分不在本案起訴及審判範圍)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一般洗錢之犯意聯絡,由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附表一所示時間,以附表一所示方式,向附表一所示對象施詐,致該等對象陷於錯誤,將附表所示金額款項匯入附表一所示人頭帳戶,再由李文勇依「Captain」指示,於附表一所示時間、地點提領附表一所示金額款項(提領金額超過附表一所示詐欺對象受騙匯款金額部分,無證據證明與本案有關),得手後旋將詐欺贓款轉交「Captain」上繳本案詐欺集團,以此方式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嗣因附表一所示對象發覺有異報警處理,而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范雅苓、許志杰、王文言、張家豪、田育瑋、陳映君、林庭伃、黃昱達、林峻澈、何麗華、陳泓駿、林依薔、林子棠、鄧羽涵、林意能分別訴由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和美分局報告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本案被告李文勇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以外之罪,其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被告之意見後,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是本案證據之調查,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規定,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規定之限制,合先敘明。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迭於警詢、偵訊、本院行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坦承不諱(見偵25710卷第21至27頁;偵205卷第21至37頁;偵1673卷第21至24頁;偵24916卷第195至201頁;本院卷第101至102、115至116頁),並有附表二「證據及出處」欄所示各該證人即告訴人或被害人關於遭詐騙匯款經過之證述及其餘各該證據、被告提領詐欺贓款之相關監視器畫面截圖(見偵24916卷第41至46頁;偵1673卷第37至44頁;偵25710卷第29至60頁;偵205卷第67至70頁)在卷可稽,足徵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㈠新舊法比較部分:
⒈被告行為後,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部分條文於民國115年1
月21日修正公布,於同月23日生效施行。然被告本案所犯並未構成修正前、後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3條、第44條第1項各款之加重要件,自不生新舊法比較之問題,而應適用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規定。
⒉115年1月21日修正前同條例第47條前段規定「犯詐欺犯罪,
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如有犯罪所得,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者,減輕其刑」。所稱「其犯罪所得」,係指行為人因犯罪而實際取得之個人所得而言;倘行為人並未實際取得個人所得,僅須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即合於該條前段減輕其刑規定之要件。而115年1月21日修正後同條例第47條第1項則規定:「犯詐欺犯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並於檢察官偵查中首次自白之日起六個月內,支付與被害人達成調解或和解之全部金額者,得減輕其刑。」依上開修法歷程,將犯詐欺犯罪自白減輕其刑之適用範圍,由「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及「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之要件,進一步修正為「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及「並於檢察官偵查中首次自白之日起六個月內,支付與被害人達成調解或和解之全部金額者」,且將原先「減輕其刑」之必減法律效果調整為「得減輕其刑」,是修正後同條例第47條第1項規定,限縮自白減刑之範圍、效果,顯然較不利於被告,自應適用被告行為時即修正前之規定。㈡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
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㈢被告雖未親自實施詐騙行為,而推由本案詐欺集團之其他成
員為之,但被告前往提領詐欺贓款後轉交予本案詐欺集團其他成員,屬本案詐欺集團行騙及洗錢計畫中不可或缺之重要流程,堪認被告與本案詐欺集團其他成員係在合同意思範圍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並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犯罪目的,自應就其所參與之犯行,對於全部發生結果共同負責。故被告與「MINH NHAT」、「Captain」、「Joker」等成年人及本案詐欺集團其他成員間,就上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㈣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向附表一編號1、3、5、6、8、10至11、13
、17、18、20所示詐欺對象施以詐術,致其等陷於錯誤而數次匯款,並由被告提領現金後交予集團其他成員而洗錢,對同一詐欺對象而言,係基於單一犯罪決意,於密切接近之時間所為,侵害同一財產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均應合為包括之一行為評價為接續犯較為合理。
㈤被告就附表一各編號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一般洗
錢罪,行為有部分合致,且犯罪目的單一,屬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規定,均從一重論以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㈥刑法處罰之加重詐欺罪係侵害個人財產法益之犯罪,其罪數
計算,依一般社會通念,應以被害人數、被害次數之多寡,決定其犯罪之罪數(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74號判決意旨參照)。故被告就附表一各編號所犯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㈦被告雖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本案犯行,然未自動繳交其犯
罪所得,故無修正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前段、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減刑規定之適用,附此敘明。㈧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近年來詐欺集團猖獗,行騙
手段日趨集團化、組織化、態樣繁多且分工細膩,每每造成廣大民眾受騙,損失慘重,被告為越南籍人士,離鄉背井來臺工作,目的無非係尋求較佳之工作環境與薪資報酬,卻未珍惜來臺工作之機會,為貪圖不法獲利,竟參與本案加重詐欺犯行,並製造金流斷點,隱匿詐欺犯罪所得去向,所為危害經濟秩序及社會治安非輕,破壞人與人間互信基礎,且使詐欺集團其餘上手成員得以躲避查緝,增加執法機關偵查困難,斟酌被告於本案詐欺集團擔任車手,於詐欺集團較為低層、遭查緝風險高,參與犯罪程度屬被動接受指示,非主導犯罪之核心角色,且犯後坦承犯行,然迄今尚未與附表一所示各告訴人或被害人達成和解並賠償損害,兼衡附表一所示各告訴人或被害人所受財產損害金額、被告自陳之智識程度、職業、家庭經濟生活狀況(見本院卷第117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又本院審酌被告所為侵害法益之類型、程度、經濟狀況、犯罪情節等,經整體觀察後,基於充分但不過度評價之考量,認依較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之刑科處,已屬適當,尚無宣告洗錢輕罪併科罰金刑之必要,併此敘明。
㈨外國人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得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
免後,驅逐出境,刑法第95條定有明文。如認被告所犯數罪均合於諭知保安處分之驅逐出境規定者,自應於各該罪刑後分別併予宣告,於裁判確定後,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4條之1第1項第11款規定執行之,方屬適法(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6020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為越南籍之外國人,且為失聯移工(見偵25710卷第223頁),又不知恪遵我國法律而犯附表一所示加重詐欺各罪而受前開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對我國社會治安具有相當之危害,故本院認不宜任令被告在我國境內繼續居留,有驅逐出境之必要,爰依上開規定,於被告所犯如附表一所示各罪均併予諭知被告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
㈩關於數罪併罰案件,如能俟被告所犯數罪全部確定後,於執
行時,始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所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不但能保障被告(受刑人)之聽審權,符合正當法律程序,更可提升刑罰之可預測性,減少不必要之重複裁判發生。被告本案所犯各罪固有可合併定應執行刑之情,然稽諸其法院前案紀錄表,尚有其他案件經判決或偵查、審理中,依前開說明,本院認宜俟被告所犯數罪全部確定後,另由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為適當,從而,本案不定應執行之刑,附此敘明。
四、沒收部分:按沒收新制係參考外國立法例,為契合沒收之法律本質,認沒收為刑法所定刑罰及保安處分以外之法律效果,具有獨立性,而非刑罰(從刑),已明定沒收為獨立之法律效果,在修正刑法第五章之一以專章規範,故判決主文內諭知沒收,已毋庸於各罪項下分別宣告沒收,亦可另立一項合併為相關沒收宣告之諭知,使判決主文更簡明易懂,增進人民對司法之瞭解與信賴(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386號判決、108年度台上字第1611號、109年度台上字第3770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㈠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刑法第38條之1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被告供稱因本案犯行共取得新臺幣24,000元(見本院卷第116頁),為其犯罪所得,且未扣案,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㈡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就洗錢標的固設有特別沒收規定,惟
仍有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過苛調節條款之適用。查被告已將領得之詐欺贓款轉交予本案詐欺集團其他成員,復無證據證明被告就本案詐得之款項有事實上管領處分權限,如對被告宣告沒收本案洗錢之財物,容有過苛之情,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追徵。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清安提起公訴,檢察官鍾孟杰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8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尚安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8 日
書 記 官 蔡明株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2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編號 詐欺對象 詐欺方式 詐欺時間 匯款時間 匯款帳戶 匯款金額 (新臺幣) 提領時間 提領地點 提領金額 (新臺幣,不含手續費) 提告 1 范雅苓 以tinder、LINE佯稱幫忙至「寶雅網站投資」操作領取購物金云云 114.6.12 114.6.16 15:30 114.6.16 15:31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 5萬 4萬 114.6.16 16:00 114.6.16 16:01 彰化縣○○市○○路0段000號之三橋郵局 6萬 4萬 是 114.6.16 15:39 8萬 114.6.17 00:00 114.6.17 00:00 114.6.17 00:01 114.6.17 00:02 彰化縣○村鄉○○路00000號大村鄉農會村東分部 2萬 2萬 2萬 9000 114.6.16 15:45 114.6.16 15:46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 6萬 6萬 114.6.16 16:27 彰化縣員林市大同路2段統一超商真愛門市 12萬 114.6.17 10:49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 000000 3萬 114.6.17 11:27 114.6.17 11:29 彰化縣○村鄉○○路00號全家便利商店美港門市 2萬 1萬 2 許志杰 Threads刊登博弈投資廣告,並透過Telegram投資群組佯稱可操作投資云云 114.6.8 114.6.16 19:16 兆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 1萬0888 114.6.16 20:52 彰化縣○○市○○路0段000號土地銀行員林分行 1萬1000 是 3 王文言 透過線上遊戲、LINE投資群組,佯稱有美國私募機構投資消息云云 114.6.13 18:49前某時 114.6.16 20:18 114.6.16 20:20 114.6.16 20:34 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 5萬 5萬 1萬 114.6.16 20:53 114.6.16 20:54 114.6.16 20:55 114.6.16 20:56 114.6.16 20:57 114.6.16 20:57 同上 2萬 2萬 2萬 2萬 2萬 1萬 是 4 張家豪 以IG、LINE佯稱可以執行相關任務來獲取收益云云 114.5月底 114.6.16 20:17 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 10萬 114.6.16 20:59 114.6.16 20:59 114.6.16 21:00 114.6.16 21:01 114.6.16 21:02 同上 2萬 2萬 2萬 2萬 2萬 是 5 田育瑋 臉書刊登廣告,並以LINE佯稱提領打賞回扣金程序及帳號輸入均有誤,須支付違約金云云 114.6.2 114.6.17 15:53 114.6.17 15:54 上海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 5萬 5萬 114.6.17 16:59 114.6.17 17:00 114.6.17 17:00 彰化縣○○市○○路0段000號之三橋郵局 2萬 2萬 2萬 是 114.6.17 17:03 114.6.17 17:04 彰化縣○○市○○路0段000號全家便利商店員林大仁店 2萬 1萬9000 6 陳映君 Threads刊登投資廣告,並以LINE佯稱投資保證獲利云云 114.4月間 114.6.18 9:28 114.6.18 9:31 遠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 5萬 10萬 114.6.18 10:09 114.6.18 10:10 彰化縣○○市○○路0段000號之合作金庫銀行員林分行 2萬 2萬 是 114.6.18 10:17 114.6.18 10:18 114.6.18 10:18 114.6.18 10:19 114.6.18 10:20 114.6.18 10:20 彰化縣○○市○○路0段000號之萊爾富便利商店員林出頭家店 2萬 2萬 2萬 2萬 2萬 1萬 7 林庭伃 Instagram張貼不實販賣香水貼文 114.6.12 114.6.16 10:33 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 3萬 114.6.16 10:50 114.6.16 10:51 彰化縣○村鄉○○路00號之統一超商美皇門市 2萬 2萬 是 8 黃昱達 以社群軟體X、Telegram佯稱須完成任務激活卡片云云 114.5.30 114.6.16 13:06 114.6.16 13:08 兆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 5萬 5萬 114.6.16 13:41 114.6.16 13:42 114.6.16 13:42 114.6.16 13:43 114.6.16 13:44 彰化縣○村鄉○○路0段00號之統一超商品客門市 2萬 2萬 2萬 2萬 2萬 是 9 陳柏儒 Threads刊登投資廣告,並以LINE佯稱可投資股票云云 114.3.11 114.6.17 10:44 遠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 3萬 114.6.17 11:18 114.6.17 11:19 彰化縣○村鄉○○路0段00號之統一超商品客門市 2萬 2萬 否 10 黃彥融 以臉書、LINE佯稱選擇專案有回饋金云云 114.5.16 114.6.17 17:23 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 2萬5000 114.6.17 17:45 彰化縣○村鄉○○路0000號之全家便利商店寶村門市 2萬3000 否 114.6.17 18:06 6萬5000 114.6.17 18:32 114.6.17 18:33 114.6.17 18:34 114.6.17 18:34 彰化縣○村鄉○○路0000號之統一超商村東門市 2萬 2萬 2萬 5000 11 林峻澈 以Instagram、LINE佯稱須轉帳方能入會云云 114.6.16 114.6.17 20:19 114.6.17 20:21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 5萬 5萬 114.6.17 20:48 114.6.17 20:48 114.6.17 20:50 彰化縣○村鄉○○路0段00號之統一超商品客門市 2萬 2萬 1萬 是 114.6.18 6:58 114.6.18 6:59 114.6.18 7:00 彰化縣○村鄉○○路000○0號大村鄉農會村東分部 2萬 2萬 1萬 12 洪炫翰 以Telegram佯稱須激活卡片云云 114.6.11 114.6.18 0:19 上海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 2萬 114.6.18 7:04 同上 2萬 否 13 何麗華 撥打電話佯稱要配合警方調查云云 114.3.6 114.6.6 18:34 114.6.6 18:44 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 3萬 8000 114.6.6 18:46 114.6.6 18:48 彰化縣○○鎮○○路0號全家便利商店家美門市 2萬 1萬8000 是 14 陳泓駿 以臉書、Telegram佯稱可投資基金云云 114.5.22 21:25前某時 114.6.6 16:36 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 7萬 114.6.6 17:42 114.6.6 17:42 114.6.6 17:43 彰化縣○○鎮○○路0段00號之合庫銀行和美分行 3萬 3萬 3萬 是 15 林依薔 以Instagram、LINE佯稱可投資股票云云 114.6.3 9:50前某時 114.6.7 12:23 同上 10萬 114.6.7 13:48 114.6.7 13:49 114.6.7 13:50 114.6.7 13:51 114.6.7 13:52 同上 3萬 3萬 3萬 3萬 3萬 是 16 呂喬芮 臉書張貼不實販賣包包貼文 114.6.7 114.6.7 13:47 同上 5萬 否 17 林子棠 以社群軟體X、LINE佯稱加入付費粉絲群組須繳付入會費云云 114.6.2 114.6.8 17:36 114.6.8 17:39 陽信銀行000-000000000000 5萬 8000 114.6.8 18:52 114.6.8 18:52 114.6.8 18:53 114.6.8 18:54 114.6.8 18:55 114.6.8 18:55 同上 2萬 2萬 2萬 2萬 2萬 2萬 是 18 李啟興 以社群軟體X、LINE佯稱須至投資網站入金云云 114.6.8 17:50前某時 114.6.8 17:50 114.6.8 18:03 114.6.8 18:04 2萬 5萬 1萬6000 否 19 鄧羽涵 以Instagram、LINE佯稱投資虛擬貨幣云云 114.7.4 114.7.5 9:06 渣打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 19萬 114.7.5 9:24 114.7.5 9:25 114.7.5 9:25 114.7.5 9:32 114.7.5 9:32 114.7.5 9:33 114.7.5 9:34 114.7.5 9:34 114.7.5 9:35 114.7.5 9:36 彰化縣○○鎮○○路0段000號之統一超商和輝門市 2萬 2萬 2萬 2萬 2萬 2萬 2萬 2萬 2萬 1萬 是 20 林意能 透過LINE投資群組,佯稱可投資股票云云 114.3月間 114.6.26 9:28 114.6.26 9:34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 5萬 5萬 114.6.26 (起訴書就此部分提領日期均誤載為114.6.28,應予更正,下同) 9:49 彰化縣和美鎮糖東一街全家便利商店雙美店 2萬 是 114.6.26 9:54 彰化縣和美鎮彰新路2段之全家便利商店和美永美店 2萬 114.6.26 9:58 114.6.26 9:59 114.6.26 9:59 彰化縣和美鎮彰新路2段之和美農會新庄分會 2萬 2萬 2萬
附表二:
編號 犯罪事實 證據及出處 主 文 1 附表一編號1 1.證人即告訴人范雅苓警詢證述(偵24916卷第47至49頁) 2.告訴人范雅苓報案資料 (1)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草湳派出所陳報單(偵24916卷第50頁) (2)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24916卷第51至52頁) (3)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草湳派出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24916卷第53頁) (4)告訴人范雅苓匯款紀錄及與詐欺集團成員對話紀錄、詐欺集團成員出示之偽造身分證及工作證(偵24916卷第54至72頁) 3.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偵24916卷第27頁) 4.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偵24916卷第29頁) 李文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並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 2 附表一編號2 1.證人即告訴人許志杰警詢證述(偵24916卷第73至75頁) 2.告訴人許志杰報案資料 (1)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光明派出所陳報單(偵24916卷第76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24916卷第77至78頁) (3)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光明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24916卷第79頁) (4)告訴人許志杰與詐欺集團成員對話紀錄及匯款紀錄(偵24916卷第81至84頁) 3.兆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偵24916卷第31頁) 李文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並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 3 附表一編號3 1.證人即告訴人王文言警詢證述(偵24916卷第85至87頁) 2.告訴人王文言報案資料 (1)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仁武派出所陳報單(偵24916卷第88頁) (2)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24916卷第89至90頁) (3)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仁武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24916卷第91頁) (4)告訴人王文言與詐欺集團成員對話紀錄及匯款紀錄(偵24916卷第92至94頁) 3.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偵24916卷第33頁) 李文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並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 4 附表一編號4 1.證人即告訴人張家豪警詢證述(偵24916卷第95至98頁) 2.告訴人張家豪報案資料 (1)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安南派出所陳報單(偵24916卷第99頁) (2)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安南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24916卷第100頁) (3)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24916卷第101至102頁) (4)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安南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24916卷第103頁) (5)告訴人張家豪匯款紀錄及與詐欺集團成員對話紀錄(偵24916卷第106至107、112至113頁) 4.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偵24916卷第35頁) 李文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並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 5 附表一編號5 1.證人即告訴人田育瑋警詢證述(偵24916卷第125至128頁) 2.告訴人田育瑋報案資料 (1)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天母派出所陳報單(偵24916卷第129頁) (2)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天母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24916卷第130頁) (3)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24916卷第131至132頁) (4)告訴人田育瑋與詐欺集團成員對話紀錄及匯款紀錄(偵24916卷第133至142頁) 3.上海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偵24916卷第37頁) 李文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並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 6 附表一編號6 1.證人即告訴人陳映君警詢證述(偵24916卷第147至151頁) 2.告訴人陳映君報案資料 (1)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24916卷第153至154頁) (2)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三民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24916卷第155頁) (3)告訴人陳映君與詐欺集團成員對話紀錄及匯款紀錄(偵24916卷第156至178頁) 3.遠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偵24916卷第39頁) 李文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並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 7 附表一編號7 1.證人即告訴人林庭伃警詢證述(偵25710卷第85至89頁) 2.告訴人林庭伃報案資料 (1)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鼎山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25710卷第87頁) (2)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鼎山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25710卷第88頁) (3)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鼎山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25710卷第91頁) (4)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25710卷第92至93頁) (5)告訴人林庭伃匯款紀錄(偵25710卷第94頁) 3.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偵25710卷第63至64頁) 李文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並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 8 附表一編號8 1.證人即告訴人黃昱達警詢證述(偵25710卷第95至103頁) 2.告訴人黃昱達報案資料 (1)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南勢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25710卷第105頁) (2)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南勢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25710卷第106頁) (3)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25710卷第107至108頁) (4)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南勢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25710卷第109至110頁) (5)告訴人黃昱達與詐欺集團成員對話紀錄及匯款紀錄(偵25710卷第111至121頁) 3.兆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偵25710卷第65至66頁) 李文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並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 9 附表一編號9 1.證人即告訴人陳柏儒警詢證述(偵25710卷第123至125頁) 2.告訴人陳柏儒報案資料 (1)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大橋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25710卷第127頁) (2)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25710卷第128頁) (3)告訴人陳柏儒與詐欺集團成員對話紀錄及匯款紀錄(偵25710卷第129至133頁) 3.遠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偵25710卷第69至72頁) 李文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並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 10 附表一編號10 1.證人即被害人黃彥融警詢證述(偵25710卷第63至64頁) 2.被害人黃彥融報案資料 (1)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25710卷第165頁) (2)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橋頭分駐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25710卷第167頁) (3)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橋頭分駐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25710卷第168頁) (4)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橋頭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25710卷第169至172頁) (5)被害人黃彥融與詐欺集團成員對話紀錄及匯款紀錄(偵25710卷第173至180頁) 3.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偵25710卷第77至78頁) 李文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並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 11 附表一編號11 1.證人即告訴人林峻澈警詢證述(偵25710卷第181至183頁) 2.告訴人林峻澈報案資料 (1)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工業區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25710卷第185頁) (2)告訴人林峻澈與詐欺集團成員對話紀錄及匯款紀錄(偵25710卷第186至197頁) 3.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偵25710卷第79至84頁) 李文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並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 12 附表一編號12 1.證人即告訴人洪炫翰警詢證述(偵25710卷第199至206頁) 2.告訴人洪炫翰報案資料 (1)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25710卷第207至208頁) (2)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長樂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25710卷第209頁) (3)告訴人洪炫翰與詐欺集團成員對話紀錄及匯款紀錄(偵25710卷第211至222頁) 3.上海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偵24916卷第37頁) 李文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並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 13 附表一編號13 1.證人即告訴人何麗華警詢證述(偵205卷第93至95頁) 2.告訴人何麗華報案資料 (1)告訴人何麗華中國信託帳戶交易明細(偵205卷第105頁) (2)告訴人何麗華玉山銀行帳戶交易明細(偵205卷第109至110頁) (3)告訴人何麗華與詐欺集團成員對話紀錄(偵205卷第117至121頁) (4)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205卷第123至124頁) (5)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永和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205卷第125頁) (6)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永和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205卷第127頁) 4.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偵205卷第77頁) 李文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並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 14 附表一編號14 1.證人即告訴人陳泓駿警詢證述(偵205卷第129至132頁) 2.告訴人陳泓駿報案資料 (1)告訴人陳泓駿匯款紀錄(偵205卷第133頁) (2)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205卷第137至138頁) (3)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積穗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205卷第139頁) (4)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積穗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205卷第141頁) 3.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偵205卷第79頁) 李文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並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 15 附表一編號15 1.證人即告訴人林依薔警詢證述(偵205卷第143至146頁) 2.告訴人林依薔報案資料 (1)告訴人林依薔匯款給詐欺集團紀錄(偵205卷第153頁) (2)告訴人林依薔與詐欺集團成員通話、對話紀錄(偵205卷第156至161頁) (3)詐欺集團成員提供給告訴人林依薔使用之APP(偵205卷第162至163頁) (4)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205卷第167至168頁) (5)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後厝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205卷第169頁) (6)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後厝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205卷第171頁) 3.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偵205卷第79頁) 李文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並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 16 附表一編號16 1.證人即被害人呂喬芮警詢證述(偵205卷第173至174頁) 2.被害人呂喬芮報案資料 (1)被害人呂喬芮匯款給詐欺集團紀錄(偵205卷第175頁) (2)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205卷第177至178頁) (3)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太平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205卷第179頁) (4)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太平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205卷第181頁) 3.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偵205卷第79頁) 李文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並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 17 附表一編號17 1.證人即告訴人林子棠警詢證述 (偵205卷第185至192頁) 2.告訴人林子棠報案資料 (1)告訴人林子棠與詐欺集團成員對話紀錄及匯款紀錄(偵205卷第193至236頁) (2)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205卷第237至238頁) (3)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碧潭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205卷第239頁) (4)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碧潭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205卷第241頁) 3.陽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偵205卷第83頁) 李文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並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 18 附表一編號18 1.證人即被害人李啟興警詢證述(偵205卷第243至245頁) 2.被害人李啟興報案資料 (1)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205卷第247至248頁) (2)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前鎮分局一心路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205卷第249頁) (3)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前鎮分局一心路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205卷第250-1頁) 3.陽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偵205卷第83頁) 李文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並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 19 附表一編號19 1.證人即告訴人鄧羽涵警詢證述(偵205卷第251至257頁) 2.告訴人鄧羽涵報案資料 (1)告訴人鄧羽涵與詐欺集團成員對話紀錄及匯款紀錄(偵205卷第259至325頁) (2)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205卷第327至328頁) (3)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同安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205卷第329頁) (4)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同安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205卷第331頁) 3.渣打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偵205卷第89頁) 李文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並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 20 附表一編號20 1.證人即告訴人林意能警詢證述(偵1673卷第49至52頁) 2.告訴人林意能報案資料 (1)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1673卷第53至54頁) (2)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埔頂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1673卷第55至56頁) (3)告訴人林意能匯款紀錄(偵1673卷第57頁) 3.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偵1673卷第47頁) 李文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並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