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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5 年訴字第 2039 號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2039號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蒙毅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蒙毅自民國一一五年十月二日起撤銷羈押。

理 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又第107條第1項之撤銷羈押,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㈠聲請人即被告蒙毅(下稱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經本院

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有羈押之必要,爰自民國115年8月13日執行羈押在案。

㈡而被告因另案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115年度訴字第1535號判

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由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經本院同意後予以執行,被告已於115年10月2日起轉至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監獄執行有期徒刑,有被告前案紀錄表、該署115年8月18日函及該署執行指揮書在卷可稽。是被告既已因另案入監執行有期徒刑,自再犯同一犯罪之虞,故被告上開羈押原因業已消滅,而無羈押之必要,爰依職權裁定如主文第一項所示撤銷對被告之羈押。又被告既已另案執行,即無予以釋放之必要,併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永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蔡雲璽

裁判案由:加重詐欺等
裁判日期:2026-1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