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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5 年訴字第 210 號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210號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LE THI THAM(中文姓名:黎氏深)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案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案被告LE THI THAM(中文姓名:黎氏深)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3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永梁

法 官 張琇涵法 官 林明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張莉秋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裁判日期:2026-05-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