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5年度訴字第230號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賴慶元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24912號),本院裁定改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賴慶元犯如附表二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9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1,50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賴慶元自民國113年9月間起,加入身分不詳、通訊軟體Telegram暱稱「平哥(阿平)」、「真囂張」、「往事隨風」等人所屬詐欺集團,由賴慶元擔任取簿手(參與犯罪組織部分,不在本案起訴範圍)。嗣該詐欺集團成員先於113年12月3日,使陳炳鋼(另案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14年度中金簡字第349號判決在案)將如附表一所示之帳戶提款卡透過統一超商交貨便方式,寄予身分不詳,通訊軟體LINE暱稱「蕭仁柏」之詐欺集團成員,並以通訊軟體LINE電話告知提款卡密碼,容任該詐騙集團成員使用上開帳戶遂行犯罪,再由「往事隨風」指示賴慶元於113年12月5日13時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前往彰化縣○○鎮○○路○000號統一超商佳嘉門市,領取陳炳鋼所郵寄之上開帳戶提款卡之包裹後交給詐欺集團之成員。嗣該詐騙集團成員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以如附表二所示方式對如附表二所示之人施用詐術,致渠等均陷於錯誤,分別於如附表二所示之時間匯款如附表二所示之款項至如附表二所示之帳戶內,旋即遭提領或轉匯一空。
二、證據
(一)被告賴慶元於警詢及本院審理時之自白。
(二)證人即另案被告陳炳鋼於警詢之證述(見偵卷一第123至1
32、135至137頁)。
(三)被告前往超商領取包裹之監視錄影翻拍照片(見偵卷一第69至71頁)。
(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之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見偵卷一第73頁)。
(五)如附表一所示帳戶之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見偵卷一第143至172頁)。
(六)另案被告陳炳鋼提出如附表一所示帳戶之提款卡及包裹照片、貨態追蹤查詢資料(見偵卷一第173至175、183頁)。
(七)如附表二證據欄所示之證據。
三、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公訴意旨另認被告亦構成洗錢防制法第21條第1項第5款之罪,然觀諸其立法理由乃係為了避免犯罪集團收集帳戶後,因未有犯罪所得匯入所收受、持有或使用之帳戶帳號,而可能產生無法可罰之規範漏洞,因而增訂洗錢防制法第21條第1項,顯見該罪具有截堵構成要件之性質,倘能逕以相關罪名論處時,依上述立法意旨,因欠缺無法證明犯罪而須以該條項刑事處罰規定截堵之必要,自無適用該條項規定之餘地。本案被告既已構成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自無庸再論以洗錢防制法第21條第1項第5款之罪,公訴意旨容有誤會,附此敘明。
(二)被告與通訊軟體Telegram暱稱「平哥(阿平)」、「真囂張」、「往事隨風」之人及該詐欺集團其他成員間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
(三)按責任之評價與法益之維護息息相關,對同一法益侵害為雙重評價,為過度評價;對法益之侵害未予評價,則評價不足,均為所禁。刑罰要求適度之評價,俾對法益之侵害為正當之維護。因此,詐欺罪係侵害個人財產法益之犯罪,其罪數計算,以被害人數、被害次數之多寡,決定其犯罪之罪數(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066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故被告就附表二所示犯行,其各次犯罪被害人不同,應予分論併罰。
(四)被告雖於偵查及本案審理中均坦承犯行,並供稱這次雖然沒有實際取得報酬,但是抵債抵了新臺幣(下同)1,500元等語(見本院卷第152頁),堪認其犯罪所得為1,500元,然被告並未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亦未與被害人和解,自無修正前、後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規定之適用,併予敘明。
(五)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明知詐欺集團橫行,竟加入詐欺集團,與該詐欺集團其他成員彼此分工合作,共同詐取被害人之財物,所為極不可取;惟念及被告犯後均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可,兼衡其參與本案犯行之程度及分工角色、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犯罪所造成之損害,暨被告國中肄業,入監前從事小吃店服務生,月收入約5至6萬元,尚有負債400多萬元,未婚,無子女之智識程度、家庭生活與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附表二主文欄所示之刑。再斟酌被告所犯各罪之態樣、侵害法益之異同、各次犯行之時間、空間之密接程度,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檢察官雖具體求刑有期徒刑18年,惟本院綜合上揭各情,認對被告處予如主文所示之刑,已足收懲儆之效,併此敘明。
四、沒收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自承本次抵債1,500元,堪認其報酬為1,500元,此部分未經扣案,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並依同條第3項之規定,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陳振義提起公訴,檢察官鄭羽棻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徐啓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顏麗芸附錄論罪科刑條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另案被告陳炳鋼申辦之人頭帳戶)編號 人頭帳戶 簡 稱 1 臺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土地銀行帳戶 2 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彰化銀行帳戶 3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國泰世華帳戶 4 聯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聯邦銀行帳戶 5 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玉山銀行帳戶 6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中國信託帳戶 7 連線商業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 連線銀行帳戶附表二:(以下金額均為新臺幣;均不含手續費)編號 被害人 詐欺 時間及方式 匯款時間 匯入 帳戶 證 據 主 文 匯入金額 1 江承恩 詐欺集團某成年成員先在臉書網站刊登不實之販售貼文,待江承恩於民國113年12月5日16時許與之聯絡,即佯稱要先付訂金等語。 113年12月5日18時7分許 土地銀行帳戶 ①證人即告訴人江承恩於警詢之證述(見偵卷一第205至207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偵卷一第217至218頁)。 ③嘉義縣警察局中埔分局三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見偵卷一第219至223頁)。 ④江承恩提出之網路銀行交易明細、臉書網站貼文擷圖、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擷圖(見偵卷一第209至215頁)。 賴慶元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 4,000元 2 蔡佳靜 詐欺集團某成年成員於113年12月4日23時2分許起,以社群軟體Instagram私訊及通訊軟體LINE與蔡佳靜聯絡,佯稱要向其購買商品,訂單遭凍結,須依指示操作等語。 113年12月6日0時22分、29分許 土地銀行帳戶 ①證人即告訴人蔡佳靜於警詢之證述(見偵卷一第233至235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偵卷一第253至254頁)。 ③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梧棲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見偵卷一第255至263頁)。 ④蔡佳靜提出之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擷圖、通訊軟體對話紀錄等擷圖(見偵卷一第242至252頁)。 賴慶元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6月。 5萬元、 1萬2,000元 113年12月5日16時29分、32分、41分許 彰化銀行帳戶 5萬元、 4萬9,999元、 3萬4,100元 3 鄭錦華 詐欺集團某成年成員先在臉書網站刊登不實之販售貼文,待鄭錦華於113年12月3日14時許與之聯絡,即佯稱要先付款等語。 113年12月5日17時許 土地銀行帳戶 ①證人即告訴人鄭錦華於警詢之證述(見偵卷一第271至273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偵卷一第289至291頁)。 ③嘉義縣警察局民雄分局民興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見偵卷一第293至297頁)。 ④鄭錦華提出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擷圖、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擷圖、臉書網站貼文擷圖(見偵卷一第275至287頁)。 賴慶元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9,000元 4 王永慶 詐欺集團某成年成員於113年12月5日21時46分許起,以通訊軟體Messenger及LINE與王永慶聯絡,佯稱要以賣貨便方式向其購買商品,須依指示操作開通金流驗證程序等語。 113年12月5日23時47分、48分許、翌日(6日)0時26分許 彰化銀行帳戶 ①證人即告訴人王永慶於警詢之證述(見偵卷一第305至307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偵卷一第323至324頁)。 ③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廣福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見偵卷一第325至331頁)。 ④王永慶提出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擷圖、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擷圖(見偵卷一第309至317頁)。 賴慶元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5月。 4萬9,989元、 4萬9,985元、 4萬9,998元 5 姜姿毅 詐欺集團某成年成員於113年12月5日14時53分許起,以通訊軟體LINE與姜姿毅聯絡,佯稱要向其購買商品,訂單遭凍結,須依指示操作實名認證等語。 113年12月5日20時26分、27分、38分、41分許 國泰世華帳戶 ①證人即告訴人姜姿毅於警詢之證述(見偵卷一第339至341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偵卷一第349至350頁)。 ③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光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見偵卷一第351至357頁)。 ④姜姿毅提出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擷圖、網路銀行交易明細等擷圖(見偵卷一第343至348頁)。 賴慶元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4萬9,985元、 4萬9,985元、 1,999元、 1,999元、 100元 6 王芷筠 詐欺集團某成年成員先在臉書網站刊登不實之販售訊息,待王芷筠於113年12月5日20時許與之聯絡,即佯稱要先付款等語。 113年12月5日20時41分許 國泰世華帳戶 ①證人即告訴人王芷筠於警詢之證述(見偵卷一第365至366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偵卷一第371至372頁)。 ③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碧潭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見偵卷一第369至370、373至375頁)。 ④王芷筠提出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擷圖、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擷圖(見偵卷一第367至368頁)。 賴慶元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8,000元 7 謝佳妤 詐欺集團某成年成員先在臉書網站刊登不實之販售貼文,待謝佳妤於113年12月5日20時許與之聯絡,即佯稱要先付款等語。 113年12月5日21時10分許 國泰世華帳戶 ①證人即被害人謝佳妤於警詢之證述(見偵卷一第385至386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偵卷一第395至396頁)。 ③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莿桐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見偵卷一第397至403頁)。 ④謝佳妤提出之臉書網站貼文擷圖、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擷圖、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擷圖(見偵卷一第387至393頁)。 賴慶元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 1萬5,000元 【尚餘8,115元未遭提領】 8 李○璇 詐欺集團某成年成員於113年12月5日17時29分許起,以通訊軟體Messenger及LINE與李○璇聯絡,佯稱要以7-11交貨便方式向其購買商品,須依指示操作開通金流認證等語。 113年12月5日21時5分許 國泰世華帳戶 ①證人即告訴人李○璇於警詢之證述(見偵卷一第411至413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偵卷一第435至436頁)。 ③基隆市警察局第二分局正濱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見偵卷一第437至443頁)。 ④李○璇提出之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影本、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擷圖(見偵卷一第415至433頁)。 賴慶元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 2萬9,983元 9 馬加珈 詐欺集團某成年成員於113年12月5日17時58分許起,以通訊軟體Messenger及LINE與馬加珈聯絡,佯稱要以7-11交貨便方式向其購買商品,須依指示操作開通金流,帳戶驗證等語。 113年12月5日20時48分許 國泰世華帳戶 ①證人即告訴人馬加珈於警詢之證述(見偵卷一第453至458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偵卷一第487至488頁)。 ③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北大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見偵卷一第489至495頁)。 ④馬加珈提出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等擷圖(見偵卷一第459至485頁)。 賴慶元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 2萬0,123元 10 李芝穎 詐欺集團某成年成員於113年12月5日14時20分許起,以社群軟體Instagram私訊及通訊軟體LINE與李芝穎聯絡,佯稱要以全家好賣+向其購買商品,須依指示操作實名認證等語。 113年12月5日17時18分許 聯邦銀行帳戶 ①證人即告訴人李芝穎於警詢之證述(見偵卷一第503至508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偵卷一第521至523頁)。 ③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後埔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見偵卷一第525至531頁)。 ④李芝穎提出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悠遊付儲值綁定等擷圖(見偵卷一第511至520頁)。 賴慶元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3月。 3萬9,030元 11 張紋瑄 詐欺集團某成年成員於113年12月5日17時許起,以通訊軟體Messenger私訊張紋瑄及其友人,佯稱要以賣貨便方式購買商品,張紋瑄便點擊假買家所傳送之連結網址,詐欺集團成員即透過通訊軟體LINE與張紋瑄聯絡,佯稱需依指示操作金流驗證等語。 113年12月5日18時1分許 玉山銀行帳戶 ①證人即告訴人張紋瑄於警詢之證述(見偵卷一第539至540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偵卷一第549至550頁)。 ③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一分局木新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見偵卷一第551至555頁)。 ④張紋瑄提出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擷圖、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擷圖(見偵卷一第541至547頁)。 賴慶元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 2萬4,986元 12 龔立芳 詐欺集團某成年成員於113年12月5日14時許起,以通訊軟體Messenger及LINE與龔立芳聯絡,佯稱要向其購買商品,匯款至第三方支付款項被鎖定,須依指示簽署金流,開通帳戶等語。 113年12月5日17時58分許 玉山銀行帳戶 ①證人即告訴人龔立芳於警詢之證述(見偵卷一第565至567頁、偵卷二第3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偵卷二第17至18頁)。 ③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昭明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見偵卷二第21至23頁)。 ④龔立芳提出之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影本、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擷圖(見偵卷二第7至15頁)。 賴慶元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 2萬9,986元 13 李采凌 詐欺集團某成年成員於113年12月5日17時43分許起,以通訊軟體Messenger及LINE與李采凌聯絡,佯稱要以黑貓宅急便方式向其購買商品,須依指示操作進行金流驗證等語。 113年12月5日18時28分許 玉山銀行帳戶 ①證人即告訴人李采凌於警詢之證述(見偵卷二第31至35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偵卷二第43至44頁)。 ③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石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見偵卷二第45至49頁)。 ④李采凌提出之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擷圖、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擷圖(見偵卷二第37、39至41頁)。 賴慶元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3月。 4萬9,987元 (起訴書誤載為4萬4,9987元,應予更正) 【尚餘468元未遭提領】 14 林鈺騰 詐欺集團某成年成員於113年12月3日21時42分許起,以社群軟體Instagram私訊及通訊軟體LINE與林鈺騰聯絡,佯稱抽中獎金,無法入帳等語。 113年12月5日18時5分許 玉山銀行帳戶 ①證人即告訴人林鈺騰於警詢之證述(見偵卷二第65至68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偵卷二第85至86頁)。 ③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積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見偵卷二第87至93頁)。 ④林鈺騰提出之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影本、帳戶交易明細影本(見偵卷二第69至71、83頁)。 賴慶元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3月。 2萬9,985元 113年12月5日17時58分許 中國信託帳戶 2萬9,955元 15 黃俐綺 詐欺集團某成年成員於113年12月5日16時28分前之某時許起,以社群軟體Instagram私訊及通訊軟體LINE與黃俐綺聯絡,佯稱中獎,須依指示操作測試並開啟第三方支付等語。 113年12月5日16時28分、29分許 中國信託帳戶 ①證人即告訴人黃俐綺於警詢之證述(見偵卷二第103至104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偵卷二第111至112頁)。 ③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安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見偵卷二第105至106、113至115頁)。 ④黃俐綺提出之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擷圖、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擷圖(見偵卷二第107至110頁)。 賴慶元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 1萬9,989元、 9,999元 16 陳○銘 詐欺集團某成年成員先在臉書網站刊登不實之交易遊戲帳號貼文,待陳○銘於113年12月5日11時35分許與之聯絡,即佯稱交易要透過遊戲交易網站,金流遭凍結,需繳付解凍金等語。 113年12月5日18時35分許 中國信託帳戶 ①證人即告訴人陳○銘於警詢之證述(見偵卷二第123至125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偵卷二第145至147頁)。 ③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善化分局新市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見偵卷二第149至153頁)。 ④陳○銘提出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等擷圖、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擷圖(見偵卷二第127至143頁)。 賴慶元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 1萬元 【未遭提領】 17 何昱凡 詐欺集團某成年成員先在臉書網站刊登不實之房屋出租廣告,待何昱凡於113年12月5日17時16分前之某時許與之聯絡,即佯稱先付預付金,才可以優先看房等語。 113年12月5日17時16分許 中國信託帳戶 ①證人即告訴人何昱凡於警詢之證述(見偵卷二第161至163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偵卷二第169至170頁)。 ③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大灣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見偵卷二第171至177頁)。 ④何昱凡提出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房屋出租廣告擷圖(見偵卷二第165至167頁)。 賴慶元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8,000元 18 陳敏郁 詐欺集團某成年成員於113年12月4日14時15分許起,以社群軟體Instagram私訊及通訊軟體LINE與陳敏郁聯絡,佯稱要以嘉里大榮貨運方式向其購買商品,須先依指示操作完成認證等語。 113年12月5日20時9分許 連線銀行帳戶 ①證人即告訴人陳敏郁於警詢之證述(見偵卷二第185至191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偵卷二第217至219頁)。 ③嘉義縣警察局中埔分局中埔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見偵卷二第221至227頁)。 ④陳敏郁提出之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影本、通訊軟體對話紀錄等擷圖(見偵卷二第194、199至215頁)。 賴慶元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 2萬9,985元 (起訴書誤載為2萬9,9985元,應予更正) 【未遭提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