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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5 年訴字第 355 號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355號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劉祥萱

(在法務部○○○○○○○○○○○執行中)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劉祥萱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三月二十一日起撤銷羈押。

理 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被告劉祥萱因加重詐欺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11日裁定羈押在案。嗣被告因另案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自115年3月21日起借提執行,有該署檢察官115年執助字第153號執行指揮書在卷可稽。被告既已因他案移入監獄執行,已無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之情形,是應認原羈押原因已消滅,爰自115年3月21日起撤銷羈押。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琇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吳冠慧

裁判案由:加重詐欺等
裁判日期:2026-0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