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5年度訴字第233號115年度訴字第360號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黃子欣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23397號)及追加起訴(115年度偵字第360號),被告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均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以簡式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黃子欣犯如附表二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肆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玖仟參佰柒拾伍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黃子欣於民國114年5月底某時,以匿稱「妍愛心圖案」加入通訊軟體Telegram群組「當鋪」,由暱稱「奶姬」、「平安就是福」、「木法沙」、「Y開之英文字母」、「小涵」、「漢」等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所組成,以實施詐術為手段、具持續性及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之詐欺集團(下稱本案詐欺集團,黃子欣所涉參加犯罪組織犯行,經本院以114年度訴字第1598號判決確定,非本案審判範圍),擔任該詐欺集團車手,負責先至指定地點拿取提款卡,再持卡提領贓款後,復將贓款交給收水手「木法沙」,黃子欣因此可獲得提領金額之1.5%之報酬。黃子欣、「奶姬」、「平安就是福」、「木法沙」、「Y開之英文字母」、「小涵」、「漢」及本案詐欺集團其他不詳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三人以上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由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以附表所示之方式對附表所示之被害人(或告訴人)等施用詐術,致其等均陷於錯誤,而於附表所示之匯款時間,匯入附表所示之金額至附表所示之匯款帳戶,黃子欣旋依「奶姬」之指示,於附表所示之提領時間、地點,提領附表所示之提領金額,再另於不詳時間,將提領之贓款轉交給本案詐欺集團收水手「木法沙」,以此製造金流斷點,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來源及去向。
二、證據名稱:㈠被告黃子欣於偵查及審判中之自白。
㈡附表二「證據名稱欄」所示之證據。
㈢附表一所示被告持卡提領之各帳戶之交易明細(偵360號卷第
139-141頁、員林警卷第23-69頁、訴233號卷第171-192頁)。
㈣監視器錄影擷圖(偵360號卷第143-146頁、員林警卷第71-90
頁)、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之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偵360號卷第149頁)。
㈤第一商業銀行函(訴360號卷第49頁)、中華郵政營業據點查
詢結果(訴233號卷第55、57頁)、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函(訴233號卷第203頁)、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函(訴233號卷第301頁)。
㈥附註說明:
1.本判決為集中焦點於被告犯罪行為,故犯罪事實僅記載被告經手之詐欺贓款金流,其餘非屬被告經手之告訴人或被害人之受詐款項,則省略之。
2.檢察官起訴書就告訴人高瑞霖之部分,重複起訴,前經本院為不受理判決。
3.起訴書及追加起訴書對於被告提領金流描述有所訛誤或缺漏之部分,均逕依卷證更正,為行文簡便,不再逐一註明與原公訴意旨記載不同之處。
三、論罪科刑:㈠核被告黃子欣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
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罪。被告與詐欺集團成員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就同一告訴人或被害人而言,被告均以一行為觸犯上述兩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斷。被告犯行共涉及告訴人或被害人之人數達34人,應以告訴人或被害人之人數計算罪數,共計34罪,分論併罰。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
1.被告於審理陳稱其大學肄業,未婚,無子女,從事直播兼打零工,月收入約1、2萬元,母親已過世,入監前與父親同住等情甚明,且有其個人戶籍資料可佐,是智識程度健全、有勞動能力之成年人,循正當途徑賺取所需,並非過度期待。
2.被告卻貪圖不法利益,參與詐欺集團,擔任提款車手,從事詐欺、洗錢犯罪,在114年6月5日至同年6月18日期間,多次提領來自34名告訴人或被害人之受詐匯款,製造金流斷點,助長詐欺犯罪氣焰,實屬可責。
3.附表所示告訴人或被害人之受詐匯款金額高低有別,情節輕重稍有不同,另外,被告對每一位告訴人或被害人構成的罪名有兩項,罪質不算輕微。
4.被告雖坦承犯行不諱,但未繳回犯罪所得,亦未賠償任何損失,犯後態度不算特別良好;被告近期所涉刑案,絕大部分是參與本案詐欺集團後所為,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可憑,素行不算惡劣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二所示之主刑。
㈢再審酌被告本案提款行為,是在114年6月5日至同年6月18日
間緊密為之,經手金流來源按告訴人或被害人人數劃分為數行為,各行為之獨立性固然薄弱,但其犯案持續相當期間、出勤提款次數繁多,告訴人或被害人受詐金額總計逾200萬元,相當可觀,不論是依被告入監前之月收入水準、或基本工資月薪,經換算後的月數頗長,而且人數規模達34人,牽連甚廣,對於社會治安有相當程度之危害,不宜浮濫從輕定刑等事項,定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㈣沒收:被告可獲得提領金額之1.5%之報酬,業經其供認甚明
。附表一被告所提領之金額總計2,625,000元,足認從中獲得39,375元,核屬其所有之犯罪所得,縱未扣案亦未繳回,仍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1項,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11條、第28條、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55條、第51條第5款、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祥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蕭亦倫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39條之4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9條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 被害人/告訴人 詐欺時間及方式 匯款時間 金額 匯款帳戶 黃子欣提領時間、ATM地點、金額 1 連惠媚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4年6月5日11時15分許前,在社群網站FACEBOOK張貼文章佯稱欲出售攝影器材云云。連惠媚瀏覽後與之聯繫,因而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內(提出告訴)。 114年6月5日20時12分許 30,000元 第一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 1.於114年6月5日20時36分許至20時37分許,在彰化縣○○市○○路00號之第一銀行彰化分行,提領共3萬6千元。 2.於114年6月6日0時13分至0時33分許,在同上地點,提領共9萬元。 3.於同日0時48分許,在彰化縣○○市○○路0段000號三信銀行彰化分行,提領1萬元。 114年5月6日20時21分許 2,000元 2 謝東霖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4年6月5日23時47分許起,以通訊軟體LINE假冒親人與謝東霖聯繫,佯稱需用錢云云,致謝東霖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內(提出告訴)。 114年6月6日0時7分許 30,000元 114年6月6日0時19分 50,000元 114年6月6日0時20分 20,000元 3 張惠婷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4年6月5日23時59分許起,以通訊軟體LINE假冒友人與張惠婷聯繫,佯稱需用錢云云,致張惠婷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內(提出告訴)。 114年6月6日0時17分 50,000元 4 吳富文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4年6月7日10時36分許起,透過社群網站DCARD與吳富文聯繫,佯稱欲購買吳富文所販售之音樂節門票云云,並要求以「紅陽支付」進行交易。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又假冒為「紅陽支付」客服人員,誆稱首次辦理須綁定銀行帳號做財力證明云云,致吳富文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內(提出告訴)。 114年6月7日15時8分許 49,989元 玉山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於114年6月7日15時36分許至15時38分許,在彰化縣○○市○○路0號之玉山銀行彰化分行,提領共11萬4千元。 2.於同日15時42分許,在彰化縣○○市○○路00號之中國信託彰化分行,提領共2萬6千元。 114年6月7日15時12分許 50,035元 5 簡秋鳳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4年6月5日20時許前,在社群網站FACEBOOK投放租屋廣告,俟簡秋鳳瀏覽後與之聯繫,詐欺集團不詳成員繳納定金便可優先看房云云,致簡秋鳳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內(提出告訴)。 114年6月7日15時36分許 20,000元 6 許瑋琳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4年6月11日21時許起,透過社群網站FACEBOOK與許瑋琳聯繫,佯稱欲購買許瑋琳所販售之商品云云,並要求以「711交貨便」進行交易,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又假冒為「711交貨便」客服人員,誆稱因未完成實名制認證,需要配合進行驗證作業云云,致許瑋琳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內(提出告訴)。 114年6月11日22時34分 49,985元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0 1.於114年6月11日22時40分許,在彰化縣○○市○○○路00號之台北富邦銀行南員林分行(於同年8月11日歇業),提領9萬7千元。 2.於同日22時56分許至22時57分,在彰化縣○○市○○路000號之台北富邦銀行員林分行提領共5萬3千元。 3.於114年6月12日0時34分許至0時35分許,在彰化縣○○市○○路0段000○0號之上海商業銀行員林分行提領共5萬元。 4.於同日1時26分許至27分許,在上址台北富邦銀行員林分行,提領共7萬9千元。 114年6月11日22時36分 47,105元 114年6月11日22時45分 29,983元 114年6月11日22時53分 29,985元 114年6月12日0時20分 40,190元 114年6月12日0時43分 29,985元 7 吳季諠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4年6月11日20時58分許起,透過社群網站FACEBOOK與吳季諠聯繫,佯稱欲購買吳季諠所販售之商品云云,並要求以「宅配通」進行交易。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又假冒為「宅配通」、「國泰世華銀行」客服人員,誆稱因金流有問題需認證云云,致吳季諠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內(提出告訴)。 114年6月12日1時25分許 89,089元 彰化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0 1.於114年6月12日1時28分許,在上址台北富邦銀行員林分行,提領1千元。 2.於同日1時5分許,在彰化縣○○市○○路00號之員林西門郵局,提領共4萬元。 3.於同日2時7分許至2時8分許,在彰化縣○○市○○路000號之彰化銀行員林分行,提領共4萬9千元。 8 林靜宜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4年6月12日17時13分許起,假冒客服人員致電林靜宜,佯稱林靜宜前曾訂購商品,如需解除信用卡付款,需依指示操作云云,致林靜宜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內(提出告訴)。 114年6月12日20時22分許 9,812元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0 1.於114年6月12日20時46分許至20時48分許,在彰化縣○○市○○路0段000號之玉山銀行員林分行,提領共6萬元。 2.於同日20時52分許至20時53分許,在彰化縣○○市○○路0段000號之新光銀行員林分行,提領共6萬元。 3.於同日21時0分許至21時1分許,在彰化縣○○市○○路00號之4之統一便利商店新靜修店,提領共3萬元。 4.於114年6月13日1時37分許至1時39分許,在彰化縣○○市○○路0段000號之國泰世華銀行員林分行,提領共4萬5千元。 5.於同日1時44分許至1時46分許,在彰化縣○○市○○路0段000號之元大銀行員林分行,提領共7萬元。 114年6月13日1時0分許 25,001元 114年6月13日1時3分許 29,987元 9 黃圓真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4年6月13日1時許起,以通訊軟體LINE假冒友人與黃圓真聯繫,佯稱亟需用錢云云,致黃圓真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內(提出告訴)。 114年6月13日1時8分許 30,000元 10 何乙君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4年6月12日20時27分許起,透過社群網站FACEBOOK與何乙君聯繫,佯稱欲購買何乙君所販售之商品云云,並要求以「711交貨便」進行交易,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又假冒為「711交貨便」客服人員,誆稱因未完成帳戶認證,需要配合進行驗證作業云云,致何乙君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內(提出告訴)。 114年6月12日21時33分許 119,055元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1.於114年6月12日21時42分許至21時43分許,在彰化縣○○市○○路0段000號之新光銀行員林分行,提領共9萬元。 2.於同日21時48分許至21時49分許,在彰化縣○○市○○路0段000號之玉山銀行員林分行,提領共2萬9千元。 11 范友勝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4年6月10日起,在社群網站FACEBOOK投放廣告,范友勝瀏覽後與之聯繫,不詳成員佯稱范友勝抽中大獎,若欲領獎需依指示操作云云,致范友勝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內(提出告訴)。 114年6月13日16時41分許 73,998元 中華郵政 000-00000000000000 1.於114年6月13日17時22分許至17時23分許,在彰化縣○○市○○路0段000號之員林三橋郵局,提領共8萬元3千元。 2.同日17時27分許,在彰化縣○○市○○路0段000號之全家便利店員林大仁店,提領7千元。 12 黃律超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4年6月13日16時30分許起,透過社群網站FACEBOOK與黃律超聯繫,佯稱欲購買黃律超所販售之商品云云,並要求以「紅陽支付」進行交易,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又假冒為「紅陽支付」客服人員,誆稱因未完成帳戶認證,需要配合進行驗證作業云云,致黃律超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內(提出告訴)。 114年6月13日16時51分許 19,002元 13 林冠宇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4年6月13日18時45分許起,假冒客服人員致電林冠宇,佯稱林冠宇前有訂購商品,因系統問題重複訂購,需依指示操作云云,致林冠宇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內(提出告訴)。 114年6月13日19時48分許 49,989元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1.於114年6月13日20時27分許至20時29分許,在彰化縣○○市○○路000號之彰化銀行員林分行,提領共6萬元。 2.於同日於20時33分許至20時35分許,在彰化縣○○市○○路0段000號之合作金庫員林分行,提領共6萬9千元。 3.於同日21時2分許,在彰化縣○○市○○路000號之員林中正路郵局,提領2萬元。 114年6月13日19時49分許 49,985元 114年6月13日20時10分許 29,987元 114年6月13日20時38分許 19,985元 14 周承翰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4年6月13日18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假冒友人與周承翰聯繫,佯稱需用錢云云,致周承翰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內(提出告訴)。 114年6月13日18時37分許 50,000元 聯邦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 1.於114年6月13日18時47分許,在彰化縣○○市○○街00號之聯邦銀行員林分行,提領5萬元 2.於同日19時3分許至19時4分許,在彰化縣○○市○○路0段000號之土地銀行員林分行,提領共5萬元。 114年6月13日18時52分許 20,000元 15 徐仲慶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4年6月13日18時31分許起,以通訊軟體LINE假冒友人與徐仲慶聯繫,佯稱需用錢云云,致徐仲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內(提出告訴)。 114年6月13日18時57分許 30,000元 16 翁廷翰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6月13日18時許起,透過社群網站FACEBOOK與翁廷翰取得聯繫,佯稱欲購買翁廷翰所販售之商品云云,並要求以「ATAR交易所」進行交易,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又假冒為「ATAR交易所」客服人員,誆稱需要配合操作才能解除帳封鎖戶云云,致翁廷翰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內(提出告訴)。 114年6月13日19時18分許 34,015元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 於114年6月13日19時47分許至19時48分許,在彰化縣○○市○○路0段000號之華南銀行員林分行,提領共4萬元。 17 呂昕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4年6月8日20時許起,在社群網站INSTAGRAM投放廣告,俟呂昕瀏覽後與之聯繫,不詳成員佯稱抽中大獎欲領獎需依指示操作云云,致呂昕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內(提出告訴)。 114年6月14日20時43分許 49,993元 中華郵政 000-00000000000000 於114年6月14日21時12分許至21時13分許,在彰化縣○○市○○路0段000號之員林三橋郵局,提領共10萬元。 114年6月14日20時44分許 49,993元 18 許羽彤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4年6月14日13時18分許起,在社群網站FACEBOOK與許羽彤聯繫,佯稱欲購買許羽彤所販售之商品云云,並要求以「711交貨便」進行交易云云,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又假冒為「711交貨便」客服人員,誆稱因未完成帳戶認證,需要配合進行驗證作業云云,致許羽彤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內(提出告訴)。 114年6月14日14時15分許 95,682元 元大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0 於114年6月14日14時29分許至14時31分許,在彰化縣○○市○○路0段000號之元大銀行員林分行,提領共14萬8千元。 114年6月14日14時19分許 52,985元 19 李宗育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4年6月11日22時許起,以通訊軟體TELEGRAM與李宗育聯繫,佯稱於指定網站充值即可與網站之女性網友見面云云,致李宗育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內(提出告訴)。 114年6月14日14時20分許 11,000元 中華郵政 000-00000000000000 1.於114年6月14日14時39分許,在彰化縣○○市○○路0段000號之中華郵政員林郵局,提領4萬5千元。 2.於同日14時49分許,在彰化縣○○市○○○街000號之全家便利商店員林正新店,提領1萬元。 20 張庭瑄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4年6月13日起,以通訊軟體LINE與張庭瑄聯繫,佯稱可以協助代購門票,需先支付定金等語,致張庭瑄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內(提出告訴)。 114年6月14日14時21分許 29,400元 21 林重維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4年6月10日18時58分許起,以通訊軟體TELEGRAM與林重維聯繫,佯稱於指定網站激活帳號即可與網站之女性網友見面云云,致林重維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內(提出告訴)。 114年6月14日19時1分許 50,000元 中華郵政 000-00000000000000 1.於114年6月14日20時46分許,在彰化縣○○市○○路0段000號之中華郵政員林郵局,提領6萬元。 2.於同日50時58分許,在彰化縣○○鎮○○路00號之員林西門郵局,提領3萬9千元。 114年6月14日19時12分許 30,000元 22 謝麗娟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4年6月16日15時39分許起,在社群網站FACEBOOK與謝麗娟聯繫,佯稱欲購買謝麗娟所販售之商品云云,並要求以「711交貨便」進行交易,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又假冒為「711交貨便」客服人員,誆稱因未完成帳戶認證,需要配合進行驗證作業云云,致謝麗娟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內(提出告訴)。 114年6月16日16時26分許 99,989元 中華郵政 000-00000000000000 於114年6月16日16時49分許,在彰化縣○○市○○路0段000號之中華郵政員林郵局,提領共10萬。 114年6月16日16時33分許 48,985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 於114年6月16日16時59分許,在彰化縣○○市○○路000號之中國信託員林分行,提領4萬9千元。 23 塗崇佳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4年6月15日起,以通訊軟體LINE與塗崇佳聯繫,佯稱於指定網站開通會員投資即可保證獲利穩賺不賠云云,致塗崇佳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內(提出告訴)。 114年6月16日20時44分許 50,000元 中華郵政 000-00000000000000 於114年6月16日於21時8分許,在彰化縣○○市○○路000號之中華郵政中正路郵局,提領5萬元。 24 林廷憲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4年6月16日16時40分許起,透過通訊軟體LINE假冒友人與林廷憲聯繫,佯稱需用錢云云,致林廷憲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內(提出告訴)。 114年6月16日17時3分許 50,000元 玉山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1.於114年6月16日於18時0分許至18時1分許,在彰化縣○○市○○路段000號之玉山銀行員林分行,提領共10萬元。 2.於同日18時6分許,在彰化縣○○市○○路0段000號之國泰世華銀行員林分行,提領1萬1千元。 3.於同的18時20分許至18時21分許,在彰化縣○○市○○路0段000號中華電信營業處旁台灣銀行所屬ATM,提領共3萬元。 25 蕭華廷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4年6月15日19時35分許前,在社群網站FACEBOOK投放租屋廣告,俟蕭華廷瀏覽後與之聯繫,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佯稱先匯款2個月定金便可安排優先看房云云,致蕭華廷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內(提出告訴)。 114年6月16日17時36分許 10,000元 114年6月16日17時36分許 1,000元 26 陳虹方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4年6月16日17時29分許起,以通訊軟體LINE假冒親人與陳虹方聯繫,佯稱需用錢云云,致陳虹方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內(提出告訴)。 114年6月16日17時36分許 50,000元 27 郭宗龍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4年6月16日17時27分許起,以通訊軟體LINE假冒友人與郭宗龍聯繫,佯稱需用錢云云,致郭宗龍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內(提出告訴)。 114年6月16日18時14分許 30,000元 28 陳嘉荃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4年6月16日15時30分許起,在社群網站FACEBOOK與陳嘉荃聯繫,佯稱欲購買陳嘉荃所販售之商品云云,並要求以「711交貨便」進行交易,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又假冒為「711交貨便」客服人員,誆稱因未完成帳戶認證,需要配合進行驗證作業云云,致陳嘉荃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內(提出告訴)。 114年6月16日17時10分許 9,997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 於114年6月16日17時32分,在彰化縣○○市○○路000號之統一便利商店新百川門市,提領4萬9千元。 29 廖恕坊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4年6月17日16時許起,在社群網站FACEBOOK與廖恕坊聯繫,佯稱欲購買廖恕坊所販售之商品云云,並要求以「新竹貨運」進行交易,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又假冒為「富邦銀行」客服人員,誆稱因未完成帳戶認證,需要配合進行驗證作業云云,致廖恕坊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內(提出告訴)。 114年6月17日17時20分許 49,989元 中華郵政 000-00000000000000 於114年6月17日於17時37分許至17時43分許,在彰化縣○○市○○路000號之員林中正路郵局,提領共10萬元。 114年6月17日17時23分許 49,989元 30 林春鈺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4年6月17日11時33分許起,透過社群網站FACEBOOK與林春鈺聯繫,佯稱欲購買林春鈺所販售之商品云云,並要求以「711交貨便」進行交易,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又假冒為「711交貨便」客服人員,誆稱因未完成帳戶認證,需要配合進行驗證作業云云,致林春鈺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內(提出告訴)。 114年6月17日15時33分許 41,985元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1.於114年6月17日15時51分許至15時52分許,在彰化縣○○市○○路00號之統一便利商店員昌門市,提領共4萬元。 2.於同日15時56分許,在國泰世華銀行所屬ATM(編號0VPJD),提領2萬元。 3.於同日16時3分許至16時5分許,在彰化縣○○市○○路0段000號之合作金庫員新分行,提領共9萬元。 31 洪翊菁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4年6月17日12時11分前,在祥群網站FACEBOOK投放廣告,俟洪翊菁瀏覽後與之聯繫,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佯稱抽中獎項,如欲領獎需依指示操作云云,致洪翊菁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內(不提告訴)。 114年6月17日15時44分許 8,081元 32 林哲熒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4年6月18日前,透過通訊軟體TELEGRAM與林哲熒聯繫,佯稱需要額外服務要另外儲值云云,致林哲熒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內(提出告訴)。 114年6月18日14時53分許 5,000元 華南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 於114年6月17日於16時25分許至16時27分許,在彰化縣○○市○○路0段000號之華南銀行員林分行,提領共6萬5千元。 33 陳良貞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4年6月初,透過通訊軟體TELEGRAM與陳良貞聯繫,佯稱匯錢即可獲得永久約砲權限云云,致陳良貞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內(提出告訴)。 114年6月18日15時28分許 30,000元 34 張豪育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4年4月29日12時37分許起,透過抖音與張豪育聯繫,佯稱加入會員需要數據開通云云,致張豪育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內(提出告訴)。 114年6月18日19時34分 30,000元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0 1.於114年6月18日20時8分許至20時9分許,在彰化縣○○市○○路000號之凱基銀行員林分行,提領共4萬元。 2.於同日20時16分許至48分許,在彰化縣○○市○○街00號之台灣企銀員林分行,提領共7萬1千元。 114年6月18日19時36分許 30,000元 114年6月18日19時39分許 21,700元附表二:
編號 犯罪事實 證據名稱 宣告刑(沒收另以獨立主文諭知) 1 犯罪事實欄 附表一編號1 1.告訴人連惠媚於警詢之指訴(偵360號卷第39-40頁)。 2.告訴人提供之臉書頁面、對話紀錄擷圖(同卷第43-45頁)。 黃子欣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2 犯罪事實欄 附表一編號2 1.告訴人謝東霖於警詢之指訴(同卷第53-55頁)。 2.告訴人提供之交易明細擷圖(同卷第59-60頁)。 黃子欣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3 犯罪事實欄 附表一編號3 1.告訴人張惠婷於警詢之指訴(同卷第69-70頁)。 2.告訴人提供之交易明細、對話紀錄擷圖(同卷第73-80頁)。 黃子欣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4 犯罪事實欄 附表一編號4 1.告訴人吳富文於警詢之指訴(同卷第89-93頁)。 2.告訴人提供之社群網站Dcard貼文、對話紀錄、交易明細擷圖(同卷第97-103頁)。 黃子欣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5 犯罪事實欄 附表一編號5 1.告訴人簡秋鳳於警詢之指訴(同卷第113-117頁)。 2.告訴人提供之臉書社團貼文擷圖、對話紀錄及交易明細翻拍照片(同卷第121-129頁)。 黃子欣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6 犯罪事實欄 附表一編號6 1.告訴人許瑋琳於警詢之指訴(員林警卷第93-95頁)。 2.告訴人提供之交易明細影本及擷圖、對話紀錄及臉書頁面擷圖(同卷第98-106頁)。 黃子欣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7 犯罪事實欄 附表一編號7 1.告訴人吳季諠於警詢之指訴(同卷第109-115頁)。 黃子欣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8 犯罪事實欄 附表一編號8 1.告訴人林靜宜於警詢之指訴(同卷第121-125頁)。 2.告訴人提供之存摺內頁影本、交易明細及對話紀錄擷圖(同卷第128-143頁)。 黃子欣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9 犯罪事實欄 附表一編號9 1.告訴人黃圓真於警詢之指訴(同卷第147-149頁)。 2.告訴人提供之交易明細、對話紀錄擷圖(同卷第152-154頁)。 黃子欣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10 犯罪事實欄 附表一編號10 1.告訴人何乙君於警詢之指訴(同卷第157-159頁)。 2.告訴人提供之交易明細、對話紀錄擷圖(同卷第163-165頁)。 黃子欣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11 犯罪事實欄 附表一編號11 1.告訴人范友勝於警詢之指訴(同卷第169-170頁)。 2.告訴人提供之郵政存簿影本、交易明細及對話紀錄擷圖(同卷第173-192頁)。 黃子欣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12 犯罪事實欄 附表一編號12 1.告訴人黃律超於警詢之指訴(同卷第195-198頁)。 2.告訴人提供之對話紀錄擷圖(同卷第200-204頁)。 黃子欣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13 犯罪事實欄 附表一編號13 1.告訴人林冠宇於警詢之指訴(同卷第209-212頁)。 2.告訴人提供之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影本、對話紀錄及交易明細擷圖(同卷第215-222頁)。 黃子欣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14 犯罪事實欄 附表一編號14 1.告訴人周承翰於警詢之指訴(同卷第225-227頁)。 2.告訴人提供之對話紀錄、交易明細擷圖(同卷第230-232頁)。 黃子欣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15 犯罪事實欄 附表一編號15 1.告訴人徐仲慶於警詢之指訴(同卷第235-236頁)。 2.告訴人提供之對話紀錄截圖、交易明細翻拍照片(同卷第239-240頁)。 黃子欣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16 犯罪事實欄 附表一編號16 1.告訴人翁廷翰於警詢之指訴(同卷第243-245頁)。 2.告訴人提供之對話紀錄翻拍照片(同卷第248-272頁)。 黃子欣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17 犯罪事實欄 附表一編號17 1.告訴人呂昕於警詢之指訴(同卷第307-315頁)。 2.告訴人提供之交易明細、對話紀錄擷圖(同卷第317-329頁)。 黃子欣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18 犯罪事實欄 附表一編號18 1.告訴人許羽彤於警詢之指訴(同卷第333-335頁)。 2.告訴人提供之對話紀錄、交易明細擷圖(同卷第338-345頁)。 黃子欣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19 犯罪事實欄 附表一編號19 1.告訴人李宗育於警詢之指訴(同卷第349-352頁)。 2.告訴人提供之Mycard點數購買憑據影本、對話紀錄擷圖(同卷第355-369頁)。 黃子欣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20 犯罪事實欄 附表一編號20 1.告訴人張庭瑄於警詢之指訴(同卷第373-374頁)。 2.告訴人提供之對話紀錄、交易明細擷圖(同卷第377-384頁)。 黃子欣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21 犯罪事實欄 附表一編號21 1.告訴人林重維於警詢之指訴(同卷第387-389頁)。 2.告訴人提供之交易明細、對話紀錄擷圖(同卷第393-403頁)。 黃子欣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22 犯罪事實欄 附表一編號22 1.告訴人謝麗娟於警詢之指訴(同卷第407-408頁)。 2.告訴人提供之對話紀錄、交易明細擷圖(同卷第411-424頁)。 黃子欣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23 犯罪事實欄 附表一編號23 1.告訴人塗崇佳於警詢之指訴(同卷第427-429頁)。 2.告訴人提供之Mycard點數購買憑據影本、對話紀錄及交易明細翻拍照片(同卷第431-433、435-449頁)。 黃子欣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24 犯罪事實欄 附表一編號24 1.告訴人林廷憲於警詢之指訴(同卷第453-455頁)。 2.告訴人提供之對話紀錄、交易明細翻拍照片(同卷第457-461頁。 黃子欣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25 犯罪事實欄 附表一編號25 1.告訴人蕭華廷於警詢之指訴(同卷第465-466頁)。 2.告訴人提供之對話紀錄、交易明細翻拍照片(同卷第469-471頁)。 黃子欣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26 犯罪事實欄 附表一編號26 1.告訴人陳虹方於警詢之指訴(同卷第473-476頁)。 2.告訴人提供之對話紀錄、交易明細擷圖(同卷第479-483頁)。 黃子欣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27 犯罪事實欄 附表一編號27 1.告訴人郭宗龍於警詢之指訴(同卷第487-488頁)。 2.告訴人提供之對話紀錄、交易明細擷圖(同卷第490頁)。 黃子欣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28 犯罪事實欄 附表一編號28 1.告訴人陳嘉荃於警詢之指訴(同卷第493-499頁)。 2.告訴人提供之中華郵政存簿封面影本、交易明細及對話紀錄擷圖(同卷第501-516頁)。 黃子欣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29 犯罪事實欄 附表一編號29 1.告訴人廖恕坊於警詢之指訴(同卷第521-526頁)。 2.告訴人提供之交易明細、對話紀錄擷圖(同卷第529-533頁)。 黃子欣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30 犯罪事實欄 附表一編號30 1.告訴人林春鈺於警詢之指訴(同卷第537-539頁)。 2.告訴人提供之交易明細、對話紀錄擷圖(同卷第542-547頁)。 黃子欣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31 犯罪事實欄 附表一編號31 1.被害人洪翊菁於警詢之供述(同卷第549-552頁)。 2.告訴人提供之對話紀錄、交易明細擷圖(同卷第555-559頁)。 黃子欣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32 犯罪事實欄 附表一編號32 1.告訴人林哲熒於警詢之指訴(同卷第563-564頁)。 2.告訴人提供之對話紀錄、交易明細擷圖(同卷第566-568頁)。 黃子欣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33 犯罪事實欄 附表一編號33 1.告訴人陳良貞於警詢之指訴(同卷第573-575頁)。 2.告訴人提供之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對話紀錄翻拍照片(同卷第576-580頁)。 黃子欣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34 犯罪事實欄 附表一編號34 1.告訴人張育豪於警詢之指訴(同卷第583-593頁)。 2.告訴人提供之易明細擷圖及翻拍照片、匯款憑證及取款收據翻拍照片、對話紀錄擷圖(同卷第596-628頁)。 黃子欣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