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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5 年訴字第 469 號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469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鄧凱鴻

(另案在法務部○○○○○○○○○○○執行中)選任辯護人 蕭亦掦律師

黃彥儒律師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鄧凱鴻自民國115年5月15日起撤銷羈押。

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鄧凱鴻(下稱被告)請求交保等語。辯護人為被告辯護:被告因結婚須撫育幼子,也需照顧患有心臟病的父親,不堪經濟負擔,因而受騙為本案犯行,且本案事證皆已調查完畢,應無羈押原因等語。

二、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前經本院訊問後,認有羈押原因及羈押必要,乃於115年3月6日裁定羈押。

㈡被告因另案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自115年5月15日起

借執行,有該署檢察官115年執助字第352號執行指揮書、法院在監在押簡列表在卷可稽。被告既已因他案移入監獄執行,已無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之情形,是應認原羈押原因已消滅,爰自115年5月15日起撤銷羈押。

㈢被告雖以前詞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但被告既因另案執行,已

非羈押之被告,本院自無從准許具保停止羈押,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0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琇涵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吳冠慧

裁判案由:加重詐欺等
裁判日期:2026-0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