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40號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URIAS FROLEEN MARTINEZ(菲律賓籍)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URIAS FROLEEN MARTINEZ自民國一一五年四月六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按羈押被告,偵查中不得逾2月,審判中不得逾3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或第101條之1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延長羈押期間,審判中每次不得逾2月,如所犯最重本刑為10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者,第一審、第二審以3次為限,第三審以1次為限,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前段、第5項後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
(一)被告URIAS FROLEEN MARTINEZ(中文姓名:芮斯)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所涉起訴書犯行犯罪嫌疑重大,且有羈押原因、羈押必要,裁定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自115年1月6日羈押3月在案。
(二)茲被告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訊問被告後,並聽取檢察官、被告之意見後,認被告所涉起訴書所載犯行犯罪嫌疑重大,且被告為菲律賓籍人士,目前在臺看護工作結束,無固定住居所,被告逃亡之可能性存在,而本案雖已言詞辯論終結並宣判,惟檢察官及被告均仍得上訴而尚未確定,經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之維護、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受限制之程度等一切因素綜合判斷後,認原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均仍存在,爰依據刑事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規定,裁定自115年4月6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6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吳芙如
法 官 黃英豪法 官 高郁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鍾宜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