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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5 年訴字第 57 號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57號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吳孟樺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18119號),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於民國115年9月2日所為判決原本及其正本,因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犯罪事實欄一第22至23行有關「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之記載,應更正為「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偽造特種文書及洗錢之犯意聯絡」。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案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犯罪事實欄一第22至23行有關「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之記載,為「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偽造特種文書及洗錢之犯意聯絡」之誤繕,且此等文字誤繕要核與判決實質內容無礙,依前開說明,自應更正為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簡仲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盈萩

裁判案由:加重詐欺等
裁判日期:2026-0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