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5 年訴字第 572 號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5年度訴字第572號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謝庚諺

廖健凱

黃聖惟

林炘漢

邱昱哲

陳冠凱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13401、13513、14472、16123、16587、17501、18432、18457、19471、19487、19488、20360、21427、21863、21987、22170、22226、22278、23050、23061、23083、23541、23615、23627、23714、24087、24247、24588、24907、25137、25678號、115年度偵字第1268、1471、1472、4830號),本院改以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謝庚諺犯如附表一、附表二編號1、2-1至2-6號、附表三編號1至4號、附表四編號1至90、94至97號主文欄所示之罪,共計106罪,各處如附表一、附表二編號1、2-1至2-6號、附表三編號1至4號、附表四編號1至90、94至97號主文欄所示之刑,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捌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被訴如附件一起訴書附表三編號91、92、93部分,免訴。

廖健凱犯如附表一、附表三編號1至4號、附表四編號99至131號

主文欄所示之罪,共計38罪,各處如附表一、附表三、附表四編號99至131號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捌月。被訴如附件一起訴書附表三編號127部分,公訴不受理。

黃聖惟犯如附表三編號1至4號、附表四編號6至55、57至97、99至126、128至134號主文欄所示之罪,共計130罪,各處如附表三編號1至4號、附表四編號6至55、57至97、99至126、128至134號

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捌月。被訴如附件一起訴書附表三編號56、98、127部分,公訴不受理。

林炘漢犯如附表三編號1至4號、附表四編號20至96號主文欄所示之罪,共計81罪,各處如附表三編號1至4號、附表四編號20至96號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捌月。

邱昱哲犯如附表三編號1至4號、附表四編號97、99至126、128至132號主文欄所示之罪,共計38罪,各處如附表三編號1至4號、附表四編號97、99至126、128至132號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捌月。被訴如附件一起訴書附表三編號98、127部分,公訴不受理。

陳冠凱犯如附表三編號1至4號、附表四編號72至76、78至97號主文欄所示之罪,共計29罪,各處如附表三編號1至4號、附表四編號72至76、78至97號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

犯罪事實及理由

壹、有罪部分: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下列補充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有關被告謝庚諺、廖健凱、黃聖惟、林炘漢、邱昱哲、陳冠凱之記載(如附件一):

證據補充:被告謝庚諺、廖健凱、黃聖惟、林炘漢、邱昱哲、陳冠凱於本院之自白。

二、證據能力:㈠關於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供述證據部分:

按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12條第1項中段規定:「訊問證人之筆錄,以在檢察官或法官面前作成,並經踐行刑事訴訟法所定訊問證人之程序者為限,始得採為證據」,所以證人於警詢時之陳述,於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案件,即絕對不具有證據能力,自不得採為認定被告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證據。㈡其餘被訴部分:

本案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亦非屬高等法院管轄之第一審案件,其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73條之2等規定,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且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所規定證據能力認定及調查方式之限制。

三、論罪科刑:㈠新舊法比較:

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定有明文。查被告6人行為後,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規定於115年1月21日修正公布,於同月23日生效施行。

修正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規定「犯詐欺犯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如有犯罪所得,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者,減輕其刑;並因而使司法警察機關或檢察官得以扣押全部犯罪所得,或查獲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詐欺犯罪組織之人者,減輕或免除其刑。」修正後則規定「犯詐欺犯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並於檢察官偵查中首次自白之日起6個月內,支付與被害人達成調解或和解之全部金額者,得減輕其刑。前項情形,並因而查獲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詐欺犯罪組織之人,或得以扣押該組織所取得全部被害人交付之所有財物或財產上利益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經查,被告6人所犯屬刑法第339條之4之罪,為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規範案件類型,又被告6人於偵查及本院審判時,均自白詐欺犯罪,但被告謝庚諺就附件一起訴書犯罪事實二之部分未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也未與被害人達成調解或和解,依修正前、後規定均不能減輕其刑,又檢察官未主張或舉證被告謝庚諺其餘犯行部分、被告廖健凱、黃聖惟、林炘漢、邱昱哲、陳冠凱等人有何犯罪所得,而查無犯罪所得,可依修正前規定減輕其刑,但均未與被害人達成調解或和解,不能依修正後規定減輕其刑,且修正後之規定較為嚴格,修正後之規定並沒有較為有利,此部分自應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適用行為時之修正前規定。

㈡被告6人所為之論罪:

⑴核被告謝庚諺就附件一起訴書犯罪事實二、犯罪事實三即附

表一編號1至6、犯罪事實四即附表三編號1至90、94至97(編號91、92、93部分另為免訴諭知,詳後述)所為,各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又各是以一行為觸犯加重詐欺取財、洗錢等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論以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斷,計101(1+6+90+4=101)罪;就附件一起訴書犯罪事實三有關被害人曾文昌部分、犯罪事實四即附表二編號1至4部分,各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此部分已據起訴書記載詐欺取得金融帳戶提款卡等財物之犯罪事實,雖未引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名,應予以審理論罪),計5(1+4=5)罪,共計106罪,應分別論處。

⑵核被告廖健凱就附件一起訴書犯罪事實二、犯罪事實四即附

表三編號99至131所為,各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又各是以一行為觸犯加重詐欺取財、洗錢等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論以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斷,計34(1+33=34)罪;就附件一起訴書犯罪事實四即附表二編號1至4部分,各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此部分已據起訴書記載詐欺取得金融帳戶提款卡等財物之犯罪事實,雖未引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名,應予以審理論罪),計4罪,共計38罪,應分別論處。

⑶核被告黃聖惟就附件一起訴書犯罪事實四即附表三編號30(

首次)所為,是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就附件一起訴書犯罪事實四即附表三編號6至29、31至55、57至97、99至126、128至134(編號56、98、127部分另為不受理諭知,詳後述)所為,各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又各是以一行為觸犯加重詐欺取財、洗錢等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論以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斷,計126(1+24+25+41+28+7=126)罪;就附件一起訴書犯罪事實四即附表二編號1至4部分,各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此部分已據起訴書記載詐欺取得金融帳戶提款卡等財物之犯罪事實,雖未引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名,應予以審理論罪),計4罪,共計130罪,應分別論處。

⑷核被告林炘漢就附件一起訴書犯罪事實四即附表三編號30(

首次)所為,是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就附件一起訴書犯罪事實四即附表三編號20至29、31至96所為,各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又各是以一行為觸犯加重詐欺取財、洗錢等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論以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斷,計130(1+10+66=77)罪;就附件一起訴書犯罪事實四即附表二編號1至4部分,各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此部分已據起訴書記載詐欺取得金融帳戶提款卡等財物之犯罪事實,雖未引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名,應予以審理論罪),計4罪,共計81罪,應分別論處。⑸核被告邱昱哲就附件一起訴書犯罪事實四即附表三編號97、9

9至126、128至132(編號98、127部分另為不受理諭知,詳後述)所為,各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又各是以一行為觸犯加重詐欺取財、洗錢等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論以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斷,計34(1+28+5=34)罪;就附件一起訴書犯罪事實四即附表二編號1至4部分,各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此部分已據起訴書記載詐欺取得金融帳戶提款卡等財物之犯罪事實,雖未引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名,應予以審理論罪),計4罪,共計38罪,應分別論處。

⑹核被告陳冠凱就附件一起訴書犯罪事實四即附表三編號72至7

6、78至97所為,各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又各是以一行為觸犯加重詐欺取財、洗錢等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論以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斷,計25(5+20=25)罪;就附件一起訴書犯罪事實四即附表二編號1至4部分,各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此部分已據起訴書記載詐欺取得金融帳戶提款卡等財物之犯罪事實,雖未引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名,應予以審理論罪),計4罪,共計29罪,應分別論處。㈢起訴書雖就所載犯罪事實三及附表一、犯罪事實四即附表二

、三部分,認被告等人另犯洗錢防制法第21條第1項第5款之以不正方法收集金融帳戶罪名云,但此部分以不正方法收集金融帳戶未遂犯行,應為上述加重取財犯行所吸收,不另論罪,公訴檢察官已補充刪除此部分以不正方法收集金融帳戶罪名(本院卷第530頁),附此敘明。

㈣按犯詐欺犯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如有犯罪所得

,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者,減輕其刑,修正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前段定有明文,另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前段規定:「犯前4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經查,被告6人於偵查及本院審判時,均自白詐欺犯罪,但被告謝庚諺就附件一起訴書犯罪事實二之部分未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1,000元,也未與被害人達成調解或和解,不能依該規定減輕其刑,又檢察官未主張或舉證被告謝庚諺其餘犯行部分、被告廖健凱、黃聖惟、林炘漢、邱昱哲、陳冠凱等人有何犯罪所得,而查無犯罪所得,各依修正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㈤被告謝庚諺就附件一起訴書犯罪事實二以外之其餘犯行部分

、被告廖健凱、黃聖惟、林炘漢、邱昱哲、陳冠凱分別就所犯參與犯罪組織、洗錢之犯行,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不諱,且查無犯罪所得,此部分原依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後段、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前段應減輕其刑,然其所犯參與犯罪組織、洗錢罪,是屬想像競合犯其中之輕罪,就此部分想像競合輕罪得減刑部分,即均應於本院依刑法第57條量刑時,一併衡酌該部分減輕其刑事由。

㈥爰分別審酌被告6人明知詐欺集團犯罪危害民眾甚鉅,為政府

嚴加查緝並加重刑罰,仍貪圖利慾、以身試法,都是擔任車手收款轉交上手、被告謝庚諺又擔任取簿手、被告廖健凱又擔任收水手、被告黃聖惟又擔任收水手、驗卡、修改密碼、被告林炘漢又擔任租車用以提款、被告邱昱哲又擔任取簿手、收水手之工作分擔、被告6人犯後於偵查、審判中自白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都尚未與告訴人達成民事和解,暨分別審酌被告6人之素行、智識程度、家庭狀況、所造成之損害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分別審酌被告6人上述所犯都是相同罪質之犯罪,犯罪類型、行為態樣、手段都有相似之處,犯罪時間都相差不久,並考量上述各罪之法律目的、各就被告6人所犯此部分之罪整體評價其應受非難及矯治之程度,並兼衡所犯罪數、刑罰經濟與公平、比例等原則等節,定其應執行之刑,以資懲儆。至被告6人經整體觀察都認處以自由刑即足,尚無併科罰金刑之必要。

四、沒收:㈠本案被告謝庚諺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為其就附件一起

訴書犯罪事實二收受之1,000元報酬(如附件一起訴書第5頁犯罪事實二所載),屬其犯罪之所得,此部分1,000元既屬被告謝庚諺詐欺犯罪之「犯罪所得」,亦屬「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雖未扣案,仍應依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㈡另檢察官未主張或舉證被告謝庚諺就附件一起訴書犯罪事實

二以外之其餘犯行部分、被告廖健凱、黃聖惟、林炘漢、邱昱哲、陳冠凱等人有何犯罪所得,而查無犯罪所得,無從宣告沒收追徵。

貳、免訴部分:

一、公訴意旨另略以:被告謝庚諺也有如附件一起訴書附表三編號91、92、93所示,對被害人曾映萱、王聖和、曾翔俊各於114年3月28日為加重詐欺取財、洗錢犯行,因認被告謝庚諺此部分也各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等罪嫌,為想像競合犯關係,請從1重處斷云云。

二、按曾經判決確定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2第1款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謝庚諺曾因對被害人曾映萱、王聖和、曾翔俊各於114年3月28日為加重詐欺取財、洗錢犯行,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以114年度金訴字第506號判決判處罪刑(該判決附表三編號3、4、5,附件編號3、4、5),於114年10月22日判決確定,有該案判決、及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查,本案被告謝庚諺被訴此部分犯行,與上述判決確定認定之事實相同,是同一行為,本案被告謝庚諺被訴之此部分犯罪行為,既然已經前案判決確定,自不得再行訴追,依照上述說明,應為諭知免訴之判決。

參、不受理部分:

一、公訴意旨另略以:被告黃聖惟也有如附件一起訴書附表三編號56、98、127所示,對被害人王俊傑、吳鉢丹、邱𦼃寶詐欺致各於114年3月15日、114年4月26日、114年5月2日匯款而為加重詐欺取財、洗錢犯行;被告邱昱哲也有如附件一起訴書附表三編號98、127所示,對被害人吳鉢丹、邱𦼃寶詐欺致各於114年4月26日、114年5月2日匯款而為加重詐欺取財、洗錢犯行;被告廖健凱也有如附件一起訴書附表三編號127所示,對被害人邱𦼃寶詐欺致於114年5月2日匯款而為加重詐欺取財、洗錢犯行;因認被告黃聖惟、邱昱哲、廖健凱此部分也各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等罪嫌,為想像競合犯關係,請從1重處斷云云。

二、按同一案件繫屬於有管轄權之數法院者,由繫屬在先之法院審判之,刑事訴訟法第8條前段定有明文。案件有依刑事訴訟法第8條之規定不得為審判之情形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同法第303條第7款亦有明定。是以同一案件繫屬於有管轄權之數法院,除已依刑事訴訟法第8條但書規定「經共同之直接上級法院裁定,亦得由繫屬在後之法院審判」者外,原則上應由繫屬在先之法院審判之,對後繫屬之案件為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7款定有明文。而「同一案件」係指所訴兩案之被告相同,被訴之犯罪事實亦屬同一者而言;接續犯、吸收犯、結合犯、加重結果犯及刑法修正前之常業犯等實質上一罪,暨想像競合犯、刑法修正前之牽連犯、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者,均屬同一事實(最高法院98年度臺上字第6899號判決要旨參照)。

三、經查:被告黃聖惟曾因對被害人王俊傑詐欺致於114年5月9日匯款而為加重詐欺取財、洗錢犯行,被告黃聖惟、邱昱哲曾因對被害人吳鉢丹詐欺致於114年4月25日接續2次匯款而為加重詐欺取財、洗錢犯行,被告黃聖惟、邱昱哲、廖健凱曾因對被害人邱𦼃寶詐欺致於114年5月15日匯款而為加重詐欺取財、洗錢犯行,都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43126號起訴書提起公訴,於114年10月3日繫屬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由該院以114年度金訴字第4286號於115年1月8日判處罪刑(分別如該案附表一編號5、23、28所示),現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15年度金上訴字第883號案件審理中(下稱前案),尚未判決,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上述114年度金訴字第4286號判決書在卷可查。本案起訴被告黃聖惟對被害人王俊傑詐欺致於114年3月15日匯款而為加重詐欺取財、洗錢犯行,起訴被告邱昱哲對被害人吳鉢丹、邱𦼃寶詐欺致各於114年4月26日、114年5月2日匯款而為加重詐欺取財、洗錢犯行,起訴被告廖健凱對被害人邱𦼃寶詐欺致於114年5月2日匯款而為加重詐欺取財、洗錢犯行(如本案附件起訴書附表三編號56、98、127所示),此部分起訴之犯罪事實,與前案起訴之犯罪事實,其被害人各屬相同,雖然被害人受騙匯款之時間不同,但各為對於同一被害人同一犯罪之接續實施,顯然各是同一案件,又本案是在115年3月18日繫屬於本院,有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5年3月18日彰檢智平114偵13401字第1159015207號函上本院收案章戳記在卷為憑,就此部分被告所涉犯本案此部分犯行,為繫屬在後之案件,為重複起訴,依照上述說明,應由前案繫屬之法院審判之,本案此部分爰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肆、移送併辦意旨另略以:被告廖健凱、黃聖惟、林炘漢、顏嘉宏、謝庚諺另有如附件二移送併辦意旨書所示之犯行,被告謝庚諺、黃聖惟、林炘漢就附件二編號1、2對被害人鄭雅云、陳淑惠所為,與本案附件一起訴書附表三編號55、68所示,被告廖健凱、顏嘉宏、黃聖惟就附件二編號3、4、5對被害人陳美珊、陳湘涵、江季芹所為,與本案附件一起訴書附表三編號112、113、128所示,各為基本事實相同之同一案件,因認被告廖健凱、顏嘉宏、謝庚諺、黃聖惟、林炘漢此部分也各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等罪嫌,爰移送併案審理云云。

但查:本案已經本院於115年5月28日辯論終結,檢察官於115年6月19日才移送併辦審理,移送併辦意旨書於115年7月13日才到達本院,本院無從併案審理。

伍、應適用之法條: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84條之1第1項第7款、第22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第302條第1款、第303條第7款,判決如主文。

陸、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院)提出上訴。本案經檢察官張宜群提起公訴,檢察官張嘉宏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余仕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心怡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千萬元以下罰金。但參與情節輕微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以言語、舉動、文字或其他方法,明示或暗示其為犯罪組織之成員,或與犯罪組織或其成員有關聯,而要求他人為下列行為之一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3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出售財產、商業組織之出資或股份或放棄經營權。

二、配合辦理都市更新重建之處理程序。

三、購買商品或支付勞務報酬。

四、履行債務或接受債務協商之內容。前項犯罪組織,不以現存者為必要。

以第 2 項之行為,為下列行為之一者,亦同:

一、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其行使權利。

二、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已受該管公務員解散命令三次以上而不解散。

第 2 項、前項第 1 款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犯第 339 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9條有第 2 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 1 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 5 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21條無正當理由收集他人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之帳戶、向提供虛擬資產服務或第三方支付服務之事業或人員申請之帳號,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3 千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三、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四、以期約或交付對價使他人交付或提供而犯之。

五、以強暴、脅迫、詐術、監視、控制、引誘或其他不正方法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即附件一起訴書犯罪事實二)編號 犯罪事實 主 文 一 附件一起訴書犯罪事實二所示犯行 謝庚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廖健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附表二:(即附件一起訴書犯罪事實三及附表一)編號 犯罪事實 主 文 1 附件一起訴書犯罪事實三所示有關被害人曾文昌之犯行 謝庚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2-1 附件一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所示犯行 謝庚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2-2 附件一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所示犯行 謝庚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2-3 附件一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所示犯行 謝庚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2-4 附件一起訴書附表一編號4所示犯行 謝庚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2-5 附件一起訴書附表一編號5所示犯行 謝庚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2-6 附件一起訴書附表一編號6所示犯行 謝庚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附表三:(即附件一起訴書附表二)編號 犯罪事實 主 文 1 附件一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所示犯行 謝庚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廖健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黃聖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林炘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邱昱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陳冠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2 附件一起訴書附表二編號2所示犯行 謝庚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廖健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黃聖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林炘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邱昱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陳冠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3 附件一起訴書附表二編號3所示犯行 謝庚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廖健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黃聖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林炘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邱昱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陳冠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4 附件一起訴書附表二編號4所示犯行 謝庚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廖健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黃聖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林炘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邱昱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陳冠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附表四:(即附件一起訴書附表三)編號 犯罪事實 主 文 1 附件一起訴書附表三編號1所示犯行 謝庚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2 附件一起訴書附表三編號2所示犯行 謝庚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3 附件一起訴書附表三編號3所示犯行 謝庚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4 附件一起訴書附表三編號4所示犯行 謝庚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5 附件一起訴書附表三編號5所示犯行 謝庚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6 附件一起訴書附表三編號6所示犯行 謝庚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黃聖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7 附件一起訴書附表三編號7所示犯行 謝庚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黃聖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8 附件一起訴書附表三編號8所示犯行 謝庚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黃聖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9 附件一起訴書附表三編號9所示犯行 謝庚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黃聖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0 附件一起訴書附表三編號10所示犯行 謝庚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黃聖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1 附件一起訴書附表三編號11所示犯行 謝庚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黃聖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2 附件一起訴書附表三編號12所示犯行 謝庚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黃聖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3 附件一起訴書附表三編號13所示犯行 謝庚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黃聖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14 附件一起訴書附表三編號14所示犯行 謝庚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黃聖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5 附件一起訴書附表三編號15所示犯行 謝庚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黃聖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6 附件一起訴書附表三編號16所示犯行 謝庚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黃聖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7 附件一起訴書附表三編號17所示犯行 謝庚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黃聖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8 附件一起訴書附表三編號18所示犯行 謝庚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黃聖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9 附件一起訴書附表三編號19所示犯行 謝庚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黃聖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20 附件一起訴書附表三編號20所示犯行 謝庚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黃聖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林炘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21 附件一起訴書附表三編號21所示犯行 謝庚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黃聖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林炘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22 附件一起訴書附表三編號22所示犯行 謝庚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黃聖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林炘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23 附件一起訴書附表三編號23所示犯行 謝庚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黃聖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林炘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24 附件一起訴書附表三編號24所示犯行 謝庚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黃聖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林炘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25 附件一起訴書附表三編號25所示犯行 謝庚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黃聖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林炘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26 附件一起訴書附表三編號26所示犯行 謝庚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黃聖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林炘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27 附件一起訴書附表三編號27所示犯行 謝庚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黃聖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林炘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28 附件一起訴書附表三編號28所示犯行 謝庚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黃聖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林炘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29 附件一起訴書附表三編號29所示犯行 謝庚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黃聖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林炘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30 附件一起訴書附表三編號30所示犯行 謝庚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黃聖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林炘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31 附件一起訴書附表三編號31所示犯行 謝庚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黃聖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林炘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32 附件一起訴書附表三編號32所示犯行 謝庚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黃聖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林炘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33 附件一起訴書附表三編號33所示犯行 謝庚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黃聖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林炘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34 附件一起訴書附表三編號34所示犯行 謝庚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黃聖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林炘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35 附件一起訴書附表三編號35所示犯行 謝庚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黃聖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林炘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36 附件一起訴書附表三編號36所示犯行 謝庚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黃聖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林炘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37 附件一起訴書附表三編號37所示犯行 謝庚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黃聖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林炘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38 附件一起訴書附表三編號38所示犯行 謝庚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黃聖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林炘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39 附件一起訴書附表三編號39所示犯行 謝庚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黃聖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林炘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40 附件一起訴書附表三編號40所示犯行 謝庚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黃聖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林炘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41 附件一起訴書附表三編號41所示犯行 謝庚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黃聖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林炘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42 附件一起訴書附表三編號42所示犯行 謝庚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黃聖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林炘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43 附件一起訴書附表三編號43所示犯行 謝庚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黃聖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林炘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44 附件一起訴書附表三編號44所示犯行 謝庚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黃聖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林炘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45 附件一起訴書附表三編號45所示犯行 謝庚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黃聖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林炘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46 附件一起訴書附表三編號46所示犯行 謝庚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黃聖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林炘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47 附件一起訴書附表三編號47所示犯行 謝庚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黃聖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林炘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48 附件一起訴書附表三編號48所示犯行 謝庚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黃聖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林炘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49 附件一起訴書附表三編號49所示犯行 謝庚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黃聖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林炘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50 附件一起訴書附表三編號50所示犯行 謝庚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黃聖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林炘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51 附件一起訴書附表三編號51所示犯行 謝庚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黃聖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林炘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52 附件一起訴書附表三編號52所示犯行 謝庚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黃聖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林炘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53 附件一起訴書附表三編號53所示犯行 謝庚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黃聖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林炘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54 附件一起訴書附表三編號54所示犯行 謝庚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黃聖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林炘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55 附件一起訴書附表三編號55所示犯行 謝庚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黃聖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林炘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56 附件一起訴書附表三編號56所示犯行 謝庚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林炘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57 附件一起訴書附表三編號57所示犯行 謝庚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黃聖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林炘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58 附件一起訴書附表三編號58所示犯行 謝庚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黃聖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林炘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59 附件一起訴書附表三編號59所示犯行 謝庚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黃聖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林炘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60 附件一起訴書附表三編號60所示犯行 謝庚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黃聖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林炘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61 附件一起訴書附表三編號61所示犯行 謝庚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黃聖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林炘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62 附件一起訴書附表三編號62所示犯行 謝庚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黃聖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林炘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63 附件一起訴書附表三編號63所示犯行 謝庚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黃聖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林炘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64 附件一起訴書附表三編號64所示犯行 謝庚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黃聖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林炘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65 附件一起訴書附表三編號65所示犯行 謝庚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黃聖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林炘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66 附件一起訴書附表三編號66所示犯行 謝庚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黃聖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林炘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67 附件一起訴書附表三編號67所示犯行 謝庚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黃聖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林炘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68 附件一起訴書附表三編號68所示犯行 謝庚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黃聖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林炘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69 附一件起訴書附表三編號69所示犯行 謝庚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黃聖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林炘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70 附件一起訴書附表三編號70所示犯行 謝庚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黃聖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林炘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71 附件一起訴書附表三編號71所示犯行 謝庚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黃聖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林炘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72 附件一起訴書附表三編號72所示犯行 謝庚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黃聖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林炘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陳冠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73 附件一起訴書附表三編號73所示犯行 謝庚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黃聖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林炘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陳冠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74 附件一起訴書附表三編號74所示犯行 謝庚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黃聖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林炘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陳冠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75 附件一起訴書附表三編號75所示犯行 謝庚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黃聖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林炘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陳冠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76 附件一起訴書附表三編號76所示犯行 謝庚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黃聖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林炘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陳冠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77 附件一起訴書附表三編號77所示犯行 謝庚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黃聖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林炘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78 附件一起訴書附表三編號78所示犯行 謝庚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黃聖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林炘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陳冠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79 附件一起訴書附表三編號79所示犯行 謝庚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黃聖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林炘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陳冠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80 附件一起訴書附表三編號80所示犯行 謝庚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黃聖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林炘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陳冠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81 附件一起訴書附表三編號81所示犯行 謝庚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黃聖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林炘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陳冠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82 附件一起訴書附表三編號82所示犯行 謝庚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黃聖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林炘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陳冠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83 附件一起訴書附表三編號83所示犯行 謝庚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黃聖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林炘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陳冠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84 附件一起訴書附表三編號84所示犯行 謝庚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黃聖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林炘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陳冠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85 附件一起訴書附表三編號85所示犯行 謝庚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黃聖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林炘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陳冠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86 附件一起訴書附表三編號86所示犯行 謝庚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黃聖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林炘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陳冠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87 附件一起訴書附表三編號87所示犯行 謝庚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黃聖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林炘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陳冠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88 附件一起訴書附表三編號88所示犯行 謝庚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黃聖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林炘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陳冠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89 附件一起訴書附表三編號89所示犯行 謝庚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黃聖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林炘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陳冠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90 附件一起訴書附表三編號90所示犯行 謝庚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黃聖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林炘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陳冠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91 附件一起訴書附表三編號91所示犯行 黃聖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林炘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陳冠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92 附件一起訴書附表三編號92所示犯行 黃聖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林炘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陳冠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93 附件一起訴書附表三編號93所示犯行 黃聖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林炘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陳冠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94 附件一起訴書附表三編號94所示犯行 謝庚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黃聖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林炘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陳冠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95 附件一起訴書附表三編號95所示犯行 謝庚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黃聖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林炘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陳冠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96 附件一起訴書附表三編號96所示犯行 謝庚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黃聖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林炘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陳冠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97 附件一起訴書附表三編號97所示犯行 謝庚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黃聖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邱昱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陳冠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98 附件一起訴書附表三編號98所示犯行 (不受理) 99 附件一起訴書附表三編號99所示犯行 廖健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黃聖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邱昱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100 附件一起訴書附表三編號100所示犯行 廖健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黃聖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邱昱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01 附件一起訴書附表三編號101所示犯行 廖健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黃聖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邱昱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02 附件一起訴書附表三編號102所示犯行 廖健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黃聖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邱昱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03 附件一起訴書附表三編號103所示犯行 廖健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黃聖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邱昱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04 附件一起訴書附表三編號104所示犯行 廖健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黃聖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邱昱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105 附件一起訴書附表三編號105所示犯行 廖健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黃聖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邱昱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106 附件一起訴書附表三編號106所示犯行 廖健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黃聖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邱昱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07 附件一起訴書附表三編號107所示犯行 廖健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黃聖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邱昱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08 附件一起訴書附表三編號108所示犯行 廖健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黃聖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邱昱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09 附件一起訴書附表三編號109所示犯行 廖健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黃聖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邱昱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10 附件一起訴書附表三編號110所示犯行 廖健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黃聖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邱昱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111 附件一起訴書附表三編號111所示犯行 廖健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黃聖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邱昱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12 附件一起訴書附表三編號112所示犯行 廖健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黃聖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邱昱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13 附件一起訴書附表三編號113所示犯行 廖健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黃聖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邱昱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14 附件一起訴書附表三編號114所示犯行 廖健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黃聖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邱昱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115 附件一起訴書附表三編號115所示犯行 廖健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黃聖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邱昱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16 附件一起訴書附表三編號116所示犯行 廖健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黃聖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邱昱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117 附件一起訴書附表三編號117所示犯行 廖健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黃聖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邱昱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118 附件一起訴書附表三編號118所示犯行 廖健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黃聖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邱昱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119 附件一起訴書附表三編號119所示犯行 廖健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黃聖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邱昱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120 附件一起訴書附表三編號120所示犯行 廖健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黃聖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邱昱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21 附件一起訴書附表三編號121所示犯行 廖健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黃聖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邱昱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122 附件一起訴書附表三編號122所示犯行 廖健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黃聖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邱昱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23 附件一起訴書附表三編號123所示犯行 廖健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黃聖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邱昱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24 附件一起訴書附表三編號124所示犯行 廖健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黃聖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邱昱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25 附件一起訴書附表三編號125所示犯行 廖健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黃聖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邱昱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26 附件一起訴書附表三編號126所示犯行 廖健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黃聖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邱昱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27 附件一起訴書附表三編號127所示犯行 廖健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28 附件一起訴書附表三編號128所示犯行 廖健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黃聖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邱昱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129 附件一起訴書附表三編號129所示犯行 廖健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黃聖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邱昱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30 附件一起訴書附表三編號130所示犯行 廖健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黃聖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邱昱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31 附件一起訴書附表三編號131所示犯行 廖健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黃聖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邱昱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132 附件一起訴書附表三編號132所示犯行 黃聖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邱昱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133 附件一起訴書附表三編號133所示犯行 黃聖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134 附件一起訴書附表三編號134所示犯行 黃聖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附件一: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114年度偵字第13401號

114年度偵字第13513號114年度偵字第14472號114年度偵字第16123號114年度偵字第16587號114年度偵字第17501號

114年度偵字第18432號114年度偵字第18457號

114年度偵字第19471號114年度偵字第19487號114年度偵字第19488號114年度偵字第20360號114年度偵字第21427號114年度偵字第21863號114年度偵字第21987號114年度偵字第22170號114年度偵字第22226號114年度偵字第22278號

114年度偵字第23050號114年度偵字第23061號114年度偵字第23083號114年度偵字第23541號114年度偵字第23615號114年度偵字第23627號114年度偵字第23714號114年度偵字第24087號114年度偵字第24247號114年度偵字第24588號114年度偵字第24907號114年度偵字第25137號114年度偵字第25678號114年度偵字第25680號115年度偵字第1268號115年度偵字第1471號115年度偵字第1472號115年度偵字第4830號

被 告 邱昱哲 男 2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彰化縣○○鄉○○路0段00號居彰化縣○○鄉○○○路00巷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黃聖惟 男 28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彰化縣○○市○○路0段000號居彰化縣○○市○○路0段000號(現另案羈押在法務部矯正署○○ 看守所)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顏嘉宏 男 25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彰化縣○○市○○街000號之0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廖健凱 男 28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里00鄰○○路0

段000號00樓之0(現在法務部矯正署○○分監執行 中)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謝庚諺 男 26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彰化縣○○鄉○○巷00弄00號居彰化縣○○鄉○○街000號(現在法務部矯正署○○○○監獄 執行中)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蔣于謙 男 2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宜蘭縣○○鄉○○○路000巷00號(現在法務部矯正署○○分監執行中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陳冠凱 男 3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彰化縣○○鄉○○村0鄰○○巷0號居彰化縣○○鄉○○路00號(現在法務部矯正署○○○○監獄執行中)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林炘漢 男 37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彰化縣○○鄉○○路000巷0號(現在法務部矯正署○○監獄執行中)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謝庚諺前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確定,並於民國113年5月2日執行完畢;黃聖惟前因違反藥事法、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法院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確定,於112年10月12日執行完畢;邱昱哲前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法院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確定,於110年6月18日假釋出監,於110年9月2日假釋期滿未經撤銷,視為執行完畢;林炘漢前因違反藥事法、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2月確定,上開案件經接續執行,於112年10月30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與廖健凱、顏嘉宏、陳冠凱、蔣于嫌基於參與犯罪組織之犯意,加入由李竣宇(通訊軟體Telegram暱稱「如來佛」)、真實姓名年籍不詳、Telegram暱稱「平安就是福」及「奶姬(即「奶姬3.0)」、「尼卡」所組成之三人以上,以實施詐術為手段、具持續性及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之詐欺集團(下稱本案詐欺集團,廖健凱涉嫌參與犯罪組織罪嫌部分,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14年度金訴字第2685號判決確定;謝庚諺、陳冠凱涉嫌參與犯罪組織罪嫌部分,業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以114年度金訴字第506號判決確定;邱昱哲涉嫌參與犯罪組織罪嫌部分,業經貴院以114年度訴字第1049號判決確定,均不在本案起訴範圍),由「平安就是福」透過Telegram群組「大潤發」(後更名為「海賊王 one piece」)指揮渠等從事詐欺取財、洗錢等犯罪行為。渠等之Telegram暱稱、參與時間及分工如下:

㈠謝庚諺:暱稱「胖胖」,於114年1月22日加入本案詐欺集團,擔任車手、取簿手之角色,迄114年4月19日遭查獲為止。

㈡廖健凱:暱稱「金字塔」、「童錦程」,於114年1月加入本

案詐欺集團,擔任車手之角色,嗣因未將詐得款項上交而脫離,再於114年4月27日加入本案詐欺集團,擔任車手、收水手之角色,迄114年5月15日遭查獲為止。

㈢黃聖惟:暱稱「蘇東坡」、「鈔派」,於114年3月初(早於

林炘漢)加入本案詐欺集團,擔任車手、收水手、驗卡及修改密碼之角色,並向其不知情之姑姑黃惠貌借用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供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作為提領款項之交通工具,迄114年6月5日遭查獲為止。

㈣林炘漢:暱稱「火斤」、「漢」,於114年3月5日起加入本案

詐欺集團,擔任車手之角色,並承租車牌號碼000-0000號租賃小客車供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作為提領款項之交通工具,迄114年4月初退出。

㈤邱昱哲:暱稱「陳桂林」、「卡西法」、「菩薩」,於114年

4月初(林炘漢退出時)加入本案詐欺集團,擔任取簿手、車手、收水手之角色,迄114年5月16日遭查獲為止。㈥陳冠凱:暱稱「凱」,於114年3月21日加入本案詐欺集團,擔任車手之角色,迄114年4月19日遭查獲為止。

㈦蔣于謙:暱稱「咖波」,於114年4月20日加入本案詐欺集團

,擔任車手之角色,迄114年4月30日17時許退出。㈧顏嘉宏:暱稱「霍爾」、「霍元甲」,於114年3月底加入本

案詐欺集團,擔任車手、收水手之角色,迄114年6月5日遭查獲為止。

二、謝庚諺與廖健凱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犯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先由本案詐欺集團之不詳成員於114年1月21日前某時,以假投資(具體情節不詳)之手法,對曾韋茹施用詐術,致曾韋茹陷於錯誤,而於114年1月21日11時22分、11時24分許,匯款新臺幣(下同)10萬元、5萬元至本案詐欺集團所支配、掌握之賴是宗所申設之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賴是宗一銀帳戶)內,再由「平安就是福」指示廖健凱、謝庚諺提領,謝庚諺即於同日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前往○○○○○○○○○○○○醫院找廖健凱拿取賴是宗一銀帳戶提款卡,復於翌(22)日10時25分至彰化縣○○鎮○○路0段000號之統一超商○○門市提領1萬9,000元,並把提領之贓款扣除1,000元作為自身報酬,連同賴是宗一銀帳戶提款卡交與廖健凱,廖健凱再將之交與上手,以此方式製造金流斷點,而隱匿詐欺所得款項之去向。(114年度偵字第13513號)

三、謝庚諺與「金字塔」(帳號後有圖示,非廖健凱)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犯詐欺取財、無正當理由收集帳戶及洗錢之犯意聯絡,先由「金字塔」所屬之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4年2月25日19時許,以社群網站Facebook社團「大台中找工作」張貼「不用交錢、不用押金,不影響正職工作,日領5-30萬不上限+獎勵金【當天就能領取】,需要的話加LINE ID:0000000」之訊息,曾昌文(涉嫌違反洗錢防制法等罪嫌,另經本署檢察官以114年度偵字第18534號提起公訴)瀏覽後信以為真,而加入通訊軟體LINE暱稱「張文聰」之帳號,「張文聰」再向曾昌文佯稱其係稅務管理公司,欲租用金融帳戶結稅等語,致曾昌文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114年2月26日15時45分許,將其申設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曾昌文郵局帳戶)提款卡、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曾昌文富邦帳戶)提款卡置放於其停放在彰化縣線西鄉頂庄路住處(地址詳卷)前之機車置物箱內。再由「金字塔」指示謝庚諺前往拿取,謝庚諺遂於同日16時49分許,委請當時尚不知情之黃聖惟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搭載其前往上開地點,由謝庚諺下車拿取曾昌文之上開金融帳戶提款卡,再至彰化縣○○鎮○○路0段000號之空軍一號員林甜甜巴士站寄至「金字塔」指定之地點,復由「金字塔」所屬之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方式,對附表一所示之人施以詐術,致附表一所示之人陷於錯誤,而分別依指示,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金額,匯款至曾昌文之上開金融帳戶內,再由「金字塔」所屬之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地點提領一空,以此方式製造金流斷點,而隱匿詐欺所得款項之去向。(114年度偵字第19471號,此案被告廖健凱、黃聖惟另為不起訴處分)

四、謝庚諺、廖健凱、黃聖惟、林炘漢、邱昱哲、陳冠凱、蔣于謙、顏嘉宏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犯詐欺取財、無正當理由收集帳戶及洗錢之犯意聯絡,先由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附表二所示之時間,對附表二所示之金融帳戶所有人施以附表二所示之方式,致附表二所示之金融帳戶所有人陷於錯誤,而提供附表二所示之金融帳戶與本案詐欺集團支配、使用,再由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附表三所示之時間、方式,對附表三所示之人施以詐術,致附表三所示之人陷於錯誤,而分別依指示,於附表三所示之時間、金額,匯款至本案詐欺集團所支配之附表三所示之金融帳戶內,再由「平安就是福」指示渠等分工拿取如附表三所示之金融帳戶並提領及上交提領之贓款(提領者及應負責之共犯詳附表三),以此方式製造金流斷點,而隱匿詐欺所得款項之去向。

五、嗣曾昌文、陳俊宏、黃勝鴻、林稚翔、陳湘昀、許嫣蘭、黃禹銘及附表一、二、三所示之人發覺遭騙報警處理,經警循線查悉上情。

六、案經曾昌文、陳俊宏、黃勝鴻、林稚翔、陳湘昀、許嫣蘭、黃禹銘、吳鉢丹、鄭雅云訴由彰化縣警察局和美分局;高興龍、鍾念濡、林可芸、林佳穎、謝李明照、胡翔崳、陳淑惠、鄭明育、林于歆、林仲維、邱𦼃寶、韓貴美、陳美珊、陳湘涵、吳秋慧訴由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來安藇、黃雅宴、蔡宗倫、許合靚、黃沼人、賴漢蔚、康嘉珈、鍾溫德、卓琨樺、詹正賢、林芷苓、潘國鋒、林佩蓉、劉季昕、林家瑋、任惠宗、楊靜芬、李宜蒨、卓子茵、劉姵吟、吳庭葳、李奇亮、蕭明堯、劉晨玉、錢聰隆、鄒昀蓁、陳永宗、劉惠君、劉怡君、方維仁訴由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周玉燕、施文棟、陳鈞禎、洪瑞瑩、許桓瑞、葉國維、呂懿庭、黃子芸、李俞儂、廖名偉訴由彰化縣警察局北斗分局;吳邦立、鄭思薇、連為琦、林文添、吳壬由、張郁潔、戴翊丞、張哲嘉、許惠咨、謝澂庭、蘇韋綸、賴亭竹、張榮昌、蔡品惠、許嘉孜、何承祐、鄭翊辰、江姿儀、吳俊宗、羅家富、江惠鈴、游文耀、卓弘燁、楊莉燕、謝佳雯、紹素梅、張至瑄、張哲勳、陳威翰、劉芋汝、王俊傑、王致翔、張森榮、蘇盈佳、楊詠薔、陳宥霖、鍾柏勛、崔智蕊、郭丞峻、余蕎茵、張瑞珍、黃菀萱、張正宗訴由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洪丞妤、陳翊慈、劉詩情、姚景華、陳立佑、侯佳慧、張詠晴、粘秀月、張鈞棓、林家勁、陳梓涵、洪立陽、羅志彬、賴怡如訴由彰化縣警察局田中分局;王聖和、曾翔俊、曾映萱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沈哲安、趙亮穎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徐盛興、伍紋欣訴由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埔里分局;劉秋蘭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報告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陳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核轉;陳惠雪、林希耘訴由基隆市警察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名稱及待證事實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㈠ 被告謝庚諺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自白。 證明被告謝庚諺有為犯罪事實欄一、二、三、四所示之行為之事實。 ㈡ 被告廖健凱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自白。 證明被告廖健凱有為犯罪事實欄一、二、四所示之行為之事實。 ㈢ 被告黃聖惟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自白 。 證明被告黃聖惟有為犯罪事實欄一、四所示行為之事實。 ㈣ 被告林炘漢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自白。 證明被告林炘漢有為犯罪事實欄一、四所示行為之事實。 ㈤ 被告邱昱哲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自白。 證明被告邱昱哲有為犯罪事實欄一、四所示行為之事實。 ㈥ 被告陳冠凱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自白。 證明被告陳冠凱有為犯罪事實欄一、四所示行為之事實。 ㈦ 被告蔣于謙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自白 。 證明被告蔣于謙有為犯罪事實欄一、四所示行為之事實。 ㈧ 被告顏嘉宏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自白。 證明被告顏嘉宏有為犯罪事實欄一、四所示行為之事實。 ㈨ 證人即被害人曾韋茹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證人曾韋茹之臺灣銀行帳戶開戶資料、賴是宗一銀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各1份、相片6張(含路口監視器影像翻拍畫面4張、ATM提領款項擷取畫面1張、車行資料翻拍畫面1張)。 【114偵13513】 ⒈證明證人曾韋茹雖未報案製作筆錄,惟證人曾韋茹業向警告知係遭詐騙集團以假投資手法詐騙之事實。 ⒉證明被告謝庚諺、廖健凱有為犯罪事實欄二所示行為之事實。 ㈩ ⒈證人即告訴人曾昌文、陳俊宏、黃勝鴻、陳湘昀、林稚翔、許嫣蘭、黃禹銘於警詢時之證述。 ⒉證人曾昌文、陳俊宏、黃勝鴻、陳湘昀、林稚翔、許嫣蘭、黃禹銘之報案資料、對話紀錄各1份;證人即陳俊宏、黃勝鴻、陳湘昀、林稚翔、許嫣蘭、黃禹銘之匯款紀錄各1份;曾昌文郵局帳戶及曾昌文富邦帳戶之開戶資料及交易紀錄各1份;金融資料調閱電子化平臺之ATM查詢資料1份;相片24張(含證人曾昌文住處照片4張、路口監視器影像擷取畫面11張、證人曾昌文住處附近之監視器影像擷取畫面9張;本署114年度偵字第18534號起訴書1份。 ⒈證明證人曾昌文遭本案詐欺集團於犯罪事實欄三所示之時間、方式詐取金融帳戶提款卡,證人陳俊宏、黃勝鴻、陳湘昀、林稚翔、許嫣蘭、黃禹銘再遭騙匯款之事實。 ⒉證明被告謝庚諺搭乘當時尚不知情之被告黃聖惟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至證人曾昌文住處附近,拿取證人曾昌文遭騙之金融帳戶提款卡,再將曾昌文之金融帳戶提款卡寄至「金字塔」指定地點,並經「金字塔」所屬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在臺北市、桃園市持之提領贓款之事實。  ⒈證人即告訴人高興龍、鍾念濡於警詢時之證述。 ⒉證人高興龍及鍾念濡之報案資料各1份;車牌號碼000-0000號租賃小客車之租賃契約、高興龍富邦帳戶交易明細、提領熱點紀錄各1份及相片14張(含路口監視器影像擷取畫面9張、ATM提領款項擷取畫面5張)、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52207號不起訴處分書1份。 【114偵18457】 ⒈證明證人高興龍遭本案詐欺集團於附表二編號㈠之時間、方式詐取金融帳戶提款卡,證人鍾念濡再遭騙匯款之事實。 ⒉證明被告謝庚諺及被告黃聖惟駕駛被告林炘漢承租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租賃小客車提領贓款之事實。  ⒈證人即被害人游文耀及證人即告訴人蔡品惠、許嘉孜、何承祐、鄭翊辰、江姿儀、吳俊宗、羅家富、江惠鈴、卓弘燁、楊莉燕、謝佳雯紹素梅、張至瑄、張哲勳、陳威翰、劉芋汝於警詢時之證述。 ⒉證人蔡品惠、許嘉孜、何承祐、鄭翊辰、江姿儀、吳俊宗、羅家富、江惠鈴、游文耀、卓弘燁、楊莉燕、謝佳雯紹素梅、張至瑄、張哲勳、陳威翰、劉芋汝之報案資料各1份;證人蔡品惠、許嘉孜、何承祐、鄭翊辰、江姿儀、羅家富、卓弘燁、楊莉燕、謝佳雯、邵素梅、張哲勳、陳威翰之對話紀錄及匯款記錄各1份;證人江惠鈴之對話紀錄1份;證人吳俊宗、游文耀、張至瑄之匯款紀錄各1份;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臺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即匯入之代辦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熱點提領紀錄1份、ATM提領影像擷取畫面及路口監視器影像擷取畫面共14張。 【114偵24087、25678、25680】 ⒈證明證人蔡品惠、許嘉孜、何承祐、鄭翊辰、江姿儀、吳俊宗、羅家富、江惠鈴、游文耀、卓弘燁、楊莉燕、謝佳雯紹素梅、張至瑄、張哲勳、陳威翰、劉芋汝遭騙匯款之事實。 ⒉證明被告謝庚諺及被告黃聖惟提領贓款之事實。  ⒈證人即告訴人黃雅宴、來安藇於警詢時之證述。 ⒉證人黃雅宴、來安藇之報案資料及對話紀錄各1份;台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及提領熱點紀錄各1份及相片16張(含監視器影像擷取畫面7張、便利商店內之監視器影像擷取畫面9張)。 【114偵13401】 ⒈證明證人黃雅宴、來安藇遭騙匯款之事實。 ⒉證明被告謝庚諺及被告黃聖惟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提領贓款之事實。  ⒈證人即被害人林宏哲與證人即告訴人周玉燕、施文棟、陳鈞禎、洪瑞瑩、許桓瑞、葉國維、呂懿庭、黃子芸、李俞儂、廖名偉於警詢時之證述。 ⒉證人周玉燕、施文棟、陳鈞禎、洪瑞瑩、許桓瑞、林宏哲、葉國維、呂懿庭、黃子芸、李俞儂、廖名偉 之報案資料、對話紀錄、匯款明細各1份;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與熱點提領紀錄、車牌號碼000-0000號租賃小客車車軌紀錄各1份、相片51張(含警方公務群組查緝訊息1張、被告謝庚諺查獲照片1張、路口監視器影像翻拍畫面18張、ATM提領影像翻拍畫面11張、OK便利商店彰化○○店內之監視器影像擷取畫面1張、統一超商花都門市店內之監視器影像擷取畫面4張、全家便利超商北斗○○門市內之監視器影像擷取畫面2張、全家便利超商田尾新生店內之監視器影像擷取畫面12張、查證車手影像畫面1張 )。 【114偵16123】 ⒈證明證人周玉燕、施文棟、陳鈞禎、洪瑞瑩、許桓瑞、林宏哲、葉國維、呂懿庭、黃子芸、李俞儂、廖名偉遭騙匯款之事實。 ⒉證明被告謝庚諺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租賃小客車提領贓款之事實。  ⒈證人即告訴人洪丞妤、陳翊慈、劉詩情、姚景華、陳立佑、侯佳慧、張詠晴、粘秀月、張鈞棓、林家勁、陳梓涵、洪立陽、羅志彬、廖名偉(同114偵16123)、李俞儂(同114偵16123)、賴怡如於警詢時之證述。 ⒉證人洪丞妤、陳翊慈、劉詩情、姚景華、陳立佑、侯佳慧、張詠晴、粘秀月、張鈞棓、林家勁、陳梓涵、洪立陽、羅志彬、廖名偉、李俞儂、賴怡如之報案資料各1份;證人陳翊慈、劉詩晴、侯佳慧、洪立陽、陳立佑、張詠晴、粘秀月之匯款明細各1份;證人陳翊慈、劉詩晴、侯佳慧、洪立陽之對話紀錄各1份;臺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與熱點提領紀錄各1份;相片94張(含三潭郵局之監視器影像擷取畫面及ATM提領影像擷取畫面10張、全家便利超商田中新生門市內監視器影像翻拍畫面6張、路口監視器影像翻拍畫面7張、田中農會ATM提領影像翻拍畫面3張、台中商銀田中分行之監視器影像翻拍畫面及ATM提領翻拍畫面4張、統一超商田中門市監視器影像翻拍畫面6張、田中郵局之ATM提領影像擷取畫面10張、統一超商田多門市監視器影像畫面10張、全家便利超商田中雙田門市監視器影像擷取畫面18張、全家便利超商金斗店之監視器影影像翻拍畫面4張、統一超商加吉利門市之監視器影像翻拍畫面6張、統一超商梅州門市ATM提領影像擷取畫面2張、全家便利超商田中新苗店ATM提領影像擷取畫面8張) 【114偵24907】 ⒈證明證人洪丞妤、陳翊慈、劉詩情、姚景華、陳立佑、侯佳慧、張詠晴、粘秀月、張鈞棓、林家勁、陳梓涵、洪立陽、羅志彬、廖名偉、李俞儂、賴怡如遭騙匯款之事實。 ⒉證明被告謝庚諺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租賃小客車提領贓款之事實。  ⒈證人即告訴人林可芸、林佳穎、吳鉢丹、鄭雅云於警詢時之證述。 ⒉證人林可芸、林佳穎、吳鉢丹、鄭雅云之報案資料各1份、證人林佳穎、吳鉢丹、鄭雅云之對話紀錄、匯款記錄各1份;林可芸郵局帳戶及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臺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各1份、相片22張(含彰化莿桐腳郵局之ATM提領影像擷取畫面2張、提領熱點翻拍畫面2張、路口監視器影像擷取畫面15張、和美鎮農會鎮平分部之ATM提領影像擷取畫面1張、車牌號碼000-0000號資吝小客車租賃資料及被告林炘漢證件翻拍畫面2張)、車牌號碼000-0000號租賃小客車之租賃契約1份、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以114年度偵字第15785號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檢察署以114年度上聲議字第10687號處分書各1份。 【114偵16587】 ⒈證明證人林可芸遭本案詐欺集團於附表二編號㈡之時間、方式詐取金融帳戶提款卡,證人林佳穎再遭騙匯款之事實。 ⒉證明被告謝庚諺、邱昱哲提領贓款之事實。  ⒈證人即告訴人許合靚、黃沼人、賴漢蔚、康嘉珈、鍾溫德、卓琨樺、詹正賢、林芷苓、潘國鋒、林佩蓉、劉季昕、林家瑋、蔡宗倫於警詢時之證述 ⒉證人即被害人簡詩云、林娟瑋、蔡明憲及證人許合靚、黃沼人、賴漢蔚、康嘉珈、鍾溫德、卓琨樺、詹正賢、林芷苓、潘國鋒、林佩蓉、劉季昕、林家瑋、蔡宗倫之報案資料各1份;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高興龍台新帳戶之交易明細及熱點提領紀錄各1份、相片53張(含路口監視器擷取畫面19張、埔心鄉農會之監視器影像擷取畫面4張、全家便利超商埔心永坡店內之監視器影像擷取畫面4張、統一超商順心門市內之監視器影像擷取畫面2張、統一超商七六埔門市內之監視器影像擷取畫面5張、台中商銀埔心分行提領影像擷取畫面4張、彰化六信埔心分社提領影像擷取畫面8張、全聯埔心店內之監視器影像畫面3張、全家便利超商埔心署醫店之監視器影像擷取畫面4張)、車牌號碼000-0000號租賃小客車之汽車出租單及承租人許善傑證件翻拍畫面1份、被告謝庚諺查獲及比對照片1份、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之車輛詳細資料報表1份、車牌號碼000-0000號租賃小客車之車輛詳細資料報表1份、車牌號碼000-0000號租賃小客車汽車出租單(租車車時間為114年3月5日,還車日期為114年3月19日)1份、被告林炘漢之證件翻拍照片1份。 【114偵14472、18432、19487】 ⒈證明證人簡詩云、林娟瑋、蔡明憲、許合靚、黃沼人、賴漢蔚、康嘉珈、鍾溫德、卓琨樺、詹正賢、林芷苓、潘國鋒、林佩蓉、劉季昕、林家瑋、蔡宗倫遭騙匯款之事實。 ⒉證明被告謝庚諺曾駕駛或搭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000-0000號租賃小客車租小客車,及搭乘被告黃聖惟駕駛之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提領贓款之事實。  ⒈證人即被害人郭育嘉及證人即告訴人劉芋汝、潘國鋒、王俊傑、王致翔於警詢時之證述。 ⒉證人劉芋汝、潘國鋒、王俊傑、王致翔、郭育嘉之報案資料、對話紀錄及匯款紀錄各1份;臺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及熱點提領紀錄各1份、相片4張(含被告黃聖惟、謝庚諺之ATM提領影像擷取畫面3張、路口監視器影像畫面1張)。 【114偵24588、25678、25680】 ⒈證明證人劉芋汝、潘國鋒、王俊傑、王致翔、郭育嘉遭騙匯款之事實。 ⒉證明被告黃聖惟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租賃小客車提領贓款之事實。  ⒈證人即張郁潔之母張培蓉及證人即告訴人張郁潔、戴翊丞、張哲嘉、許惠咨、謝澂庭、蘇韋綸、林芷苓、賴亭竹、張榮昌於警詢時之證述。 ⒉證人張郁潔、戴翊丞、張哲嘉、許惠咨、謝澂庭、蘇韋綸、林芷苓、賴亭竹、張榮昌之報案資料各1份;證人戴翊丞、張哲嘉、許惠咨、謝澂庭、蘇韋綸、林芷苓、賴亭竹之匯款紀錄各1份;證人戴翊丞、張哲嘉、許惠咨、謝澂庭、蘇韋綸、林芷苓之對話紀錄各1份;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台新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及熱點提領紀錄各1份、相片48張(含統一超商祿靖門市監視器影像擷取畫面2張、永靖鄉農會ATM提領影像擷取畫面6張、永靖郵局之監視器影像及ATM提領影像擷取畫面19、全家便利超商永靖永安店監視器影像擷取畫面3張、全家便利超商永靖百玉店監視器影像擷取畫面3張、台中商銀永靖分行監視器影像翻拍畫面4張、統一超商永靖門市監視器影像擷取畫面3張、路口監視器影像擷取畫面6張、統一超商湳港門市監視器影像擷取畫面2張)、金融資料調閱電子化平臺ATM代碼查詢資料2份。 【114偵22226】 ⒈證明證人簡詩云、林娟瑋、蔡明憲、許合靚、黃沼人、賴漢蔚、康嘉珈、鍾溫德、卓琨樺、詹正賢、林芷苓、潘國鋒、林佩蓉、劉季昕、林家瑋、蔡宗倫遭騙匯款之事實。 ⒉證明被告謝庚諺駕駛或搭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租賃小客車提領贓款之事實。  ⒈證人即告訴人陳惠雪於警詢時之證述。 ⒉證人陳惠雪之報案資料、對話紀錄、匯款明細各1份;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熱點提領紀錄(含提領擷取畫面1張)各1份。 【115偵1471】 ⒈證明證人陳惠雪遭騙匯款之事實。 ⒉證明被告謝庚諺提領贓款之事實。  ⒈證人即被害人林長榮及證人即告訴人沈哲安、趙亮穎於警詢時之證述。 ⒉證人林長榮、沈哲安、趙亮穎之報案資料、對話紀錄、匯款明細各1份;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搜索及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收據各1份;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苗栗縣銅鑼鄉農會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開戶資料、交易明細紀錄各1份、照片21張(含全聯鹿港店內之監視器影像及ATM提領擷取畫面3張、統一超商鹿鑫門市提領擷取畫面2張、統一超商桂花門市提領擷取畫面2張、全聯鹿港長安店內之監視器影像及ATM提領擷取畫面4張、OK便利超商鹿東店內之監視器影像擷取畫面3張、萊爾富超商路家店內之監視器影像擷取畫面2張、攝得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之路口監視器影像擷取畫面1張、麗景汽車旅館登記資料翻拍畫面1張、麗景汽車旅館之監視器影像擷取畫面2張、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車籍資料翻拍畫面1張)、警詢筆錄內之擷取照片51張(含Telegram群組「海賊王 one piece」之群組頁面與對話紀錄15張 、火斤個人頁面1張、鈔派個人頁面1張、霍爾個人頁面1張、平安就是福個人頁面2張、海賊王-尼卡個人頁面1張、被告邱昱哲與被告黃聖惟之Telegram對話紀錄1張、被告邱昱哲與被告顏嘉宏之Telegram對話紀錄3張、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行車畫面1張、被告邱昱哲扣案手機內之被告顏嘉宏與被告黃聖惟照片1張、拍攝到被告黃聖惟、邱昱哲、顏嘉宏之監視器擷取畫面22張、被告顏嘉宏車輛監視器影像畫面2張)、被告邱昱哲扣案手機之Telegram之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個人頁面及與對話紀錄翻拍畫面26張、警方蒐證畫面1張、被告黃聖惟使用之0000000000於114年5月12日至18日之基地台位址紀錄1份。 【114偵23083、23061】 ⒈證明證人林長榮、沈哲安、趙亮穎遭騙匯款之事實。 ⒉證明被告邱昱哲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入住麗景汽車旅館,並與被告顏嘉宏、黃聖惟在該旅館附近之ATM提領贓款之事實。  ⒈證人即告訴人林希耘於警詢時之證述。 ⒉證人林希耘之報案紀錄、對話紀錄、匯款明細各1份;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1份、統一超商大村○○門市提領擷取畫面2張。 【115偵1472】 ⒈證明證人林希耘遭騙匯款之事實。 ⒉證明被告黃聖惟提領贓款之事實。  ⒈證人即告訴人吳邦立、鄭思薇、連為琦、林文添、吳壬由於警詢時之證述。 ⒉證人吳邦立、鄭思薇、連為琦、林文添、吳壬由之報案紀錄、對話紀錄、匯款明細各1份;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各1份;照片5張(含西門郵局提款擷取畫面1張、統一超商員林惠明門市提款擷取畫面1張、統一超商睿奇門市提款擷取畫面1張、監視器影像擷取畫面2張)。 【115偵1268】 ⒈證明證人吳邦立、鄭思薇、連為琦、林文添、吳壬由遭騙匯款之事實。 ⒉證明被告陳冠凱提領贓款之事實。  ⒈證人即告訴人謝李明照於警詢時之證述。 ⒉證人謝李明照之報案紀錄1份;臺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1份、全家便利超商線東門市提款影像擷取畫面5張。 【114偵21427】 ⒈證明證人謝李明照遭騙匯款之事實。 ⒉證明被告謝庚諺提領贓款之事實。  ⒈證人即告訴人胡翔崳、陳淑惠、鄭明育於警詢時之證述。 ⒉證人胡翔崳、陳淑惠、鄭明育之報案紀錄1份;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及熱點提領紀錄各1份、中央路郵局及統一超商崙北門市提款影像擷取畫面7張。 【114偵21863】 ⒈證明證人胡翔崳、陳淑惠、鄭明育遭騙匯款之事實。 ⒉證明被告謝庚諺提領贓款之事實。  ⒈證人即被害人呂敏卿及證人即告訴人王聖和 、曾翔俊、曾映萱於警詢時之證述。 ⒉證人呂敏卿、王聖和、曾翔俊、曾映萱之報案紀錄、對話紀錄各1份;證人王聖和、曾翔俊、曾映萱之匯款記錄各1份;統一超商成鳳門市監視器影像擷取畫面4張、7-ELEVEN貨態查詢系統1紙、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19839號不起訴處分書1份、警詢筆錄中擷取照片3張(含被告謝庚諺之監視器影像擷取畫面1張、車牌號碼000-0000號租賃小客車之監視器影像擷取畫面2張)。 【114偵21987】 ⒈證明證人呂敏卿遭本案詐欺集團於附表二編號㈢之時間、方式詐取金融帳戶提款卡,證人王聖和、曾翔俊、曾映萱再遭騙匯款之事實。 ⒉證明被告謝庚諺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租賃小客車提領贓款之事實。  ⒈證人即被害人冉明珠及證人即告訴人任惠宗、楊靜芬、李宜蒨於警詢時之證述。 ⒉證人任惠宗、楊靜芬、冉明珠、李宜蒨之報案紀錄、對話紀錄及匯款明細各1份;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各1份;相片張(含統一超商富發門市之監視器影像及ATM提領影像擷取畫面6張、路口監視器影像畫面2張、統一超商溪東門市內之監視器及ATM提領影像擷取畫面8張、萊爾富超商員鹿店之監視器及ATM提領影像擷取畫面3張、湖西郵局提領影像擷取畫面3張)。 【114偵22278】 ⒈證明證人任惠宗、楊靜芬、冉明珠、李宜蒨遭騙匯款之事實。 ⒉證明被告黃聖惟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租賃小客車提領贓款之事實。  ⒈證人即被告黃聖惟姑姑黃惠貌及證人即告訴人陳書圓、王翔、黃文姬、戴光耀於警詢時之證述。 ⒉證人陳書圓、王翔、黃文姬、戴光耀之報案資料、對話紀錄及匯款明細各1份;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車輛詳細資料報表1份;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1份;相片8張(含台中商銀北斗分行提領畫面3張、路口監視器影像擷取畫面5張)。 【114偵25137】 ⒈證明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為證人黃惠貌所有,及被告黃聖惟向證人黃惠貌以至臺中工作為由借用。 ⒉證明證人陳書圓、王翔、黃文姬、戴光耀遭騙匯款之事實。 ⒊證明被告黃聖惟駕駛車牌號碼-號自用小客車提領贓款之事實。  ⒈證人即告訴人卓子茵、劉姵吟、吳庭葳、李奇亮、蕭明堯、劉晨玉、錢聰隆、鄒昀蓁、陳永宗、劉惠君、劉怡君、方維仁於警詢時之證述。 ⒉證人證人卓子茵、劉姵吟、吳庭葳、李奇亮、蕭明堯、劉晨玉、錢聰隆、鄒昀蓁、陳永宗、劉惠君、劉怡君、方維仁之報案紀錄各1份;證人劉晨玉、錢聰隆、劉怡君、方維仁之對話紀錄及匯款紀錄各1份;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臺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提領熱點紀錄與交易明細各1份;金陵汽車旅館帳單明細表1份,相片105張(含路口監視器影像擷取畫面31張、全聯埔心員鹿店監視器影像擷取畫面17張、全家便利超商埔心永坡店之監視器影像擷取畫面4張、台中商銀埔心分行提領影像擷取畫面1張、埔心農會監視器影像擷取畫面2張、金陵汽車旅館監視器影像擷取畫面24、金陵汽車旅館帳單明細表翻拍畫面1張、被告邱昱哲比對照片4張、被告廖健凱比對照片2張、被告邱昱哲之ATM提領影像擷取畫面7張、被告廖健凱之ATM提領影像擷取畫面12張)、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之車輛詳細資料報表1份。 【114偵19488、23615、23714】 ⒈證明證人卓子茵、劉姵吟、吳庭葳、李奇亮、蕭明堯、劉晨玉、錢聰隆、鄒昀蓁、陳永宗、劉惠君、劉怡君、方維仁遭騙匯款之事實。 ⒉證明被告蔣于謙、邱昱哲、廖健凱、顏嘉宏等人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租賃小客車提領贓款之事實。 ⒊證明被告廖健凱入住金陵汽車旅館,並與被告邱昱哲等人以金陵汽車旅館為據點至附近之ATM提領贓款之事實。  ⒈證人即被害人江季芹及證人即告訴人林于歆、林仲維、邱𦼃寶於警詢時之證述。 ⒉證人江季芹、林于歆、林仲維、邱𦼃寶之報案紀錄各1份;證人江季芹、林于歆、邱𦼃寶之對話紀錄、匯款明細各1份;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1份;照片79張(含張化一信花壇分社監視器影像翻拍畫面及ATM提領翻拍畫面10張、被告邱昱哲比對照片3張、美儷閣汽車旅館入住記錄翻拍畫面1張、美儷閣汽車旅館監視器影像翻拍畫面7張、路口監視器影像畫面2張、富黎汽車旅館監視器影像擷取畫面27張、全家便利超商彰化自強店監視器影像擷取畫面17張、統一超商彰強門市監視器影像及ATM提領影像擷取畫面8張、被告黃聖惟比對照片1張、富黎汽車旅館住宿資料翻拍照片1張、路口監視器影像擷取畫面2張)、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之公路監理電子閘門系統查詢資料及車行紀錄各1份。 【114偵22170、23050】 ⒈證明證人江季芹、林于歆、林仲維、邱𦼃寶遭騙匯款之事實。 ⒉證明被告邱昱哲、黃聖惟、顏嘉宏入住美儷閣汽車旅館、富黎汽車旅館,以此為據點至附近之ATM提領贓款之事實。  ⒈證人即告訴人韓貴美於警詢時之證述。 ⒉證人韓貴美之報案紀錄、對話紀錄及匯款紀錄各1份;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帳戶個資檢視及交易明細、熱點提領紀錄各1份、照片5張(含光復郵局ATM提領擷取畫面2張、華南銀行帳彰化分行ATM提領擷取畫面2張、被告謝庚諺遭查獲照片1張)。 【114偵17501】 ⒈證明證人韓貴美遭騙匯款之事實。 ⒉證明被告謝庚諺提領贓款之事實。  ⒈證人即告訴人陳美珊、陳湘涵、吳秋慧於警詢時之證述。 ⒉證人陳美珊、陳湘涵、吳秋慧之報案紀錄及匯款紀錄各1份;證人陳湘涵、吳秋慧之對話紀錄各1份;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1份、金融資料調閱電子化平臺之ATM查詢資料1份、照片23張(含路口監視器影像翻拍畫面2張、張化一信花壇分社監視器影像翻拍畫面及ATM提領影像翻拍畫面10張、被告邱昱哲查獲及比對照片3張、美儷閣汽車旅館入住紀錄翻拍畫面1張、美儷閣汽車旅館之監視器影像擷取畫面7張)、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之車輛詳細資料報表1份。 【114偵23627】 ⒈證明證人陳美珊、陳湘涵、吳秋慧遭騙匯款之事實。 ⒉證明被告邱昱哲、黃聖惟、顏嘉宏入住美儷閣汽車旅館,以此為據點至附近之ATM提領贓款之事實。  ⒈證人即告訴人劉秋蘭於警詢時之證述。 ⒉證人劉秋蘭之報案紀錄、對話紀錄及匯款紀錄、假公文各1份;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1份、被告謝庚諺之ATM提領影像擷取畫面2張。 【114偵20360】 證明證人劉秋遭騙而提出其申設之金融帳戶提款卡,並遭被告謝庚諺持之提領該帳戶內款項之事實。  ⒈證人即告訴人徐盛興、伍紋欣於警詢時之證述。 ⒉證人徐盛興、伍紋欣之報案紀錄各1份;證人人徐盛興之對話紀錄及證人伍紋欣之匯款紀錄各1份;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及熱點提領紀錄各1份、被告邱昱哲之ATM提領影像擷取畫面6張。 【115偵4830】 ⒈證明證人徐盛興遭本案詐欺集團於附表二編號㈣之時間、方式詐取金融帳戶提款卡,證人伍紋欣再遭騙匯款之事實。 ⒉證明被告邱昱哲提領贓款之事實。  ⒈證人即被害人張喻琁及證人即告訴人蘇盈佳、楊詠薔、陳宥霖、鍾柏勛、崔智蕊、郭丞峻、余蕎茵、張瑞珍、黃菀萱、張正宗於警詢時之證述。 ⒉證人蘇盈佳、張喻琁、楊詠薔、陳宥霖、鍾柏勛、崔智蕊、郭丞峻、余蕎茵、張瑞珍、黃菀萱、張正宗、彭暄皓之報案紀錄各1份;證人蘇盈佳、張喻琁、楊詠薔、鍾柏勛、崔智蕊、郭丞峻、余蕎茵、張瑞珍、黃菀萱、張正宗之對話紀錄及匯款紀錄各1份;證人陳宥霖之匯款紀錄1份;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及熱點提領紀錄各1份、相片10張(含被告邱昱哲之ATM提領影像擷取畫面8張、路口監視器影像畫面2張)、本署114年度偵字第22456號起訴書1份。 【114偵23541、25678、25680】 ⒈證明證人蘇盈佳、張喻琁、楊詠薔、陳宥霖、鍾柏勛、崔智蕊、郭丞峻、余蕎茵、張瑞珍、黃菀萱、張正宗、彭暄皓遭騙匯款之事實。 ⒉證明被告邱昱哲提領贓款,及被告邱昱哲請另案被告曾柏錞提領贓款之事實。

二、論罪科刑:㈠按洗錢防制法第21條第1項之立法理由:「現行實務上查獲收

集帳戶、帳號之犯罪集團成員,於尚未有犯罪所得匯入所收受、持有或使用之帳戶帳號內時,依現行法尚無法可罰,而生處罰漏洞。為有效打擊此類犯罪,使洗錢犯罪斷鏈,爰針對無正當理由收集帳戶、帳號之犯罪行為,參考日本犯罪收益移轉防止法第28條第1項針對無正當理由受讓或收受帳戶、帳號增訂獨立刑事處罰之意旨,於第1項訂定無正當理由收集帳戶、帳號罪,填補現行處罰漏洞。」足見該罪性質上即係將處罰提前,將原本屬於洗錢預備行為(甫收集帳戶但尚未指示被害人匯入)入罪,新增訂收集帳戶罪,是如收集帳戶後,已有犯罪所得匯入,即無再適用洗錢防制法第21條第1項第5款之無正當理由以詐術收集他人金融帳戶罪之必要。查犯罪事實欄三之「金字塔」所屬詐欺集團無正當理由所收集之曾昌文郵局帳戶及富邦帳戶,已有附表一編號1至6之被害人受詐欺而匯入款項,另附表二所示之金融帳戶,亦有附表三所示之被害人受詐欺而匯入款項,依前開說明,此部分即無須再論以洗錢防制法第21條第1項第4款及第5款之無正當理由收集他人金融帳戶罪嫌。

㈡再按共同正犯之數行為人,在合同意思範圍以內,各自分擔

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目的者,即應對全部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共同正犯之成立,祇須具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既不問犯罪動機起於何人,亦不必每一階段均有參與;其意思之聯絡不限於事前有協議,僅於行為當時有共同犯意之聯絡者,亦屬之。而表示之方法,不以明示通謀為必要,即相互間有默示之合致,亦無不可,且意思之聯絡,不以數人間直接發生者為限,即有間接之聯絡者,亦包括在內。而現今詐欺集團為順利騙取被害人之財物,手段層出不窮,且成員分工精細,各個犯罪階段緊湊相連,係仰賴多人縝密分工、相互為用,方能完成之集團性犯罪,倘有其中某一環節脫落,將無法順遂達成詐欺之結果,因此,詐欺集團各個成員,固因各自分工不同而未必均能從頭到尾始終參與其中,惟其等共同詐欺之意思,非但並無軒輊,甚至有利用集團其他成員之各自行為,以遂詐欺之犯罪結果,則其等既參與實行各個分工之人,縱非全然認識或確知彼此參與分工細節,然其等對於各別係從事該等犯罪行為之一部既有所認識,且以共同犯罪意思為之,即應就加重詐欺取財所遂行各階段行為全部負責,此有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2932號判決意旨可參。查被告等人彼此間均認識,且共同參與本案詐欺集團所指派之任務,亦清楚知悉彼此分工狀況,渠等自應就其加入本案詐欺集團之時,與其他被告共負責任。基此,被告謝庚諺應就犯罪事實欄一、二及自114年1月22日起至114年4月19日遭查獲止、被告廖健凱應就犯罪事實欄二及114年4月27日起至114年5月15日遭查獲止、被告黃聖惟應自114年3月1日起至114年6月5日遭查獲止、被告林炘漢應自114年3月5日起至114年4月初止、被告邱昱哲應自114年4月初即被告林炘漢退出時起至114年5月16日遭查獲止、被告陳冠凱應自114年3月21日起至114年4月19日遭查獲止、被告蔣于謙應自114年4月20日起至114年4月30日止,被告顏嘉宏應自114年3月30日起至114年6月5日遭查獲止,就本案詐欺集團所遂行各階段犯罪行為全部負責。

㈢是核:

⒈被告黃聖惟、林炘漢、蔣于謙、顏嘉宏就犯罪事實欄一所為

,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嫌。

⒉被告謝庚諺、廖健凱就犯罪事實欄二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

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犯詐欺取財及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嫌。被告謝庚諺、廖健凱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又被告謝庚諺、廖健凱係以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請從一重之三人以上犯詐欺取財罪處斷。

⒊被告謝庚諺就犯罪事實欄三及附表一所為,均係犯洗錢防制

法第21條第1項第4款之無正當理由收集帳戶、一般洗錢及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犯詐欺取財罪嫌。被告謝庚諺與「金字塔」所屬詐欺集團成員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又被告謝庚諺及「金字塔」所屬詐欺集團成員收集之曾昌文郵局及富邦帳戶已遭利用為洗錢工具而為附表一之犯行,收集帳戶行為應視為前階段行為,而僅論後階段行為之洗錢罪。被告謝庚諺就所涉前開犯行,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罪名,為想像競合犯,請從一重之三人以上犯詐欺取財罪處斷。被告謝庚諺所為附表一之6次三人以上犯詐欺取財之犯行,侵害各該被害人財產法益,刑法評價上各具獨立性,即以被害人人數計算罪數,是被告謝庚諺就附表一所示6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被害人各不相同,應予分論併罰。

⒋被告謝庚諺、廖健凱、黃聖惟、林炘漢、邱昱哲、陳冠凱、

蔣于謙、顏嘉宏就犯罪事實欄四即附表二、三所為(被告謝庚諺應負責範圍為附表三編號1至97、被告廖健凱應負責範圍為附表三編號99至131、被告黃聖惟應負責範圍為附表三編號6至134、被告林炘漢應負責範圍為附表三編號20至96、被告邱昱哲應負責範圍為附表三編號97至132【編號133及134已判決確定】、被告陳冠凱應負責範圍為附表三編號72至7

6、編號78至97【編號77另案提起公訴】、被告蔣于謙應負責範圍為附表三編號98至110、被告顏嘉宏應負責範圍為附表三編號94至134),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犯詐欺取財及洗錢防制法第21條第1項第5款之無正當理由收集帳戶及同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嫌。

被告等人及本案詐欺集團成員間,就上開行為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被告等人收集附表二之帳戶,均係基於供本案詐欺集團作為後續詐欺取財工具之同一目的,而反覆實施同一犯罪行為,應論以集合犯之一罪,惟附表二之之帳戶已遭利用為洗錢工具而為附表三之犯行,收集帳戶行為應視為前階段行為,而僅論後階段行為之洗錢罪。被告謝庚諺、廖健凱、邱昱哲、陳冠凱所涉前開附表三應負責範圍之犯行,及被告黃聖惟、林炘漢、蔣于謙、顏嘉宏所涉前開附表三應負責範圍及參與犯罪組織罪之犯行,均係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罪名,為想像競合犯,請從一重之三人以上犯詐欺取財罪處斷。又被告等人就其分別應負責範圍之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被害人各不相同,應予分論併罰。㈣請審酌被告等人雖均坦承犯行,然渠等均正值青壯,竟不思

以正當方式賺取所需,於明知渠等所為係替本案詐欺集團從事詐欺取財、洗錢之工作,仍為圖輕鬆獲取錢財,參與本案詐欺集團從事詐欺取財等行為,造成145位被害人之財物損失,渠等先後所提領之金額合計高達818萬3,900元,所為實有不該。被告謝庚諺、廖健凱、黃聖惟、林炘漢、邱昱哲、顏嘉宏均造成30名以上被害人之財產損害,均建請量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0年之刑;被告陳冠凱造成25名被害人之財產損害,建請量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5年以上之刑;被告蔣于謙造成13名被害人之財產損害,建請量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3年以上之刑。

三、沒收:被告等人未扣案之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之規定宣告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之規定,宣告追徵其價額。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 致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5 日

檢 察 官 張 宜 群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1 日

書 記 官 黃 姿 喻所犯法條: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千萬元以下罰金。但參與情節輕微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以言語、舉動、文字或其他方法,明示或暗示其為犯罪組織之成員,或與犯罪組織或其成員有關聯,而要求他人為下列行為之一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3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出售財產、商業組織之出資或股份或放棄經營權。

二、配合辦理都市更新重建之處理程序。

三、購買商品或支付勞務報酬。

四、履行債務或接受債務協商之內容。前項犯罪組織,不以現存者為必要。

以第 2 項之行為,為下列行為之一者,亦同:

一、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其行使權利。

二、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已受該管公務員解散命令三次以上而不解散。

第 2 項、前項第 1 款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犯第 339 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9條有第 2 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 1 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 5 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21條無正當理由收集他人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之帳戶、向提供虛擬資產服務或第三方支付服務之事業或人員申請之帳號,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3 千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三、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四、以期約或交付對價使他人交付或提供而犯之。

五、以強暴、脅迫、詐術、監視、控制、引誘或其他不正方法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114年度偵字第19471號卷)編號 告訴人 詐騙時間及方式 匯款時間及金額(新臺幣) 匯入帳戶 「提領之時間、地點及金額 (以下均不計手續費) 1 陳俊宏 「金字塔」所屬之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2月27日前某時,以Facebook暱稱「Soufiane Maaroufi電動三輪代步車庫存新車」假冒買家與陳俊宏取得聯繫,佯稱欲購買其刊登之商品,惟需陳俊宏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以認證身分資料等語,致陳俊宏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⒈114年2月27日14時36分,匯款4萬9,985元 ⒉114年2月27日14時38分,匯款2萬123元 ⒊114年2月27日14時42分,匯款1萬3,123元 ⒋114年2月27日14時48分,匯款8,100元 ⒌114年2月27日14時50分,匯款6,050元 曾昌文郵局帳戶 ⒈114年2月27日14時39分至14時42分,在臺北市○○區○○○路000號1樓之永豐商業銀行○○分行,提領2萬元、2萬元、2元、2萬元、2萬元,共計10萬元 ⒉同日14時43分至14時48分,在臺北市○○區○○○路000號之全聯福利中心大同○○○店,提領3,000元、1萬3,000元、2萬元、1萬元,共計4萬6,000元 ⒊同日15時20分,匯款1萬4,000元至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 黃勝鴻 「金字塔」所屬之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2月27日12時19分許,以Facebook暱稱「wwXlfr」假冒買家與黃勝鴻取得聯繫,佯稱欲以「好賣+」網站購買其刊登之商品,惟商品遭凍結需黃勝鴻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以認證商品交易服務條款等語,致黃勝鴻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4年2月27日14時39分,匯款3萬3,003元 3 林稚翔 「金字塔」所屬之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2月26日13時8分許,以Facebook假冒買家與林稚翔取得聯繫,佯稱欲以「蝦皮購物」網站購買其刊登之商品,惟無法完成訂購,需林稚翔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以完成身分實名制之認證等語,致林稚翔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⒈114年2月27日14時45分,匯款1萬9,988元 ⒉114年2月27日14時47分,匯款1萬123元 4 陳湘昀 「金字塔」所屬之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2月27日7時18分許,以Facebook暱稱「CuyiBeikang.Uniqlo U」、LINE暱稱「蘇菲Sophie」假冒買家與陳湘昀取得聯繫,佯稱欲以「7-11賣貨便」網站購買其刊登之商品,惟無法下單需陳湘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以完成三大保證協議之認證等語,致陳湘昀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⒈114年2月27日14時39分,匯款4萬9,983元 ⒉114年2月27日14時43分,匯款4萬8,129元 曾昌文富邦帳戶 ⒈115年2月27日14時53分至14時56分,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之瑞興商業銀行營業部,提領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共計10萬元 ⒉同日15時10分至15時23分,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之1之全家便利超商○○門市,提領2萬元、9,000元、1萬4,000元,共計4萬3,000元(其中1萬4,000元為不明匯入款項) 5 許嫣蘭 「金字塔」所屬之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2月24日15時9分許,以Facebook暱稱「Imke Vogel」假冒買家與許嫣蘭取得聯繫,佯稱欲以「好賣+」網站購買其刊登之商品,惟交易失敗需許嫣蘭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以完成金融單位認證等語,致許嫣蘭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4年2月27日14時53分,匯款2萬9,984元 6 黃禹銘 「金字塔」所屬之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2月27日16時53分許,以Facebook暱稱「Yasu Bizhi」、LINE暱稱「洪珺婗(奕凱&凱澤)」假冒買家與黃禹銘取得聯繫,佯稱欲以「蝦皮購物」網站購買其刊登之商品,並稱蝦皮帳號設定須依指示操作,簽立三大保證協議等語,致黃禹銘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⒈114年2月28日0時4分,匯款2萬1,123元 ⒉114年2月28日0時19分,匯款9萬9,998元 ⒈114年2月28日0時15分至0時17分,在桃園市○○區○○路000號之全家便利超商桃園○○店,提領2萬元、1,000元,共計2萬1,000元 ⒉同日0時31分至0時32分,在桃園市○○市○○路000○000號之中華郵政桃園○○郵局,提領2萬元、2萬元,共計4萬元 ⒊同日0時34分至0時35分,在桃園市○○區○○路000號1樓之遠東國際商業銀行桃園○○分行,提領2萬元、2萬元、2萬元,共計6萬元附表二:

編號 被害人/告訴人 詐騙時間及方式 提供之金融帳戶 是否移送偵辦 案號 1 高興龍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3月12日某時許,以LINE暱稱「AS林佳慧」、「蔡佳玲」向高興龍佯稱可加入「基金會福利148群」做善事賺取福利金,須寄出提款卡完成認證始能領取等語,致高興龍陷於錯誤,而於114年3月15日將其申設之右列金融帳戶提款卡寄至對方指定之地點,再由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領取。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高興龍台新帳戶)、台中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高興龍台中商銀帳戶)、臺灣新光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高興龍新光帳戶) 高興龍涉嫌詐欺等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以114年度偵字第52207號不起訴處分確定 114偵18457 2 林可芸 (原名:林仙惠)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3月12日傳送貸款簡訊與林可芸,林可芸依簡訊內容加入LINE ID「00000」帳號,對方復於114年3月13日向林可芸佯稱須寄送金融卡製作金流提升信用等語,致林可芸陷於錯誤,而於同日將其申設之右列金融帳戶提款卡寄至對方指定之地點,再由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領取。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林可芸郵局帳戶) 林可芸涉嫌詐欺等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以114年度偵字第15785號為不起訴處分,復經臺灣高等檢察署以114年度上聲議字第10687號駁回再議確定。 114偵16587 3 呂敏卿 (未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3月18日某時,以LINE暱稱「LIN微微」、「林悅情」、「蘇曉婉」私訊呂敏卿,向呂敏卿佯稱可申請小額福利金,須將卡片提供金管會調查審核,致呂敏卿陷於錯誤,而於114年3月25日至統一超商恆安門市將其申設之右列金融帳戶提款卡寄至對方指定統一超商成鳳門市,再由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領取。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呂敏卿郵局帳戶) 呂敏卿涉嫌詐欺等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以114年度偵字第19839號不起訴處分確定 114偵21987 4 徐盛興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4月25日撥打電話予徐盛興,向徐盛興稱其係凱基金控信貸部客服人員,可提供辦理貸款,再以LINE暱稱「洪庭瑋」向徐盛興稱須寄送帳戶提款卡讓公司設定電腦扣款等語,致徐盛興陷於錯誤,而於114年4月29日14時33分,至南投縣○里鎮○○路0段000號1樓之統一編利超商○○○門市,將其申設之右列金融帳戶提款卡寄至對方指定之彰化縣○○市○○路0段00號之統一便利超商○○門市,再由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4年5月2日11時4分領取。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下稱徐盛興郵局帳戶) 徐盛興涉嫌詐欺等案,經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以115年度偵字第125號提起公訴 115偵4830附表三:(依提款時序先後排列)編號 被害人/告訴人 詐騙時間及方式 匯款時間及金額 (新臺幣) 匯入帳戶 提領時間、地點及金額(新臺幣) (以下金額均不計入手續費) 提領車手 收水及應負責之共犯 案號 1 蔡品惠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2月20日某時許,以Facebook暱稱「Yang Ming Yang」、「Gon Jennier」私訊蔡品惠稱欲以7-11交貨便購買其販售之商品,並以帳戶遭凍結為由,冒以7-11客服人員向蔡品惠佯稱須依指示申辦活期帳號匯款,致蔡品惠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4年2月20日20時3分,匯款4萬9,989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⒈114年2月20日20時13分至20時18分,在彰化縣○○市○○路00○00號之員林○○郵局(下稱員林○○郵局),提領4萬元、4萬元、4萬元、1萬6,000元,共計13萬6,000元 ⒉同日20時44分,在彰化縣○○市○○路000號之員林○○○郵局(下稱員林○○○郵局),提領1萬元 謝庚諺 114偵 24087 25678 25680 2 許嘉孜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2月20日11時6分,以Facebook暱稱「Li Xin Ran」私訊許嘉孜稱欲以7-11交貨便購買其販售之商品,並以帳戶遭凍結為由,以「交貨便線上客服」、「銀行客服-陳政佑」向蔡品惠佯稱須依指示開通帳戶,致許嘉孜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4年2月20日20時4分,匯款2萬9,985元 3 何承祐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2月20日15時許,以Facebook暱稱「Nor Amirul」私訊何承祐稱欲以7-11交貨便購買其販售之商品,並以帳戶遭凍結為由,以「交貨便線上客服」、「線上專員006專線」向何承祐佯稱須依指示簽署綑綁帳戶協議,致何承祐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4年2月20日20時11分,匯款3萬123元 4 鄭翊辰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2月20日13時58分許,以Instgram暱稱「Eda」私訊鄭翊辰稱欲以黑貓宅急便購買其販售之商品,再以「黑貓宅急便」佯裝為客服人員向鄭翊辰佯稱須匯款到指定帳戶驗證,致鄭翊辰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4年2月20日20時13分,匯款2萬6,055元 5 江姿儀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2月20日14時6分許,盜用江姿儀男友陳建智之Telegram暱稱「宏期修車」帳號欲借款,致江姿儀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4年2月20日20時31分,匯款1萬元 6 吳俊宗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3月1日前某時,以Facebook暱稱「吳怡軒」私訊吳俊宗稱欲以7-11賣貨便購買其販售之商品,再冒以客服人員之LINE帳號向吳俊宗佯稱須開通金流服務,致吳俊宗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⒈114年3月1日16時2分,匯款2萬9,985元 ⒉114年3月1日16時9分,匯款1萬985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3月1日16時21分至16時23分,在員林○○郵局,提領5萬3,000元、2,900元,共計5萬5,900元 黃聖惟 7 簡詩云 (未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2月28日某時許,以Facebook之不詳帳號私訊簡詩云,向簡詩云佯稱欲以交貨便購買,因簡詩云未簽署賣家誠信條款導致薪資遭凍結,要求簡詩云聯繫蝦皮客服,蝦皮客服再向簡詩云佯稱須依指示操作等語,致簡詩云限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⒈114年3月1日16時37分,匯款9,989元 ⒉114年3月1日16時39分,匯款9,997元 ⒊114年3月1日19時41分,匯款9,998元 114年3月1日16時56分,在彰化縣○○鄉○○路00○00號之埔心○○郵局(下稱埔心○○郵局),提領3萬元 114偵 18432 19487 8 張榮昌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3月1日13時17分,以Facebook暱稱「ZHOU Fei Fei」私訊張榮昌稱欲以交貨便購買其販售之火星塞,再以帳戶遭凍結為由,請張榮昌聯繫客服人員解決,復佯以客服人員向張榮昌稱須確認帳戶是否可使用,致張榮昌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4年3月1日17時1分,匯款1萬8,985元 ⒈114年3月1日17時13分至17時14分,在彰化縣○○市○○路0段00號之全家便利超商員林○○店,提領2萬元、2萬元,共計4萬元 ⒉同日17時19分,在彰化縣○○市○○路0段000號之統一便利超商○○門市,提領2萬元 ⒊同日18時44分,在彰化縣○○鄉○○路0段000號之統一超商○○門市,提領4,000元 114偵 22226 9 謝澂庭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2月28日15時18分,以Facebook暱稱「Debby Yao(姚金玲)」私訊謝澂庭稱欲以嘉里大榮貨運購買其販售之商品,再以其未簽署託運條例為由,復以LINE暱稱「嘉里大榮物流Kerry TJ」、「線上專員營業部」向謝澂庭佯稱須依指示匯款開通功能,致謝澂庭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4年3月1日17時8分,匯款4萬6,654元 114偵 22226 10 許惠咨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3月1日16時30許,以Facebook暱稱「楊雅琳」私訊許惠咨稱欲以嘉里快遞購買其販售之商品,再以LINE暱稱「嘉里大榮物流Kerry TJ」向許惠咨佯稱其未簽署託運條例,須匯款認證帳戶等語,致許惠咨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⒈114年3月1日18時16分,匯款9,998元 ⒉114年3月1日18時18分,匯款9,999元 ⒊114年3月1日18時19分,匯款9,999元 ⒋114年3月1日18時44分,匯款1萬7,985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⒈114年3月1日18時48分至18時49分,在彰化縣○○鄉○○路00號之○○鄉農會(下稱○○鄉農會),提領2萬元、2萬元、7,000元,共計4萬7,000元 ⒉同日18時52分,在彰化縣○○鄉○○街00號之○○郵局(下稱○○郵局),提領900元 11 張哲嘉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3月1日18時18許,以Instagram暱稱「zeng_」私訊張哲嘉稱欲以Pchome網家速配購買其販售之商品,再以LINE暱稱「Pchome網家速配」、「張專員」向張哲嘉佯稱其未簽署託運條例,須匯款認證帳戶等語,致張哲嘉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4年3月1日18時59分,匯款4萬2,043元 114年3月1日19時3分至19時4分,在永靖鄉農會,提領2萬元、2萬元、2,000元,共計4萬2.000元 12 戴翊珵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3月1日某時許,以Instagram暱稱「坐享舒適」、LINE暱稱「李信維」、「匯安支付中心」向戴翊丞佯稱參加抽獎活動已中獎,須匯款認證帳戶即可兌獎等語,致戴翊丞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4年3月1日19時18分,匯款1萬1,020元 ⒈114年3月1日19時41分,在彰化縣○○鄉○○路00號之台中商業銀行○○分行,提領2萬元 ⒉同日19時46分,在彰化縣○○鄉○○路0號之統一便利超商○○門市,提領1萬元 13 張郁潔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3月1日19時,以Instagram暱稱「leech04226aa8」、LINE暱稱「楊斌」向張郁潔佯稱參加抽獎活動已中獎,其後復稱未開通第三方支付之認證,須匯款認證帳戶即可兌獎等語,致張郁潔陷於錯誤,而依指示使用其母親張培蓉之帳戶匯款。 ⒈114年3月1日19時5分,匯款4萬9,989元 ⒉114年3月1日19時6分,匯款5萬元 ⒊114年3月1日19時19分,匯款4萬9,985元 台新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⒈114年3月1日19時7分至19時10分,在永靖郵局,提領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共計8萬元 ⒉同日19時13分,在彰化縣○○鄉○○路0段000號之全家便利超商永靖○○店,提領1萬9,000元 ⒊同日19時21分至19時22分,在彰化縣○○鄉○○路000號之全家便利超商永靖○○店(下稱全家永靖○○店),提領2萬元、2萬元,共計4萬元 14 羅家富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3月1日23時50分許,盜用羅家富之同事洪孟君之LINE帳號私訊羅家富欲借款,致羅家富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4年3月1日23時51分,匯款3萬元 ⒈114年3月2日0時16分至0時20分,在員林南門郵局,提領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200元,共計8萬200元 ⒉同日0時31分,在員林中正路郵局,提領2萬元 114偵 24087 25678 25680 15 江惠鈴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3月1日23時14分許,盜用江惠鈴之嬸嬸劉惠婷之LINE帳號「TING〈婷婷〉」私訊江惠鈴欲借款,致江惠鈴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4年3月1日23時59分,匯款5萬元 16 游文耀 (未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3月1日23時許,盜用游文耀之友人陳進富之LINE帳號私訊游文耀欲借款,致游文耀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⒈114年3月2日0時17分,匯款2萬元 ⒉114年3月2日0時21分,匯款1萬元 17 卓弘樺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3月2日0時2分許,盜用卓弘燁表哥顏佳洪之LINE帳號私訊卓弘燁母親欲借款,卓弘燁母親因此委請卓弘燁協助,致卓弘燁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4年3月2日0時23分,匯款5萬元 18 楊莉燕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3月3日19時56許,盜用楊莉燕之友人邱美玲之LINE帳號「candy」私訊楊莉燕欲借款,致楊莉燕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⒈114年3月3日21時30分,匯款5萬元 ⒉114年3月3日21時43分,匯款3萬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⒈114年3月3日21時39分至21時41分,在員林中正路郵局,提領5萬元、5萬元,共計10萬元 ⒉同日21時50分至21時51分,在彰化縣○○市○○路00號之統一超商員家門市(下稱統一員家門市),提領2萬元、1萬元,共計3萬元 19 謝佳雯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3月3日21時20許,盜用謝佳雯之友人許乃文之LINE帳號私訊謝佳雯欲借款,致謝佳雯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4年3月3日21時37分,匯款5萬元 20 邵素梅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3月5日7時許,以Facebook 暱稱「張曉玲(Nyi Lin HtEt)」私訊邵素梅,向邵素梅佯稱欲以黑貓宅急便購買其販售之電風扇,再以LINE暱稱「吳雅雯」、「在線客服」向邵素梅佯稱須開通金流服務,致邵素梅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⒈114年3月5日17時21分,匯款4萬9,989元 ⒉114年3月5日17時23分,匯款4萬9,987元 ⒊114年3月5日18時31分,匯款1萬5,002元 臺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⒈114年3月5日17時40分至17時41分,在彰化縣○○市○○路0段000號之土地銀行○○分行(下稱土銀○○分行),提領6萬元、4萬元,共計10萬元 ⒉同日18時47分,在統一員家門市,提領1萬8,000元 黃聖惟、林炘漢 21 張至瑄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3月5日12時許,以Facebook 暱稱「安琪琪」私訊張至瑄,向張至瑄佯稱欲以順豐速運購買其販售之沐浴盆,再以LINE佯裝郵局之客服專員向張至瑄佯稱須先匯款,嗣後返還等語,致張至瑄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4年3月5日17時33分,匯款2萬9,985元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即匯入之代辦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⒈114年3月5日17時42分至17時44分,在土銀○○分行,提領2萬元、2萬元、2萬元,共計6萬元 ⒉同日17時56分,在彰化縣○○市○○路00號之臺灣銀行○○分行(下稱臺銀○○分行),提領2萬元、2萬元、1萬5,000元、500元,共計5萬5,500元 22 張哲勳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3月5日某時許,以Facebook 暱稱「游敏惠」私訊張哲勳,向張哲勳佯稱欲以順豐快遞購買其販售之鼠籠,再以LINE佯裝順豐客運之客服專員向張哲勳佯稱須依指示操作,致張哲勳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⒈114年3月5日17時34分,匯款2萬9,985元 ⒉114年3月5日17時46分,匯款4萬2,066元 23 陳威翰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2月23日某時許,以LINE暱稱「真人接待冰雪」、「約炮經紀人-娟姊」、「積分員-露露」向陳威翰稱創建帳號完成充值認證即可成功預約色情應召女郎,致陳威翰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4年3月5日17時43分,匯款1萬3,500元 24 施文棟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3月6日22時57分許,以Dcard 暱稱「CIYAN」私訊施文棟,向施文棟佯稱欲以順豐貨運購買其販售之演唱會門票,再以LINE暱稱「張專員」向施文棟佯稱須同意託運條款,致施文棟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4年3月7日13時14分,匯款4萬9,985元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3月7日13時25分至13時26分,在彰化縣○○鄉○○路0段0號之OK便利商店彰化○○店,提領10萬元、1萬7,400元,共計11萬7,400元 114偵 16123 25 周玉燕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3月6日21時32分許,以Instagram暱稱「杯暖心田」私訊周玉燕,向周玉燕佯稱可參加公益活動抽獎,再以其中獎為由,請周玉燕聯繫LINE暱稱「楊斌」,「楊斌」再向周玉燕佯稱須進行帳戶認證,致周玉燕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⒈114年3月7日13時17分,匯款4萬9,985元 ⒉114年3月7日13時20分,匯款1萬7,015元 26 陳鈞禎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3月7日11時許,以Thread私訊陳鈞禎,向陳鈞禎佯稱欲以順豐貨運購買其販售之Apple平板,再以Instagram暱稱「雯雯」及LINE暱稱、「陳凱文」向陳鈞禎佯稱須依指示操作,致陳鈞禎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4年3月7日13時28分,匯款1萬1,033元 114年3月7日13時36分至13時37分,在彰化縣○○鄉○○路0段000號之統一超商○○門市,提領1萬1,000元、2萬元,共計3萬1,000元(其中2萬元為不明款項) 27 陳書圓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3月6日某時,以Facebook暱稱「Yangsang」私訊陳書圓佯稱可出售二手麻將,致陳書圓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4年3月8日0時28分,匯款1萬4,000元 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⒈114年3月8日0時40分至0時40分,在彰化縣○○鎮○○路0段000號之台中商業銀行○○分行(下稱台中商銀○○分行),提領2萬元、2萬元、1萬元,共計5萬元 ⒉同日0時43分至0時50分,在彰化縣○○鎮○○街00號之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分行(下稱中小企銀○○分行),提領2萬元、2萬元、7,000元、2萬元、2萬元、1萬3,000元,共計10萬元 黃聖惟 謝庚諺、林炘漢 114偵 25137 28 王翔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3月7日19時47分,以Facebook暱稱「Ahmed Abd Elsalam」私訊王翔稱欲以7-11賣貨便購買其販售之玻璃杯,再以LINE暱稱「陳雅雯」、「7-ELEVEN專屬客服」、「營業部李主任」向王翔佯稱帳戶未認證,須依指示操作,致王翔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4年3月8日0時35分,匯款4萬9,983元 29 黃文姬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3月6日13時,以Facebook暱稱「蔡曉雅」私訊黃文姬稱欲以嘉里快遞購買其販售之二手童書,再以「嘉里大榮物流Kerry TJ」、「線上客服」佯稱須依指示辦理實名認證,致黃文姬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⒈114年3月8日0時35分,匯款2萬9,989元 ⒉114年3月8日0時37分,匯款4萬9,985元 30 戴光耀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2月21日13時,以Facebook暱稱「蔡俊彥」向戴光耀稱有龍魚出售,致戴光耀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4年3月8日0時42分,匯款7,000元 31 劉芋汝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3月8日13時2分,以LINE暱稱「8591線上客服」、「客服中心」、「陳建華」向劉芋汝稱其所販售之線上遊戲「光遇」帳號是詐騙,須進行驗證等語,致劉芋汝陷於錯誤,而依指示並委託其母親匯款。 ⒈114年3月8日13時13分,匯款9萬9,758元(由其母張日曦匯款) 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3月8日13時31分至13時45分,在土銀○○分行,提領1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9,700元,共計9萬9,700元 謝庚諺 黃聖惟、林炘漢 114偵 24087 24588 25678 25680 ⒉114年3月8日13時2分,匯款9萬8,123元 臺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3月8日13時31分至13時32分,在土銀○○分行,提領6萬元、5萬8,000元,共計11萬8,000元 黃聖惟 謝庚諺、林炘漢 32 潘國鋒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3月7日某時許,以Faceboo暱稱「溫捷旻」私訊潘國鋒,向潘國鋒佯稱欲以嘉里貨運購買其販售之中耘機,再以LINE暱稱「嘉里大榮物流Kerry TJ」向潘國鋒佯稱須開通託運條立協議,致潘國鋒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4年3月8日13時6分,匯款1萬9,985元 114偵 18432 24588 25678 25680 ⒈114年3月10日12時16分,匯款2萬9,984元 ⒉114年3月10日12時22分,匯款2萬9,985元 ⒊114年3月10日12時31分,匯款2萬9,984元 ⒋114年3月10日13時21分,匯款3萬元 ⒌114年3月10日13時26分匯款3萬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⒈114年3月10日12時24分至12時26分3,在彰化縣○○鎮○○路0段000號之統一超商○○門市,提領2萬元、1萬元、2萬元、1萬元,共計6萬元 ⒉同日12時44分至12時45分,在彰化縣○○鎮○○路0段000號之統一超商美溪門市,提領2萬元、9,000元,共計2萬9,000元 ⒊同日13時42分至13時3分,在台中商銀埔心分行,提領2萬元、2萬元、2萬元,共計6萬元 謝庚諺 黃聖惟、林炘漢 33 許合靚 本案詐欺集團成源於114年3月8日某時許,以Instagram ID「00000」私訊許合靚,向許合靚佯稱其友人欲購買其販售之存錢筒,並請許合靚加入LINE ID「0000000000」、暱稱「妙芙」之帳號,「妙芙」在向許合靚佯稱其可透過認識之物流司機協助購買,請許合靚聯繫LINE暱稱「嘉里大榮物流Kerry TJ」,「嘉里大榮物流Kerry TJ」要求許合靚項金融單位簽署實名認證,復以LINE「客服專員張凱翔」向許合靚佯稱需依指示操作等語,致許合靚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操作匯款。 114年3月8日13時53分,匯款1萬7,795元 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3月8日13時59分,在彰化縣○○鄉○○路0000號之統一超商○○○門市(下稱統一超商○○○門市),提領1萬7,000元 114偵 18432 34 黃雅宴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3月7日20時58分許,以Dcard私訊黃雅宴,向黃雅宴佯稱欲購買其販售之商品,再以LINE ID「00000000」、暱稱「f巧雲」向黃雅宴表示要以旋轉拍賣下單,復以帳戶遭凍結為由,要黃雅宴聯繫客服人員、銀行專員解決,致黃雅宴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4年3月8日14時1分,匯款2萬230元 114年3月8日14時11分,在彰化縣○○鄉○○路00號之全家超商埔心○○門市(下稱全家埔心○○門市),提領2萬元、9,000元,共計2萬9,000元 114偵 13401 35 來安藇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3月8日8時7分許,以Facebook暱稱「蔡俊彥」私訊來安藇,向來安藇佯稱有金龍魚可販售等語,致來安藇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4年3月8日14時5分,匯款8,000元 36 黃沼人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3月8日19時許,盜用黃沼人友人溫錄仁之LINE帳號私訊黃沼人借款,致黃沼人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4年3月8日20時,匯款1萬元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號 114年3月8日20時20分至20時22分,在埔心太平郵局,提領5萬元、1萬700元,共計6萬700元 114偵 18432 37 賴漢蔚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3月8日18時33分許,盜用賴漢蔚友人羅詩文之LINE帳號私訊賴漢蔚借款,致賴漢蔚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4年3月8日20時19分,匯款5萬元 38 林娟瑋 (未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3月9日前某時許,以不詳之通訊軟體私訊林娟瑋之女,向林娟瑋之女佯稱要購買明星卡等語,林娟瑋之女復向林娟瑋告知須匯款,致林娟瑋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4年3月9日14時33分,匯款4萬2,988元 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3月9日14時48分至14時52分,在彰化縣○○鄉○○路0段000號之台中商業銀行○○分行(下稱台中商銀○○分行),提領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6,000元,共計10萬6,000元 114偵 18432 39 蔡明憲 (未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3月初,以Facebook不詳帳號私訊蔡明憲,向蔡明憲佯稱欲販賣商品,致蔡明憲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4年3月9日14時36分,匯款2萬4,128元 40 鍾溫德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3月8日20時58分,以LINE暱稱「Basant Kumar Roy」私訊鍾溫德,向鍾溫德佯稱欲以賣貨便購買其販售之麻將牌,再以鍾溫德未辦理十名認證為由,請鍾溫德聯繫客服辦理,致鍾溫德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4年3月9日14時45分,匯款3萬9,123元 41 卓琨樺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3月8日9時許,以Facebook暱稱「陳偉鴻」私訊卓琨樺,向卓琨樺佯稱欲以順豐速運購買其販售之2台餐車,再以LINE暱稱「徐亦霆(客服專員)」向卓琨樺佯稱需匯款驗證會員帳號,致卓琨樺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⒈114年3月9日15時7分,匯款9,985元 ⒉114年3月9日15時9分,匯款9,984元 ⒊114年3月9日15時10分,匯款9,984元 115年3月9日日15時12分至15時13分,在彰化縣○○鄉○○路0段000號之彰化第六信用合作社○○分社,提領2萬元、1萬元,共計3萬元。 42 詹正賢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3月8日某時,以Facebook暱稱「Ye Lin」私訊詹正賢,向詹正賢佯稱欲以交貨便購買其販售之泡泡馬特公仔,惟詹正賢須簽署藍新金流協議,再以LINE暱稱「李子駿(客服專員)」向詹正賢佯稱需匯款辦理認證,致詹正賢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4年3月9日15時39分,匯款9,998元 同日15時48分,在彰化縣○○鄉○○路0段000號之全聯福利中心埔心○○店(下稱全聯埔心○○店),提領1萬元。 43 林芷苓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3月9日22時25分許,以Dcard暱稱「miss陳」私訊林芷苓,向林芷苓佯稱欲購買其販售之演唱會門票,再以Instagram ID「00000000000」、暱稱「juan suira」私訊林芷苓稱要以順豐快遞購買,再以交易異常為由,請林芷苓聯繫順豐客服人員,順豐客服人員復請林芷苓加入「張-專員」辦理開通帳戶,致林芷苓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⒈114年3月9日23時8分,匯款9萬9,099元 ⒉114年3月9日23時22分,匯款4萬9,963元 ⒊114年3月10日0時1分,匯款7萬5,076元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⒈114年3月9日23時24分至23時28分,在埔心太平郵局,提領6萬元、6萬元、1,000元、2萬8,200元,共計14萬9,200元 ⒉114年3月10日0時15分至0時16分,在永靖郵局,提領6萬元、1萬5,100元,共計7萬5,100元 114偵 18432 22226 44 蘇韋綸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3月9日21時3分,以Facebook暱稱「Lora Alesia」私訊蘇韋綸稱欲以7-11賣貨便購買其販售之商品,再以LINE暱稱「陳凱文」佯裝台灣銀行客服人員向蘇韋綸稱帳戶遭凍結,致蘇韋綸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4年3月10日0時37分,匯款5萬2,977元 114年3月10日0時50分至0時51分,在永靖郵局,提領2萬元、2萬元、1萬3,000元,共計5萬3,000元 114偵 22226 45 楊靜芬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3月12日15時,以Dcard暱稱「viilan」私訊楊靜芬,向楊靜芬佯稱欲以順豐速運購買其販售之演唱會門票,再以LINE暱稱「順豐速運線上客服」向楊靜芬佯稱其未簽署託運條款,復以「張-專員」稱須認證帳戶,致楊靜芬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⒈114年3月12日19時41分,匯款4萬5,678元 ⒉114年3月12日19時42分,匯款3萬9,123元 ⒊114年3月12日19時44分,匯款1萬5,234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3月12日20時至20時2分,在彰化縣○○鎮○○路00號之○○郵局(下稱○○郵局),提領6萬元、6萬元、2萬9,000元,共計14萬9,000元 黃聖惟 謝庚諺、林炘漢 114偵 22278 46 冉明珠 (未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3月12日17時43分,以LINE暱稱「Somsri」向冉明珠之子李柏霖之友人許雅添佯稱要以順豐訴運購買其友人販售之商品,許雅添委請李柏霖協助寄送商品,「Somsri」即向李柏霖佯稱須填寫資料,因李柏霖填寫之金融帳戶資料為冉明珠所有,故再以中國信託銀行行員「陳凱文」向冉明珠佯稱須認證帳戶,致冉明珠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4年3月12日19時42分,匯款4萬9,049元 47 賴亭竹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3月12日22時4分,以旋轉拍賣不詳帳號私訊賴亭竹佯稱欲購買其販售之商品,再以LINE ID「000000」稱無法下單,請賴亭竹聯繫客服人員,復以LINE ID「000000000」、「0000000」佯裝客服人員及銀行專員,向賴亭竹佯稱帳戶遭凍結,致賴亭竹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⒈114年3月13日0時49分,匯款9,987元 ⒉114年3月13日0時50分,匯款9,986元 ⒊114年3月13日0時53分,匯款7,123元 ⒋114年3月13日0時58分,匯款4,123元 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⒈114年3月13日0時54分,在永靖郵局,提領2萬元 ⒉同日1時4分,在全家永靖百玉店,提領1萬1,000元 謝庚諺 黃聖惟、林炘漢 114偵 22226 48 任惠宗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3月12日20時24分,盜用任惠宗友人呂淑梅之LINE暱稱「Amy Lu(淑梅)」帳號向任惠宗借款,致任惠宗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⒈114年3月13日1時40分,匯款5萬元 ⒉114年3月13日2時21分,匯款5萬元 ⒈114年3月13日1時44分至1時46分,在彰化縣○○鎮○○路000號之統一超商○○門市(下稱統一超商○○門市),提領2萬元、2萬元、1萬元,共計5萬元 ⒉同日2時19分至2時20分,再統一超商富發門市,提領2萬元、2萬元、1萬元、共計5萬元 黃聖惟 謝庚諺、林炘漢 114偵 22278 49 許桓瑞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3月12日某時許,以Facebook暱稱「李邱雅」私訊許桓瑞,向許桓瑞佯稱欲透過嘉里快遞購買其販售之電腦套裝機,再以其未簽署託運條例為由,要許桓瑞聯繫客服,復以LINE暱稱「線上客服」及第一銀行主管之帳號向許桓瑞佯稱須依指示操作,致許桓瑞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4年3月13日15時4分,匯款3萬3,030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⒈114年3月13日15時19分至15時20分,在彰化縣○○鎮○○路000號之○○郵局(下稱○○郵局),提領6萬元、1萬3,000元,共計7萬3,000元 ⒉同日15時34分,在中小企銀北斗分行,提領8,000元 謝庚諺 黃聖惟、林炘漢 114偵 16123 50 葉國維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3月13日12時17分許,以Facebook暱稱「周凌旋」私訊葉國維,向葉國維佯稱欲透過交貨便購買其販售之泡泡馬特公仔,再以其未簽署藍新金流為由,要葉國維聯繫客服,復以LINE暱稱「交貨便線上客服」、「線上專員」向葉國維佯稱須依指示進行帳戶認證,致葉國維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4年3月13日15時7分,匯款2萬9,985元 51 林宏哲 (未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3月13日13時40分許,以Facebook暱稱「魏天豪」向林宏哲佯稱可販售真鱷龜,致林宏哲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4年3月13日15時9分,匯款1萬元 52 洪瑞瑩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3月12日19時54分許,以Facebook暱稱「蔡曉雅」私訊洪瑞瑩,向洪瑞瑩佯稱欲以嘉里大榮貨運購買其販售之奶粉,惟匯款失敗,要求洪瑞瑩聯繫客服人員解決,再以客服人員名義向洪瑞瑩佯稱須申請薪資證明等語,致洪瑞瑩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4年3月13日15時24分,匯款8,015元 53 賴怡如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3月13日15時23分,以Facebook暱稱「運動健身器材回收」向賴怡如佯稱欲透過7-11交貨便購買其販售之二手跑步機,再以無法完成訂購為由,請賴怡如聯繫7-11交貨便客服,復以客服人員名義向賴怡如佯稱須配合驗證以完成簽署託運條款,致賴怡如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⒈114年3月13日21時5分,匯款4萬9,985元 ⒉114年3月13日21時11分,匯款3萬3,016元 臺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3月13日21時27分至21時31分,彰化縣○○鎮○○街0號之全家便利超商田中○○店(下稱全家田中○○店),提領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2,000元,共計8萬2,000元 114偵 24907 54 陳惠雪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3月12日,以Facebook暱稱「吳廣霖」私訊陳惠雪,向陳惠雪佯稱欲以Lalamove貨運購買其販售之電動三輪車,再以LINE暱稱「Lalamove」、「陳偉鑫-jack台企銀專員」、「葉-Jack」、「陳佩伶-台企銀主任」向陳惠雪佯稱須簽署託運條款等語,致陳惠雪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4年3月14日17時23分,匯款3萬820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3月14日18時44分,在彰化縣○○市○○路000號之統一超商○○門市,提領1萬元 115偵 1471 55 鄭雅云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3月12日18時許,以Facebook暱稱「歐陽信」私訊鄭雅云稱欲以順豐速運購買其販售之電子二手琴,再以LINE佯裝客服人員向鄭雅云稱須通過金融實名認證,致鄭雅云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4年3月14日18時51分,匯款1萬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3月14日20時17分,在彰化縣○○鎮○○路0號之全家便利超商○○門市(下稱全家○○門市),提領1萬元 114偵 24247 56 王俊傑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3月15日10時1分,以Facebook暱稱「王家豪」私訊王俊傑稱欲以「便利帶」購買其販售之釣竿,再以匯款失敗為由,以LINE暱稱「臺灣便利物流」、「客服部李專員」向王俊傑佯稱須簽署託運條款、須認證帳戶等語,致王俊傑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4年3月15日14時31分,匯款2萬123元 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3月15日15時1分至15時4分,在彰化縣○○市○○路0段000號之臺灣銀行中華電信○○營業處,提領6萬元、6萬元、2萬7,000元,共計14萬7,000元(其中3萬1,017元為不明款項) 黃聖惟 謝庚諺、林炘漢 114偵 24588 25678 25680 57 王致翔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3月13日12時許,以Instagram暱稱「payton_bolillo(極速戰袍)」向王致翔稱抽中獎品,惟須聯繫「安通支付中心」協助匯款,再以LINE暱稱「李佳安」向王致翔佯稱須依指示解除金控,致王致翔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4年3月15日14時33分,匯款4萬9,988元 58 張森榮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3月15日12時22分,以Facebook暱稱「吳瑋哲」私訊張森榮稱欲以「新竹物流」購買其販售之商品,再以「新竹物流HCT」、「張文益(金管客服)」向張森榮佯稱須完成簽署託運條款協議,致張森榮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4年3月15日14時35分,匯款3萬7,011元 59 郭育嘉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3月15日14時8分,以Instagram暱稱「光影硬件坊」向郭育嘉佯稱抽中獎品,惟須金錢認證後始可領獎,致郭育嘉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4年3月15日14時37分,匯款8,888元 60 林希耘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3月15日某時許,以Threads暱稱「syaralala893」私訊林希耘,向林希耘佯稱欲以順豐貨運向其購買演唱會門票,再以LINE暱稱「陳凱文」佯為國泰世華銀行人員,向林希耘佯稱須依指示開通認證簽署,致林希耘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4年3月15日15時43分,匯款4萬9,989元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3月15日15時43分至15時44分,在彰化縣○○鄉○○○路00巷0號之統一超商大村○○門市,提領2萬元、1萬8,000元,共計3萬8,000元 115偵 1472 61 鍾念濡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3月16日15時許,以Instagram暱稱「劉奕靜」私訊鍾念濡,向鍾念濡佯稱欲以賣貨便購買其販售之演唱會門票,再以其未簽署託運條款為由,以LINE暱稱「陳凱文」要求鍾念濡依指示完成認證,致鍾念濡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4年3月16日16時47分,匯款9萬9,981元 附表二編號1之高興龍台新帳戶 ⒈114年3月16日16時52分至16時53分,在彰化縣○○市○○路000號之統一超商○○門市(下稱統一超商○○門市),提領2萬元、2萬元、2萬元,共計6萬元 ⒉同日16時56分至16時57分,在彰化縣○○市○○路000號之彰化○○○郵局(下稱○○○郵局),提領2萬元、2萬元,共計4萬元 謝庚諺 黃聖惟、林炘漢 114偵 18457 62 林佩蓉 本案詐欺集團成源於114年3月12日0時許,以Instagram ID「000000000」、暱稱「電腦狂人Techie」私訊林佩蓉,向林佩蓉佯稱抽中獎,再以LINE ID「000000000」、暱稱「閃易通」及「楊賢」向林佩蓉佯稱須操作網銀匯款,致林佩蓉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4年3月16日17時16分,匯款1萬9,980元 114年3月16日17時30分,在統一超商七六埔門市,提領2萬元、1萬元,共計3萬元 114偵 18432 63 劉季昕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3月16日14時47分,以Facebook暱稱「Li Lihon」私訊劉季昕,向劉季昕佯稱欲以交貨便購買其販售之行動電源,再以資金遭鎖定為由,請劉季昕聯繫客服,復冒以客服人員向劉季昕佯稱須依指示操作,致劉季昕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4年3月16日17時26分,匯款9,989元 64 呂懿庭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3月16日13時2分許,以Dcard暱稱「hjhgvhj」私訊呂懿庭,向呂懿庭佯稱欲購買其販售之演唱會門票,再以LINE暱稱「angel」向呂懿庭稱要以網家速配發貨,復以LINE「Pchome網家速配」向呂懿庭佯稱要進行託運條款協議認證,須加入LINE暱稱「張專員」辦理認證,致呂懿庭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⒈114年3月16日17時55分,匯款4萬9,963元 ⒉114年3月16日17時57分,匯款3萬9,985元 附表二編號1之高興龍台中商銀帳戶 ⒈114年3月16日18時4分至18時5分,在台中商銀北斗分行,提領8萬元、5萬8,000元,共計13萬8,000元 ⒉同日18時12分,在中小企銀北斗分行,提領7,000元 114偵 16123 65 黃子芸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3月16日1時12分許,以Dcard暱稱「bcc188」私訊黃子芸,向黃子芸佯稱欲購買其販售之票券,再以Facebook暱稱「Jiayin Yang」向黃子芸要透過順豐速運配送,惟未能完成訂購,再以LINE暱稱「順豐速運」向黃子芸稱須簽署託運條款,致黃子芸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⒈114年3月16日17時58分,匯款4萬7,985元 ⒉114年3月16日18時4分,匯款7,085元 66 林家瑋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3月16日某時許,以Instagram不詳帳號私訊林家瑋,向林家瑋佯稱欲以7-11交貨便購買其販售之衣服,並以無法完成訂購為由,請林家瑋聯繫交貨便客服人員協助處理,復以LINE暱稱「張專員」冒以華南銀行客服向林家瑋佯稱須依指示操作,致林家瑋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⒈114年3月16日19時7分,匯款4萬9,964元 ⒉114年3月16日19時8分,匯款4萬9,963元 附表二編號1之高興龍新光帳戶 114年3月16日19時16分至19時18分,在彰化縣○○鄉○○路0段000號之全家超商埔心○○店(下稱全家埔心○○店),提領2萬元、2萬元、2萬元,共計6萬元 114偵18432 67 胡翔崳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3月16日19時50分,以Facebook暱稱「Dilia Lin」私訊胡翔崳,向胡翔崳佯稱育以順豐速運購買其販售之樂桃航空里程點數,再以無法完成訂購為由,以LINE暱稱「陳雅惠」佯以富邦銀行專員之身分向胡翔崳稱須進行金流驗證開通服務,致胡翔崳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⒈114年3月16日21時39分,匯款4萬9,100元 ⒉114年3月16日21時40分,匯款4萬9,100元 ⒊114年3月16日21時51分,匯款3萬元 ⒋114年3月16日21時53分,匯款1萬元 ⒌114年3月16日21時54分,匯款1萬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3月16日21時52分至21時57分,在中央路郵局,提領6萬元、6萬元、1萬8,200元、1萬元,共計14萬8,200元 114偵 21863 68 陳淑惠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3月16日15時59分,以Facebook暱稱「蔡惜海」向陳淑惠佯稱欲以順豐速運購買其販售之新北國王職籃球賽門票,再以其帳戶遭凍結為由,請陳淑惠依照指示操作,致陳淑惠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4年3月17日1時53分,匯款4萬9,999元 114年3月17日1時58分至1時59分,在中央路郵局,提領4萬元、1萬元,共計5萬元 114偵21863 69 鄭明育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3月16日21時30分,以Instagram暱稱「陈怡」向鄭明育佯稱欲以綠界科技第三方支付購買其販售之腰包,再佯以綠界客服向鄭明育佯稱須完成防制洗錢資料簽署,致鄭明育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4年3月17日2時1分,匯款9,999元 114年3月17日2時16分,在統一超商崙北門市,提領9,000元 114偵 21863 70 謝李明照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3月19日18時9分許,盜用謝李明照之友人「孟黎」之LINE帳號私訊謝李明照借款,致謝李明照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⒈114年3月19日18時32分,匯款5萬元 ⒉114年3月19日18時35分,匯款5萬元 臺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3月19日18時46分至18時49分,在彰化縣○○市○○路0段000號之全家超商彰化○○店,提領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共計10萬元 114偵 21427 71 林佳穎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3月19日某時許,以Facebook暱稱「Jinming Tan」私訊林佳穎,向林佳穎佯稱欲以7-11交貨便購買其販售之「Microsoft 365個人版」,再以LINE暱稱「7-11ELEVEN交貨便」、「張文益(金管客服)」、「林俊嘉主任」向林佳穎佯稱帳號認證失敗個資外洩,須整合帳戶等語,致林佳穎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⒈114年3月19日18時48分,匯款9萬9,986元 ⒉114年3月19日19時41分,匯款4萬9,985元 附表二編號2之林可芸郵局帳戶 ⒈114年3月19日18時59分至19時,在彰化縣○○市○○路00○0號之彰化○○○郵局,提領6萬元、4萬元,共計10萬元 ⒉同日20時7分至20時9分,在彰化縣○○鎮○○路0段000號之和美鎮農會○○分部(下稱和美鎮農會○○分部),提領2萬元、2萬元、9,000元,共計4萬9,000元 114偵 16587 24247 72 吳邦立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3月22日12時9分,以Facebook暱稱「關善瀛」私訊吳邦立,向吳邦立佯稱欲以新竹物流購買其販售之拳擊手套,再以未完成託運條款為由,以LINE暱稱「台灣新竹物流客服」向吳邦立佯稱須依指示驗證,致吳邦立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4年3月23日12時50分,匯款4萬4,103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3月22日13時6分,在彰化縣○○市○○路00號之員林○○郵局,提領6萬元、6萬元、2萬4,000元,共計14萬4,000元(其中9萬9,897元為不明款項) 陳冠凱 (就附表三編號77洪丞妤提領部分,業經本署以114年度偵字第18143、22663號提起公訴,不在本案起訴範圍) 謝庚諺、黃聖惟、林炘漢 115偵 1268 73 鄭思薇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3月21日8時許,以Facebook暱稱「林小杰」私訊鄭思薇,向鄭思薇佯稱欲以pchome貨運購買其販售之冰箱1台,再以LINE暱稱「Pchome物流速配」、「陳佩伶」向鄭思薇佯稱須簽署協議,致鄭思薇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4年3月22日13時13分,匯款2萬9,987元 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⒈114年3月22日13時29分至13時32分,在彰化縣○○市○○街00號之統一超商○○門市,提領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1萬2,900元,共計9萬2,900元(其中2萬9,926元為不明款項) ⒉同日13時42分至13時43分,在彰化縣○○市○○街00號之統一超商○○門市(下稱統一超商○○門市),提領2萬元、2萬元、9,000元,共計4萬9,000元 74 連為琦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3月21日8時許,以Facebook暱稱「Koketso Ashly February」私訊連為琦,向連為琦佯稱欲以順豐速運購買其販售之泡泡馬特公仔,再以LINE暱稱「謝美玲」佯為順豐速運客服人員向連為琦佯稱須測試個資系統有無關閉,致連為琦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⒈114年3月22日13時22分,匯款3萬2,987元 ⒉114年3月22日13時36分,匯款4萬9,123元 75 林文添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3月22日某時許,以LINE暱稱「宜妹」向林文添佯稱有房屋可出租,惟須先支付訂金,致林文添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4年3月22日13時34分,匯款1萬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3月22日13時40分至13時41分,在統一超商惠明門市,提領2萬元、8,000元,共計2萬8,000元 76 吳壬由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3月22日13時許,以LINE暱稱「彭靜茹」向吳壬由佯稱有房屋可出租,惟須先支付訂金,致吳壬由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4年3月22日13時33分,匯款1萬8,000元 77 洪丞妤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3月22日10時46分,以Threads暱稱「鄭」私訊洪丞妤稱欲以綠界Pay購買其販售之演唱會門票,再以訂單無法成立為由,請洪丞妤聯繫客服人員,再由客服人員轉介予LINE暱稱「陳玉茹」,「陳玉茹」復向洪丞妤佯稱須進行開通,致洪丞妤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4年3月22日14時56分,匯款1萬4,986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3月22日15時10分至15時11分,在彰化縣○○鎮○○路0段000號之田中○○郵局(下稱田中○○郵局),提領1萬元、5,000元,共計1萬5,000元 114偵 24907 78 陳翊慈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3月22日13時52分,以Threads暱稱「Ya_Wi」私訊陳翊慈稱欲以順豐速運購買其販售之演唱會門票,再以順豐速運客服人員轉與LINE暱稱「陳凱文」向陳翊慈稱須開通代收提撥功能才能使用,致陳翊慈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⒈114年3月22日14時57分,匯款6萬7,010元 ⒉114年3月22日15時5分,匯款1萬8,992元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⒈114年3月22日15時12分至15時14分,在田中三潭郵局,提領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共計8萬元 ⒉同日15時18分至15時19分,在彰化縣○○鎮○○路0段000號之全家便利超商田中○○店,提領2萬元、2萬元、2萬元,共計6萬元 ⒊同日15時22分,在彰化縣○○鎮○○街00號之○○農會,提領9,000元 79 劉詩晴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3月22日15時,以Threads不詳帳號私訊劉詩晴稱欲購買其販售之除濕機,再以Instagram暱稱「雯雯」向劉詩晴稱欲以順豐快遞進行交易,再以順豐快遞客服人員名義向劉詩晴告知其未簽署貨運條款,並轉與LINE暱稱「陳凱文」、「張-專員」處理,「陳凱文」、「張-專員」冒以華南銀行人員向劉詩晴稱須進行身分實名制開通服務,致劉詩晴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⒈114年3月22日15時5分,匯款4萬9,964元 ⒉114年3月22日15時10分,匯款1萬4,015元 ⒊114年3月22日15時46分,匯款9萬9,999元 ⒋114年3月22日15時53分,匯款3萬5,998元 ⒌114年3月22日16時15分,匯款6,985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⒈114年3月22日15時54分至15時56分,在田中三潭郵局,提領6萬元、6萬元、1萬6,000元,共計13萬6,000元 ⒉同日16時19分,在彰化縣○○鎮○○路0段000號之○○郵局(下稱○○郵局),提領7,000元 ⒍114年3月22日16時7分,匯款9萬9,999元 ⒎114年3月22日16時7分,匯款4萬9,973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3月22日16時14分至16時15分,在田中郵局,提領6萬元、6萬元、2萬9,000元,共計14萬9,000元 80 姚景華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3月18日15時29分,以Facebook暱稱「陳曉嵐」私訊姚景華稱欲以Pchome進行託運購買其販售之二手餐車,再以LINE暱稱「陳偉鑫 Jack」佯裝客服人員向姚景華稱須辦理託運條款,致姚景華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4年3月22日15時2分,匯款4萬6,812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3月22日15時29分至15時31分,在彰化縣○○鎮○○路0段000號之台中商業銀行○○分行(下稱台中商銀○○分行),提領2萬元、2萬元、2萬元、1萬6,000元,共計7萬6,000元 81 陳立佑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3月21日22時44分,以Facebook暱稱「陳俶蓉」私訊陳立佑稱欲購買其販售之模型,再以LINE暱稱「王嬿妏Nina」向陳立佑佯稱欲透過蝦皮賣場下單,再以交易失敗為由,請陳立佑聯繫客服人員,復冒蝦皮客服人員向陳立佑佯稱須找中國信託專員進行認證,再以LINE暱稱「線上專員」向陳立佑佯稱須驗資開通三大協議認證,致陳立佑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4年3月22日15時23分,匯款3萬元 82 侯佳慧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3月22日某時,以LINE暱稱「葉佳淇」私訊侯佳慧稱可預付訂金保留租屋,致侯佳慧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4年3月22日15時7分,匯款1萬8,000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3月22日15時33分至15時39分,在台中商銀田中分行,提領1萬8,000元、1萬4,000元,共計3萬2,000元 83 張詠晴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3月22日某時,以LINE暱稱「Latte」私訊張詠晴稱可預付訂金保留租屋,致張詠晴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4年3月22日15時32分,匯款1萬4,000元 84 粘秀月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3月中旬,以LINE暱稱「陽」結識粘秀月,並向粘秀月介紹可加入婦女基金會領取現金入會禮及按摩椅,再以LINE暱稱「陳惠麗」指示粘秀月辦理註冊,復以金融帳號填寫錯誤為由,請粘秀月進行驗證,致粘秀月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4年3月22日18時1分,匯款1萬8,000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3月22日18時40分至18時42分,在彰化縣○○鎮○○路000號之統一超商○○門市,提領2萬元、2萬元、2,000元,共計4萬2,000元 (其中1萬2,000元為不明款項) 85 張鈞棓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3月20日21時許,以Facebook不詳帳號結識張鈞棓,再以LINE暱稱「佳慧」、「林夢芳」、「蔡佳玲」向張鈞棓佯稱可透過義輝基金會申請男士公益基金補助及領取贈品,復以第三方認證失敗為由,請張鈞棓依指示進行認證,致張鈞棓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⒈114年3月22日18時37分,匯款1萬2,000元 ⒉114年3月22日22時2分,匯款1萬4,000元 ⒈114年3月22日20時45分至20時46分,在全家田中雙田店,提領2萬元、1萬元,共計3萬元 ⒉同日23時11分至23時13分,在彰化縣○○鎮○○路0段000號之全家便利超商田中金斗店,提領2萬元、1萬7,900元,共計3萬7,900元 (其中4萬2,000元為不明款項) 謝庚諺 陳冠凱、黃聖惟、林炘漢 86 林家勁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3月16日某時許,以Facebook不詳帳號結識林家勁,再以LINE暱稱「慧慧」、「林夢芳」、「蔡佳玲」向林家勁佯稱可透過義輝基金會申請男士公益基金補助及領取贈品,復以第三方認證失敗為由,請張鈞棓依指示進行認證,致張鈞棓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4年3月22日22時55分,匯款1萬2,000元 87 陳梓涵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3月22日19時41分,以Instagram ID「000000000000」、暱稱「Zeng__」私訊陳梓稱欲以7-11賣貨便購買其販賣之演唱會門票,再以無法完成訂購為由,請陳梓涵聯繫客服,復以LINE暱稱「陳凱文」佯裝客服人員向陳梓涵稱須配合完成簽署託運條款,致陳梓涵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4年3月23日0時28分,匯款4萬9,983元 ⒊同日0時35分至37分,在田中三潭郵局,提領2萬元、2萬元、1萬元,共計5萬元 陳冠凱 謝庚諺、黃聖惟、林炘漢 88 洪立陽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3月23日0時1分,盜用洪立陽之表姊洪慧芳之Instagram帳號稱欲借款,致洪立陽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4年3月23日0時7分,匯款2萬5,000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3月23日0時12分至0時15分,在彰化縣○○鎮○○路0段000號之統一超商梅州門市,提領2萬元、4,000元、900元,共計2萬4,900元 89 羅志彬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3月22日22時34分,以Threads ID「lol.OOOOO.OOOOy」、暱稱「小仙女」向羅志彬稱欲以綠界科技Ecpay購買其販售之二手包包,再以羅志彬未註冊帳號而無法收款為由,以LINE暱稱「陳玉茹」向羅志彬佯稱須開通代收功能進行驗證作業,致羅志彬陷於錯誤, 而依指示匯款。 114年3月23日1時47分,匯款2萬9,987元 114年3月23日1時52分至1時53分,在彰化縣○○鎮○○路000號之統一便利超商○○○門市,提領2萬元、1萬元,共計3萬元 謝庚諺 陳冠凱、黃聖惟、林炘漢 90 劉秋蘭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3月14日撥打電話與劉秋蘭,佯以土地銀行彰化分行行員「楊明忠」向劉秋蘭稱有人持其身分證、委託書辦理貸款,待劉秋蘭表示並無此事,「楊明忠」再佯稱可替其報警,再由LINE「劉俊良」、「陳勝雄」向劉秋蘭佯稱為檢察官、警察,須查核其帳戶等語,致劉秋蘭陷於錯誤,而將其所申設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提款卡及密碼寄至對方指定之地點。 並無匯款,惟劉秋蘭帳戶內之款項遭提領 並無匯款,惟劉秋蘭帳戶內之款項遭提領 114年3月23日19時42分,在雲林縣○○鎮○○路000○0號之○○郵局,提領5,000元 114偵 20360 91 曾映萱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3月28日某時許,先佯裝買家,以Dcard結識曾映萱,佯稱:欲使用PChome第三方買賣平台交易,然匯款後遭凍結等語,並傳送PChome客服連結予曾映萱,復由佯裝客服之人佯稱:須依其指示操作網路銀行等語,致曾映萱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4年3月28日15時35分,匯款6萬2,060元 附表二編號3之呂敏卿郵局帳戶 ⒈114年3月28日15時51分至15時52分,在南投縣○○市○○○路000○0號之南投○○郵局,提領6萬元、6萬元、6,000元,共計12萬6,000元。 ⒉同日16時15分至16時16分,在南投縣○○市○○路00號之統一超商○○門市,提領2萬元、4,000元,共計2萬4,000元 114偵 21987 92 王聖和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3月28日某時許,先佯裝買家,以Instagram結識王聖和,佯稱:欲使用「綠界PAY」進行交易等語,並傳送綠界科技網址連結予王聖和,待王聖和輸入相關資料後,復由佯裝客服之人佯稱:需透過網路郵局綁定手機設備並設定支付密碼等語,致王聖和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⒈114年3月28日15時38分,匯款4萬9,977元 ⒉114年3月28日16時5分,匯款2萬4,025元 93 曾翔俊 於114年3月27,先佯裝買家,以社群軟體Instagram結識告訴人曾翔俊,佯稱:欲使用「綠界PAY」進行交易,然無法完成訂購云云,並傳送客服連結予告訴人曾翔俊,復由佯裝客服之人佯稱:因未開通金流服務,未通過賣家驗證,須配合進行驗證作業等語,致曾翔俊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4年3月28日15時49分,匯款1萬4,015元 94 廖名偉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3月27日21時40分許,以Instagram暱稱「積木奇緣」私訊廖名偉,向廖名偉佯稱可抽獎,再於114年3月30日11時許通知中獎,並要廖名偉至「alucks.love」網址填寫資料,及加入LINE ID「OOOcboxk」、暱稱「中小企業銀行支付交易中心」帳號,「中小企業銀行支付交易中心」復向廖名偉佯稱須匯款開通第三方認證,致廖名偉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廖名偉於114年3月30日13時27分,匯款9,9萬129元 李俞儂於114年3月30日13時37分,匯款4萬9,986元 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3月30日13時41分至13時46分,在彰化縣○○鄉○○路000號之全家便利超商田尾○○門市,提領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5,000元,共計14萬5,000元 黃聖惟、林炘漢、顏嘉宏、陳冠凱 114偵 16123 24907 95 李俞儂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3月30日某時許,以Instagram暱稱「michelpauline7200」私訊李俞儂男友蕭國翰佯稱中獎,蕭國翰向李俞儂稱因其提款卡掛失無法使用,故請李俞儂加入對方提供之LINE暱稱「李雲鵬」之帳號,「李雲鵬」再向李俞儂佯稱須開通第三方認證,致李俞儂陷於錯誤,而將其金融帳戶網路銀行之帳號、密碼提供與蕭國翰操作,並依對方之指示匯款。 廖名偉於114年3月30日13時31分,匯款9萬9,986元 李俞儂於114年3月30日13時40分,匯款4萬5,020元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3月30日13時39分至13時44分,在彰化縣○○鎮○○路0段000號之全家便利超商田中○○店,提領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9,000元,共計14萬9,000元 陳冠凱 謝庚諺、黃聖惟、林炘漢、顏嘉宏 96 韓貴美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3月29日22時56分,盜用韓貴美友人吳芊凡之LINE帳號向韓貴美借款,致韓貴美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⒈114年3月30日0時21分,匯款3萬元 ⒉114年3月30日0時37分,匯款1萬9,985元 ⒊114年3月30日0時46分,匯款9,985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⒈114年3月30日0時26分至0時27分,在彰化縣○○市○○路00號之○○郵局,提領3,000元、2萬7,000元,共計3萬元 ⒉同日0時43分,在彰化縣○○市○○路000號之華南銀行○○分行,提領2萬元、1萬元,共計3萬元 謝庚諺 陳冠凱、黃聖惟、林炘漢、顏嘉宏 114偵 17501 97 蔡宗倫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4月7日13時29分許,以Facebook暱稱「Roy P」私訊蔡宗倫,向蔡宗倫佯稱欲以交貨便購買其販售商品,惟匯款失敗,要蔡宗倫聯繫客服,再以「交貨便線上客服」向蔡宗倫稱須聯繫專員須開通藍新金流等語,致蔡宗倫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⒈114年4月7日14時10分,匯款4萬9,983元 ⒉114年4月7日14時14分,匯款4萬9,983元 ⒊114年4月7日14時33分,匯款2萬9,985元 ⒋114年4月7日14時48分,匯款2萬985元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4月7日14時20分至14時21分,在全家埔心署醫門市,提領2萬元、2萬元、2萬元,共計6萬元 陳冠凱、黃聖惟、邱昱哲、顏嘉宏 114偵 14472 18432 19487 98 吳鉢丹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4月19日某時許,以LINE暱稱「佳慧」結識吳鉢丹,並稱可替吳鉢丹申請禮品,再以LINE暱稱「陳愛蓮」、「蔡湘琴」、「蔡佳玲」向吳鉢丹佯稱可寄送禮品及替其申請男性健保基金,惟因吳鉢丹輸入錯誤而須進行全額認證,致吳鉢丹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4年4月26日0時34分,匯款3萬元 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4月26日0時51分,在全家家美門市,提領2萬元、1萬元,共計3萬元 邱昱哲 黃聖惟、顏嘉宏、蔣于謙 114偵 24247 99 蘇盈佳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4月28日22時5分,以Instragm暱稱「自然」私訊蘇盈佳稱欲以「綠界金流-綠界科技ECPay」購買其販售之商品,惟須辦理銀行帳戶認證為由,再冒以綠界客服向蘇盈佳佯稱須依指示辦理開通代收付提領撥付功能,致蘇盈佳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⒈114年4月28日22時53分,匯款4萬9,985元 ⒉114年4月28日22時54分,匯款4萬9,987元 ⒊114年4月28日22時55分,匯款1萬元 ⒋114年4月28日22時56分,匯款1萬元 ⒌114年4月28日22時57分,匯款1萬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4月28日22時58分至22時59分,在員林中正路郵局,提領6萬元、4萬元、3萬元,共計13萬 黃聖惟、顏嘉宏、蔣于謙、廖健凱 114偵 23541 25678 25680 100 張喻琁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4月28日22時,以Facebook暱稱「李曉倩」聯繫張喻琁稱欲以「綠界」購買其販售之線上英文課程,再以LINE暱稱「陳心怡」冒以綠界專員向張喻琁稱可協助開通帳戶,致張喻琁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4年4月28日23時55分,匯款9,986元 114年4月29日0時9分,在員林中正路郵局,提領1萬元 101 楊詠薔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4月28日23時44分,以Dcard暱稱「琪琪」私訊楊詠薔稱欲以「網家速配」購買其販售之電池,再以LINE暱稱「PChome網家速配」、「陳專員」向楊詠薔佯稱須簽署託運條款協議,致楊詠薔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4年4月29日1時48分,匯款1萬9,999元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4月29日2時7分,在合庫員林分行,提領2萬元 102 陳宥霖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4月28日22時,以Instagram暱稱「GG」斯訊陳宥霖稱欲以「綠界PAY」購買其販售之門票,在以LINE暱稱「線上客服」、「李俊恆」向陳宥霖佯稱須驗證帳戶,致陳宥霖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4年4月28日23時55分,匯款4萬9,098元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4月29日0時4分至0時6分,在員林中正路郵局,提領2萬元、2萬元、9,000元,共計4萬9,000元 103 彭暄皓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4月29日0時50分前某時許,盜用彭暄皓友人之LINE帳號向彭暄皓借款,致彭暄皓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4年4月29日0時50分,匯款5萬元 114年4月29日0時55分至1時6分,在彰化縣○○○○○路0段000號之華南商業銀行○○分行(下稱華南○○分行),提領2萬元、2萬元、2萬元、1萬元,共計7萬元(其中2萬元為不明款項) 104 卓子茵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4月30日某時,以Dcard ID「OOOOOOOO」、暱稱「小花」私訊卓子茵佯稱欲以網家速配快遞購買其販售之演唱會門票,再以LINE暱稱「網家速配專屬客服」、「陳宥凱」向卓子茵佯稱其未簽屬託運條款,致卓子茵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⒈114年4月30日14時32分,匯款4萬9,985元 ⒉114年4月30日14時35分,匯款4萬6,085元 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⒈114年4月30日14時40分至14時43分,在全聯埔心員鹿店,提領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共計8萬元 ⒉同日14時51分,在全家埔心永坡店,提領1萬6,000元 廖健凱 蔣于謙、邱昱哲、黃聖惟、顏嘉宏 114偵 19488 105 劉姵吟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4月25日21時48分,以Instagram暱稱「Lexie Monterrosa」私訊劉姵吟稱欲以綠界支付購買其販售之演唱會門票,再以LINE暱稱「李俊恆」向劉姵吟佯稱買家之帳戶遭凍結,須依指示解除,致劉姵吟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⒈114年4月30日15時21分,匯款5萬元 ⒉114年4月30日15時22分,匯款5萬元 ⒊114年5月1日0時6分,匯款5萬元 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⒈114年4月30日15時27分至15時29分,在全聯埔心員鹿店,提領2萬元、2萬元、2萬元,共計6萬元 ⒉同日15時35分至15時36分,在全家埔心永坡店,提領2萬元、2萬元,共計4萬元 ⒊同日15時45分至15時46分,在台中商銀埔心分行,提領2萬元、2,000元,共計2萬2,000元 (上開提領款項中,其中2萬元為不明款項) 蔣于謙 廖健凱、邱昱哲、黃聖惟、顏嘉宏 114偵 19488 23714 ⒋114年5月1日0時33分至0時34分,在,提領2萬元、2萬元,共計4萬元 ⒌同日0時41分至46分,在湖西郵局,提領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1萬元,共計11萬元 (上開提領款項中,其中10萬元不明款項) 廖健凱 蔣于謙、邱昱哲、黃聖惟、顏嘉宏 114年5月1日0時7分,匯款5萬元 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⒈114年5月1日0時15分至0時16分,在彰化縣○○鎮○○路000號之全家便利超商○○店,提領,共計6萬元 ⒉114年5月1日0時18分至0時19分,在華南銀行溪湖分行,提領2萬元、2萬元、2萬元,共計6萬元 ⒊114年5月1日0時27分至0時28分,在彰化縣○○鎮○○路0段000號之全家便利超商溪湖○○店,提領2萬元、1萬元,共計3萬元 (上開提領款項中,其中10萬元為不明款項) 106 吳庭葳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4月30日14時34分,以Facebook暱稱「Cung Thang」私訊吳庭葳稱欲以綠界支付購買其販售之演唱會門票,再以帳戶遭凍結為由,以綠界支付之客服即LINE暱稱「陳勝航」私訊吳庭葳佯稱依指示操作,致吳庭葳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4年4月30日16時4分,匯款4萬9,985元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4月30日16時11分,在全聯埔心員鹿店,提領5萬元 114偵 19488 107 李奇亮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4月30日3時40分,以Facebook暱稱「孫俊樂」在李奇亮之Facebook貼文留言欲購買其販售之鞋子,李奇亮信以為真而與之聯繫,「孫俊樂」再向李奇亮表示要以交貨便交易,嗣稱李奇亮帳戶未驗證,復以LINE暱稱「張專員」佯為第一銀行行員向李奇亮稱須開通帳戶,致李奇亮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4年4月30日16時31分,匯款3萬4,567元 114年4月30日16時35分至16時36分,在彰化縣○○鄉○○○路000號之彰化縣○○鄉農會,提領2萬元、1萬2,000元,共計3萬2,000元 108 劉晨玉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4月23日某時,以LINE暱稱「林浩陽」、「張珮雯」、「董藝雅」私訊劉晨玉,佯稱渠等為富康基金會人員,可協助劉晨玉獲得基金款項,致劉晨玉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4年4月30日15時26分,匯款3萬元 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⒈114年4月30日16時19分至16時21分,在全聯埔心員鹿店,提領2萬元、2萬元、2萬元,共計6萬元 ⒉同日16時32分,在彰化縣○○鄉○○○路00號之○○郵局,提領1萬7,000元 ⒈邱昱哲 蔣于謙、廖健凱、黃聖惟、顏嘉宏 109 錢聰隆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4月23日某時,以LINE暱稱「陳愛蓮」私訊錢聰隆稱可領取基金會之免費禮品並辦理抽獎,再以抽中獎金為由,請錢聰隆配合認證,致錢聰隆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4年4月30日15時31分,匯款1萬1,985元 2.蔣于謙 廖健凱、邱昱哲、黃聖惟、顏嘉宏 110 蕭明堯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4月25日某時,以LINE暱稱「蔡佳玲」私訊蕭明堯稱可申請健保基金,再以其帳戶帳號繕打錯誤須進行全額資金認證等語,致蕭明堯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4年4月30日16時1分,匯款6萬元 111 吳秋慧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5月1日0時許,以LINE ID「OOOOOOOOO」、暱稱「曉」向吳秋慧佯稱可預付訂金保留租屋,致吳秋慧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4年5月2日19時54分,匯款1萬2,000元 114年5月2日20時16分,在彰化縣○○鄉○○路000號之花壇鄉農會○○分部(下稱花壇鄉農會○○分部),提領1萬2,000元 邱昱哲 廖健凱、顏嘉宏、黃聖惟 114偵 23627 112 陳美珊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5月2日19時54分許,以Facebook不詳帳號私訊陳美珊佯稱欲以交貨便購買其販售之商品,再以LINE暱稱「許聖傑」佯裝7-11賣貨便客服專員向陳美珊佯稱須配合辦理開通金流服務,致陳美珊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4年5月2日20時30分,匯款1萬4,997元 114年5月2日20時40分至20時56分,在彰化縣○○鄉○○路000號之彰化第一信用合作社○○分社(下稱彰化一信○○分社),提領1萬5,000元、1萬元,共計2萬5,000元 113 陳湘涵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5月2日20時11分,以Facebook暱稱「姚璇尹」私訊陳湘涵稱欲以大榮貨運購買其販售之除濕機等商品,再以「嘉里大榮貨運 Kerry TJ」、「線上客服專員」向陳湘涵佯稱須開通託運條例,致陳湘涵限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4年5月2日20時47分,匯款9,989元 114 劉怡君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4月30日某時,以Dcard不詳帳號私訊劉怡君稱欲購買其販售之二手書,再以Instagram暱稱「林慧敏」聯繫劉怡君稱欲使用順豐快遞交易,並稱無法完成訂購,請劉怡君與LINE「張-專員」聯繫,「張-專員」再向劉怡君佯稱因其未簽署託運條款帳戶遭凍結,須配合驗證,致劉怡君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⒈114年4月30日22時56分,匯款4萬9,966元 ⒉114年4月30日22時59分,匯款4萬9,977元 臺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⒈114年4月30日23時8分至23時10分,在彰化縣○○鎮○○路0段000號之全家便利超商溪湖○○店,提領2萬元、2萬元、2萬元,共計6萬元 ⒉114年4月30日23時15分,在彰化縣○○鎮○○路000號之華南商業銀行○○分行(下稱華南銀行○○分行),提領2萬元 ⒊114年4月30日23時20分,在統一超商富發門市,提領1萬9,000元 ⒋114年4月30日23時26分至23時29分,在湖西郵局,提領1萬元、6,000元、4,000元,共計2萬元 廖健凱、顏嘉宏、黃聖惟 114偵 23714 23615 115 方維仁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4月30日9時許,以Dcard暱稱「楊小楊」私訊方維仁稱欲以Pchome購買其販售之演唱會門票,再以LINE暱稱「張專員」向方維仁佯稱因未通過賣家驗證,須配合進行驗證作業,致方維仁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4年4月30日23時20分,匯款2萬123元 116 鄒昀蓁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4月30日22時30分,盜用鄒昀蓁之友人劉才邦之LINE「庸碌(才郁)」帳號私訊鄒昀蓁借款,致鄒昀蓁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⒈114年4月30日23時20分,匯款5萬元 ⒉114年4月30日23時21分,匯款5萬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⒈114年4月30日23時30分至23時32分,在湖西郵局,提領6萬元、6萬元、1萬元,共計13萬元 ⒉同日23時27分,在統一超商富發門市,提領2萬元 ⒊114年5月1日0時49分,在湖西郵局,提領2萬4,000元 廖健凱 顏嘉宏、黃聖惟、邱昱哲 114偵 23714 117 陳永宗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4月30日22時30分,盜用陳永宗蓁之友人葉耀合之LINE帳號私訊陳永宗借款,致陳永宗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⒈114年4月30日23時27分,匯款3萬元 ⒉114年4月30日23時34分,匯款2萬元 ⒊114年4月30日23時39分,匯款2萬4,000元 118 劉惠君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4月30日17時25分,以Dcard暱稱「han玲」私訊劉惠君佯稱欲以綠界Ecpay購買其販賣之演唱會門票,再以「童嘉銘」、「陳專員」佯以客服專員向劉惠君佯稱經由沖帳完成開通,致劉惠君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⒈114年4月30日22時37分,匯款4萬9,982元 ⒉114年4月30日22時39分,匯款4萬9,981元 ⒊114年4月30日22時41分,匯款4萬9,988元 ⒋114年5月1日0時1分,匯款4萬9,989元 ⒌114年5月1日0時2分,匯款4萬9,988元 ⒍114年5月1日0時3分,匯款4萬9,989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5月1日0時5分至0時7分,在湖西郵局,提領6萬元、9萬元、3萬元,共計15萬元 ⒎114年5月1日0時34分,匯款4萬9,999元 ⒏114年5月1日0時37分,匯款1萬3,077元 ⒐114年5月1日0時53分,匯款4萬4,999元 ⒑114年5月1日0時55分,匯款4萬1,999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⒈114年5月1日0時50分至0時52分,在湖西郵局,提領6萬元、3,000元,共計6萬3,000元 ⒉114年5月1日0時56分至0時59分,在統一超商富發門市,提領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7,000元,共計8萬7,000元 ⒒114年5月1日0時57分,匯款2萬3,999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5月1日0時32分至0時34分,在湖西郵局,提領,共計6萬6,000元 119 黃菀萱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5月2日8時許,以臉書暱稱「Zhang Yu」與黃菀萱取得聯繫,向黃菀萱佯稱欲以賣貨便交易其刊登之商品等語,復假冒客服向其誆稱需身分認證才可使用賣貨便,且須匯款測試等語,致黃菀萱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而匯出款項。 ⒈114年5月2日11時53分,匯款4萬9977元 ⒉114年5月2日11時57分許,匯款4萬9917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⒈114年5月2日12時1分,在員林中正路郵局,提領5萬元 ⒉同日12時5分,在華南員林分行,提領2萬元 ⒊同日12時8分,在彰化縣○○市○○路0段000號之統一便利超商○○門市(下稱統一○○門市),提領2萬元 ⒋同日12時11分至12時12分,在彰化縣○○市○○路0段000號之合庫金庫商業銀行○○分行,提領2萬元、2萬元,共計4萬元 ⒌同日12時17分,在統一員宿門市,提領8,400元 ⒈至⒊、 ⒌曾柏錞 (業經本署以114年度偵字第22456號提起公訴,非本案起訴對像) 邱昱哲、廖健凱、顏嘉宏、黃聖惟 114偵 23541 25678 25680 120 張正宗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5月2日0時15分,以LINE暱稱「雅瑛」與張正宗取得聯繫,向張正宗佯稱欲購買其刊登之商品,且已經匯款至新竹貨運等語,復假冒客服向其誆稱需操作網銀APP完成認證撥款等語,致張正宗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而匯出款項。 114年5月2日11時56分,匯款3萬8,123元 ⒋邱昱哲 廖健凱、顏嘉宏、黃聖惟、曾柏錞(曾柏錞業經本署以114年度偵字第22456號提起公訴,非本案起訴對像) 121 伍紋欣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5月1日,以Instgram ID「0000___1126」私訊伍紋欣稱欲以綠界科技購買其販售之吊飾,再冒以綠界科技之客服人員向伍紋欣稱須配合辦理驗證作業以開通金流服務,致伍紋欣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⒈114年5月2日14時23分,匯款5萬元 ⒉114年5月2日14時24分,匯款5萬元 ⒊114年5月2日14時26分,匯款2萬100元 附表二編號4之徐盛興郵局帳戶 ⒈114年5月2日14時38分,在彰化縣○○市○○街00號之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分行,提領2萬元、2萬元,共計4萬元 ⒉同日14時44分,在彰化縣○○市○○路0段000號之萊爾富便利超商彰化○○店,提領2萬元 ⒊同日14時53分,在彰化縣○○市○○路0段000號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分行,提領2萬元 ⒋同日16時26分,在彰化縣○○市○○街000號之全家便利超商○○門市,提領2萬元 ⒌同日16時29分,在彰化縣○○市○○街000號之OK便利超商員林○○門市,提領2萬元 邱昱哲 廖健凱、顏嘉宏、黃聖惟 115偵 4830 122 鍾柏勛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5月2日0時55分,以Facebook暱稱「Li Hui(Jomblo)」及LINE暱稱「Emily」聯繫鍾柏勛稱可先付訂金優先看屋,致鍾柏勛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4年5月2日14時3分,匯款1萬6,000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5月2日15時22分至15時23分,在彰化縣○○市○○路000號之彰化商業銀行○○分行,提領2萬元、2萬元,共計4萬元 114偵 23541 25678 25680 123 崔智蕊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4月30日16時7分,以Facebook暱稱「江保樺(Marx)」聯繫崔智蕊稱可販售其林俊傑演唱會門票,惟須先行支付一半的費用,致崔智蕊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⒈114年5月2日14時28分,匯款6,000元 ⒉114年5月2日14時52分,匯款5,000元 124 郭丞峻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4月20日6時44分,以LINE暱稱「約啪經紀人-泉音」向郭丞峻佯稱可購買點數辦理會員,致郭丞峻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4年5月2日14時35分,匯款1萬2,739元 125 余蕎茵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5月2日9時許,以Facebook暱稱「Lin Lu」及LINE ID「huiOOOOOO」聯繫余蕎茵稱可欲付訂金優先看房,致余蕎茵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⒈114年5月2日14時49分匯款1萬元 ⒉114年5月2日14時49分,匯款8,000元 126 張瑞珍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4月30日某時,以Facebook暱稱「薛採純」聯繫張瑞珍稱有林俊傑演唱會門票出售,惟須先支付款項,致張瑞珍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4年5月2日15時21分,匯款6,000元 127 邱𦼃寶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4月29日以LINE暱稱「開通專員-婉婉」向邱𦼃寶佯稱可購買訂單始可加入「夜色俱樂部」會員,致邱𦼃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4年5月2日20時31分,匯款3萬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⒈114年5月2日20時31分,在彰化縣○○鄉○○路0段000號之台中商業銀行○○分行,提領2萬元 ⒉同日20時55分,在彰化一信花壇分社,提領1萬元 ⒊同日21時21分至21時22分,在花壇鄉農會長沙分部,提領2萬元、1萬元,共計3萬元 ⒋114年5月3日0時7分,在彰化縣○○市○○○路00號之全家便利超商彰化○○店(下稱全家彰化○○店),提領2萬元 ⒌同日0時28分至0時32分,在彰化縣○○市○○○路00○00號之統一超商○○門市,提領5,000元、2萬元、2萬元,共計4萬5,000元 ⒍同日0時35分,在全家彰化自強店,提領6,000元 114偵 23050 22170 128 江季芹 (未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5月2日20時12分,盜用江季芹之友人李育賢之LINE暱稱「李先生」帳號向江季芹借款,致江季芹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⒈114年5月2日20時55分,匯款3萬元 ⒉114年5月2日22時28分,匯款2萬元 ⒊114年5月2日22時39分,匯款1萬元 129 林于歆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5月2日11時許,以Threads帳號「m_an_OOOOOO」向林于歆佯稱可轉售GD演唱會門票,再以Instagram ID「m_an_OOOOOO」及LINE暱稱「小U」要林于歆先行付款,致林于歆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4年5月2日22時36分,匯款5,000元 130 林仲維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5月2日23時58分,盜用林仲維之嬸嬸張文君之LINE帳號向林仲維借款,致林仲維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4年5月3日0時10分,匯款5萬元 131 李宜蒨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5月9日17時26分,以Facebook暱稱「Rk Ry」私訊李宜蒨,向李宜蒨佯稱欲以全家好賣+向其購買孕婦用品,再以線上客服「楊惠穎」稱須為金流認證,致李宜蒨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4年5月10日14時8分,匯款9萬123元 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5月10日14時26分至14時29分,在彰化縣○○鎮○○路0段000號之統一超商○○門市,提領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1萬元,共計9萬元 黃聖惟 廖健凱、邱昱哲、顏嘉宏 114偵 22278 132 林長榮 (未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5月16日17時11分許,假冒「營養師輕食」之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林長榮,向林長榮佯稱其誤刷款項,再假冒新光銀行客服人員,以LINE暱稱「許聖傑」向林長榮佯稱須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等語,致林長榮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⒈114年5月16日19時49分,匯款4萬9,988元 ⒉114年5月16日19時52分,匯款4萬9,990元 ⒊114年5月16日20時48分,匯款4萬9,985元 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⒈114年5月16日20時27分,在彰化縣○○鎮○○路000號之全聯福利中心○○店,提領2萬元 ⒉同日20時31分至20時32分,在彰化縣○○鎮○○路000號之統一超商○○門市,提領2萬元、2萬元,共計4萬元 ⒊同日20時42分至20時43分,在彰化縣○○鎮○○路000號之統一超商○○門市,提領2萬元、2萬元,共計4萬元 ⒋同日21時15分至21時17分,在彰化縣○○鎮○○路000號之全聯福利中心鹿港○○店,提領2萬元、2萬元、1萬元,共計5萬元 邱昱哲(就附表三編號133.134沈哲安、趙亮穎遭騙提領部分,業經本署以114年度偵字第12749號提起公訴,並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4年度金上訴字第2502號判決確定,不在本案起訴範圍) 黃聖惟、顏嘉宏 114偵 23083 23061 133 沈哲安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5月16日19時28分,以Instagram ID「00000000000」私訊沈哲安稱欲以綠界科技ECPpay購買其販賣之日本地下偶像門票,再以無法完成訂購為由,以LINE暱稱「陳心怡」佯以客服人員向沈哲安稱須配合驗證,致沈哲安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⒈114年5月16日21時28分,匯款4萬9,986元 ⒉114年5月16日21時32分,匯款2萬4,985元 苗栗縣○○鄉○○○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⒈114年5月16日21時32分至21時34分,在彰化縣○○鎮○○路000號之OK便利商店彰化○○店,提領2萬元、2萬元、1萬元,共計5萬元 ⒉同日21時47分至21時48分,在彰化縣○○鎮○○○路00號之萊爾富便利超商○○店,提領2萬元、5,000元,共計2萬5,000元 114偵 23061 134 趙亮穎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5月16日21時45分,以Facebook暱稱「張麗娟」私訊趙亮穎稱欲以綠界科技ECPpay購買其販賣之演唱會門票,再以無法完成訂購為由,以LINE暱稱「童振東」佯以客服人員向趙亮穎稱須配合驗證,致趙亮穎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4年5月16日21時45分,匯款1萬1,019元 因卡片毀損而未領出附件二: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意旨書

114年度偵字第26136號

115年度偵字第45號115年度偵字第1278號被 告 廖健凱

黃聖惟

林炘漢

顏嘉宏

謝庚諺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移請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5年度訴字第572號)併案審理,茲將犯罪事實、證據並所犯法條及併案理由分述如下:

犯罪事實

一、黃聖惟前因違反藥事法、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法院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確定,於民國112年10月12日執行完畢;林炘漢前因違反藥事法、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2月確定,上開案件經接續執行,於112年10月30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謝庚諺前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確定,並於113年5月2日執行完畢。

二、廖健凱於114年2月間基於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之犯意招募謝庚諺、顏嘉宏加入由真實姓名不詳、通訊軟體TELEGRAM暱稱「平安就是福」、「奶姬」之人及其他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人所組成之三人以上以實施詐術為手段,具有持續性、牟利性及結構性之詐欺集團犯罪組織(下稱本案詐欺集團,所涉招募謝庚諺加入犯罪組織部分,業經本署檢察官以114年度偵字第16839號等案件提起公訴;招募顏嘉宏加入犯罪組織部分,則另行起訴,均不在本案移送併辦範圍內);黃聖惟於114年3月中旬加入本案詐欺集團,廖健凱、顏嘉宏均擔任車手、總收水手之角色;謝庚諺擔任車手、取簿手、收水手,可獲得提領總金額0.5至1%之報酬;黃聖惟擔任車手、收水手,可獲得提領總金額1至2%之報酬;林炘漢擔任取簿手;邱昱哲則擔任車手(邱昱哲涉嫌詐欺部分,業經本署檢察官以114年度偵字第23050號案件提起公訴;林炘漢涉嫌參與犯罪組織罪嫌部分,業經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4年度偵字第6851號等案件提起公訴;廖健凱涉嫌參與犯罪組織罪嫌部分,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14年度金訴字第2685號判決確定;謝庚諺涉嫌參與犯罪組織罪嫌部分,業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以114年度金訴字第506號判決確定;黃聖惟涉嫌參與犯罪組織罪嫌部分,業經本署檢察官以114年度偵字第16839號等案件提起公訴;顏嘉宏涉嫌參與犯罪組織罪嫌部分,業經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4年度偵字第4202號案件提起公訴,均不在本案移送併辦範圍內)。廖健凱、顏嘉宏、謝庚諺、黃聖惟、林炘漢、邱昱哲及其他真實身分不詳之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渠等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三人以上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由該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向附表所示之人以附表所示之詐術致渠等陷於錯誤,而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將附表所示之款項匯至附表所示之帳戶。復由謝庚諺、黃聖惟、邱昱哲持上手所交付之附表所示帳戶之金融卡與密碼,於附表所示之時、地,自上開帳戶提領附表所示之款項後,再依指示將附表之款項(並含金融卡)回水予附表所示之詐欺集團成員,而製造金流斷點,以掩飾詐欺犯罪所得去向。

三、案經陳美珊、陳湘涵、陳淑惠、鄭雅云訴由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黃聖惟、林炘漢於警詢及偵查中;廖健凱、顏嘉宏、謝庚諺於警詢時坦承不諱,並經證人即附表所載之告訴人鄭雅云等人與被害人江季芹證述甚詳,且有提領一覽表、附表所示被害人等提供匯款紀錄擷圖照片及警局報案資料、提領影像擷圖照片、附表所示人頭帳戶歷史交易明細等附卷可資佐證。本件事證明確,被告5人犯嫌均堪認定。

二、核被告廖健凱、顏嘉宏、謝庚諺、黃聖惟、林炘漢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等罪嫌。被告5人分別與其所屬詐欺集團成員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被告5人均以一行為同時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一般洗錢等罪嫌,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又詐欺取財罪既係為保護個人之財產法益而設,則關於行為人詐欺犯罪之罪數計算,應依遭受詐騙之被害人人數定之,又被告5人對如附表所示之告訴人及被害人詐欺取財,係侵害不同被害人之財產法益,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以分論併罰。被告謝庚諺、黃聖惟、林炘漢曾受如犯罪事實欄所載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此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該當刑法第47條第1項之累犯。依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衡量上開被告3人前已有詐欺或違反毒品危害防制等前科,足以彰顯其等之刑罰反應能力薄弱,認如加重其所犯法定最低本刑,並無使上開被告3人所受刑罰超過其應負擔罪責,請酌情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被告5人之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如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請依同條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

三、併案理由:被告5人前因涉嫌詐欺等案件,業經本署檢察官以114年度偵字第23050號案件提起公訴,現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格股)以115年度訴字第572號審理中(下稱前案),有前案起訴書及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表各1份在卷可參。而加重詐欺罪係侵害個人財產法益之犯罪,其罪數計算,以被害人數、被害次數之多寡,決定其犯罪之罪數,被告謝庚諺、黃聖惟、林炘漢於附表1、2所為,與領取前案附表三編號55、68被害人鄭雅云、陳淑惠遭詐騙所匯款項,係侵害同一被害人財產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均極為薄弱,難以強行分開,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屬接續犯之單純一罪,應論以一罪;被告廖健凱、顏嘉宏、黃聖惟就附表編號3、4、5所為,與領取前案附表三編號112、113、128被害人陳美珊、陳湘涵、江季芹遭詐騙所匯款項,則與前案之基本社會事實同一。是本件被告5人所犯,與貴院審理之被告等人前案犯罪事實,核屬同一案件,為起訴效力所及,爰移請併案審理。

此 致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9 日

檢 察 官 楊聰輝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 日

書 記 官 王瑞彬所犯法條:刑法第339條之4犯第 339 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9條有第 2 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 1 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 5 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編號 被害人 /告訴人 詐騙方法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匯入銀行(人頭帳戶) 提領時間 提領金額 (新臺幣) 提領地點及 交通工具 提款人 收水手 1 鄭雅云 (提出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透過社群軟體FACEBOOK聯繫鄭雅云,佯稱有意購買商品,需使用順豐速運進行運送云云,致鄭雅云陷於錯誤而匯款。 114年3月14日18時35分許 2萬9,988元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3月14日18時40分許 2萬5元 謝庚諺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搭載黃聖惟至彰化縣○○市○○路000號之統一超商○○門市 謝庚諺 不詳 2 陳淑惠 (提出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透過FACEBOOK聯繫陳淑惠,佯稱有意購買門票,需使用順豐速運交貨云云,致陳淑惠陷於錯誤而匯款。 114年3月16日23時59分許 9萬9,999元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3月17日0時2分許 6萬元 謝庚諺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搭載黃聖惟至彰化縣○○市○○路000號之彰化○○○郵局 黃聖惟 謝庚諺 114年3月17日0時2分許 4萬9,999元 114年3月17日0時4分許 6萬元 114年3月17日0時6分許 3萬元 3 陳美珊 (提出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透過FACEBOOK聯繫陳美珊,佯稱有意購買商品,惟須使用賣貨便進行交易云云,致陳美珊陷於錯誤而匯款。 114年5月2日20時30分許 1萬4,997元 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5月2日20時40分許 1萬5,005元 搭乘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至彰化縣○○鄉○○路000號之彰化第一信用合作社○○分行 邱昱哲 黃聖惟 4 陳湘涵 (提出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透過FACEBOOK聯繫陳湘涵,佯稱有意購買商品,惟須使用大榮貨運進行交易云云,致陳湘涵陷於錯誤而匯款。 114年5月2日20時47分許 9,989元 114年5月2日20時47分許 1萬5元 5 江季芹 (未提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李先生」向江季芹佯稱當日轉帳已達限額,需幫忙轉帳云云,致江季芹陷於錯誤而匯款。 114年5月2日20時55分許 3萬元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5月2日20時55分許 1萬5元 114年5月2日22時20分許 2萬5元 114年5月2日22時21分許 1萬5,005元

裁判案由:加重詐欺等
裁判日期:2026-0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