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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5 年訴字第 531 號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5年度訴字第531號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廖健凱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22890號),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依簡式審判程判決如下:

主 文廖健凱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共肆拾捌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如附表一報酬欄所示之犯罪所得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被訴本判決附表二部分免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所適用之法條,除下列事項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及補充理由書之記載(如附件一、二):

㈠起訴書及補充理由書附表,更正為本判決附表一、附表二。

㈡補充犯罪事實:被告廖健凱就本判決附表一編號24、25、26

、27所示之告訴人古曜銓、柯芸媚、吳孟璇、張廷聿部分,先雖係基於幫助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而交付謝紫渝(廖健凱所為幫助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犯行,謝紫渝所為幫助洗錢犯行,均已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下稱臺中地院】以114年度金訴字第3771號判處罪刑確定)所有之郵局帳戶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予詐欺集團人員使用後,將犯意提昇與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而為本判決附表一編號24、25、26、27所為之取款、洗錢行為,已屬被告另行起意之犯行,而非前案臺中地院114年度金訴字第3771號判決效力所及,是檢察官就此部分為本案起訴,本院自應加以審理,附此敘明。

㈢補充證據「被告於本院程序中之自白」。

㈣補充新舊法比較之論述:

⒈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刑法第1

條前段定有明文。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3條前段:「犯刑法第339條之4之罪,詐欺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500萬元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00萬元以下罰金。」於113年7月31日公布,同年8月2日生效,嗣經修正為「犯刑法第339條之4之罪,使人交付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100萬元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00萬元以下罰金。」於115年1月21日修正公布,於同年月23日生效。前揭修正前、後之規定均將行為人犯刑法第339條之4之罪,使人交付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一定金額之情形,列入加重處罰之範圍,使之成為獨立之罪名,屬刑法分則加重之性質,然其行為時既無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3條之規定,依刑法第1條前段規定,自無適用餘地,附此敘明。

⒉另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規定所指詐欺犯罪,本包

括刑法第339條之4之加重詐欺罪,且係新增原法律所無之減輕刑責規定,並因各該減輕條件間及上開各加重條件間均未具有適用上之「依附及相互關聯」之特性,自無須同其新舊法之整體比較適用,而應依刑法第2條第1項從舊從輕原則,分別認定並比較而適用最有利行為人之法律,尚無法律割裂適用之疑義。又被告犯刑法加重詐欺罪後,因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制定後,倘有符合該條例第47條減刑要件之情形者,法院應依職權調查適用(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3358號判決意旨參照)。而被告行為後,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歷經上開修正、施行,第1次修正之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規定:「犯詐欺犯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如有犯罪所得,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者,減輕其刑;並因而使司法警察機關或檢察官得以扣押全部犯罪所得,或查獲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詐欺犯罪組織之人者,減輕或免除其刑」,第2次修正後則規定:「犯詐欺犯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並於檢察官偵查中首次自白之日起六個月內,支付與被害人達成調解或和解之全部金額者,得減輕其刑。(第一項)前項情形,並因而查獲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詐欺犯罪組織之人,或得以扣押該組織所取得全部被害人交付之所有財物或財產上利益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第二項)」經比較2次修法之結果,第2次修正後之規定未較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規定,本案自應適用最有利於被告之法律,即第1次修正之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之規定。

㈤有無刑之減輕事由:

被告就本案犯行在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然未繳交犯罪所得,自無從依修正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另被告亦未該當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減輕其刑之要件,附此敘明。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以己身之力,以正當途徑,獲取所需,而為本案犯行,所為實不足取;再審酌詐欺集團猖獗多時,詐騙行為非但對於社會秩序及廣大民眾財產法益之侵害甚鉅,更使社會上人與人彼此間信任感蕩然無存,動輒聽聞公家機關、銀行或友人之來電,時而誤為係詐欺集團,人人惶恐不安,嚴重危害交易秩序與社會治安;復參以被告負責擔任提款車手之工作,造成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受有財產上之損害,亦使偵查犯罪機關事後追查贓款及詐欺集團主謀成員之困難,而使詐欺集團更加氾濫,助長原已猖獗之詐騙歪風,所為對於社會治安之危害程度不容小覷,自應嚴予非難;又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尚未賠償被害人所受損害等犯後態度,暨被告自陳高職肄業之智識程度、從事冷氣安裝、未婚無子女等生活狀況、犯罪之動機、方法、手段及檢察官具體求刑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欄所示之刑。

三、按關於數罪併罰之案件,如能俟被告所犯數罪全部確定後,於執行時,始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所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無庸於每一個案判決時定其應執行刑,則依此所為之定刑,不但能保障被告(受刑人)之聽審權,符合正當法律程序,更可提升刑罰之可預測性,減少不必要之重複裁判,避免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情事之發生(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489號裁定意旨參照)。經查,被告尚有其他詐欺案件經檢察官偵辦中及其他法院審理中之刑案記錄,有其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揆諸前開說明,宜俟被告所犯各罪全部確定後,由檢察官或由被告請求檢察官聲請法院整體衡量被告所犯各罪時間、次數、惡性及對法益侵害之關聯性而為量刑裁定較能罰當其刑為適當。從而,本院爰不定其應執行刑,附此敘明。

四、沒收:㈠被告自承報酬為有實際提領款項之5%等情(見本院卷第407頁

),是依被告及與其他共犯之分工,被告實際提領金額如附表一、提領金額(新臺幣)欄所示,其報酬分別如附表一報酬欄所載,上開報酬均為被告之犯罪所得,雖未扣案,仍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㈡至被告與共犯所領取之款項,固為洗錢標的,然其始終供稱

上開款項已交給詐欺集團成員,已如前述,尚無證據證明其就上開款項與所屬詐欺集團成員間,有事實上共同處分權限,是上開款項已不在其支配佔有中,而無實際管領之權限,依修正後之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規定沒收,實屬過苛,故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

㈢被告提領款項之提款卡,固為其供詐欺犯罪所用之物,惟本

院審酌上開物品價值低廉,且具有高度替代性,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為沒收之宣告,附此敘明。

五、免訴部分:㈠公訴意旨另以:被告提領附表二所示告訴人張晏寧等人因受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所騙而匯之款項。因認被告就此部分亦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等罪嫌等語。

㈡按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1款規定「案件曾經判決確定者,應

諭知免訴之判決」,係以同一案件,已經法院為實體上之確定判決,該被告應否受刑事制裁,即因前次判決而確定,不能更為其他有罪或無罪之實體上裁判。此項原則,關於實質上一罪或裁判上一罪(如:刑法第55條所定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其一部事實已經判決確定者,對於構成一罪之其他部分,亦有其適用;蓋此情形,係因審判不可分之關係,在審理事實之法院,對於全部犯罪事實,依刑事訴訟法第267條之規定,本應予以審判,故其確定判決之既判力,自應及於全部之犯罪事實。必須在最後審理事實法院宣示判決後,始行發生之事實,方非屬該確定判決之既判力所及,而得認係另一犯罪問題,由受訴法院再分別為有罪或無罪之實體上裁判(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6561號判決意旨參照)。㈢經查:

被告就附表二編號1、2號所示被害人張晏寧、籃景瑞部分,所為加重詐欺及洗錢防制法等犯行,前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下稱彰化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14483號、114年度偵字第867號提起公訴,並經本院於114年7月25日以114年度訴字第533號判決判處罪刑在案,經提起上訴,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於114年10月22日以114年度上訴字第1099號判決部分撤銷改判,其餘上訴駁回確定(下稱前案A);另就附表二編號3所示被害人廖玟琪部分,所為加重詐欺及洗錢防制法等犯行,亦經彰化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6595號提起公訴,並經本院於115年2月26日以114年度訴字第2139號判決判處罪刑確定(下稱前案B)等情,有上開起訴書、刑事判決及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對照前案A、B與本案起訴之犯罪事實,就告訴人籃景瑞部分,其遭詐騙方法、匯款時間及金額、匯入之人頭帳戶、被告提領時間、金額及地點均屬相同,而有事實上一罪關係;就告訴人張晏寧、廖玟琪部分,其等遭詐騙方法均屬相同,而告訴人張晏寧、廖玟琪於前案A、B與本案匯款之時間、被告於前案A、B與本案提領款項之時間、地點,均屬於密接時間、地點為之,顯見被告與共犯係為達詐欺取財之目的,侵害同一被害人之財產法益,彼此行為間獨立性極為薄弱,應論以接續犯,而有實質上一罪關係。是以,就附表二所示之告訴人張晏寧、籃景瑞及廖玟琪部分,前案A、B與本案係同一案件,即為前案判決效力所及,而被告所為本判決附表二(即告訴人張晏寧、籃景瑞、廖玟琪部分)之加重詐欺等犯行,自不得再行訴追、審判,依照上述說明,應就此部分為免訴之諭知。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2條第1款、第310條之2、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具狀向本院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楊聰輝提起公訴,檢察官朱健福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8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怡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趙佳瑜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9條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以檢察官115年度蒞字第3623號補充理由書為基礎進行修正):(時間:民國/金額:新臺幣)編號 被害人 詐騙方法 匯款時間 匯入之帳戶 匯款金額 提領時間 提領金額 報酬 提領影像編號 提領地點 罪名 1 李姿瑩(提出告訴)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於113年3月16日16時9分許,在社群網站Facebook佯裝為買家聯繫李姿瑩,佯稱欲購買商品,惟需簽署三大保障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3年3月16日18時27分許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萬9,987元 113年3月16日18時33分許 3萬9,000元 1,950元 1 彰化縣○○市○○路0段000號(中華郵政-員林郵局) 廖健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2 劉倚汝(提出告訴)一卡通票證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號帳戶 於113年3月18日16時許,在社群網站Facebook佯裝為買家聯繫劉倚汝,佯稱欲購買商品,惟需三方認證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3年3月18日17時13分許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4萬9,970元 113年3月18日17時16分許 5萬元 2,500元 3 彰化縣○○市○○路00○00號(中華郵政-南門郵局) 廖健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3 邱靜怡(提出告訴)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於113年3月18日16時30分許,在社群網站Facebook佯裝為買家聯繫邱靜怡,佯稱欲購買商品,惟需進行銀行帳號認證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3年3月18日17時14分許 4萬9,985元 113年3月18日17時20分許 4萬9,900元 4,895元 4 彰化縣○○市○○路0段000號(中華郵政-員林郵局) 廖健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113年3月18日17時17分許 4萬9,985元 113年3月18日17時22分許 4萬8,000元 4 陳姿螢(提出告訴)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於113年3月18日13時8分許,在社群網站Facebook佯裝為買家聯繫陳姿螢,佯稱欲購買商品,惟未簽署金流服務協議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3年3月18日21時38分許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4萬9,988元 113年3月18日21時42分許 5萬元 7,450元 5 廖健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113年3月18日21時45分許 9萬9,123元 113年3月18日21時48分許 6萬元 113年3月18日21時49分許 3萬9,000元 5 魏瑞隆(提出告訴)玉山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在影音軟體抖音刊登貸款廣告,俟魏瑞隆於113年3月20日某時許瀏覽,以通訊軟體LINE與其取得聯繫,佯稱帳戶輸入錯誤,需支付解凍金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3年3月21日18時5分許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萬元 113年3月21日18時15分許 5萬元 4,550元(編號5至7總和) 6 廖健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6 游博鈞(提出告訴)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於113年3月21日9時許,在社群網站Facebook佯裝為買家聯繫游博鈞,佯稱欲購買商品,惟帳戶遭凍結,需支付款項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3年3月21日18時29分許 3萬1,001元 113年3月21日18時35分許 4萬1,000元 廖健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7 李旻軒(提出告訴)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於113年3月21日18時4分許,盜用李旻軒之親友通訊軟體LINE帳號,向其佯稱急需借錢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3年3月21日18時29分許 1萬元 廖健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8 吳育馨(提出告訴)玉山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於113年3月23日14時43分許,在小紅書佯裝為買家聯繫吳育馨,佯稱欲購買商品,惟需簽署三大保障協議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3年3月24日11時39分許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4萬9,986元 113年3月24日11時45分許 6萬元 7,460元(編號8、9總和) 7 廖健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113年3月24日11時42分許 4萬9,987元 113年3月24日11時47分許 3萬9,000元 113年3月24日11時52分許 1萬8,123元 113年3月24日11時56分許 1萬7,200元 9 周家緯(提出告訴)永豐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於113年3月24日15時30分許,在社群網站Facebook佯裝為買家聯繫周家緯,佯稱欲購買商品,惟需誠信交易保障條例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3年3月24日11時48分許 3萬2,126元 113年3月24日11時54分許 3萬3,000元 廖健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10 李崑堂(提出告訴)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於113年3月24日9時51分許,在社群網站Facebook佯裝為買家聯繫李崑堂,佯稱欲購買商品,惟需簽署誠信交易認證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3年3月24日12時2分許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9萬9,986元 113年3月24日12時05分許 2萬元 5,000元 8 彰化縣○○市○○路00號(台新銀行-員林分行) 廖健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113年3月24日12時06分許 2萬元 113年3月24日12時08分許 2萬元 113年3月24日12時10分許 2萬元 9 彰化縣○○市○○路00號(第一銀行-員林分行) 113年3月24日12時11分許 2萬元 11 張雅雯(提出告訴)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於113年3月24日9時37分許,在社群網站Facebook佯裝為買家聯繫張雅雯,佯稱欲購買商品,惟需簽署誠信交易認證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3年3月24日12時13分許 玉山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4萬9,985元 113年3月24日12時20分許 2萬元 4,500元 10 彰化縣○○市○○巷00○00號(全家超商-員林金萬年店) 廖健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113年3月24日12時21分許 2萬元 113年3月24日12時23分許 2萬元 113年3月24日12時50分許 2萬9,985元 113年3月24日12時55分許 2萬元 11 彰化縣○○市○○路00號(第一銀行-員林分行) 113年3月24日12時56分許 1萬元 12 彭玫瑜(提出告訴)上海商業儲蓄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於113年3月23日23時0分許,在社群網站Facebook佯裝為買家聯繫彭玫瑜,佯稱欲購買商品,惟賣家未驗證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3年3月24日12時18分許 4萬9,123元 113年3月24日12時24分許 2萬元 2,950元 10 彰化縣○○市○○巷00○00號(全家超商-員林金萬年店) 廖健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113年3月24日12時25分許 2萬元 同上彭玫瑜臺灣新光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3月24日12時23分許 2萬元 113年3月24日12時27分許 1萬9,000元 13 李汧禾(提出告訴)第一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於113年3月24日20時21分許,在社群網站Facebook佯裝為買家聯繫李汧禾,佯稱欲購買商品,惟需簽署三大協議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3年3月25日0時30分許 2萬9,985元 113年3月25日00時32分許 2萬元 3,000元 12 彰化縣○○市○○巷00○00號(全家超商-員林金萬年店) 廖健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113年3月25日00時33分許 1萬元 113年3月25日0時38分許 3萬元 113年3月25日00時39分許 2萬元 113年3月25日00時40分許 1萬元 14 謝輝智(提出告訴)彰化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於113年3月25日11時許,盜用謝輝智之親友通訊軟體LINE帳號,向其佯稱急需借錢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3年3月25日11時0分許 5萬元 113年3月25日11時02分許 1,000元 2,500元 13 彰化縣○○市○○路00號(全家超商-員林富城店) 廖健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113年3月25日11時03分許 2萬元 113年3月25日11時03分許 2萬元 113年3月25日11時04分許 9,000元 15 林意靜(提出告訴)國泰世華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於113年3月24日15時53分許,在社群網站Facebook佯裝為買家聯繫林意靜,佯稱欲購買商品,惟需簽署賣場協議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3年3月25日11時30分許 3萬1,234元 113年3月25日11時34分許 2萬元 2,000元 14 彰化縣○○市○○巷00○00號(全家超商-員林金萬年店) 廖健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113年3月25日11時35分許 2萬元 16(原補充理由書編號18) 李怡昕(提出告訴)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於113年3月27日12時許,在社群網站Facebook佯裝為買家聯繫李怡昕,佯稱欲購買商品,惟需認證簽署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3年3月27日12時28分許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9萬9,985元 113年3月27日12時32分許 6萬元 9,950元 18 彰化縣○○市○○路000號(中華郵政-員林中正路郵局) 廖健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113年3月27日12時33分許 4萬元 113年3月27日12時33分許 2萬元 113年3月27日12時27分許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9萬9,985元 113年3月27日12時34分許 2萬元 27 113年3月27日12時35分許 2萬元 113年3月27日12時36分許 2萬元 113年3月27日12時37分許 1萬9,000元 17(原補充理由書編號19) 曾威翔(提出告訴)玉山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於113年3月27日某時許,在社群網站Facebook佯裝為買家聯繫曾威翔,佯稱欲購買商品,惟帳戶凍結需進行第三方認證解凍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3年3月27日12時56分許 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4萬9,123元 113年3月27日12時59分許 10萬元 7,450元 20 彰化縣○○市○○路00號(臺灣銀行-員林分行) 廖健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113年3月27日13時01分許 4萬9,000元 18(原補充理由書編號20) 張傑源(提出告訴)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於113年3月28日某時許,在社群網站Facebook佯裝為買家聯繫張傑源,佯稱欲購買商品,惟需簽署三大保障契約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3年3月28日15時49分許 玉山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4萬9,986元 113年3月28日15時55分許 5萬元 6,900元 21 彰化縣○○市○○路0段000號(玉山銀行-員林分行) 廖健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113年3月28日15時50分許 1萬4,123元 113年3月28日15時56分許 3萬9,000元 同上張傑源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3月28日15時53分許 2萬4,987元 同上張傑源聯邦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3月28日16時8分許 5萬4,123元 113年3月28日16時12分許 2萬元 22 彰化縣○○市○○巷00○00號(全家超商-員林金萬年店) 113年3月28日16時13分許 2萬元 113年3月28日16時15分許 5,000元 113年3月28日16時15分許 3,000元 113年3月28日16時16分許 1,000元 19(原補充理由書編號21) 劉思辰(提出告訴)台新國際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於113年3月29日12時6分許,在社群網站Facebook佯裝為買家聯繫劉思辰,佯稱欲購買商品,惟需簽署金流服務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3年3月29日12時26分許 2萬5,123元 113年3月29日12時27分許 2萬元 1,250元 23 彰化縣○○市○○街00號(統一超商-豐昌門市) 廖健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113年3月29日12時28分許 5,000元 20(原補充理由書編號22) 林冠里(提出告訴)合作金庫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於113年3月28日某時許,在社群網站Facebook佯裝為買家聯繫林冠里,佯稱欲購買商品,惟需簽署認證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3年3月29日12時41分許 2萬9,985元 113年3月29日12時43分許 2萬元 2,850元 24 彰化縣○○市○○街00號(統一超商-新員民門市) 廖健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113年3月29日12時45分許 1萬元 113年3月29日12時54分許 2萬6,785元 113年3月29日12時59分許 2萬元 26 彰化縣○○市○○路000號(中華郵政-員林中正路郵局) 113年3月29日13時00分許 7,000元 21(原補充理由書編號24) 蔡孟臻(未提告訴)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於113年3月29日9時48分許,在社群網站Facebook佯裝為買家聯繫蔡孟臻,佯稱欲購買商品,惟未認證簽署三大保證協議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3年3月29日12時48分許 2萬8,988元 113年3月29日12時53分許 2萬元 1,200元 25 彰化縣○○市○○路000號(統一超商-員勝門市) 廖健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113年3月29日12時54分許 4000元 22(原補充理由書編號25) 婁元偉(提出告訴)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於113年4月9日12時44分許,在社群網站Dcard佯裝為買家聯繫婁元偉,佯稱欲購買商品,惟需簽署保障協議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3年4月9日21時11分許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9萬7,802元 113年4月9日21時17分許 6萬元 4,850元 28 彰化縣○○市○○路0段000號(中華郵政-員林郵局) 廖健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113年4月9日21時18分許 3萬7,000元 23(原補充理由書編號26) 廖淑芬(提出告訴)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於113年4月9日20時25分許,盜用廖淑芬之親友通訊軟體LINE帳號,向其佯稱急需借錢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3年4月9日21時30分許 5萬元 113年4月9日21時35分許 5萬元 2,500元 廖健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24(原補充理由書編號27) 古曜銓(提出告訴)合作金庫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於113年4月12日10時許,致電古曜銓,佯稱欲訂購商品,並提供業務通訊軟體LINE,再佯稱惟需先支付訂金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3年4月12日15時40分許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5萬元 113年4月12日15時46分許 6萬元 7,500元 29 彰化縣○○市○○路0段000號(中華郵政-員林郵局) 廖健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同上古曜銓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4月12日15時42分許 5萬元 113年4月12日15時47分許 4萬元 113年4月12日15時40分許 5萬元 113年4月12日17時21分許 5萬元 25(原補充理由書編號28) 柯芸媚(提出告訴)彰化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於113年4月12日19時許,以簡訊聯繫柯芸媚,佯稱可借款,惟信用評分不足需押金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3年4月14日10時42分許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萬元 113年4月14日10時50分許 1萬元 1,400元 30 彰化縣○○市○○路0段000號(中華郵政-員林郵局) 廖健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113年4月14日11時17分許 2萬5,000元 113年4月14日11時21分許 1萬8,000元 26(原補充理由書編號29) 吳孟璇(提出告訴)第一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於113年4月14日10時47分許,盜用吳孟璇之親友通訊軟體LINE帳號,向其佯稱急需借錢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3年4月14日10時53分許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5萬元 113年4月14日10時57分許 5萬元 2,500元 30 彰化縣○○市○○路0段000號(中華郵政-員林郵局) 廖健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27(原補充理由書編號30) 張廷聿(提出告訴)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於113年4月14日11時6分許,盜用張廷聿之親友通訊軟體LINE帳號,向其佯稱急需借錢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3年4月14日11時9分許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萬元 113年4月14日11時16分許 1萬元 2,400元 30 彰化縣○○市○○路0段000號(中華郵政-員林郵局) 廖健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113年4月14日11時18分許 1萬8,000元 113年4月14日11時17分許 1萬3,000元 113年4月14日11時22分許 2萬5,000元 28(原補充理由書編號31) 周進發(提出告訴)第一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於113年4月22日14時19分許,佯裝為周進發之親友致電周進發,向其佯稱急需借錢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3年4月23日12時53分許 玉山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35萬元 113年4月23日12時58分許 5萬元 15,000元 31 彰化縣○○市○○路0段000號(玉山銀行-員林分行) 廖健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113年4月23日13時00分許 5萬元 113年4月23日13時01分許 5萬元 113年4月24日00時00分許 5萬元 32 113年4月24日00時01分許 5萬元 113年4月24日00時02分許 5萬元 29(原補充理由書編號32) 李晨安(提出告訴)合作金庫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於113年4月底,在社群軟體Instagram與李晨安取得聯繫,向其佯稱可投資網路電商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3年5月1日11時56分許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5萬元 113年5月1日12時07分許 3萬元 5,000元 33 彰化縣○○市○○路0段000號(新光銀行-員林分行) 廖健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113年5月1日12時08分許 3萬元 113年5月1日11時57分許 5萬元 113年5月1日12時09分許 3萬元 113年5月1日12時10分許 1萬元 30(原補充理由書編號33) 言志遠(提出告訴)兆豐國際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於113年3月14日,在社群網站Facebook與言志遠取得聯繫,向其佯稱可投資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3年5月1日14時9分許 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萬元 113年5月1日14時19分許 6萬元 5,000元 35 彰化縣○○市○○路00號(臺灣銀行-員林分行) 廖健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113年5月1日14時21分許 4萬元 31(原補充理由書編號34) 周芳如(提出告訴)國泰世華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在社群網站Facebook刊登投資廣告,俟周芳如於113年3月某日時許閱覽後取得聯繫,向其佯稱可投資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3年5月2日9時16分許 5萬元 113年5月2日09時28分許 6萬元 5,000元 36 廖健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113年5月2日9時21分許 5萬元 113年5月2日09時29分許 4萬元 32(原補充理由書編號35) 李湘淳(提出告訴)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於113年4月27日12時5分許,在社群網站Facebook與李湘淳取得聯繫,向其佯稱可工作換取佣金,惟需累計本金才能出金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3年5月2日11時4分許 5萬元 113年5月2日11時16分許 5萬元 2,500元 廖健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33(原補充理由書編號36) 林錫奎(提出告訴)臨櫃匯款 於113年5月8日9時37分許,在通訊軟體LINE佯裝為林錫奎之親友,向其佯稱可協助節稅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3年5月9日14時8分許 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5萬元 113年5月9日14時15分許 6萬元 7,500元 39 彰化縣○○市○○路00號(臺灣銀行-員林分行) 廖健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113年5月9日14時16分許 6萬元 113年5月9日14時17分許 3萬元 34(原補充理由書編號37) 陳嘉琪(提出告訴)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在社群網站Facebook刊登販賣商品貼文,俟陳嘉琪於113年5月10日某時許上網閱覽並取得聯繫,向其佯稱有伊欲購買之商品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3年5月10日11時43分許 3萬元 113年5月10日11時49分許 3萬元 1,905元 40 廖健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113年5月10日11時50分許 8,100元 35(原補充理由書編號38) 廖訢羽(提出告訴)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於113年5月11日16時許,在社群網站Facebook佯裝為買家聯繫廖訢羽,佯稱欲購買商品,惟需簽署三大保證協議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3年5月11日22時10分許 彰化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4萬9,987元 113年5月11日22時16分許 3萬元 5,500元(編號35、36之總和) 41 彰化縣○○市○○路000號(彰化銀行-員林分行) 廖健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113年5月11日22時17分許 3萬元 113年5月11日22時16分許 4萬9,986元 113年5月11日22時18分許 2萬元 36(原補充理由書編號39) 楊才奎(提出告訴)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在網路刊登貸款資訊,俟楊才奎於113年5月11日14時許瀏覽並取得聯繫,佯稱帳戶凍結需繳費解凍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3年5月11日22時16分許 1萬元 113年5月11日22時17分許 3萬元 廖健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37(原補充理由書編號40) 徐三富(提出告訴)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於113年5月11日13時39分許,在社群網站Facebook佯裝為買家聯繫徐三富,佯稱欲購買商品,惟需實名驗證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3年5月11日22時21分許 4萬9,959元 113年5月11日22時27分許 2萬元 2,000元 42 彰化縣○○市○○路0段000號(中華郵政-員林郵局) 廖健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113年5月11日22時27分許 2萬元 38(原補充理由書編號41) 謝志騰(提出告訴)連線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於113年5月11日20時40分許,假冒中油之客服人員,致電謝志騰,向其佯稱因駭客入侵造成盜刷,需依照指示操作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3年5月11日21時56分許 彰化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4萬9,981元 113年5月11日22時00分許 2萬元 5,000元 43 彰化縣○○市○○路000號(彰化銀行-員林分行) 廖健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113年5月11日22時01分許 3萬元 113年5月11日21時58分許 4萬9,987元 113年5月11日22時02分許 3萬元 113年5月11日22時03分許 2萬元 39(原補充理由書編號42) 吳彥澤(提出告訴,改名吳育森)台北富邦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於113年5月11日21時44分許,盜用吳彥澤之親友通訊軟體LINE帳號,向其佯稱急需借錢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3年5月11日22時6分許 3萬元 113年5月11日22時15分許 3萬元 1,500元 廖健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40(原補充理由書編號43) 李書瑋(提出告訴)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 號帳戶 在社群網站Facebook刊登販賣商品貼文,俟李書瑋於113年5月11日22時10分許上網閱覽並取得聯繫,向其佯稱有伊欲購買之商品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3年5月11日22時21分許 6,500元 113年5月11日22時30分許 1萬9,000元 950元(編號40、41總和) 44 彰化縣○○市○○路00號(全家超商-員林富城店) 廖健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41(原補充理由書編號44) 楊于臻(提出告訴)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在社群網站Facebook刊登販賣商品貼文,俟楊于臻於113年5月12日22時許上網閱覽並取得聯繫,向其佯稱有伊欲購買之商品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3年5月11日22時23分許 1萬3,000元 廖健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42(原補充理由書編號45) 徐婉柔(提出告訴)台新國際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於113年2月下旬,在CMB交友軟體與徐婉柔取得聯繫,向其佯稱可投資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3年5月1日13時43分許 彰化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4萬元 113年5月1日13時54分許 2萬元 2,000元 46 彰化縣○○市○○路0段000號(中華郵政-員林郵局) 廖健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113年5月1日13時55分許 2萬元 43(原補充理由書編號46) 蔡孟瑤(提出告訴)臺灣土地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在社群網站Facebook刊登投資廣告,俟蔡孟瑤於113年2月某日時許閱覽後取得聯繫,向其佯稱可投資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3年5月20日10時43分許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5萬元 113年5月20日10時53分許 6萬元 7,750元 51 彰化縣○○市○○路0段000號(中華郵政-員林郵局) 廖健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113年5月20日10時44分許 1萬5,000元 113年5月20日10時54分許 6萬元 同上蔡孟瑤華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5月20日10時45分許 5萬元 113年5月20日10時55分許 3萬元 113年5月20日10時45分許 5萬元 113年5月21日02時13分許 5,000元 52 彰化縣○○市○○路000號(統一超商-新百川門市) 44(原補充理由書編號47) 爐國杉(提出告訴)第一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於113年4月底,在通訊軟體LINE與爐國杉取得聯繫,向其佯稱可協助追回被詐款項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3年5月21日10時21分許 5萬元 113年5月21日10時28分許 5萬元 2,500元 53 彰化縣○○市○○路0段000號(中華郵政-員林郵局) 廖健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45(原補充理由書編號48) 許傳泰(提出告訴)(無摺存款) 於113年4月1日某時許,在社群網站Facebook與許傳泰取得聯繫,向其佯稱帳戶遭凍結需保釋金才能解除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3年5月21日11時13分許 1萬5,000元 113年5月21日11時32分許 4萬4,000元 2,200元 廖健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46(原補充理由書編號49) 王聖傑(提出告訴)玉山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於113年5月21日10時許,在社群網站Facebook佯裝為買家聯繫王聖傑,佯稱欲購買商品,惟需賣貨便認證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3年5月22日12時34分許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萬9,986元 113年5月22日12時43分許 2萬9,800元 1,490元 55 廖健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47(原補充理由書編號50) 陳宗儀(提出告訴)一卡通票證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於113年5月21日21時40分許,在社群網站Facebook佯裝為買家聯繫陳宗儀,佯稱欲購買商品,惟需簽署誠信交易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3年5月22日13時47分許 3萬0,085元 113年5月22日13時51分許 3萬元 1,500元 廖健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48(原補充理由書編號51) 洪尉喬(提出告訴)台北富邦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於113年5月22日某時許,假冒全國加油站之客服人員,致電洪尉喬,佯稱卡片遭盜刷,需依照指示操作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3年5月22日17時7分許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4萬9,987元 113年5月22日17時12分許 4萬9,000元 6,100元 56 廖健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113年5月22日17時42分許 4萬2,989元 113年5月22日17時49分許 4萬3,000元 113年5月22日19時19分許 2萬9,985元 113年5月22日19時26分許 3萬元附表二編號 被害人 詐騙方法 匯款時間 匯入之人頭帳戶 匯款金額 提領時間 提領金額(新臺幣) 提領影像編號 提領地點 1 (原補充理由書編號16 ) 張晏寧(提出告訴,改名張晤悅)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於113年3月26日13時30分許,在社群軟體Instagram傳送中獎訊息與張晏寧,向其佯稱中獎,惟領獎需先繳納核實費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3年3月26日16時5分許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9萬9,970元 113年3月26日16時12分許 6萬元 15 彰化縣○○市○○路0段000號(中華郵政-員林郵局) 113年3月26日16時13分許 4萬元 2(原補充理由書編號17 ) 籃景瑞(提出告訴)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於113年3月26日某時許,在社群網站Facebook佯裝為買家聯繫籃景瑞,佯稱欲購買商品,惟需實名驗證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3年3月27日0時2分許 4萬9,949元 113年3月27日00時03分許 5萬元 17 彰化縣○○市○○路0段000號(中華郵政-員林郵局) 113年3月27日0時3分許 4萬9,948元 113年3月27日00時04分許 4萬9,000元 同上籃景瑞 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3月27日0時12分許 4萬9,947元 113年3月27日00時15分許 5萬元 3(原補充理由書編號23 ) 廖玟琪(提出告訴) 玉山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 於113年3月28日22時許,在社群網站Facebook佯裝為買家聯繫廖玟琪,佯稱欲購買商品,惟未開通簽署金流服務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3年3月29日12時46分許 玉山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3萬5,101元 113年3月29日12時52分許 2萬元 25 彰化縣○○市○○路000號 (統一超商-員勝門市) 113年3月29日12時53分許 2萬元 113年3月29日13時0分許 4,011元 113年3月29日13時2分許 4,000元 26 彰化縣○○市○○路000號 (中華郵政-員林中正路郵局)附件一: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114年度偵字第22890號

被 告 廖健凱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廖健凱(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部分,業經本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14483號、114年度偵字第867號等案號提起公訴)於民國113年3月間某日,基於參加犯罪組織之犯意加入真實姓名年籍不詳、通訊軟體Telegram暱稱「總太國際-尼卡」之人所屬詐欺集團(下稱本案詐欺集團),擔任俗稱車手之工作,負責領取包裹(內容物為金融卡)、提領贓款再將贓款放置於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指定之地點,約定可獲得提領金額5%之報酬。廖健凱、「總太國際-尼卡」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由詐欺集團成員以附表所示之詐騙方式對附表所示之李姿瑩等人施用詐術,致其等均陷於錯誤,而於附表所示之匯款時間,匯入附表所示之金額至附表所示之匯款帳戶,旋廖健凱即依「總太國際-尼卡」之指示,於附表所示之提領時間、地點,提領附表所示之提領金額,再另於不詳時間,將提領之贓款放置在彰化縣員林市員林公園附近之某輛汽車下方,以此方式製造金流斷點,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來源及去向。嗣附表所示之告訴人等察覺有異,報警處理,始悉上情。

二、案經李姿瑩、劉倚汝、邱靜怡、陳姿螢、魏瑞隆、游博鈞、李旻軒、吳育馨、周家緯、李崑堂、張雅雯、彭玫瑜、李汧禾、謝輝智、林意靜、張晤悅、籃景瑞、李怡昕、曾威翔、張傑源、劉思辰、林冠里、廖玟琪、婁元偉、廖淑芬、古曜銓、柯芸媚、吳孟璇、張廷聿、周進發、李晨安、言志遠、周芳如、李湘淳、林錫奎、陳嘉琪、廖訢羽、楊才奎、徐三富、謝志騰、吳育森、李書瑋、楊于臻、徐婉柔、蔡孟瑤、爐國杉、許傳泰、王聖傑、陳宗儀、洪尉喬訴由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廖健凱於警詢時之供述。 被告於警詢時坦承有依「總太國際-尼卡」之指示,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提領附表所示之金額,再將贓款放置於指定地點之事實。 2 被害人蔡孟臻及告訴人李姿瑩、劉倚汝、邱靜怡、陳姿螢、魏瑞隆、游博鈞、李旻軒、吳育馨、周家緯、李崑堂、張雅雯、彭玫瑜、李汧禾、謝輝智、林意靜、張晤悅、籃景瑞、李怡昕、曾威翔、張傑源、劉思辰、林冠里、廖玟琪、婁元偉、廖淑芬、古曜銓、柯芸媚、吳孟璇、張廷聿、周進發、李晨安、言志遠、周芳如、李湘淳、林錫奎、陳嘉琪、廖訢羽、楊才奎、徐三富、謝志騰、吳育森、李書瑋、楊于臻、徐婉柔、蔡孟瑤、爐國杉、許傳泰、王聖傑、陳宗儀、洪尉喬於警詢時之指訴。 證明被害人及告訴人等遭受詐騙而匯款至附表所示之帳戶事實。 3 告訴人及被害人等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陳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匯款紀錄、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擷圖 證明告訴人及被害人等人遭受詐騙而匯款至附表所示之帳戶之事實。 4 ATM監視器畫面擷取照片、附表所示之匯款帳戶交易明細。 證明被告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提領附表所示金額之事實。

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被告於附表編號1、2行為後,洗錢防制法於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同年0月0日生效。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第2項規定「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00萬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修正後同法第19條第1項後段、第2項規定「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1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000萬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是比較新舊法之結果,修正後將一般之最高法定本刑由「7年有期徒刑」修正為「5年有期徒刑」,並增訂最低法定本刑為「6月有期徒刑」,則依刑法第35條第3項規定「刑之重輕,以最重主刑為準,依前二項標準定之」、第2項規定「同種之刑,以最高度之較長或較多者為重。最高度相等者,以最低度之較長或較多者為重」,可知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規定較有利於被告,故應以修正後之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第2項規定論處。是核被告就附表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洗錢等罪嫌。被告與本案詐欺集團其他成員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被告以一行為觸犯上開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從一重論以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又被告對如附表所示之告訴人等詐欺取財,係侵害不同告訴人之財產法益,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以分論併罰。末請審酌被告反覆提領贓款,造成被害人損失慘重,且未與被害人和解,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 致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3 日

檢 察 官 楊聰輝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 日

書 記 官 王瑞彬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犯第 339 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9條有第 2 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 1 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 5 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附件二: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補充理由書

115年度蒞字第3623號被 告 廖健凱 年籍詳卷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業經本署檢察官提起公訴,現由貴院審理中(115年度訴字第531號),茲提出補充理由如下:

一、犯罪附表編號、欄位之更正本件起訴書之附表更正如下附表編號 被害人 詐騙方法 匯款時間 匯入之人頭帳戶 匯款金額 行為人 提領時間 提領金額新臺幣 提領影像編號 提領地點 1 李姿瑩(提出告訴)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於113年3月16日16時9分許,在社群網站Facebook佯裝為買家聯繫李姿瑩,佯稱欲購買商品,惟需簽署三大保障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3年3月16日18時27分許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萬9,987元 廖健凱 113年3月16日18時33分許 3萬9,000元 1 彰化縣○○市○○路0段000號(中華郵政-員林郵局) 2 劉倚汝(提出告訴) 一卡通票證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號帳戶 於113年3月18日16時許,在社群網站Facebook佯裝為買家聯繫劉倚汝,佯稱欲購買商品,惟需三方認證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3年3月18日17時13分許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4萬9,970元 113年3月18日17時16分許 5萬元 3 彰化縣○○市○○路00○00號(中華郵政-南門郵局) 3 邱靜怡(提出告訴)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於113年3月18日16時30分許,在社群網站Facebook佯裝為買家聯繫邱靜怡,佯稱欲購買商品,惟需進行銀行帳號認證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3年3月18日17時14分許 4萬9,985元 113年3月18日17時20分許 4萬9,900元 4 彰化縣○○市○○路0段000號(中華郵政-員林郵局) 113年3月18日17時17分許 4萬9,985元 113年3月18日17時22分許 4萬8,000元 4 陳姿螢(提出告訴)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於113年3月18日13時8分許,在社群網站Facebook佯裝為買家聯繫陳姿螢,佯稱欲購買商品,惟未簽署金流服務協議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3年3月18日21時38分許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4萬9,988元 113年3月18日21時42分許 5萬元 5 113年3月18日21時45分許 9萬9,123元 113年3月18日21時48分許 6萬元 113年3月18日21時49分許 3萬9,000元 5 魏瑞隆(提出告訴) 玉山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在影音軟體抖音刊登貸款廣告,俟魏瑞隆於113年3月20日某時許瀏覽,以通訊軟體LINE與其取得聯繫,佯稱帳戶輸入錯誤,需支付解凍金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3年3月21日18時5分許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萬元 113年3月21日18時15分許 5萬元 6 6 游博鈞(提出告訴)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於113年3月21日9時許,在社群網站Facebook佯裝為買家聯繫游博鈞,佯稱欲購買商品,惟帳戶遭凍結,需支付款項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3年3月21日18時29分許 3萬1,001元 113年3月21日18時35分許 4萬1,000元 7 李旻軒(提出告訴)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於113年3月21日18時4分許,盜用李旻軒之親友通訊軟體LINE帳號,向其佯稱急需借錢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3年3月21日18時29分許 1萬元 8 吳育馨(提出告訴) 玉山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於113年3月23日14時43分許,在小紅書佯裝為買家聯繫吳育馨,佯稱欲購買商品,惟需簽署三大保障協議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3年3月24日11時39分許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4萬9,986元 113年3月24日11時45分許 6萬元 7 113年3月24日11時42分許 4萬9,987元 113年3月24日11時47分許 3萬9,000元 113年3月24日11時52分許 1萬8,123元 113年3月24日11時56分許 1萬7,200元 9 周家緯(提出告訴) 永豐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於113年3月24日15時30分許,在社群網站Facebook佯裝為買家聯繫周家緯,佯稱欲購買商品,惟需誠信交易保障條例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3年3月24日11時48分許 3萬2,126元 113年3月24日11時54分許 3萬3,000元 10 李崑堂(提出告訴)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於113年3月24日9時51分許,在社群網站Facebook佯裝為買家聯繫李崑堂,佯稱欲購買商品,惟需簽署誠信交易認證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3年3月24日12時2分許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9萬9,986元 113年3月24日12時05分許 2萬元 8 彰化縣○○市○○路00號 (台新銀行-員林分行) 113年3月24日12時06分許 2萬元 113年3月24日12時08分許 2萬元 113年3月24日12時10分許 2萬元 9 彰化縣○○市○○路00號 (第一銀行-員林分行) 113年3月24日12時11分許 2萬元 11 張雅雯(提出告訴)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於113年3月24日9時37分許,在社群網站Facebook佯裝為買家聯繫張雅雯,佯稱欲購買商品,惟需簽署誠信交易認證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3年3月24日12時13分許 玉山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4萬9,985元 113年3月24日12時20分許 2萬元 10 彰化縣○○市○○巷00○00號(全家超商-員林金萬年店) 113年3月24日12時21分許 2萬元 113年3月24日12時23分許 2萬元 113年3月24日12時50分許 2萬9,985元 113年3月24日12時55分許 2萬元 11 彰化縣○○市○○路00號 (第一銀行-員林分行) 113年3月24日12時56分許 1萬元 12 彭玫瑜(提出告訴)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於113年3月23日23時0分許,在社群網站Facebook佯裝為買家聯繫彭玫瑜,佯稱欲購買商品,惟賣家未驗證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3年3月24日12時18分許 4萬9,123元 113年3月24日12時24分許 2萬元 10 彰化縣○○市○○巷00○00號(全家超商-員林金萬年店) 113年3月24日12時25分許 2萬元 同上彭玫瑜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3月24日12時23分許 2萬元 113年3月24日12時27分許 1萬9,000元 13 李汧禾(提出告訴) 第一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於113年3月24日20時21分許,在社群網站Facebook佯裝為買家聯繫李汧禾,佯稱欲購買商品,惟需簽署三大協議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3年3月25日0時30分許 2萬9,985元 113年3月25日00時32分許 2萬元 12 彰化縣○○市○○巷00○00號 (全家超商-員林金萬年店) 113年3月25日00時33分許 1萬元 113年3月25日0時38分許 3萬元 113年3月25日00時39分許 2萬元 113年3月25日00時40分許 1萬元 14 謝輝智(提出告訴) 彰化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於113年3月25日11時許,盜用謝輝智之親友通訊軟體LINE帳號,向其佯稱急需借錢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3年3月25日11時0分許 5萬元 113年3月25日11時02分許 1,000元 13 彰化縣○○市○○路00號 (全家超商-員林富城店) 113年3月25日11時03分許 2萬元 113年3月25日11時03分許 2萬元 113年3月25日11時04分許 9,000元 15 林意靜(提出告訴)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於113年3月24日15時53分許,在社群網站Facebook佯裝為買家聯繫林意靜,佯稱欲購買商品,惟需簽署賣場協議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3年3月25日11時30分許 3萬1,234元 113年3月25日11時34分許 2萬元 14 彰化縣○○市○○巷00○00號 (全家超商-員林金萬年店) 113年3月25日11時35分許 2萬元 16 張晏寧(提出告訴,改名張晤悅)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於113年3月26日13時30分許,在社群軟體Instagram傳送中獎訊息與張晏寧,向其佯稱中獎,惟領獎需先繳納核實費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3年3月26日16時5分許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9萬9,970元 113年3月26日16時12分許 6萬元 15 彰化縣○○市○○路0段000號(中華郵政-員林郵局) 113年3月26日16時13分許 4萬元 17 籃景瑞(提出告訴)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於113年3月26日某時許,在社群網站Facebook佯裝為買家聯繫籃景瑞,佯稱欲購買商品,惟需實名驗證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3年3月27日0時2分許 4萬9,949元 113年3月27日00時03分許 5萬元 17 彰化縣○○市○○路0段000號(中華郵政-員林郵局) 113年3月27日0時3分許 4萬9,948元 113年3月27日00時04分許 4萬9,000元 同上籃景瑞 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3月27日0時12分許 4萬9,947元 113年3月27日00時15分許 5萬元 18 李怡昕(提出告訴)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於113年3月27日12時許,在社群網站Facebook佯裝為買家聯繫李怡昕,佯稱欲購買商品,惟需認證簽署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3年3月27日12時28分許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9萬9,985元 113年3月27日12時32分許 6萬元 18 彰化縣○○市○○路000號 (中華郵政-員林中正路郵局) 113年3月27日12時33分許 4萬元 113年3月27日12時27分許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9萬9,985元 113年3月27日12時33分許 2萬元 27 113年3月27日12時34分許 2萬元 113年3月27日12時35分許 2萬元 113年3月27日12時36分許 2萬元 113年3月27日12時37分許 1萬9,000元 19 曾威翔(提出告訴) 玉山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於113年3月27日某時許,在社群網站Facebook佯裝為買家聯繫曾威翔,佯稱欲購買商品,惟帳戶凍結需進行第三方認證解凍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3年3月27日12時56分許 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4萬9,123元 113年3月27日12時59分許 10萬元 20 彰化縣○○市○○路00號 (臺灣銀行-員林分行) 113年3月27日13時01分許 4萬9,000元 20 張傑源(提出告訴)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於113年3月28日某時許,在社群網站Facebook佯裝為買家聯繫張傑源,佯稱欲購買商品,惟需簽署三大保障契約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3年3月28日15時49分許 玉山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4萬9,986元 113年3月28日15時55分許 5萬元 21 彰化縣○○市○○路0段000號(玉山銀行-員林分行) 113年3月28日15時50分許 1萬4,123元 113年3月28日15時56分許 3萬9,000元 同上張傑源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3月28日15時53分許 2萬4,987元 同上張傑源 聯邦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3月28日16時8分許 5萬4,123元 113年3月28日16時12分許 2萬元 22 彰化縣○○市○○巷00○00號 (全家超商-員林金萬年店) 113年3月28日16時13分許 2萬元 113年3月28日16時15分許 5,000元 113年3月28日16時15分許 3,000元 113年3月28日16時16分許 1,000元 21 劉思辰(提出告訴)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於113年3月29日12時6分許,在社群網站Facebook佯裝為買家聯繫劉思辰,佯稱欲購買商品,惟需簽署金流服務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3年3月29日12時26分許 2萬5,123元 113年3月29日12時27分許 2萬元 23 彰化縣○○市○○街00號 (統一超商-豐昌門市) 113年3月29日12時28分許 5,000元 22 林冠里(提出告訴)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於113年3月28日某時許,在社群網站Facebook佯裝為買家聯繫林冠里,佯稱欲購買商品,惟需簽署認證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3年3月29日12時41分許 2萬9,985元 113年3月29日12時43分許 2萬元 24 彰化縣○○市○○街00號 (統一超商-新員民門市) 113年3月29日12時45分許 1萬元 113年3月29日12時54分許 2萬6,785元 113年3月29日12時59分許 2萬元 26 彰化縣○○市○○路000號 (中華郵政-員林中正路郵局) 113年3月29日13時00分許 7,000元 23 廖玟琪(提出告訴) 玉山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 於113年3月28日22時許,在社群網站Facebook佯裝為買家聯繫廖玟琪,佯稱欲購買商品,惟未開通簽署金流服務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3年3月29日12時46分許 3萬5,101元 113年3月29日12時52分許 2萬元 25 彰化縣○○市○○路000號 (統一超商-員勝門市) 113年3月29日12時53分許 2萬元 113年3月29日13時0分許 4,011元 113年3月29日13時2分許 4,000元 26 彰化縣○○市○○路000號 (中華郵政-員林中正路郵局) 24 蔡孟臻(未提告訴)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於113年3月29日9時48分許,在社群網站Facebook佯裝為買家聯繫蔡孟臻,佯稱欲購買商品,惟未認證簽署三大保證協議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3年3月29日12時48分許 2萬8,988元 113年3月29日12時53分許 2萬元 25 彰化縣○○市○○路000號 (統一超商-員勝門市) 113年3月29日12時54分許 4000元

25 婁元偉(提出告訴)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於113年4月9日12時44分許,在社群網站Dcard佯裝為買家聯繫婁元偉,佯稱欲購買商品,惟需簽署保障協議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3年4月9日21時11分許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9萬7,802元 113年4月9日21時17分許 6萬元 28 彰化縣○○市○○路0段000號(中華郵政-員林郵局) 113年4月9日21時18分許 3萬7,000元 26 廖淑芬(提出告訴)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於113年4月9日20時25分許,盜用廖淑芬之親友通訊軟體LINE帳號,向其佯稱急需借錢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3年4月9日21時13分許 5萬元 113年4月9日21時35分許 5萬元 27 古曜銓(提出告訴)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於113年4月12日10時許,致電古曜銓,佯稱欲訂購商品,並提供業務通訊軟體LINE,再佯稱惟需先支付訂金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3年4月12日15時40分許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5萬元 113年4月12日15時46分許 6萬元 29 113年4月12日15時42分許 5萬元 113年4月12日15時47分許 4萬元 同上古曜銓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4月12日17時9分許 5萬元 113年4月12日17時21分許 5萬元 28 柯芸媚(提出告訴) 彰化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於113年4月12日19時許,以簡訊聯繫柯芸媚,佯稱可借款,惟信用評分不足需押金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3年4月14日10時42分許 1萬元 113年4月14日10時50分許 1萬元 30 113年4月14日11時17分許 2萬5,000元 113年4月14日11時21分許 1萬8,000元 29 吳孟璇(提出告訴) 第一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於113年4月14日10時47分許,盜用吳孟璇之親友通訊軟體LINE帳號,向其佯稱急需借錢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3年4月14日10時53分許 5萬元 113年4月14日10時57分許 5萬元 30 張廷聿(提出告訴)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於113年4月14日11時6分許,盜用張廷聿之親友通訊軟體LINE帳號,向其佯稱急需借錢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3年4月14日11時9分許 2萬元 113年4月14日11時16分許 1萬元 113年4月14日11時17分許 1萬3,000元 113年4月14日11時18分許 1萬8,000元 113年4月14日11時22分許 2萬5,000元 31 周進發(提出告訴) 第一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於113年4月22日14時19分許,佯裝為周進發之親友致電周進發,向其佯稱急需借錢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3年4月23日12時53分許 玉山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35萬元 113年4月23日12時58分許 5萬元 31 彰化縣○○市○○路0段000號(玉山銀行-員林分行) 113年4月23日13時00分許 5萬元 113年4月23日13時01分許 5萬元 113年4月24日00時00分許 5萬元 32 113年4月24日00時01分許 5萬元 113年4月24日00時02分許 5萬元 32 李晨安(提出告訴)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於113年4月底,在社群軟體Instagram與李晨安取得聯繫,向其佯稱可投資網路電商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3年5月1日11時56分許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5萬元 113年5月1日12時07分許 3萬元 33 彰化縣○○市○○路0段000號(新光銀行-員林分行) 113年5月1日12時08分許 3萬元 113年5月1日11時57分許 5萬元 113年5月1日12時09分許 3萬元 113年5月1日12時10分許 1萬元 33 言志遠(提出告訴)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於113年3月14日,在社群網站Facebook與言志遠取得聯繫,向其佯稱可投資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3年5月1日14時9分許 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萬元 113年5月1日14時19分許 6萬元 35 彰化縣○○市○○路00號 (臺灣銀行-員林分行) 113年5月1日14時21分許 4萬元 34 周芳如(提出告訴)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在社群網站Facebook刊登投資廣告,俟周芳如於113年3月某日時許閱覽後取得聯繫,向其佯稱可投資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3年5月2日9時16分許 5萬元 113年5月2日09時28分許 6萬元 36 113年5月2日9時21分許 5萬元 113年5月2日09時29分許 4萬元 35 李湘淳(提出告訴)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於113年4月27日12時5分許,在社群網站Facebook與李湘淳取得聯繫,向其佯稱可工作換取佣金,惟需累計本金才能出金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3年5月2日11時4分許 5萬元 113年5月2日11時16分許 5萬元 36 林錫奎(提出告訴) 臨櫃匯款 於113年5月8日9時37分許,在通訊軟體LINE佯裝為林錫奎之親友,向其佯稱可協助節稅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3年5月9日14時8分許 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5萬元 113年5月9日14時15分許 6萬元 39 彰化縣○○市○○路00號 (臺灣銀行-員林分行) 113年5月9日14時16分許 6萬元 113年5月9日14時17分許 3萬元 37 陳嘉琪(提出告訴)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在社群網站Facebook刊登販賣商品貼文,俟陳嘉琪於113年5月10日某時許上網閱覽並取得聯繫,向其佯稱有伊欲購買之商品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3年5月10日11時43分許 3萬元 113年5月10日11時49分許 3萬元 40 113年5月10日11時50分許 8,100元 38 廖訢羽(提出告訴)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於113年5月11日16時許,在社群網站Facebook佯裝為買家聯繫廖訢羽,佯稱欲購買商品,惟需簽署三大保證協議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3年5月11日22時10分許 彰化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4萬9,987元 113年5月11日22時16分許 3萬元 41 彰化縣○○市○○路000號 (彰化銀行-員林分行) 113年5月11日22時17分許 3萬元 113年5月11日22時16分許 4萬9,986元 113年5月11日22時18分許 2萬元 39 楊才奎(提出告訴)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在網路刊登貸款資訊,俟楊才奎於113年5月11日14時許瀏覽並取得聯繫,佯稱帳戶凍結需繳費解凍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3年5月11日22時16分許 1萬元 113年5月11日22時17分許 3萬元 40 徐三富(提出告訴)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於113年5月11日13時39分許,在社群網站Facebook佯裝為買家聯繫徐三富,佯稱欲購買商品,惟需實名驗證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3年5月11日22時21分許 4萬9,959元 113年5月11日22時27分許 2萬元 42 彰化縣○○市○○路0段000號(中華郵政-員林郵局) 113年5月11日22時27分許 2萬元 41 謝志騰(提出告訴) 連線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於113年5月11日20時40分許,假冒中油之客服人員,致電謝志騰,向其佯稱因駭客入侵造成盜刷,需依照指示操作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3年5月11日21時56分許 彰化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4萬9,981元 113年5月11日22時00分許 2萬元 43 彰化縣○○市○○路000號 (彰化銀行-員林分行) 113年5月11日22時01分許 3萬元 113年5月11日21時58分許 4萬9,987元 113年5月11日22時02分許 3萬元 113年5月11日22時03分許 2萬元 42 吳彥澤(提出告訴,改名吳育森)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於113年5月11日21時44分許,盜用吳彥澤之親友通訊軟體LINE帳號,向其佯稱急需借錢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3年5月11日22時6分許 3萬元 113年5月11日22時15分許 3萬元 43 李書瑋(提出告訴)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在社群網站Facebook刊登販賣商品貼文,俟李書瑋於113年5月11日22時10分許上網閱覽並取得聯繫,向其佯稱有伊欲購買之商品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3年5月11日22時21分許 6,500元 113年5月11日22時30分許 1萬9,000元 44 彰化縣○○市○○路00號 (全家超商-員林富城店) 44 楊于臻(提出告訴)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在社群網站Facebook刊登販賣商品貼文,俟楊于臻於113年5月12日22時許上網閱覽並取得聯繫,向其佯稱有伊欲購買之商品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3年5月11日22時23分許 1萬3,000元 45 徐婉柔(提出告訴)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於113年2月下旬,在CMB交友軟體與徐婉柔取得聯繫,向其佯稱可投資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3年5月1日13時43分許 彰化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4萬元 113年5月1日13時54分許 2萬元 46 彰化縣○○市○○路0段000號(中華郵政-員林郵局) 113年5月1日13時55分許 2萬元 46 蔡孟瑤(提出告訴) 臺灣土地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在社群網站Facebook刊登投資廣告,俟蔡孟瑤於113年2月某日時許閱覽後取得聯繫,向其佯稱可投資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3年5月20日10時43分許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5萬元 113年5月20日10時53分許 6萬元 51 彰化縣○○市○○路0段000號(中華郵政-員林郵局) 113年5月20日10時44分許 1萬5,000元 113年5月20日10時54分許 6萬元 同上蔡孟瑤 華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5月20日10時45分許 5萬元 113年5月20日10時55分許 3萬元 113年5月20日10時45分許 5萬元 113年5月21日02時13分許 5,000元 52 彰化縣○○市○○路000號 (統一超商-新百川門市) 47 爐國杉(提出告訴) 第一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於113年4月底,在通訊軟體LINE與爐國杉取得聯繫,向其佯稱可協助追回被詐款項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3年5月21日10時21分許 5萬元 113年5月21日10時28分許 5萬元 53 彰化縣○○市○○路0段000號(中華郵政-員林郵局) 48 許傳泰(提出告訴) (無摺存款) 於113年4月1日某時許,在社群網站Facebook與許傳泰取得聯繫,向其佯稱帳戶遭凍結需保釋金才能解除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3年5月21日11時13分許 1萬5,000元 113年5月21日11時32分許 4萬4,000元 49 王聖傑(提出告訴) 玉山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於113年5月21日10時許,在社群網站Facebook佯裝為買家聯繫王聖傑,佯稱欲購買商品,惟需賣貨便認證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3年5月22日12時34分許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萬9,986元 113年5月22日12時43分許 2萬9,800元 55 50 陳宗儀(提出告訴) 一卡通票證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於113年5月21日21時40分許,在社群網站Facebook佯裝為買家聯繫陳宗儀,佯稱欲購買商品,惟需簽署誠信交易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3年5月22日13時47分許 3萬0,085元 113年5月22日13時51分許 3萬元 51 洪尉喬(提出告訴)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於113年5月22日某時許,假冒全國加油站之客服人員,致電洪尉喬,佯稱卡片遭盜刷,需依照指示操作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3年5月22日17時7分許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4萬9,987元 113年5月22日17時12分許 4萬9,000元 56 113年5月22日17時42分許 4萬2,989元 113年5月22日17時49分許 4萬3,000元 113年5月22日19時19分許 2萬9,985元 113年5月22日19時26分許 3萬元

二、以上補充,請貴院依法審酌。此 致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5 日 檢 察 官 余建國

裁判案由:加重詐欺等
裁判日期:2026-1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