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5 年訴字第 535 號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535號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LE DOAN NGOC(中文名:黎允玉)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23929號、115年度偵字第1910號),茲因羈押期限即將屆滿,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LE DOAN NGOC(中文名:黎允玉)自民國一一五年六月十二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理 由

一、按羈押被告,審判中不得逾3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第101條或第101條之1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延長羈押期間,審判中每次不得逾2月,如所犯最重本刑為10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者,第一審以3次為限,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LE DOAN NGOC(中文名:黎允玉)前因加重詐欺案件,經本院訊問後坦承部分事實,並有起訴書所載證據可佐,認其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下稱加重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等罪,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及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15年3月12日裁定羈押3月在案,嗣經本院於115年4月10日以被告涉犯加重詐欺等5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至1年3月不等之罪刑,並經被告提起上訴在案(尚未出具上訴理由)。茲因被告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再次訊問被告及斟酌全部卷證後,認被告涉犯上開罪名,犯罪嫌疑重大;參以被告係外籍逃逸移工,與我國並無緊密連結關係,在我國居無定所,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具羈押原因,且被告業已提起上訴,後續尚有上訴程序待進行,經衡酌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等節,認對被告維持羈押,合乎比例原則,而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此外,復查無刑事訴訟法第114條各款所列之情形。綜上,被告應自主文所示之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吳芙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王冠雁

裁判案由:加重詐欺等
裁判日期:2026-06-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