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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5 年訴字第 538 號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538號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張峰銘選任辯護人 鄭文朋律師

黃煦詮律師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5年度偵字第26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張峰銘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六月十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由本院訊問被告及核閱相關卷證後,認其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一般洗錢罪等罪嫌,犯罪嫌疑重大,且被告自陳為數次收取包裹之行為,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加重詐欺取財犯罪之虞,本院認被告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規定,於民國115年3月12日裁定予以羈押在案。

三、茲因本院於115年6月3日訊問被告後,認羈押被告之原因即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及必要性依然存在,且查無刑事訴訟法第114條各款所定法定停止羈押之事由,為防免被告再犯,認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15年6月12日起延長羈押2月。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巫美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李韋樺

裁判案由:加重詐欺等
裁判日期:2026-06-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