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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5 年訴字第 66 號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66號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楊智光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259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楊智光准予停止羈押,停止羈押期間,限制住居於高雄市○○區○○路00○0號。

理 由

一、按羈押之被告,如有「現罹疾病,非保外治療顯難痊癒者」之情形,經具保聲請停止羈押,不得駁回,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3款定有明文。又按被告入所時,應行健康檢查,被告不得拒絕;有現罹患疾病,因羈押而不能保其生命之情形者,應收容於病舍、隔離、護送醫院或為其他適當之處置,並即通報為裁定羈押之法院或檢察官,羈押法第11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又所謂停止羈押,乃指羈押原因仍在,但無羈押之必要,而以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為其替代手段,亦即羈押裁定之效力仍然存續,僅其執行予以停止。是羈押之被告其羈押原因縱屬存在,然已無羈押之必要者,法院非不得依職權裁定停止羈押,並限制被告之住居。

二、經查:㈠被告楊智光因加重詐欺等案件,經本院於移審訊問時坦承犯

行,核與卷內事證相符,足認其犯罪嫌疑重大。又其於114年7月10日方因加重詐欺等案件遭羈押,甫於同年9月24日獲釋,旋又於同年11月22日為本案犯行,且依被告與詐欺集團成員「小然」之對話,可認被告又有數次收款犯行,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爰自115年1月8日起羈押3月。

㈡然被告於在押期間罹患肺炎,且醫囑「患者於115年2月10日

至本院急診就診當日入院治療,住院期間需24小時專人照顧」,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看守所綜合其病情,認被告符合前述羈押法第11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建議不宜在監所執行,有該所115年2月10日彰所衛字第11513000270號函可憑。是被告之情形當已合於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3款「現罹疾病,非保外治療顯難痊癒者」之情形。本院審酌上情,爰裁定准許被告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於高雄市○○區○○路00○0號 。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14條第3款、第116條、第121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0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永梁

法 官 張琇涵法 官 林明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張莉秋

裁判案由:加重詐欺等
裁判日期:2026-0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