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638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陳宣榕上列上訴人因詐欺案件,不服本院115年度訴字第638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陳宣榕應於民國115年6月10日前補提上訴理由。
理 由
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具體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上訴人即被告陳宣榕(下稱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16日,以115年度訴字第638號號判決判處罪刑,判決書正本於4月22日送達,被告於5月7日具狀聲明上訴,惟未敘明上訴理由,有判決書、送達證書及刑事上訴狀在卷可稽。惟被告於上訴期間屆滿20日(6月1日)後,迄未補提上訴理由,爰依前揭規定,命被告於主文所示期限前提出,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梁義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陳文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