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728號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鐘衍翔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案件,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5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關於附表「原判決內容」欄所示之文字,應更正為附表「更正內容」欄所示之文字。
理 由
一、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犯罪事實及理由欄關於沒收部分,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因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3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宋庭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秀香附表:
編號 原判決位置 原判決內容 更正後內容 1 附表編號1 2張 4張(含面額新臺幣200萬元之存款憑證1張及姓名欄空白、面額30萬元之存款憑證3張) 2 犯罪事實及理由欄三、㈠第1至2行 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面額新臺幣(下同)30萬元之存款憑證所示 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面額新臺幣(下同)30萬元之存款憑證其中1張及編號2至4所示之物 3 犯罪事實及理由欄三、㈠第4行 面額200萬元之存款憑證 附表編號1所示面額200萬元之存款憑證1張及面額30萬元之存款憑證其中2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