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5 年訴字第 860 號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860號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林則安選任辯護人 廖國豪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秩序等案件,於中華民國115年4月27日執行羈押,因羈押3月期間即將屆滿,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林則安自民國115年7月27日起延長羈押2月。

理 由

一、羈押被告,審判中不得逾3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或第101條之1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延長羈押期間,審判中每次不得逾2月,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前段、第5項定有明文。

二、被告林則安經訊問後,坦承起訴書所載全部犯行,並有卷內相關資料可資佐證,足認犯罪嫌疑重大。又被告有多次傷害、毀損及妨害秩序犯行,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之虞,且目前尚未與被害人調解,故非予以延長羈押,顯難進行後續之審判及執行,且難免被告反覆再犯,爰裁定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4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梁義順

法 官 徐啓惟法 官 宋庭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4 日

書 記 官 王冠雁

裁判案由:妨害秩序等
裁判日期:2026-07-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