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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5 年訴字第 877 號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原訴字第56號

115年度訴字第877號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潤陞

選任辯護人 呂盈慧律師

張藝騰律師被 告 陳怡仁

選任辯護人 王國泰律師

翁晨貿律師上列被告等因加重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12306、13048、13680、14153、15324、16810號、112年度偵字第4174、4304、4407、9198、11768、13973、14935、15142、16344、17388號、113年度偵字第1581、2527、3386、4273、5

083、7088、9899、14887、15015、15867號、114年度偵字第373

9、4886、5689號)及追加起訴(115年度蒞追字第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陳潤陞犯如附表一編號1至51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至51

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陸月。陳怡仁犯如附表一編號52至54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52至54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緩刑伍年,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並應於緩刑期間,向執行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壹佰貳拾小時之義務勞務。

犯罪事實

一、陳潤陞與吳俊翰、王韋傑、陳智皓(TG暱稱:小飛、飛哥、阿樂)等於民國111年底某時許,加入暱稱「RAY」、「侯哥」所屬詐欺集團,其等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由陳潤陞與吳俊翰、王韋傑負責收購人頭帳戶供詐欺集團使用,而為下列行為:

(一)王韋傑於111年6月間起,指示有犯意聯絡之李芃華(TG暱稱:秀秀、肖查某)教導願意提供帳戶資料之帳戶持有者辦理網路銀行及設定約定轉帳帳戶,李芃華遂於111年11月至112年1月間某時,教導楊琨志(所涉部分,另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向台中商業銀行申請000000000000號帳戶之網路銀行功能、OTP簡訊認證及將指定帳號(含羅健軒台新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設定為約定轉帳帳戶後,於111年12月底某日23時許,王韋傑指示李芃華前往彰化縣彰化市中山高速公路交流道附近彩虹橋,收取楊琨志之前揭帳戶資料(含提款卡、存摺、網銀、網銀約定轉帳功能),並由吳俊翰聯繫陳智皓、陳潤陞前往嘉鑫公司附近某處向王韋傑收受楊琨志前揭帳戶資料。

(二)陳潤陞於附表二編號1至3所示時、地,向羅健軒收購附表二編號1至3所示羅健軒、羅健褘、羅健彰之帳戶資料及SIM卡,並在臺中市00區00路之李杰翔租屋處,交給陳智皓所屬詐欺集團使用。

(三)王韋傑於112年2月中旬某日,邀約有蒐購帳戶犯意聯絡之林易駿(TG暱稱:駿紅)代為收購帳戶以賺取佣金,林易駿聯繫有意出售帳戶之陳鈞傑(所涉部分,已另案判決確定)並表示願以每個帳戶新臺幣(下同)2萬元,向陳鈞傑收購臺灣銀行彰化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號帳戶資料,林易駿乃依照王韋傑之指示,要求陳鈞傑先辦理網路銀行、網路轉帳金額上限,及將羅健禕之凱基銀行、台新銀行、中國信託銀行,羅健軒之台新銀行與永豐銀行,及黃曉燕之華南銀行、臺灣銀行等帳戶,設定為陳鈞傑前揭帳戶的網銀約定轉帳帳戶;於112年2月中旬某日,林易駿在彰化縣彰化市臺灣銀行對面,向陳鈞傑收取前揭臺灣銀行、彰化銀行、土地銀行3個帳戶存摺、提款卡、網路銀行帳號與密碼。嗣於112年2月22日1時許,林易駿依照王韋傑指示,駕駛車號000-0000號小客車前往彰化縣○○市○○路0段000號統一精工加油站旁,將陳鈞傑前揭3個帳戶資料交給搭乘RCR-1885號紅色休旅車前來之劉桂翔、陳潤陞,由劉桂翔、陳潤陞轉交給陳智皓所屬詐欺集團使用。

(四)嗣後,陳潤陞所屬集團成員取得陳鈞傑、楊琨志及附表二所示帳戶後,即基於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以投資獲利等為由,詐騙如附表一編號1至51所示之被害人,致其等陷於錯誤,而匯款至附表一編號1至51所示帳戶(詳細金流詳附表一編號1至51所示)。

二、陳怡仁於113年6月19日下午3時30分許加入陳智皓所屬上開詐欺集團,與陳智皓等所屬詐欺集團基於三人以上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0號,使用筆記型電腦上網,依照陳智皓之指示,在「J-自存」Telegram通訊軟體群組中,使用暱稱「史巴托」帳號,負責張貼申辦虛擬貨幣綁定交易所、銀行帳號訊息及製作紀錄表格,並將人頭帳戶自存記帳內容複製至上開群組,供其他人核對,陳怡仁因此取得3萬5,000元之報酬。嗣陳潤陞所屬集團成員以投資獲利等為由,詐騙如附表一編號52至54所示之被害人,致其等陷於錯誤,而匯款至附表一編號52至54所示帳戶(詳細金流詳附表一編號52至54所示)。

理 由

壹、程序方面:本判決所引用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各項言詞陳述、書面證據及非供述證據,檢察官、被告陳潤陞、陳怡仁及辯護人等於本院審理中均表示同意列為證據,本院審酌該等證據之取得過程均為合法,與待證事實有關聯性,且於審理時逐一提示,檢察官、被告等及辯護人等對於證據能力之適格亦未爭執,故均得作為本案之證據。

貳、實體方面: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潤陞於偵訊、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被告陳怡仁於本院審理時均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吳俊翰、王韋傑、陳智皓、陳鈞傑、楊琨志、林易駿、劉桂翔、李芃華、羅健軒、羅健褘、羅健彰及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吳曼麐除外)及熊德承所述相符(詳細卷證出處詳附表三所示),並有附表四所示之書證在卷可稽,且有蘋果牌iPhone

12 PRO手機1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蘋果牌iPhone 7行動電話1支、ACER牌筆記型電腦1台扣案可佐,足認被告2人自白與事實相符。從而,本案事證已臻明確,被告2人犯行足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部分:

(一)新舊法比較部分: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法律變更之比較,應就罪刑及與罪刑有關之法定加減原因與加減例等一切情形,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再適用有利於行為人之整個法律處斷,不能割裂而分別適用有利之條文(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2303號判決意旨參照)。查本案被告等行為後,洗錢防制法及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下簡稱詐防條例)業經修正或制定,茲就與本案有關部分,敘述如下:

⒈洗錢防制法部分:

①被告等行為後,洗錢防制法於113年7月31日經修正公布全文3

1條,除修正後第6、11條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另定外,其餘條文則自同年8月2日生效。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2條規定:

「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修正後則規定:「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一、隱匿特定犯罪所得或掩飾其來源。二、妨礙或危害國家對於特定犯罪所得之調查、發現、保全、沒收或追徵。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

四、使用自己之特定犯罪所得與他人進行交易」,本案被告等之行為無論依修正前或修正後之洗錢防制法第2條規定,均構成洗錢,並無有利或不利之影響,尚不生新舊法比較之問題,而應依一般法律適用原則,逕行適用裁判時法。

②再本次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規定:「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

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下同)5百萬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前2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修正後移列為第19條規定:「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1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5千萬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③另被告等行為時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犯前2

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此為被告等行為時法);該項規定嗣於112年6月14日修正公布施行,並於同年月16日生效,修正後規定為「犯前4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此為中間時法);該項規定復於113年7月31日修正後,移列為第23條第3項規定「犯前4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並因而使司法警察機關或檢察官得以扣押全部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或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此為裁判時法)。

④按同種之刑,以最高度之較長或較多者為重,最高度相等者

,以最低度之較長或較多者為重,刑法第35條第2項定有明文。另就上開修正條文於比較時應就罪刑及洗錢防制法減刑等一切情形,本於統一性及整體性原則,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經查,本案被告等所犯一般洗錢罪,被告陳潤陞於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均自白其所為一般洗錢犯行,被告陳怡仁則未於偵查中坦認犯行,依其等行為時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第16條第2項規定,其等法定刑為2月以上7年以下,被告陳潤陞之處斷刑範圍為2月未滿6年11月以下,被告陳怡仁之處斷刑範圍則為2月以上7年以下(均未逾其特定犯罪即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之加重詐欺取財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其宣告刑不受限制);再被告等本案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1億元,被告陳潤陞已繳回犯罪所得,故依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規定,其等法定刑為6月以上5年以下,被告陳潤陞之處斷刑範圍為3月以上4年11月以下,被告陳怡仁之處斷刑範圍則為6月以上5年以下。準此,依前揭規定,經綜合比較之結果,修正前之最高度刑(被告陳潤陞為6年11月,被告陳怡仁為7年)高於修正後之最高度刑(被告陳潤陞為4年11月,被告陳怡仁為5年),修正後之規定對於被告等應較為有利,依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規定,均應適用被告等行為後即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規定論處。

⒉詐防條例部分:

①被告等行為後,詐防條例部分條文分別於113年7月31日制訂

及115年1月21日修正公布,並分別於自113年8月2日、115年1月23日生效施行。然被告等本案所犯並未構成修正前、後詐防條例第43條、第44條第1項各款之加重要件,自不生新舊法比較之問題,而應適用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規定。②復按依具有內國法效力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5條第1

項後段「犯罪後之法律規定減科刑罰者,從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之規定,倘行為人行為後法律增訂減刑之規定,應逕予適用(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3805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而上開制定公布之詐防條例第47條規定「犯詐欺犯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如有犯罪所得,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者,減輕其刑;並因而使司法警察機關或檢察官得以扣押全部犯罪所得,或查獲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詐欺犯罪組織之人者,減輕或免除其刑」,修正後詐防條例第47條則規定「(第1項)犯詐欺犯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並於檢察官偵查中首次自白之日起6個月內,支付與被害人達成調解或和解之全部金額者,得減輕其刑。(第2項)前項情形,並因而查獲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詐欺犯罪組織之人,或得以扣押該組織所取得全部被害人交付之所有財物或財產上利益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前開修正後之規定雖無須「自動繳交犯罪所得」之減刑要件,然增加須「於檢察官偵查中首次自白之日起6個月內,支付與被害人達成調解或和解之全部金額」之減刑條件,且僅「得減輕其刑」,不若舊法為法定必減之規定,經比較新舊法結果,新法並未有利於被告,應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適用修正前詐防條例第47條前段之減刑規定。

(二)核被告陳潤陞就附表一編號1至51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又被告陳潤陞與所屬詐欺集團在密接時間內詐騙附表一編號2、3、6、8、14、21、23、29、31、32、36、37、39、40、43、44、45、49、50、51之被害人等,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而屬接續犯,應論以包括之一罪。再被告陳潤陞以一行為犯前揭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論以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三)核被告陳怡仁就附表一編號52至54所為,均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參與犯罪組織罪(僅附表一編號52)、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其以一行為犯前揭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論以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四)被告陳潤陞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均自白本案加重詐欺犯行,且已賠償部分被害人等(詳後述),與繳回犯罪所得無異,符合修正前詐防條例第47條之規定,爰依該規定減輕其刑。

又被告陳潤陞本可依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前段規定減輕其刑,然因其犯行依想像競合,從一重之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而無從再適用上開規定減刑,惟被告陳潤陞於本案自白洗錢之事實,本院於後述依刑法第57條量刑時,仍當一併衡酌該部分減輕其刑之事由,附此敘明。至被告陳怡仁於偵查中均未自白犯行,故本件並無相關減刑規定之適用,附此敘明。

(五)被告2人分別與其等所屬詐欺集團成員間,就上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應論以共同正犯。又詐欺取財犯罪係為保護個人之財產法益而設,關於行為人詐欺犯罪之罪數計算,應依受詐欺之被害人數定之,是本案詐欺罪數之計算,應依本案被害人之人數而論以被告陳潤陞犯51罪、被告陳怡仁犯3罪,被告2人就其等前揭所犯各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六)爰審酌詐欺集團猖獗多時,此等詐欺行為非但對於社會秩序危害甚大,且侵害廣大民眾之財產法益甚鉅,甚至畢生積蓄全成泡影,更破壞人際往來之信任感,而被告2人不思循正途賺取所需,竟加入詐欺集團,由陳潤陞負責收購人頭帳戶供詐欺集團使用,由陳怡仁負責在群組張貼申辦虛擬貨幣綁定交易所、銀行帳號訊息及製作紀錄表格,分別與詐欺集團共同向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詐取款項,以製造金流斷點,掩飾被害人等遭詐騙款項之本質及去向,促使詐欺集團更加猖獗氾濫,對於社會治安及個人財產安全之危害不容小覷,所為實屬不該;惟考量被告2人於詐欺集團所擔任之角色、犯罪分工非屬集團核心人員;且被告2人犯後坦承犯行,被告陳潤陞原可依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前段規定減輕其刑,被告陳怡仁與全部被害人和解;被告陳潤陞與部分被害人等和解,賠償其等損失,態度尚可,並衡酌被告2人之素行、犯罪動機、手段、被害人等所生損害、智識程度及生活狀況,且經整體評價及整體觀察,基於不過度評價之考量,關於被告等所犯罪刑,不併予宣告輕罪即一般洗錢罪之「併科罰金刑」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被告2人所犯均係侵害財產法益之犯罪,各次犯行之情節、手法、擔任之角色、分工及參與情形亦均類似,行為次數、行為時間間隔相近等情狀,經整體評價後,定其等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以示懲儆。

(七)被告陳怡仁前未曾有犯罪紀錄,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於犯後坦承犯行,業已與附表一編號52至54被害人和解,並賠償其等損失,且獲得其等原諒,此有本院和解筆錄及和解書在卷可憑(本院卷八第123、401頁),堪認被告陳怡仁於犯後知所悔悟且盡力彌補犯罪所生損害,衡酌上情,信其歷此刑事偵、審訴追程序,當已知所警惕,應無再犯之虞,本院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宣告緩刑5年,以啟自新。又為促使被告陳怡仁記取教訓,認有賦予被告陳怡仁一定負擔之必要,乃併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5款之規定,命其於緩刑期間,應依檢察官之指揮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120小時之義務勞務,同時依刑法第93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宣告在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俾促使被告陳怡仁於緩刑期間內能隨時警惕、約束自身行為,避免再次犯罪。至被告陳潤陞因加重詐欺等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金訴字第1583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4年度金上訴字第1576號判決上訴駁回,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是本件不宜對其為緩刑之宣告,附此敘明。

三、沒收部分:

(一)被告陳潤陞依起訴書犯罪事實所載,其獲得2,000元之報酬;被告陳怡仁自承領到3萬5,000元薪水,均為其等犯罪所得,但被告陳潤陞已與被害人鍾裕傑、賴碧霞、黃淑滿、陳孝忠、許玉篇、蔡桂林、吳見明、熊德承、孫文昌、黃媛麗、鍾吉玲、洪綉美、程莛鏵、石肇中、陳如茵等和解,並已賠償部分金額,此有本院和解筆錄、和解書、匯款證明等在卷可查(本院原訴卷八第115至118頁、第127至157頁、第433至435頁);被告陳怡仁已與附表一編號52至54被害人和解,並已賠償其等損失,倘再沒收被告等此部分犯罪所得,有過苛之虞,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二)按犯詐欺犯罪,其供犯罪所用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之,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8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扣案之蘋果牌iPhone 12 Pro行動電話1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蘋果牌iPhone 7行動電話1支及ACER牌筆記型電腦1台,分別為被告2人所有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2人供明在卷(本院卷八第531頁),是上開物品不問屬於被告2人與否,均應依前揭規定在其等犯行下宣告沒收。

(三)被告2人就本案加重詐欺及洗錢之財物,無證據證明係被告2人所有或管領,若依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規定沒收,實屬過苛,爰均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之規定,不予宣告沒收。另其餘扣案物品,均與本案無涉,均不宣告沒收。

四、不另為不受理之諭知:㈠公訴意旨雖以:被告陳潤陞本案參與詐欺集團,另涉犯組織

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嫌等語。㈡然按同一案件繫屬於有管轄權之數法院者,由繫屬在先之法

院審判之;依刑事訴訟法第8條之規定不得為審判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8條前段、第303條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又如行為人於參與同一詐欺集團之多次加重詐欺行為,因部分犯行發覺在後或偵查階段之先後不同,肇致起訴後分由不同之法官審理,為裨益法院審理範圍明確、便於事實認定,即應以數案中「最先繫屬於法院之案件」為準,以「該案件」中之「首次」加重詐欺犯行與參與犯罪組織罪論以想像競合。縱該首次犯行非屬事實上之首次,亦因參與犯罪組織之繼續行為,已為該案中之首次犯行所包攝,該參與犯罪組織行為之評價已獲滿足,自不再重複於他次詐欺犯行中再次論罪,俾免於過度評價及悖於一事不再理原則(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3945號判決意旨參照)。㈢查本案繫屬本院前,被告陳潤陞另有因詐欺案件經臺灣臺中

地方檢察署以113年度偵字第11143號起訴,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於113年5月23日以113年度金訴字第1583號繫屬在案(下稱前案),此有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觀諸該案起訴之犯罪事實,亦係被告陳潤陞收取羅健軒之銀行帳戶後,交給所屬之詐欺集團犯罪組織使用,與本案犯罪情節相同,是被告陳潤陞本案被訴參與犯罪組織之犯行,與前案所參與之詐欺集團應屬同一。而本案係於114年9月11日繫屬本院,有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函上本院收文戳章可佐,足認前案繫屬在先,本案繫屬在後,前案為被告陳潤陞加入該詐欺集團後,「最先繫屬於法院之案件」,依前揭說明,應以「該案中」之「首次」加重詐欺犯行與參與犯罪組織罪論以想像競合。是檢察官嗣就被告陳潤陞參與犯罪組織之犯行另於本案起訴,揆諸上開說明,顯係就同一案件向本院重行起訴,本應就被告陳潤陞本件被訴參與犯罪組織部分諭知不受理判決,惟此部分與前揭經本院判決有罪部分,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不受理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朱健福提起公訴及檢察官徐雪萍追加起訴,檢察官徐雪萍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0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素珍

法 官 李怡昕法 官 陳彥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邱筱菱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但參與情節輕微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以言語、舉動、文字或其他方法,明示或暗示其為犯罪組織之成員,或與犯罪組織或其成員有關聯,而要求他人為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出售財產、商業組織之出資或股份或放棄經營權。

二、配合辦理都市更新重建之處理程序。

三、購買商品或支付勞務報酬。

四、履行債務或接受債務協商之內容。前項犯罪組織,不以現存者為必要。

以第二項之行為,為下列行為之一者,亦同:

一、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其行使權利。

二、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已受該管公務員解散命令三次以上而不解散。

第二項、前項第一款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9條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 被害人 遭詐款項匯入人頭帳戶流向、金額(新臺幣) 主文 1 起訴書犯罪事實五、十三、附表五編號1、附件3 王天意 ㈠陳鈞傑臺灣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5萬元) ㈡羅健禕台新國際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190,205元) ㈢蕭丞詠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191,325元) 陳潤陞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之蘋果牌iPhone 12 Pro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沒收。 2 起訴書犯罪事實五、十三、附表五編號2、附件3 陳美芳 ㈠陳鈞傑臺灣銀行帳戶(5萬元、5萬元) ㈡羅健禕台新銀行帳戶(190,205元) ㈢蕭丞詠中國信託帳戶(191,325元) 陳潤陞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之蘋果牌iPhone 12 Pro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沒收。 3 起訴書犯罪事實五、十三、附表五編號3、附件3 劉木勝 ㈠陳鈞傑臺灣銀行帳戶(5萬元、5萬元) ㈡羅健禕台新銀行帳戶(190,205元) ㈢蕭丞詠中國信託帳戶(191,325元) 陳潤陞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之蘋果牌iPhone 12 Pro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沒收。 4 起訴書犯罪事實五、十三、附表五編號4、附件3 王英傑 ㈠陳鈞傑臺灣銀行帳戶(5萬元) ㈡羅健禕凱基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499,877元) 陳潤陞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之蘋果牌iPhone 12 Pro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沒收。 5 起訴書犯罪事實五、十三、附表五編號5、附件3 洪綉𤧞 ㈠陳鈞傑臺灣銀行帳戶(4萬元) ㈡羅健禕凱基銀行帳戶(499,877元) 陳潤陞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之蘋果牌iPhone 12 Pro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沒收。 6 起訴書犯罪事實五、十三、附表五編號6、附件3 趙石嶺 ㈠陳鈞傑臺灣銀行帳戶(16萬元、4萬元) ㈡羅健禕凱基銀行帳戶(499,877元) 陳潤陞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扣案之蘋果牌iPhone 12 Pro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沒收。 7 起訴書犯罪事實五、十三、附表五編號7、附件3 張淑君 ㈠陳鈞傑臺灣銀行帳戶(5萬元) ㈡羅健禕凱基銀行帳戶(499,877元) 陳潤陞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之蘋果牌iPhone 12 Pro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沒收。 8 起訴書犯罪事實五、十三、附表五編號8、附件3 吳曼麐 ㈠陳鈞傑臺灣銀行帳戶(①7萬元、②4萬元、3萬元、③3萬元) ㈡ ①羅健禕台新銀行帳戶(399,862元) ②③羅健禕凱基銀行帳戶(499,877元、415,831元) ㈢蕭丞詠中國信託帳戶(499,251元) 陳潤陞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之蘋果牌iPhone 12 Pro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沒收。 9 起訴書犯罪事實五、十三、附表五編號9、附件3 龔美華 ㈠陳鈞傑臺灣銀行帳戶(10萬元) ㈡羅健禕凱基銀行帳戶(415,831元) 陳潤陞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之蘋果牌iPhone 12 Pro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沒收。 10 起訴書犯罪事實五、十三、附表五編號10、附件3 孫文昌 ㈠陳鈞傑臺灣銀行帳戶(8萬元) ㈡羅健禕凱基銀行帳戶(499,877元、415,831元) 陳潤陞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之蘋果牌iPhone 12 Pro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沒收。 11 起訴書犯罪事實五、十三、附表五編號11、附件3 鍾吉玲 ㈠陳鈞傑臺灣銀行帳戶(33萬元) ㈡羅健禕台新銀行帳戶(399,862元) ㈢蕭丞詠中國信託帳戶(499,251元) 陳潤陞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之蘋果牌iPhone 12 Pro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沒收。 12 起訴書犯罪事實五、十三、附表五編號12、附件3 張庭瑄 ㈠陳鈞傑臺灣銀行帳戶(15,000元) ㈡羅健禕台新銀行帳戶(498,844元) ㈢蕭丞詠中國信託帳戶(49,852元) 陳潤陞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之蘋果牌iPhone 12 Pro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沒收。 13 起訴書犯罪事實五、十三、附表五編號13、附件3 李正全 ㈠陳鈞傑臺灣銀行帳戶(2萬元) ㈡羅健禕台新銀行帳戶(498,844元) ㈢蕭丞詠中國信託帳戶(49,852元) 陳潤陞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之蘋果牌iPhone 12 Pro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沒收。 14 起訴書犯罪事實五、十三、附表五編號14、附件3 黃媛麗 ㈠陳鈞傑臺灣銀行帳戶(10萬元、10萬元) ㈡羅健禕台新銀行帳戶(498,844元) ㈢蕭丞詠中國信託帳戶(49,852元) 陳潤陞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之蘋果牌iPhone 12 Pro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沒收。 15 起訴書犯罪事實五、十三、附表五編號15、附件3 李文星 ㈠陳鈞傑臺灣銀行帳戶(20萬元) ㈡羅健禕台新銀行帳戶(498,261元) ㈢岳少聰中國信託帳戶(497,258元) 陳潤陞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扣案之蘋果牌iPhone 12 Pro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沒收。 16 起訴書犯罪事實五、十三、附表五編號16、附件3 吳見明 ㈠陳鈞傑臺灣銀行帳戶(20萬元) ㈡羅健禕台新銀行帳戶(498,261元、118,512元) ㈢岳少聰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497,258元) 陳潤陞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扣案之蘋果牌iPhone 12 Pro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沒收。 17 起訴書犯罪事實五、十三、附表五編號17、附件3 林淑媛 ㈠陳鈞傑臺灣銀行帳戶(45萬元) ㈡羅健禕凱基銀行帳戶(299,819元)、羅健禕台新銀行帳戶(149,815元) ㈢岳少聰中國信託帳戶(271,852元) 陳潤陞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扣案之蘋果牌iPhone 12 Pro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沒收。 18 起訴書犯罪事實五、十三、附表五編號18 呂麗鳳 ㈠陳鈞傑臺灣銀行帳戶(200萬元) ㈡羅健禕台新銀行帳戶(499,642元、497,592元、498,268元、499,724元) ㈢岳少聰中國信託帳戶(999,993元、999,982元) 陳潤陞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扣案之蘋果牌iPhone 12 Pro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沒收。 19 起訴書犯罪事實五、十三、附表五編號19、附件3 廖哲鉅 ㈠陳鈞傑彰化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5萬元) ㈡羅健禕凱基銀行帳戶(499,010元) 陳潤陞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之蘋果牌iPhone 12 Pro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沒收。 20 起訴書犯罪事實五、十三、附表五編號20、附件3 廖彩珠 ㈠陳鈞傑彰化銀行帳戶(5萬元) ㈡羅健禕凱基銀行帳戶(499,010元) 陳潤陞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之蘋果牌iPhone 12 Pro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沒收。 21 起訴書犯罪事實五、十三、附表五編號21、附件3 宋志勤 ㈠陳鈞傑彰化銀行帳戶(5萬元、5萬元、5萬元、5萬元) ㈡羅健禕凱基銀行帳戶(499,010元、249,862元) 陳潤陞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之蘋果牌iPhone 12 Pro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沒收。 22 起訴書犯罪事實五、十三、附表五編號22、附件3 柳盈君 ㈠陳鈞傑彰化銀行帳戶(5萬元) ㈡羅健禕凱基銀行帳戶(499,936元) ㈢蔡鎧丞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498,721元) 陳潤陞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之蘋果牌iPhone 12 Pro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沒收。 23 起訴書犯罪事實五、十三、附表五編號23、附件3 黃淑滿 ㈠陳鈞傑彰化銀行帳戶(5萬元、5萬元) ㈡羅健禕凱基銀行帳戶(499,936元) ㈢蔡鎧丞中國信託000000000000號帳戶(498,721元) 陳潤陞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之蘋果牌iPhone 12 Pro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沒收。 24 起訴書犯罪事實五、十三、附表五編號24、附件3 蔡桂林 ㈠陳鈞傑彰化銀行帳戶(20萬元) ㈡羅健禕凱基銀行帳戶(499,010元、499,936元) ㈢蔡鎧丞中國信託000000000000號帳戶(498,721元) 陳潤陞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之蘋果牌iPhone 12 Pro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沒收。 25 起訴書犯罪事實五、十三、附表五編號25、附件3 黃俊諺 ㈠陳鈞傑彰化銀行帳戶(5萬元) ㈡羅健禕凱基銀行帳戶(249,862元) 陳潤陞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之蘋果牌iPhone 12 Pro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沒收。 26 起訴書犯罪事實五、十三、附表五編號26、附件3 鐘裕傑 ㈠陳鈞傑彰化銀行帳戶(5萬元) ㈡羅健禕凱基銀行帳戶(499,846元) 陳潤陞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之蘋果牌iPhone 12 Pro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沒收。 27 起訴書犯罪事實五、十三、附表五編號27、附件3 江義宗 ㈠陳鈞傑彰化銀行帳戶(80萬元) ㈡羅健禕凱基銀行帳戶(499,467元) 陳潤陞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扣案之蘋果牌iPhone 12 Pro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沒收。 28 起訴書犯罪事實五、十三、附表五編號28、附件3 邱鳳騰 ㈠陳鈞傑彰化銀行帳戶(6萬元) ㈡羅健禕凱基銀行帳戶(210,415元) 陳潤陞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之蘋果牌iPhone 12 Pro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沒收。 29 起訴書犯罪事實五、十三、附表五編號29 楊靜雯 ㈠陳鈞傑彰化銀行帳戶(5萬元、5萬元) ㈡羅健禕凱基銀行帳戶(210,415元) 陳潤陞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之蘋果牌iPhone 12 Pro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沒收。 30 起訴書犯罪事實五、十三、附表五編號30、附件3 楊如碧 ㈠陳鈞傑彰化銀行帳戶(3萬元) ㈡羅健禕凱基銀行帳戶(141,012元) 陳潤陞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之蘋果牌iPhone 12 Pro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沒收。 31 起訴書犯罪事實五、十三、附表五編號31、附件3 王鯤 ㈠陳鈞傑土地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5萬元、5萬元、5萬元、5萬元) ㈡羅健禕凱基銀行帳戶(499,521元) 陳潤陞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扣案之蘋果牌iPhone 12 Pro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沒收。 32 起訴書犯罪事實五、十三、附表五編號32、附件3 林德福 ㈠陳鈞傑土地銀行帳戶(5萬元、5萬元) ㈡羅健禕凱基銀行帳戶(499,521元) 陳潤陞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之蘋果牌iPhone 12 Pro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沒收。 33 起訴書犯罪事實五、十三、附表五編號33、附件3 林大翔 ㈠陳鈞傑土地銀行帳戶(5萬元) ㈡羅健禕凱基銀行帳戶(499,521元) 陳潤陞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之蘋果牌iPhone 12 Pro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沒收。 34 起訴書犯罪事實五、十三、附表五編號34 許玉篇 ㈠陳鈞傑土地銀行帳戶(2萬元) ㈡羅健禕凱基銀行帳戶(499,521元) 陳潤陞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之蘋果牌iPhone 12 Pro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沒收。 35 起訴書犯罪事實五、十三、附表五編號35 蔡勳明 陳鈞傑土地銀行帳戶(10萬元) 陳潤陞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之蘋果牌iPhone 12 Pro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沒收。 36 起訴書犯罪事實五、十三、附表五編號36、附件3 葉燕卿 ㈠陳鈞傑土地銀行帳戶(5萬元、24,000元) ㈡ ①羅健禕台新銀行帳戶(5萬元) ②羅健禕凱基銀行帳戶(94,098元) 陳潤陞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之蘋果牌iPhone 12 Pro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沒收。 37 起訴書犯罪事實五、十三、附表五編號37、附件3 吳榛娗 ㈠陳鈞傑彰化銀行帳戶(5萬元)、土地銀行帳戶(5萬元、4萬元、5萬元) ㈡羅健禕凱基銀行帳戶(499,010元、139,980元) ㈢蔡鎧丞中國信託000000000000號帳戶(298,851元) 陳潤陞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扣案之蘋果牌iPhone 12 Pro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沒收。 38 起訴書犯罪事實五、十三、附表五編號38、附件3、移送併辦意旨書(113偵938) 賴碧霞 ㈠ ①陳鈞傑土地銀行帳戶(235萬元) ②游浩嶸台新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40萬元) ㈡ ①蔡鎧丞中國信託000000000000號帳戶(999,982元)、蕭丞詠中國信託帳戶(999,591元、499,921元) ②黃曉燕新光銀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499,998元) ㈢蔡鎧丞中國信託帳戶(499,866元) 陳潤陞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扣案之蘋果牌iPhone 12 Pro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沒收。 39 起訴書犯罪事實五、九、十三、附表五編號39、附件3 李珮綸 ㈠陳鈞傑土地銀行帳戶(5萬元、5萬元、5萬元、5萬元) ㈡羅健彰永豐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201,992元) ㈢蔡鎧丞中國信託000000000000號帳戶(199,983元) 陳潤陞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扣案之蘋果牌iPhone 12 Pro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沒收。 40 起訴書犯罪事實五、八、十三、附表五編號40、附表六編號3 程莛鏵 一、 ㈠陳鈞傑土地銀行帳戶(10萬元、5萬元) ㈡黃曉燕臺灣銀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270,852元) ㈢台北富邦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498,530元、128,973元) 二、 ㈠楊琨志台中商銀帳戶(10萬元) ㈡羅健軒台新銀行帳戶(289,562元) ㈢孫語希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289,057元) 陳潤陞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之蘋果牌iPhone 12 Pro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沒收。 41 起訴書犯罪事實五、九、十三、附表五編號41 林國隆 ㈠陳鈞傑土地銀行帳戶(5萬元) ㈡羅健彰永豐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499,632元、499,852元、499,691元、 499,452元、499,993元、201,992元) ㈢蕭丞詠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999,591元、499,921元) 陳潤陞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之蘋果牌iPhone 12 Pro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沒收。 42 起訴書犯罪事實五、九、十三、附表五編號42 張淑華 ㈠陳鈞傑土地銀行帳戶(10萬元) ㈡羅健彰永豐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499,632元、499,852元、499,691元、 499,452元、499,993元、201,992元) ㈢蕭丞詠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999,591元、499,921元) (說明:被害人賴碧霞、李珮綸、林國隆、張淑華款項匯入第一層帳戶後,再分成6次轉入羅健彰永豐帳戶,復分別轉入蔡鎧丞及蕭丞詠帳戶) 陳潤陞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之蘋果牌iPhone 12 Pro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沒收。 43 起訴書犯罪事實八、十三㈡、附表六編號1 陳如茵 ㈠楊琨志台中商業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①5萬元、1萬元、②5萬元、1,000元、1萬元) ㈡ ①羅健軒台新國際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57,503元) ②羅健軒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235,873元) ㈢ ①岳少聰中國信託帳戶(57,239元) ②凱基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235,000元) ㈣岳少聰提領56,000元 陳潤陞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之蘋果牌iPhone 12 Pro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沒收。 44 起訴書犯罪事實八、十三㈡、附表六編號2 徐閔儀 ㈠楊琨志台中商銀帳戶(①15萬元、②15萬元、15萬元) ㈡ ①羅健軒台新銀行帳戶(233,687元) ②羅健軒中國信託帳戶(303,390元) ㈢ ①岳少聰中國信託帳戶(232,701元) ②凱基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302,570元) 陳潤陞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扣案之蘋果牌iPhone 12 Pro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沒收。 45 起訴書犯罪事實八、十三㈡、附表六編號4 游雅玲 ㈠楊琨志台中商銀帳戶(322,000元、29萬元) ㈡羅健軒台新銀行帳戶(493,601元、310,683元) ㈢江昆祐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491,526元、309,759元) 陳潤陞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扣案之蘋果牌iPhone 12 Pro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沒收。 46 起訴書犯罪事實八、十三㈡、附表六編號5 陳孝忠 ㈠楊琨志台中商銀帳戶(50萬元) ㈡羅健軒台新銀行帳戶(496,983元) ㈢孫語希中國信託帳戶(496,015元) 陳潤陞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扣案之蘋果牌iPhone 12 Pro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沒收。 47 起訴書犯罪事實八、十三㈡、附表六編號6 石肇中 ㈠楊琨志台中商銀帳戶(100萬元) ㈡羅健軒台新銀行帳戶(①496,804元、②498,881元) ㈢ ①魏柏泓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496,471元) ②孫語希中國信託帳戶(498,866元) 陳潤陞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扣案之蘋果牌iPhone 12 Pro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沒收。 48 起訴書犯罪事實八、十三㈡、附表六編號7 翁啟舜 ㈠楊琨志台中商銀帳戶(2萬元) ㈡羅健軒台新銀行帳戶(176,336元) ㈢魏柏泓中國信託帳戶(175,992元) 陳潤陞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之蘋果牌iPhone 12 Pro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沒收。 49 起訴書犯罪事實八、十三㈡、附表六編號8 李正祥 ㈠楊琨志台中商銀帳戶(34,000元、3萬元) ㈡羅健軒台新銀行帳戶(161,471元) ㈢江昆祐中國信託帳戶(230,516元) 陳潤陞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扣案之蘋果牌iPhone 12 Pro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沒收。 50 起訴書犯罪事實八、十三㈡、附表六編號9 鄭雅文 ㈠楊琨志台中商銀帳戶(82萬元、10萬元) ㈡ ①羅健軒台新銀行帳戶(475,852元、345,231元) ②羅健軒中國信託帳戶(139,692元) ㈢ ①岳少聰中信銀行帳戶(473,861元)、江昆祐中國信託帳戶(351,362元) ②凱基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141,000元) 陳潤陞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扣案之蘋果牌iPhone 12 Pro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沒收。 51 起訴書犯罪事實八、十三㈡、附表六編號10 黃麗紜 ㈠楊琨志台中商銀帳戶(①3萬元、3萬元、②6萬元、③14萬元、④3萬元、1萬元) ㈡ ①羅健軒台新銀行帳戶(95357元、139,857元、141,347元) ②羅健軒中國信託帳戶(109,888元) ③④羅健軒台新銀行帳戶(139,857元、141,347元) ㈢ ①魏柏泓中國信託帳戶(95,193元) ②凱基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110,025元) ③④江昆祐中國信託帳戶(139,748元、141,298元) 陳潤陞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扣案之蘋果牌iPhone 12 Pro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沒收。 52 起訴書犯罪事實十一至十八、附件5編號22 許惟荃 ㈠王佳英新光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10萬元) ㈡陳雪兒永豐銀行帳戶(108,973元) ㈢蕭丞詠(語岑公司)第一銀行0000000000號帳戶(102,101元) 陳怡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扣案之蘋果牌iPhone 7行動電話壹支及ACER牌筆記型電腦壹台,均沒收。 53 起訴書犯罪事實十一至十八、附件5編號23 吳孟樺 ㈠王佳英新光銀行帳戶(10萬元) ㈡陳雪兒永豐銀行帳戶(108,973元、192,858元) ㈢000-00000000000000帳戶 陳怡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之蘋果牌iPhone 7行動電話壹支及ACER牌筆記型電腦壹台,均沒收。 54 起訴書犯罪事實十一至十八、附件5編號24 白芸宥 ㈠王佳英新光銀行帳戶(96,497元) ㈡陳雪兒永豐銀行帳戶(192,858元) ㈢000-00000000000000帳戶 陳怡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之蘋果牌iPhone 7行動電話壹支及ACER牌筆記型電腦壹台,均沒收。

附表二:陳潤陞取得羅健軒、羅健褘及羅健彰帳戶情形編號 交易時地 交易情形 1 於民國112年1月初某日,在臺中市不詳地點 陳潤陞提供特定帳戶給羅健軒設定為約定轉帳帳戶及申辦行動電話門號後,陳潤陞向羅健軒收購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永豐帳戶、凱基帳戶、中信帳戶等資料及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並支付新臺幣(下同)6至8萬元報酬給羅健軒。 2 於112年2月2日12時21分許前不詳時間,在臺中市○○區○○路000號住處 陳潤陞提供特定帳戶給羅健褘設定為約定轉帳帳戶及申辦門號0000-000000號門號後,陳潤陞向羅健軒收購羅健禕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凱基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等帳戶之存摺、提款卡、網路銀行帳號密碼等資料,陳潤陞支付報酬給羅健軒轉交羅健褘。 3 於112年2月18日前某時許,在臺中市00區萊爾富超商竹林門市 陳潤陞提供特定帳戶給羅健彰設定為約定轉帳帳戶及申辦行動電話門號後,陳潤陞向羅健軒收購羅健彰之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網路銀行帳戶密碼、提款卡、工作手機,並於112年3月底,陳潤陞支付報酬3萬2,000元給羅健軒轉交羅健彰。

附表三:證人證述部分:

編號 證據名稱 證據出處 1 被告吳俊翰之供述 112他1363卷二第703至720頁、第881至884頁、112偵4174卷第275至281頁、112偵9198卷一第175至199頁、112偵11768卷第159至165頁、第189至193頁、第315至319頁、第337至342頁、第353至357頁、第391至393頁、112偵13973卷第27至36頁、112偵16344卷第9至11頁、112聲羈132卷第77至83頁、112偵聲101卷第29至32頁、113偵7088卷第11至14頁、113偵15867卷一第133至138頁、投草警卷第25至28頁、113偵6591卷第75至77頁 2 被告王韋傑之供述 111偵12306卷二第401至409頁、第421至428頁、111偵13048卷第15至16-1頁、111偵13680卷第11至21頁、111偵16810卷第35至39頁、112他1363卷二第453至471頁、第677至685頁、112偵4304卷第65至75頁、112偵9198卷一第21至38頁、第67至69頁、112偵11768卷第141至143頁、第147至150頁、第153至157頁、112偵13973卷第109至116頁、112偵16344卷第33至38頁、112聲羈132卷第69至73頁、113偵4273卷第11至16頁、113偵7088卷第15至20頁、113偵14887卷第11至14頁、113偵15867卷一第113頁、114偵3739卷第69至72頁、114偵5689卷第31至36頁 3 被告李芃華之供述 112他1363卷二第123至129頁、第203至210頁 4 被告林易駿之供述 112他1363卷二第425至429頁、112偵17388卷五第97至99頁、第105至112頁 5 被告陳智皓之供述 112他1363卷四第263至279頁、第331至333頁、第381至385頁、第705至706頁、第711至712頁、第721至722頁、112偵11768卷第411至413頁、112偵17388限閱卷第1至13頁、113偵3386卷一第17至24頁、第139至145頁、第469至479頁、第625至632頁、第661至662頁、第795至798頁、113偵3386卷二第5至11頁、第229至239頁、第255至256頁、第401至406頁、113偵15015卷一第27至39頁、第71至76頁、第107至109頁、113偵15867卷二第3至11頁、113聲羈52卷第17至23頁、113偵聲66卷第25至27頁、113偵6817卷第193至196頁、第281至282頁 6 被告劉桂翔之供述 112偵15142卷一第445至455頁、第577至580頁、112偵15142卷二第47至53頁、112偵17388卷五第557至559頁、112聲羈175卷第23至28頁、112偵聲123卷第23至28頁、113偵15015卷一第197至204頁、第221至247頁、112偵15142卷二第331至337頁、112偵15142卷二第345至349頁 7 被告黃曉燕之供述 112偵14935卷二第13至23頁、第39至42頁、第217至223頁、113偵3386卷一第813至821頁、新北警卷第31至34頁、投埔警卷第3至11頁、113偵6817卷第229至247頁、113偵938卷第37至39頁、第155至161頁 8 被告羅健軒之供述 112偵14935卷二第461至467頁、第565至572頁、第639至646頁、112聲羈169卷第9至15頁、113偵15867卷一第95至103頁 9 被告羅健彰之供述 112偵14935卷二第349至354頁、第427至431頁、新北警卷第51至54頁 10 證人楊琨志之證述 112他1363卷二第15至22頁、第81至85頁、113偵7088卷第21至25頁、113偵15867卷一第13至16頁 11 證人陳鈞傑之證述 112他1363卷二第235至245頁、第279至283頁 12 證人羅健褘之證述 112偵14935卷二第253至259頁、第275至280頁、第309至315頁 13 被害人之證述: 1.王天意 2.陳美芳 3.劉木勝 4.王英傑 5.洪綉𤧞 6.趙石嶺 7.張淑君 8.熊德承(吳曼麐家屬) 9.龔美華 10.孫文昌 11.鍾吉玲 12.張庭瑄 13.李正全 14.黃媛麗 15.李文星 16.吳見明 17.林淑媛 18.呂麗鳳 19.廖哲鉅 20.廖彩珠 21.宋志勤 22.柳盈君 23.黃淑滿 24.蔡桂林 25.黃俊諺 26.鐘裕傑 27.江義宗 28.邱鳳騰 29.楊靜雯 30.楊如碧 31.王鯤 32.林德福 33.林大翔 34.許玉篇 35.蔡勳明 36.葉燕卿 37.吳榛娗 38.賴碧霞 39.李珮綸 40.程莛鏵 41.林國隆 42.張淑華 43.陳如茵 44.徐閔儀 45.游雅玲 46.陳孝忠 47.石肇中 48.翁啟舜 49.李正祥 50.鄭雅文 51.黃麗紜 52.許惟荃 53.吳孟樺 54.白芸宥 1.112他1363卷一第71至108頁 2.112偵17388卷二第61至62頁、113偵3386卷一第457至459頁 3.112他1363卷五第285至286頁 4.112偵14935卷四第310至313頁 5.112偵17388卷二第149至157頁 6.112他1363卷一第73至76頁 7.112偵17388卷二第179至180頁 8.112偵15142卷一第56至59頁、112偵14935卷四第337至340頁 9.112他1363卷五第295至298頁、113偵3386卷第437至440頁 10.112偵15142卷一第99至101頁 11.112偵15142卷一第136至139頁 12.112偵15142卷一第106至107頁 13.112偵14935卷四第329至333頁 14.112他1363卷一第81至84頁 15.112偵14935卷四第327至328頁 16.112偵14935卷四第316至317頁 17.112他1363卷一第85至87頁 18.112偵14935卷四第322至326頁 19.112偵14935卷四第263至264頁 20.112偵14935卷四第267至271頁 21.112偵14935卷四第211至216頁 22.112他1365卷五第371至374頁 23.112偵14935卷四第245至247頁 24.112他1365卷五第379至387頁 25.112偵14935卷四第240至241頁 26.112偵14935卷四第299至301頁 27.112偵14935卷四第209至210頁 28.112偵14935卷四第224至226頁 29.112偵14935卷四第254至255頁 30.112偵14935卷四第251至252頁 31.112他1365卷五第229至232頁 32.112他1365卷五第233至235頁 33.112他1365卷五第237至239頁 34.112偵14935卷四第175至178頁 35.112偵17388卷八第397至417頁 36.112他1365卷五第245至251頁 37.112偵14935卷四第139至148頁、112他1365卷五第355至356頁 38.112偵14935卷四第186至192頁、111他1363卷一第107至108頁 39.112他1365卷五第277至279頁 40.112偵17388卷三第623至626頁 41.本院原訴56卷八第187至190頁 42.本院原訴56卷八第199至201頁 43.113偵15867卷二第137至144 44.112偵14935卷四第95至98頁 45.112偵17388卷八第375至377頁 46.112偵14935卷四第104至109頁 47.112偵17388卷八第4至6頁、第41至47頁、第79至81頁 48.112偵17388卷八第338至342頁 49.112偵14935卷四第77至78頁 50.112他1363卷五第427至429頁 51.112他1363卷五第423至425頁 52.113偵15015卷二第265至268頁 53.113偵15015卷二第283至284頁 54.113偵15015卷二第309至311頁

附表四:書證部分:編號 證據名稱 證據出處 1 指認照片(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 ㈠王韋傑 ㈡陳智皓 ㈢吳俊翰 ㈣羅健彰、羅健軒、羅健褘 ㈤劉桂翔 ㈥黃曉燕 ㈦楊琨志 ㈧李芃華 ㈠112他1363卷二第473至482頁 ㈡112他1363卷四第281至294頁、113偵3386卷一第671至682頁、113偵15015卷一第111至114頁 ㈢112偵11768卷第359至365頁 ㈣112偵14935卷二第261至273頁、第355至367頁、第469至481頁 ㈤113偵2527卷第49至64頁 ㈥112偵14935卷二第25至37頁、第43至50頁 ㈦113偵15867卷一第17至23頁 ㈧112他1363卷二第131至141頁 2 監視器(含超商、汽車旅館、銀行)畫面擷取照片、王韋傑住處照片、住宿紀錄、嘉鑫公司監視器畫面擷取照片與嘉鑫公司外觀照片、車手提款影像截圖 111偵12306卷一第155至166頁、111偵12306卷二第75至88頁、112偵9198卷一第97至123頁、第201至204頁、112偵9198卷二第347至353頁、112他1363卷二第563至565頁、112偵13973卷第193至194頁、第305至311頁、113偵9899卷第33頁 3 扣案手機對話紀錄截圖: ㈠王韋傑 ㈡陳建翰 ㈢吳俊翰 ㈣賴若愉 ㈤卓佳樺 ㈥陳智皓 ㈦陳畇蓁 ㈧陳潤陞 ㈨羅健彰、羅健軒、羅健褘 ㈩李杰翔、李逸螢 劉桂翔、王宥瑀 黃曉燕 岳少聰 蕭丞詠 蔡鎧丞 楊琨志 ㈠112偵13973卷第131至144頁、112偵17388號卷一第467至625頁 ㈡112偵13973卷第229至234頁、第249至252頁 ㈢112偵11768卷第321至334頁、第367至387頁 ㈣112偵13973卷第313至315頁 ㈤112偵13973卷第199頁 ㈥113偵3386卷二第293至313頁 ㈦112偵17388卷四第249至311頁 ㈧112偵15142卷一第305至383頁 ㈨112偵17388卷五第313至327頁、379至405頁,112偵14935卷二第319至329頁、第369至397頁、第435至440頁、第483至509頁、第575至580頁、新北警卷第55至85頁 ㈩112他1363卷三第215至228頁、第229至294頁、第301至305頁、第315至318頁、第345至355頁、第365至403頁、第417至459頁、112偵14935卷二第51至97頁、112偵15142卷二第69至221頁 113偵1581卷第27至第77頁、第153至183頁 112偵17388號卷六第51至183頁、112偵14935卷二第135至183頁 112偵17388號卷六481至534頁 112偵14935卷一第225至325頁 112偵14935卷一第501至540頁 113偵15867卷一第61至87頁 4 扣案手機、電腦、隨身碟之電磁紀錄、對話紀錄截圖照片 112他1363卷四第81至115頁、第597至621頁、112偵15142卷一第537頁、113偵2527卷第355至360頁、113偵3386卷二第29至225頁、第291頁 5 公司、銀行帳戶資料: ㈠新淵科技有限公司登記資料、聯邦銀行回覆資料(含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 ㈡賴若愉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000000000000號、000000000000號、玉山銀行、台新銀行帳戶交易明細 ㈢陳昱呈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交易明細 ㈣卓佳樺之中小企銀帳戶000-00000000000號、王秀玉之台銀000000000000號、王韋帆之台北富邦彰化分行00000000000000號交易明細 ㈤羅健彰、羅健軒、羅健褘之銀行帳戶明細 ㈥黃曉燕之臺灣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華南銀行帳戶交易明細、禾亞虛擬貨幣交易所帳戶交易明細 ㈦鄭勝騰之合庫銀行取款憑條、合庫新莊分行與新生分行函覆資料 ㈧張家政之華南銀行與彰化銀行帳戶明細、葉宏智與王孟軒之台銀帳戶明細、葉宏智與陳雪兒之永豐銀行帳戶明細、王佳英之新光銀行帳戶明細、詹昕妍之台北富邦銀行帳戶明細 ㈨鎧鑫公司營業登記查詢資料、蔡鎧丞之銀行帳戶資料、交易明細、虛擬貨幣交易資料 ㈩葉宏智之臺灣銀行取款條、葉宏智臺灣銀行帳戶、王孟軒臺灣銀行帳戶之交易明細 楊琨志之台中商銀帳戶交易明細 王韋傑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交易明細、中小企銀帳戶交易明細 邢豪文中國信託銀行帳戶資料與王韋傑中小企銀帳戶資料 李承穎合庫帳戶資料與交易明細 丁永健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資料 華南商業銀行函覆賴孝哲帳戶資料 台中商銀、遠東銀行、臺灣中小企銀函覆帳戶交易明細 台新銀行函覆資料 黃憶茹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交易明細 中國信託銀行函覆資料 葉宏智之台灣銀行、永豐銀行帳戶交易明細 陳鈞傑之台灣銀行、土地銀行、彰化銀行帳戶交易明細 蕭丞詠之中國信託帳戶交易明細 晶源文創有限公司商工登記公示資料 語岑有限公司商工登記公示資料、帳戶資料、交易明細 台中商銀、台新銀行、永豐銀行、臺灣銀行函覆資料 ㈠111偵14153卷第29至75頁、111偵12306卷一第269至307頁、111偵12306卷二第293至313頁、111偵15324卷第19至23頁、112偵4407卷第11至17頁 ㈡112偵13973卷第157至160頁 ㈢112偵9198卷一第379至382頁 ㈣112偵9198卷一第337至347頁、112偵13973卷第201至207頁 ㈤112偵15142卷一第261至264頁、112偵14935卷四第39至46頁、新北警卷第441至447頁、第477至479頁、 ㈥112偵14935卷二第99至101頁、112偵15142卷一第269至270頁、投埔警卷第37至38頁、第44至47頁、113偵938卷第83至109頁 ㈦113偵9899卷第37至55頁 ㈧113偵9899卷第57至74頁 ㈨113偵15015卷一第529至535頁、112偵45812卷第103至150頁、本院原訴56卷八第259至299頁 ㈩113偵15015卷二第545至549頁 112偵14935卷二第703頁、112偵14935卷四第35至38頁、本院原訴56卷八第358至372頁 111偵12306卷二第315至324頁、112偵13973卷第155至156頁 111偵13048卷第17至23頁、第26至33頁 111偵13680卷第29至35頁、112他1363卷五第5至6頁 111偵12306卷一第45至53頁 113偵4273卷第39至42頁 112偵16344卷第53至85頁 113偵14887卷第25至37頁 112偵13973卷第145至149頁 111偵12306卷一第339至343頁、112他1363卷一第205頁、114偵5689卷第75至79頁 113偵15015卷二第545至547頁 112偵14935卷四第29至34頁、新北警卷第661至665頁 本院原訴56卷八第301至309頁 本院原訴56卷八第311至314頁 本院原訴56卷八第339至348頁 本院原訴56卷八第357至396頁 6 165詐騙帳戶查詢紀錄 111偵12306卷一第249至251頁、112偵4174卷第437至443頁、112他1363卷二第99至101頁、第295至305頁、112偵11768卷第167至183頁、112偵15142卷二第223至238頁、112偵17388卷九第303頁 7 電信資料: ㈠0000-000000、0000-000000號通訊監察譯文 ㈡0000-000000號通聯記錄 ㈢0000-000000號通聯記錄 ㈣蕭丞詠、蔡鎧丞之及遠傳、中華電信通訊數據上網歷程查詢資料 ㈤00-00000000號通聯調閱查詢單與力智公司函覆資料 ㈠112偵4174卷第84至86頁 ㈡112偵15142卷一第391至405頁 ㈢112偵15142卷一第503頁 ㈣113偵15015卷一第507至510頁、第525至527頁 ㈤111偵12306卷一第31至33頁、111偵12306卷一第209至225頁 8 岳少聰LINE封面、刊登虛擬貨幣買賣、電子錢包地址翻拍照片,蕭丞詠、蔡鎧丞之虛擬貨幣交易紀錄、交易單號紀錄 112偵14935卷一第101至105頁、第329至343頁、第463至477頁 9 扣押物品照片、蒐證照片、影像 112偵9198卷二第609至612頁、112他1363卷二第179至185頁、第563至565頁、第649頁、112他1363卷三第129頁、第409頁、第461至508頁、112偵13973卷第97至99頁、112偵14935卷二第691至695頁、112偵17388卷五第73至75頁、第101至104頁、第599至603頁、第599至605頁、112偵17388卷九第329至335頁、第371至401頁 10 被害人之對話紀錄、匯款或轉帳資料、報案資料 111偵12306卷㈠、㈡ 111偵13048卷 111偵15324卷 112偵4304卷 112偵4407卷 112偵13973卷 112偵14935卷㈣ 112偵16344卷 112偵17388卷㈡、㈢、㈧ 114偵3739卷 113偵4273卷 113偵14887卷 113偵15867卷㈡ 新北警店刑11241311047卷 投草警偵1130021442卷 本院卷㈤第463至537頁 本院卷㈥第347至349頁 本院卷㈦第63至171頁 11 搜索票、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 12 扣押物品清單 本院原訴56卷一第91至126頁、第449至475頁

裁判案由:加重詐欺等
裁判日期:2026-0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