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重侵附民字第1號原 告 BJ000-A114012A(年籍詳卷)
BJ000-A114012A-1(年籍詳卷)被 告 呂金霖
張嘉祐
蔡凱翔
李立晟
鄭宇翔上列被告等因擄人勒贖等案件(114年度侵重訴字第1號),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5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永梁
法 官 張琇涵法 官 林明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張莉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