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重附民字第12號原 告 吳季凌
吳季融吳建錫曾松美共 同訴訟代理人 許富雄律師被 告 張建宏上列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案件(113年度訴字第25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案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0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吳芙如
法 官 高郁茹法 官 簡鈺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彭品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