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重附民字第24號原 告 周紀形 (地址詳卷)被 告 李典懋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115年度訴字第173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6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永梁
法 官 張琇涵法 官 林明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張莉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