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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5 年金簡上字第 22 號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5年度金簡上字第22號上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林冠宇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不服本院114年度金簡字第736號中華民國115年1月19日第一審簡易判決(起訴書案號:114年度偵字第11610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判決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林冠宇緩刑伍年,並應依附件一、二所示之本院一一五年度彰簡調字第一四0號、一一五年度彰司刑簡上移調字第五號調解筆錄所示內容履行賠償義務,且附件二調解筆錄所示賠償內容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肆年內履行完畢。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審理範圍:按上訴得明示僅就判決之刑、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第3項定有明文。經查,上訴人即檢察官明示僅就原判決之量刑宣告提起上訴(見金簡上卷第26、165頁),且被告並未上訴。是本案上訴範圍不及於原審所認定之犯罪事實、適用法律部分,本院僅就原審判決量刑部分審理,不及於其他,核先敘明。

二、本院據以審查量刑及緩刑妥適與否之原審所認定之犯罪事實,及所犯法條、罪名等項,均如原審判決書所載。另就量刑之證據資料部分補充:被告於本審準備及審理程序中之自白、告訴人謝孟勳提出之刑事陳報狀、告訴人楊麗桂提出之被害人意見調查表、本院115年度彰簡調字第140號及115年度彰司刑簡上移調字第5號調解筆錄。

三、檢察官上訴意旨略以:被告並未賠償告訴人等,就被告犯罪情節及所生之損害部分,應作為不利被告之量刑考量;考量洗錢防制法之法定刑區間,原審判決應屬過輕,悖於罪刑相當原則等語。

四、按刑罰之量定,固屬法院自由裁量之職權行使,但仍應審酌刑法第57條所列各款事由及一切情狀,為酌量輕重之標準,並非漫無限制。在同一犯罪事實與情節,如別無其他加重或減輕之原因,下級審法院量定之刑,亦無過重或失輕之不當情形,則上級審法院對下級審法院之職權行使,原則上應予尊重(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2446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

㈠原審審酌:被告明知社會上詐騙歪風猖獗,且詐騙集團多係

使用他人提供之人頭帳戶,竟仍提供本案遠東銀行、虛擬貨幣帳戶予他人,使詐欺集團得以利用作為詐騙之工具,並藉此產生遮斷金流之效果,致使犯罪難以查緝,等同助長犯罪,告訴人楊麗桂、謝孟勳所受財產上損害分別為新臺幣(下同)110萬元、120萬元,被告除本案外,別無其他科刑紀錄,素行尚佳;再酌以被告就詐欺取財部分亦為幫助犯,可責性較低,及被告犯罪所生危害、被告智識程度為高職畢業、職業為超商大夜班員工、未婚、與母親、弟弟同住之家庭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被告有期徒刑5月,併科罰金2萬元,並諭知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經核原審就量刑基礎之認定及刑之量定,均無違誤,且已斟酌刑法第57條所列各款事由及一切情狀,並未逾越法律所規定之範圍,亦無明顯失出或失入之不當。

㈡又被告於檢察官上訴後,已於本院分別與告訴人謝孟勳、楊

麗桂達成調解,有附件一、二所示之本院調解筆錄可查,足認被告犯後已有彌補告訴人等損害之具體表示及作為。是檢察官以被告並未賠償告訴人等為由提起上訴,難認有據。

㈢綜上,原審量刑尚屬妥適,並無檢察官所指過輕而違反罪刑

相當原則之情形;且被告於本院審理中已與告訴人等成立調解,檢察官以前詞指摘原審量刑不當,亦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緩刑㈠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法院前案

紀錄表可查(見金簡上卷第43頁),復與告訴人等成立調解,可認其犯後尚知悔悟,經此偵審程序及刑之宣告後,應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再審酌被告與告訴人等成立之調解筆錄有履行賠償義務之具體約定,本院認為前開對被告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併予宣告緩刑5年,用啟自新。

㈡又被告雖已與告訴人等達成調解,惟為確保被告確實履行調

解內容,並兼顧告訴人等損害之填補,爰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3款規定,命被告應依附件一、二所示調解筆錄內容履行賠償義務。又被告與告訴人楊麗桂於附件二所示調解筆錄中並未約定履行期間,為使該部分緩刑負擔具體明確,並確保告訴人楊麗桂之損害得以填補,爰命被告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4年內,完成附件二調解筆錄內容所示賠償。倘被告不履行上開負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得由檢察官聲請撤銷其緩刑宣告,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第3項、第368條、第373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秀玲提起公訴,檢察官鄭文正提起上訴,檢察官簡泰宇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6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永梁

法 官 張琇涵法 官 林明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張莉秋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裁判日期:2026-08-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