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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5 年金簡字第 387 號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5年度金簡字第387號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秀楨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22783、23642號),本院依通常程序審理(115年度金易字第8號),被告於準備程序進行中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陳秀楨犯洗錢防制法第二十二條第三項第二款之無正當理由交付、提供合計三個以上帳戶予他人使用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陳秀楨基於無正當理由而交付、提供3個以上金融帳戶之犯意,依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通訊軟體LINE暱稱「靜水善行_游展鴻」之指示,於民國114年8月11日18時15分許,將本人及其女謝宇柔、其子謝宇辰、謝宇逸等人所申請之如附表一所示帳戶之金融卡及密碼,透過址設臺中市○○區○○○道○段000號之空軍一號八國站寄送之方式,提供給LINE暱稱「妃」之姓名年籍均不詳之人。而「游展鴻」、「妃」所屬犯罪集團成員即基於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詐騙如附表二所示之人,致其等陷於錯誤,匯款至前述帳戶(詐騙時間、方式、匯款時間、金額、匯入帳戶,均如附表二所示),而轉入前述帳戶內之款項,旋遭提領以製造金流斷點,隱匿詐欺犯罪所得去向。嗣因附表二所示之人驚覺有異,乃報警處理,經警循線追查後,查知上情。

二、證據名稱:㈠證人即告訴人李宸銨、陳吟祺、陳亮羽、吳柏翰、洪宁菲、

林律綺、梁序瑗、張欣慈、鄭甯云、蔡名豈、陳秀容、王昭儀、鄧宏宇、曾天駿、黃佳焄、陳昱達、黃友廷、林浥如、陳巧涵、江壁超、楊依庭、吳瑋苓、劉之剛、李亦暄、許美玲、黃懿儀及被害人黃子恩於警詢之證述。

㈡告訴人李宸銨、陳吟祺、陳亮羽、吳柏翰、洪宁菲、林律綺

、梁序瑗、張欣慈、鄭甯云、蔡名豈、陳秀容、王昭儀、鄧宏宇、曾天駿、黃佳焄、陳昱達、黃友廷、林浥如、陳巧涵、江壁超、楊依庭、吳瑋苓、劉之剛、李亦暄、許美玲、黃懿儀及被害人黃子恩等人提出之與詐欺集團成員之網路對話紀錄截圖、對話紀錄文字檔列印資料、轉帳交易紀錄資料及其等之報案紀錄。

㈢附表一編號2至7、編號9至11、編號13、14、16、18、19所示金融帳戶之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

㈣被告陳秀楨提出之合作投資合約書、與「芯瑩」、「靜水善

行_游展鴻」、「昕羽」、「妃」及其他詐欺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空軍一號倉庫租用單、被告轉出款項之交易紀錄截圖。

三、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3項第2款之無正當理

由交付提供金融帳戶合計3個以上予他人使用罪。本件被告將附表一所示金融帳戶之金融卡及密碼以寄送方式交付予LINE暱稱「妃」之姓名年籍不詳之人,核與單純提供,例如提供網路帳戶之帳號、密碼供人使用情形有別,應認非單純「提供」,起訴書雖認被告所涉為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3項第2款之無正當理由提供三個以上帳戶罪,惟因屬同款條文,並無變更起訴法條之必要,併予敘明。㈡被告於偵查中已就其將如附表一所示3個以上金融帳戶交付提

供予他人使用等本案主要犯罪事實為承認之肯定供述,嗣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亦自白犯行並為認罪答辯,足認被告已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犯行,且並無證據可認被告有因本案獲有犯罪所得,爰依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前段之規定,減輕其刑。㈢爰審酌被告交付提供金融帳戶予他人使用,使他人得以規避

洗錢防制措施,對金融秩序破壞之程度,並考量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素行、犯後坦承犯行,並已與被害人陳秀容、王昭儀、鄧宏宇、黃佳焄、吳瑋苓、黃懿儀達成和解(見本院卷第243-250頁),復衡以被告自述之智識程度、家庭生活、經濟狀況(本院卷第162頁),暨被害人之意見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林俊杰提起公訴,檢察官鄭文正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曹志銓附表一:

編號 金融機構帳戶 備 註 1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陳秀楨) 尚無證據證明已有詐欺贓款流入此帳戶 2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陳秀楨) 3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陳秀楨) 4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陳秀楨) 5 第一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陳秀楨) 6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陳秀楨) 7 聯邦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謝宇柔) 8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謝宇柔) 尚無證據證明已有詐欺贓款流入此帳戶 9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謝宇柔) 10 臺灣土地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謝宇柔) 11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謝宇柔) 12 臺灣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謝宇辰) 尚無證據證明已有詐欺贓款流入此帳戶 13 聯邦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謝宇辰) 14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謝宇辰) 15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謝宇辰) 尚無證據證明已有詐欺贓款流入此帳戶 16 永豐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謝宇辰) 17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謝宇逸) 尚無證據證明已有詐欺贓款流入此帳戶 18 陽信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謝宇逸) 19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謝宇逸)附表二:

編號 告訴人/被害人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匯入帳戶 1 李宸銨 詐欺集團成員於社群軟體Threads刊登販賣Jellycat貼文,適李宸銨於114年8月12日12時33分許瀏覽後與之聯繫,即向其佯稱要以賣貨便交易並先匯款運費云云,復誆稱李宸銨賣場權限未完成升級,故帳號凍結,需依客服指示進行金流服務簽署云云,致李宸銨陷於錯誤而匯出款項。 114年8月12日16時52分 4萬9,981元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陳秀楨) 114年8月12日16時54分 1萬9,123元 2 陳吟祺 詐欺集團成員於社群軟體Threads刊登贈品廣告,適陳吟祺於114年8月12日12時許瀏覽後與之聯繫,即向其佯稱要以賣貨便寄出並需先支付運費云云,復誆稱須先辦理實名認證才能使用賣貨便云云,致陳吟祺陷於錯誤而匯出款項。 114年8月12日16時59分 9,999元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陳秀楨) 3 陳亮羽 詐欺集團成員於社群軟體Threads刊登販賣樂高貼文,適陳亮羽於114年8月11日某時許瀏覽後與之聯繫,即向其佯稱要以賣貨便交易,惟訂單錯誤,買家尚未認證云云,復假冒客服誆稱需先配合網銀轉帳驗證云云,致陳亮羽陷於錯誤而匯出款項。 114年8月12日19時29分 9,983元 第一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陳秀楨) 114年8月12日19時31分 9,982元 114年8月12日19時32分 9,981元 4 吳柏翰 詐欺集團成員於社群軟體Threads刊登販賣電影特典貼文,適吳柏翰於114年8月12日15時30分許瀏覽後與之聯繫,即向其佯稱要以賣貨便交易,惟買家尚未認證云云,復假冒客服誆稱需先配合ATM轉帳驗證云云,致吳柏翰陷於錯誤而匯出款項。 114年8月12日19時32分 2萬9,985元 第一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陳秀楨) 114年8月12日20時14分 2萬8,985元 臺灣土地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謝宇柔) 5 洪宁菲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8月12日16時許,以MESSENGER向洪宁菲誆稱欲以賣貨便購買其刊登之商品,惟賣家無實名認證,無法完成交易云云,復假冒客服向其誆稱需匯款認證云云,致洪宁菲陷於錯誤而匯出款項。 114年8月12日19時53分 9,999元 第一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陳秀楨) 6 林律綺 詐欺集團成員於社群軟體Threads刊登贈送電影特典貼文,適林律綺於114年8月12日15時55分許瀏覽後與之聯繫,即向其佯稱要以賣貨便寄出並須先支付運費,惟訂單異常云云,復假冒客服誆稱需進行實名認證並轉帳開通云云,致林律綺陷於錯誤而匯出款項。 114年8月12日19時32分 1萬6,989元 第一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陳秀楨) 114年8月12日20時25分 7,998元 7 梁序瑗 詐欺集團成員於社群軟體Threads刊登販賣電影特典貼文,適梁序瑗於114年8月12日0時許瀏覽後與之聯繫,即向其佯稱要以賣貨便交易,惟買家尚未認證云云,復假冒客服誆稱需進行實名認證開通服務云云,致梁序瑗陷於錯誤而匯出款項。 114年8月12日14時7分 9,999元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陳秀楨) 114年8月12日14時8分 9,000元 114年8月12日14時9分 9,989元 8 張欣慈 詐欺集團成員於社群軟體Threads刊登贈品貼文,適張欣慈於114年8月12日12時30分許瀏覽後與之聯繫,即向其佯稱要以賣貨便寄出並須先支付運費,惟交易失敗云云,復假冒客服誆稱需實名認證解除帳戶凍結云云,致張欣慈陷於錯誤而匯出款項。 114年8月12日14時3分 4萬9,986元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陳秀楨) 114年8月12日14時4分 4萬0,123元 114年8月12日14時53分 7,089元 9 鄭甯云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8月11日9時30分許,以MESSENGER向鄭甯云稱欲以「好賣+」購買其刊登之商品,惟訂單遭凍結云云,復假冒客服向鄭甯云誆稱商品交易服務條款未開通,需進行交叉驗證云云,致鄭甯云陷於錯誤而匯出款項。 114年8月12日15時6分 4萬9,200元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謝宇柔) 114年8月12日15時8分 4萬9,985元 114年8月12日15時9分 4萬9,985元 114年8月12日15時35分 9萬9,985元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陳秀楨) 114年8月12日15時38分 4萬3,185元 114年8月12日15時42分 4萬9,985元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謝宇柔) 114年8月12日15時45分 2萬9,985元 10 蔡名豈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8月9日某時許,以Dcard社群平台向蔡名豈佯稱欲以「綠界PAY」交易其刊登之商品,惟須先審核賣家收款帳號云云,復假冒客服向蔡名豈誆稱須以匯款進行審核云云,致蔡名豈陷於錯誤而匯出款項。 114年8月13日11時40分 4萬9,999元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謝宇柔) 114年8月13日11時58分 4萬9,998元 114年8月13日12時 4萬9,982元 11 陳秀容 詐欺集團成員於社群軟體Threads刊登贈品貼文,適陳秀容於114年8月10日某時許瀏覽後與之聯繫,即向其佯稱要以賣貨便寄出並須先支付運費,惟帳戶遭凍結云云,復假冒客服誆稱需匯款解除帳戶凍結云云,致陳秀容陷於錯誤而匯出款項。 114年8月12日13時41分 6萬9,123元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陳秀楨) 12 王昭儀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8月12日18時許,以社群軟體Facebook向王昭儀之女誆稱欲以賣貨便購買其刊登之商品,因其女無銀行帳戶故由王昭儀進行後續交易,復假冒客服向王昭儀誆稱需先通過金融認證才能交易云云,致王昭儀陷於錯誤而匯出款項。 114年8月12日20時20分 1萬4,012元 臺灣土地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謝宇柔) 13 鄧宏宇 詐欺集團成員於社群軟體Threads刊登贈品貼文,適鄧宏宇於114年8月12日15時17分許瀏覽後與之聯繫,即向其佯稱要以賣貨便寄出,惟買家須先進行實名登記云云,復假冒客服誆稱需匯款確認帳戶云云,致鄧宏宇陷於錯誤而匯出款項。 114年8月12日16時8分 1萬4,012元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謝宇柔) 14 曾天駿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8月11日14時許,以Messenger向曾天駿誆稱欲以好賣家交易其刊登之商品,惟賣家尚未在好賣家認證,故訂單遭鎖定云云,復假冒客服誆稱須先匯款認證處理云云,致曾天駿陷於錯誤而匯出款項。 114年8月12日17時38分 5萬16元 聯邦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謝宇柔) 114年8月12日19時37分 4萬9,983元 聯邦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謝宇辰) 15 黃佳焄 詐欺集團成員於社群軟體Threads刊登販賣應援商品貼文,適黃佳焄於114年8月12日21時30分許瀏覽後與之聯繫,即向其佯稱要以賣貨便交易,惟買家尚未實名認證云云,復假冒客服誆稱需配合轉帳進行驗證作業云云,致黃佳焄陷於錯誤而匯出款項。 114年8月12日22時5分 4萬9,986元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謝宇逸) 114年8月12日22時9分 4萬9,903元 16 陳昱達 詐欺集團成員於社群軟體Threads刊登販賣動漫公仔貼文,適陳昱達於114年8月12日14時許瀏覽後與之聯繫,即向其佯稱要以賣貨便交易,惟買家認證失敗云云,復假冒客服誆稱需配合轉帳進行驗證作業云云,致陳昱達陷於錯誤而匯出款項。 114年8月12日19時56分 6萬0,203元 陽信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謝宇逸) 17 黃友廷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8月12日20時30分許,以社群軟體Facebook向黃友廷胞弟佯稱欲以賣貨便購買其刊登之商品云云,因黃友廷胞弟無銀行帳戶故請黃友廷協助後續交易處理,復假冒客服向黃友廷誆稱需先依指示驗證云云,致黃友廷陷於錯誤而匯出款項。 114年8月12日21時29分 4萬9,981元含(手續費12元) 陽信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謝宇逸) 18 林浥如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8月12日15時4分許,電聯林浥如誆稱信用卡遭誤刷,須配合轉帳開通個資才能取消云云,致林浥如陷於錯誤而匯出款項。 114年8月12日16時36分 3萬元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謝宇辰) 19 陳巧涵 詐欺集團成員於社群軟體Instagram刊登抽獎廣告,適陳巧涵於114年8月12日17時48分前某時許瀏覽後參與活動,即向其誆稱中獎云云,復假冒客服佯稱帳戶未開通第三方認證無法領獎云云,致陳巧涵陷於錯誤而匯出款項。 114年8月12日17時48分 2萬7,061元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謝宇辰) 20 江壁超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8月12日16時47分許,使用通訊軟體LINE假冒江壁超友人,向其佯稱急用需借錢云云,致江壁超陷於錯誤而匯出款項。 114年8月12日18時20分 3萬元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謝宇辰) 21 楊依庭 詐欺集團成員於社群軟體Instagram刊登販賣周邊貼文,適楊依庭於114年8月12日13時許瀏覽後與之聯繫,即向其佯稱要以賣貨便交易,惟買家尚未完成實名認證云云,復假冒客服誆稱需配合轉帳進行驗證作業云云,致楊依庭陷於錯誤而匯出款項。 114年8月12日17時21分 1萬5,071元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謝宇辰) 22 吳瑋苓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8月12日16時56分許,以社群軟體Facebook向吳瑋苓佯稱欲以黑貓宅急便購買其刊登之商品云云,復假冒客服誆稱需先依指示簽署託運條款及進行認證云云,致吳瑋苓陷於錯誤而匯出款項。 114年8月12日16時56分 1萬1,088元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謝宇辰) 23 劉之剛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8月10日上午某時許,以社群軟體Facebook向劉之剛佯稱欲以「好賣+」交易其刊登之商品,惟賣家尚未取得交易認證云云,復假冒客服誆稱需先依指示完成認證云云,致劉之剛陷於錯誤而匯出款項。 114年8月12日16時53分 4萬9,985元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謝宇辰) 114年8月12日16時58分 1萬6,123元 24 李亦暄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8月11日19時34分許,在Dcard社群平台,向李亦暄佯稱欲以順風快遞交易其刊登之商品云云,復假冒客服誆稱需先依指示簽署託運條款云云,致李亦暄陷於錯誤而匯出款項。 114年8月12日19時34分 4萬9,983元 聯邦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謝宇辰) 25 許美玲 詐欺集團成員於社群軟體Threads刊登贈品貼文,適許美玲於114年8月11日某時許瀏覽後與之聯繫,即向其佯稱要以賣貨便寄出,惟買家未完成實名認證云云,復假冒客服誆稱需配合轉帳進行驗證作業云云,致許美玲陷於錯誤而匯出款項。 114年8月12日20時50分 3萬5,177元 永豐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謝宇辰) 26 黃子恩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8月12日某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向黃子恩佯稱欲以賣貨便交易其刊登之商品,惟買家未完成實名認證云云,復假冒客服誆稱需配合轉帳進行驗證作業云云,致黃子恩陷於錯誤而匯出款項。 114年8月12日20時31分 2萬9,147元 永豐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謝宇辰) 27 黃懿儀 詐欺集團成員於社群軟體Facebook刊登販賣機票折扣碼貼文,適黃懿儀於114年8月12日19時53分許瀏覽後與之聯繫,即向其佯稱要以賣貨便交易,惟買家尚未完成平台交易法則云云,復假冒客服誆稱需配合轉帳進行開通云云,致黃懿儀陷於錯誤而匯出款項。 114年8月12日20時36分 4萬9,977元 永豐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謝宇辰) 114年8月12日20時38分 9,009元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洗錢防制法第22條】任何人不得將自己或他人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之帳戶、向提供虛擬資產服務或第三方支付服務之事業或人員申請之帳號交付、提供予他人使用。但符合一般商業、金融交易習慣,或基於親友間信賴關係或其他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違反前項規定者,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機關裁處告誡。

經裁處告誡後逾五年再違反前項規定者,亦同。

違反第1項規定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期約或收受對價而犯之。

二、交付、提供之帳戶或帳號合計三個以上。

三、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機關依前項或第4項規定裁處後,五年以內再犯。

前項第1款或第2款情形,應依第2項規定,由該管機關併予裁處之。

違反第1項規定者,金融機構、提供虛擬資產服務及第三方支付服務之事業或人員,應對其已開立之帳戶、帳號,或欲開立之新帳戶、帳號,於一定期間內,暫停或限制該帳戶、帳號之全部或部分功能,或逕予關閉。

前項帳戶、帳號之認定基準,暫停、限制功能或逕予關閉之期間、範圍、程序、方式、作業程序之辦法,由法務部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警政主管機關應會同社會福利主管機關,建立個案通報機制,於依第2項規定為告誡處分時,倘知悉有社會救助需要之個人或家庭,應通報直轄市、縣(市)社會福利主管機關,協助其獲得社會救助法所定社會救助。

裁判案由:違反洗錢防制法
裁判日期:2026-06-10